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檢舉限縮與記點制度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4-29
LawTrace 法律歷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繼續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民眾檢舉項目限縮、違規記點制度調整,以及逕行舉發案件的歸責問題進行逐條討論。會議聚焦於平衡交通安全、人民生活與職業駕駛工作權,並考量各地交通環境差異。最終,委員會通過了部分條文修正案及相關附帶決議,要求交通部加速改善交通設施。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限縮民眾檢舉項目、調整違規記點制度、以及處理逕行舉發案件歸責問題進行討論。
- 核心議題旨在平衡交通安全、民眾生活便利性,並解決因檢舉浮濫及交通設施不足所衍生的民怨與執法困境。
相關爭議
- **民眾檢舉項目限縮範圍 (第七條之一)**:行政院版原提限縮最高罰鍰新臺幣1,200元以下之違規行為不得檢舉,但多位委員主張應保留「未戴安全帽」及「占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的民眾檢舉權,交通部最終同意維持這兩項可檢舉。
- **騎樓停車檢舉爭議 (第七條之一)**:交通部與多數委員(洪申翰、陳素月、林俊憲、許智傑)認為應將騎樓停車排除於民眾檢舉範圍,以因應城鄉差異及減少民眾對立;然而廖先翔委員則堅持騎樓作為行人空間應維持民眾檢舉,認為地方政府已有權制定規範。
- **逕行舉發記點制度 (第六十三條)**:交通部建議逕行舉發案件(包括科技執法與民眾檢舉)不予記點,以解決「記點黃牛」、冒名頂替及行政量能負荷過大問題;林月琴委員則反對排除「闖紅燈」及「嚴重超速」等高風險違規行為的記點,認為這將降低嚇阻力並不利於交通安全改善。
- **道路工程與配套措施 (附帶決議)**:多位委員(蔡其昌、邱若華、林沛祥、廖先翔)強調現行交通設施與標線規劃不合理是導致違規與民怨的根本原因,主張政府應加速改善道路工程、停車空間及相關配套措施,而非僅透過修法限縮檢舉。
- **特定危險行為檢舉 (第七條之一)**:魯明哲委員質疑隧道內停車及行人穿越道停車等高危險行為,若排除民眾檢舉將影響交通安全,交通部則回應民眾檢舉此類行為亦有自身風險,應由警方即時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強調交通安全是最高原則,但必須兼顧人民基本生活運作。
- 認為交通部應儘快改善相關交通號誌、燈號、停車規劃及人行相關設施。
- 指出交通委員會委員普遍認為以1,200元一刀切的方式並不恰當,應以風險程度及執法狀況衡量。
- 表達委員會對「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及「占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應維持檢舉的共識。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認為檢舉魔人過度檢舉會造成社會民怨與紛擾,支持限縮部分檢舉項目。
- 關切身心障礙車位數量不足,排除檢舉後如何保障身障者權益。
- 贊同將騎樓停車排除於民眾檢舉範圍,以考量城鄉差異及特殊停車需求。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承認社會對檢舉魔人反感,部分違規因道路系統或設施設計不良所致。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汽車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或停車仍可檢舉(排除機車及騎樓)。
- 建議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及占用身心障礙停車位應維持民眾檢舉。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指出違停佔交通檢舉罰單近四分之一,政府應負起責任改善不合理交通設施與標線。
- 支持排除騎樓停車的民眾檢舉,認為應由地方政府制定管理條例並由警察開單。
- 強調此舉可減少民眾對立與惡意檢舉,減輕警方負擔。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支持排除騎樓停車的民眾檢舉,考量城鄉差距及實務困擾。
- 建議授權地方警察機關處理,若無妨害交通或危險顧慮則不應強制舉發。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認為部分交通設施不合理,導致民眾無意犯錯。
- 建議不應將「未戴安全帽」及「隧道、行人穿越道停車」排除於民眾檢舉範圍,強調其生命安全與交通秩序的重要性。
- 主張「占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應維持民眾檢舉。
廖先翔 立法委員
- 批評交通部版本是「完全退回原點」,主張交通改革應循序漸進。
- 支持維持民眾檢舉「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公車招呼站臨時停車或停車」及「占用身心障礙停車位」。
- 堅持「騎樓」應維持民眾檢舉,不應排除,認為其法律定位應與人行道相同。
- 建議可給地方政府1年時間改善騎樓規範,之後再恢復騎樓檢舉。
林沛祥 立法委員
- 指出大量逕行舉發案件超出裁罰機關行政量能,建議應對民眾檢舉次數進行一定程度的規範。
- 認為過度或非理性的檢舉行為應受限制,以維持檢舉制度的理性運作。
林國成 立法委員
- 建議交通部可研究將嚴重違規行為的罰款拉高,使其跳脫1,200元以下檢舉限縮的範圍。
- 強調交通工程設計應合理化,地方政府需儘快改善交通設施,才能有效減少違規。
- 支持蔡其昌委員的附帶決議,要求檢討交通設施配套。
徐富癸 立法委員
- 主張應排除「騎機車不戴安全帽」與「占用身障車位」於檢舉限縮範圍外,維持可檢舉。
- 指出違規停車佔交通違規事件六成,影響商家營運,要求交通部與地方政府同步改善軟硬體設施。
- 建議檢討警方獎懲制度,以平衡交通違規取締的負擔與激勵。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反對排除「闖紅燈」及「嚴重超速」等高風險違規行為的逕行舉發記點。
- 認為僅罰款無法有效嚇阻重複發生的重大違規行為,且這些行為導致高事故傷亡率。
- 指出公路總局已有程式防堵冒名頂替及記點黃牛問題,不應以此為由排除記點。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指出去年修法後民眾怨聲載道,導致本次再度修法,原因在於執行面出現不合理現象及檢舉浮濫。
- 認為台灣交通問題的根本是「房子結構有問題」,即交通基礎設施不足與規劃不當。
- 強調應優先改善停車場、卸貨區、號誌標線等結構性問題。
- 支持自己的附帶決議,要求交通部與地方政府加強改善交通結構性問題,以擺脫行人地獄惡名。
- 對具體修法版本無強烈堅持,認為應求漸進與合理。
邱若華 立法委員
- 補充說明本次修法是因道路工程、行人環境、停車問題及檢舉濫用等配套措施未完備而產生爭議。
- 強調違規記點調整是權宜措施,目的在平衡行人路權與職業駕駛工作權。
- 要求主管機關應明確改善規劃時程,以洗刷台灣行人地獄惡名。
相關人員回應
林福山 交通部公路局監理組司長
- 說明行政院版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旨在限縮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違規的民眾檢舉,共修正5款。
- 解釋修正項目包含刪除機車手持行動電話、吸食香菸、倒車未顯示燈光、特定臨時停車及停車、占用身心障礙停車位等。
- 同意「未戴安全帽」及「占用身心障礙停車位」可維持民眾檢舉。
- 澄清排除騎樓檢舉不影響地方政府管理權限,地方政府仍可劃設標線或制定勸導原則。
- 指出騎樓違停在鄉下地區是常見的民生問題,排除民眾檢舉可減少對立。
- 說明第六十三條修正重點為逕行舉發案件不予記點,因無法確認實際駕駛人,導致「記點黃牛」及冒名頂替亂象。
- 強調嚴重違規行為(如闖紅燈、嚴重超速)仍有重罰鍰、吊扣牌照等其他處罰,不完全依賴記點。
- 指出每月歸責案件量從2-3萬件暴增至近10萬件,行政量能負荷大。
- 回應限制民眾檢舉次數難以界定,建議回歸項目檢討。
- 說明交通部已督促地方政府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道路合理停車、上下客貨臨停環境改善。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補充說明騎樓停車取消民眾檢舉,但警察仍可開單,且賦予地方政府權限制定管理原則(如預留1.5米空間、分時段管理)。
- 表示排除民眾檢舉主要為處理騎樓檢舉浮濫問題,但地方政府仍需確保行人空間。
- 強調地方政府可透過劃設整齊線等方式管制騎樓停車行為。
- 同意邱若華委員關於道路工程與配套措施的補充說明與提案。
黃運貴 交通部公路局監理組司長
- 針對蔡其昌委員的附帶決議,同意將文字增修為「要求交通部應於修法後1年內提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參考指引」。
- 同意邱若華委員、林沛祥委員、廖先翔委員所提附帶決議,將遵照辦理。
相關後續
- 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其中包含維持「未戴安全帽」及「占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可供民眾檢舉,並將汽車於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停車維持民眾檢舉(排除機車及騎樓),以及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維持民眾檢舉。
- 通過蔡其昌委員所提附帶決議,要求交通部應於修法後1年內提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參考指引。
- 通過邱若華委員、林沛祥委員、廖先翔委員所提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於本次修法施行後1年內,就道路工程、行人環境、停車及上下車等問題的實際改善進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3501
- 卷/期/冊
- 113/35/1
- 發布日期
- 2024-05-1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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