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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基本法與權益保障法草案審查:聚焦定義、專責機構及權益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4-29

LawTrace 法律歷程:新住民基本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個「新住民基本法草案」及「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版本,主要討論新住民定義、是否成立專責機構、子女權益保障及法案名稱。委員們普遍認為現行新住民照顧機制不足,行政院則傾向強化現有協調會報功能,並質疑專法必要性。會議最終決議請內政部於 520 後向行政院彙報,並提出行政院版新住民基本法相關草案,擇期再審。另,會議也審查了「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並送出委員會。

討論事項一

處理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 24 案 (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處理內政部及其所屬單位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決議而凍結的 24 項預算書面報告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書面報告已送達,相關預算得以動支,並將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3 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 1 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處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3 年度預算中,因決議而凍結的 1 項預算書面報告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同意動支該筆預算,並將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 6 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內政部主管的 6 項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二(一)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討論事項二(二)至(六)各案均同意動支,並將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四

審查「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及「新住民基本法草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審查多個委員及黨團所提之「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及「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核心議題涵蓋新住民定義、專責機構設立、權益保障範圍、以及現行照顧服務措施的檢討與精進。
  • 討論內容主要圍繞於是否應制定專法以全面保障新住民權益,以及如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解決新住民在語言、文化、就業、醫療等生活適應上所面臨的困境。

相關爭議

  • 專法必要性與現行機制效益:行政院(花次長)認為現有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及發展基金已投入大量資源,質疑專法必要性及可能造成的資源重置與標籤化;多數立法委員則認為現行機制不足以解決新住民面臨的歧視、適應困難,且行政院遲未提出院版草案,認為專法具有宣示與實質意義。
  • 新住民定義範圍:各版本草案對新住民定義有差異,有的包含婚姻移民、外籍生、外國專業人士、歸化者,有的擴及新住民子女或外籍移工。內政部建議定義應以婚姻、就業、投資移民為主,不含已歸化國籍的子女(因已享國人權益)及外籍生(國際慣例不視為移民)或移工(居留年限限制)。
  • 專責機構設立:多數委員提案要求設置行政院層級的「新住民委員會」或「專責機關」,以統籌跨部會事務、提升話語權。內政部(花次長)則認為現有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具高位階協調功能,且考量行政院組織法規及員額編制,設立常設專責機關有難度。
  • 新住民子女納入保障對象:部分委員主張新住民子女應納入保障對象,考量文化傳承及部分子女可能未取得國籍或面臨特殊困境;另有委員擔心將子女納入專法恐造成「標籤化」,且已歸化國籍的子女應享有與一般國人相同權益。
  • 法案名稱與內容定位:委員對法案名稱應為「新住民基本法」或「新住民權益保障法」有不同看法,並延伸討論「新住民」一詞的定義及是否應改為「新移民」,以及基本法與作用法在法律位階與涵蓋範圍上的差異。
  • 陸配權益與平等不歧視原則:委員許宇甄質疑兩岸條例對陸配的居留、定居規定與外籍配偶不同,不符合 ICERD 公約的平等不歧視精神,且相關修法草案遲未送立法院。陸委會回應因適用法律不同。
  • 學歷認證與醫療通譯不足:委員張智倫指出東南亞地區新住民學歷認證困難,且醫療通譯服務相對缺乏,志工報酬低,影響人才留任;內政部表示已在協調會報處理並調升通譯費用,但仍有待精進。

立法委員發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出「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認為新住民定義應擴及所有因工作、投資等目的移居臺灣者,並包含歸化者,旨在弭平融入社會的落差,給予適當協助。
  • 對於「新二代」是否應持續保障持開放討論態度,認為法案目的與對象需先釐清。
  • 建議第一條條文應為「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保障新住民之基本權益,協助其融入我國社會,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 認為應以「共存共榮」取代「族群融合」等字眼,以保有各族群特色。
  • 建議在尚未成立專責機關前,行政院應設新住民會報來研議、協調及推動相關事務,以平衡理想與現實。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提出「新住民基本法草案」,強調新住民人數近 60 萬,但缺乏正式法源及統籌專責機構,導致權利保障不全面。
  • 指出新住民即使取得身分證仍面臨語言、文化、經濟融入問題,主張新二代也應納入保障對象,因部分新二代非在臺出生且未歸化國籍,仍需照顧。
  • 呼籲設立專責部會整合資源,避免各部會資源分散且效益不彰,並認為協調會報功能有限。
  • 認為基本法應廣泛規範權益、保障與義務,而非僅限於權益保障,以避免被誤解為僅爭取利益。
  • 主張應成立一個部會來對應來自不同國家的新住民,以減少資源浪費和社會問題。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代表國民黨團提出「新住民基本法草案」,強調新住民家庭人口已破百萬,現有跨部會協調會報功能有限,行政院六年未提版本,導致權益保障牛步。
  • 主張應設置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委員會、明定發展基金法律依據、設置文化重點發展區,並認為專法具宣示與實質意義。
  • 認為新二代納入保障對象有利於文化傳承,且若法案能提供更優渥待遇,實質利益比「標籤化」更重要。
  • 建議第四條通過設置新住民事務委員會,第五條則可採蘇巧慧委員版本,設立新住民會報作為委員會設立前的過渡機制,以加速立法進程。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提出「新住民基本法草案」,強調新住民人口近 60 萬,憲法保障人人平等,應制定專法確保新住民充分保護與尊重,促進多元文化共榮。
  • 呼籲行政院儘快提出院版、通過基本法及推動成立新住民委員會。
  • 關切埔鹽少年事件顯示社會對新住民仍有歧視,要求未來法案加強反歧視保障。
  • 指出東南亞新住民學歷認證困難,特別是越南、印尼、柬埔寨,希望行政院協助解決學歷取得問題。
  • 建議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應增加開會次數,並加強醫療通譯服務,提高通譯報酬以留住人才。
  • 關心已歸化國籍的新住民在申請長照及日照培訓補助時,因身分轉換反而無法申請補助的問題,要求行政部門協助解決。
  • 指出緬甸留學生健檢問題,建議多規劃健檢中心,並關切新住民發展基金所製作影片的觀看度及多語言版本不足問題。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部門對新住民政策的態度不謙卑,認為政府做得不夠,導致多個黨團提案,要求虛心檢討改進。
  • 指出移民署新住民發展基金平臺的申請表格和說明文件只有中文,對新住民不友善,也質疑立法院討論新住民權益時,中文聽不懂的新住民無法理解。
  • 引用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報告,批評政府在通譯制度、境外結婚面談標準、申訴管道多國語言提供方面不足,形同歧視新住民。
  • 強調原住民族與新住民一樣,都是政府「選前重視、選後拋棄」的族群,要求行政院儘速提出院版草案。
  • 要求內政部與移民署檢討「我們一家人」影片的觀看度及多語言版本,讓所有新住民都能聽懂、看懂。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訂定專法的必要性,認為現行法令已涵蓋大部分權益,但承認有不足之處。
  • 點出新住民長照問題,尤其許多高齡新住民另一半已逝,面臨照護困境;並指出低收入戶資格審查將母國親屬財產計入的不合理性,以及原住民文健站等專屬服務新住民缺乏類似機制。
  • 認為現行機制執行有問題,導致許多委員提案,應找出問題點並解決。
  • 認為「移工」不宜納入新住民定義,因為他們非長期居留者。
  • 建議若制定基本法,不應將新住民子女列為保障對象,擔心造成「標籤化」,且已具國籍的子女應與一般國人無異。

黃建賓 立法委員

  • 認為專法勢在必行,因社會對新住民仍有歧視,尤其在偏鄉,政府應展現重視態度,將新住民視為一家人。
  • 指出新住民子女在飲食行為上可能面臨身心狀況問題,呼籲衛福部等相關單位關注此潛在社會問題。
  • 強調臺灣作為多元移民社會,文化多元是核心價值,政府應積極回應新住民權益保障需求。
  • 要求內政部與相關單位加速處理前能源局組長林文信涉嫌圖利案,註銷其模範公務人員資格,以維公務人員形象。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認為現行機制足以保障新住民權益的立場,認為專法呼聲出現即表示保障不足,應盤點新住民困難。
  • 關切新住民發展基金考核資料未公開、資訊網更新遲緩,認為這反映現有服務未到位。
  • 指出 6 部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不夠落實,特別是陸配與外配權益不一致的問題,認為不符 ICERD 公約精神,要求行政院儘快將兩岸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
  • 質疑移民署處理種族歧視申訴案件過少,可能因申訴門檻過高(需中文書面),要求檢討精進。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指出新住民中約 65% 來自中國,移民署網站卻獨缺簡體中文,認為應互相尊重,考慮增設簡體中文服務。
  • 關切中國籍新住民取得身分證年限較長的問題,認為行政部門說明不清楚,且質疑其與外籍配偶在選舉權利上的差異。
  • 認為「權益保障法」比「基本法」更直接、周全,能更好地為新住民爭取權利與利益。
  • 認為將新住民子女納入保障對象可能造成「標籤化」,且若子女已具國籍,應與一般國人無異,不應額外區分。

黃捷 立法委員

  • 批評花次長對專法採取功利導向態度,認為制定基本法是注重人權國家的基本態度,不應先列出解決事項才討論立法。
  • 指出臺灣在移民融合政策指標中得分偏低(42 分),與國際人權趨勢不符,顯示改善空間大。
  • 舉例說明勞動市場對新住民不友善(即使有工作許可仍被拒),以及社會救助法資格審查過於嚴苛(需提供母國親屬無扶養能力證明),要求政府檢討。
  • 關切國籍法中虛偽結婚撤銷國籍的特殊規定,認為其在比例原則上可能存在問題,應重新討論。
  • 建議在專責機關尚未完全成立前,移民署業務應加速調整,例如將移民事務組改為新住民事務組,以保障權益。

丁學忠 立法委員

  • 支持國民黨團提案成立新住民委員會,認為現行各部會分頭處理效益不彰,應由單一專責單位統籌照顧。
  • 指出新住民人口數與原住民相近,原住民有專責委員會,新住民也應有。
  • 強調通譯人員不足是新住民面臨的嚴重問題,影響其在警政、勞工、司法、醫療等領域的權益,呼籲行政院成立專責單位、增加預算補助以留住人才,並強化培訓。
  • 質疑內政部將新住民身分與「唐山過臺灣」類比,認為新住民身分在當代仍需被正視與保障。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認為臺灣社會對新住民權益應嚴肅討論,但移工不應納入本次新住民討論範圍。
  • 強調政府應精進對新住民的生活便利服務,包括語言、文字、表格等,並加強緊急狀況的協助管道(如 1990 熱線宣導)。
  • 樂觀看待教育部推動引進東南亞學生,放寬建教時數,使其未來有機會成為臺灣高階人才的政策方向。
  • 關切東南亞國家新住民學歷認證服務不如中、美、日等國,要求教育部與外交部加強聯繫,提供一致服務。
  • 建議若制定基本法,不應將新住民子女列為保障對象,擔心造成「標籤化」,且已具國籍的子女應與一般國人無異。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提出「新住民權益保障法」,參酌韓國多元文化家庭法,旨在完善新住民權益保障。
  • 對行政院遲遲未提出院版草案表示遺憾,認為這是對重大法案的不尊重,要求行政院儘速提出。
  • 指出新住民的法定定義不明確,應討論是否包含高階人才、中階技術移工等,並願與行政部門及其他委員共同釐清定義。
  • 建議將「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涵蓋的專業人才納入新住民定義,因其可能因認同臺灣而入籍。
  • 認為「新住民專責機關」的名稱較為務實,可為未來逐步提升位階預留彈性,而非直接要求「新住民委員會」。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認為新住民人口成長速度驚人,現有移民署業務在人力、經費上不足以周全保障新住民權益,應訂定專法。
  • 肯定新住民在臺灣社會的貢獻,認為應規劃周全措施,鼓勵有專業的新住民學生留在臺灣,彌補少子化造成的勞動力欠缺。
  • 讚揚移民署在通譯制度上的精進方案,包括提高通譯費用,但仍認為規劃應更健全。
  • 強調應推動大型新住民活動,促進社會對多元文化的認知與尊重,讓新住民對臺灣充滿希望。
  • 對臺灣生育率持續負成長表示擔憂,呼籲政府研究高學歷、高收入族群不願生育的原因,並加強家庭觀念的正面宣導。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為何至今仍未提出新住民基本法院版,認為這是不重視的表現,要求行政院說明原因。
  • 批評行政部門對新住民議題的態度模糊,要求明確表態是否支持專法。
  • 質疑內政部每年投入 10 億元新住民發展基金,但僅辦理課程和活動,未能有效輔導新住民解決家暴、工作權益等實際問題,要求提出具體輔導成功率與 KPI。
  • 關切準總統賴清德政見中提及的建立國家級統一通譯制度,要求內政部說明具體規劃與進度。
  • 提及「黑戶寶寶」等問題,要求行政部門重視並處理。
  • 認為新住民人口已逾百萬,政府應有為處理其所面臨的語言、文化等問題,而非以「全世界各國都沒有專法」為由推託。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澄清外配與陸配適用不同法律(國籍法 vs. 兩岸條例),導致陸配無需放棄國籍,旨在導正視聽。
  • 質疑 ICERD 公約國內法化進度緩慢,26 項列管法規僅 3 項完成修正,完成率僅 10%,要求內政部加速修法。
  • 指出移民署受理種族歧視申訴案件過少(16 年僅 36 件),可能因申訴門檻過高(需中文書面),要求檢討精進申訴機制。
  • 關切臺灣目前缺乏政治庇護的法規與制度,要求移民署儘快建立制度並法制化。
  • 建議第四條可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設置「推動委員會」來審議、協調相關事務,並規定委員席次由新住民按來源別比例分配,以兼具適中與彈性。
  • 認同不應在行政院組織法以外再規定行政院設部會級委員會的立場。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認為新住民人數不斷成長,現有法律保障顯然不足,不應以「標籤化」為由迴避專法討論。
  • 批評人事行政總處以「不能從作用法規定機關組織」為由反對設立專責機關,認為這並非不能克服的法律技術問題,過去亦有先例(如黨產會、促轉會、數位發展部)。
  • 指出新住民發展基金的規模與人數成長不成比例,應檢討不足之處,擴大基金規模。
  • 認為新住民問題是臺灣必須面對的現實,因少子化與移工增加,結婚人數可能隨之增加。
  • 強調應專案研究各版本對新住民的定義,以尋求最適切的因應方式。
  • 提案增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之一」,旨在解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導致的法官誤判問題,因有 40% 以上的保留地非山坡地,導致鄉親受刑責。
  • 批評蔡政府 8 年來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授權,送請立法院審議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且原民會現有草案不足以因應現況。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強調截至 3 月底,我國婚姻移民及新住民子女人數已逾百萬,是國家重要人力資源,內政部已整合中央、地方及民間力量推動多項照顧服務措施。
  • 指出內政部自 92 年已訂定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每年 10 億元規模),成立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並推動培力新住民及子女計畫、初入境關懷、便民行動服務列車、1990 諮詢熱線及培力發展資訊網等。
  • 對於新住民定義,建議以婚姻、就業(含中階人力)及投資移民為主,不含已歸化國籍的子女(因已享國人權益)及外籍生(國際慣例不視為移民)或移工(居留年限限制),避免資源重置。
  • 關於設置專責機構,認為涉及行政院組織法、員額編制及中央地方權責劃分,宜聽取地方政府意見,且現行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運作尚無窒礙,質疑專責機構的實質效益。
  • 表示會持續滾動檢討新住民政策,對於不足之處會補強改進,但認為是否需制定專法需多方討論,評估實質效益與可能副作用。
  • 回應委員質疑政府態度時,強調內政部一直謙卑努力,持續精進各項服務,並已核定新的通譯制度精進方案,提高通譯薪資。
  • 承認新住民在社會上可能遭遇歧視,人民素質提升很重要,政府會持續努力。
  • 對於新住民子女飲食失序問題,表示會記錄並與衛福部等單位瞭解處理。
  • 支持將新住民生活便利性、被尊重感作為精進方向,並強調 1990 熱線提供 24 小時 7 種語言服務。
  • 認為透過在臺灣受教育進而與臺灣社會相融合,是很好的移民切入角度。
  • 表示會與勞動部、衛福部瞭解已歸化國籍新住民申請長照日照培訓補助的狀況。
  • 對於新住民發展基金所製作影片,表示自己很喜歡看,並承諾檢討多語言版本問題。

鐘景琨 內政部移民署署長

  • 認同新住民來臺後主要困難在於適應和語言隔閡,但強調移民署已盡全力協助,新住民發展基金每年 10 億預算即用於此。
  • 澄清家暴受害者不需配偶同意即可取得設籍等戶籍資料,若有瑕疵會儘快補足。
  • 說明新二代出生即為中華民國國民,不需 18 歲歸化,但國外出生且未具國籍的新二代則需另行討論。
  • 指出陸配與外配適用不同法源(兩岸條例 vs. 移民法、國籍法),導致權利義務及居留規定不同,難以評斷何者較優。
  • 表示針對低收入戶資格審查將母國親屬財產計入的問題,已與衛福部檢討中。
  • 說明通譯制度精進方案已於去年底指示,並於 4 月 1 日起提高通譯費用,前 2 小時 1,000 元,第 3 小時起 500 元,夜間加倍。
  • 回應有關新住民歧視申訴案件過少,表示公文書一般以中文為之,但服務站會協助申訴,並承諾檢視如何精進申訴機制。
  • 承認目前臺灣尚未完成難民法立法,政治庇護依國際公約精神做個案處理,將繼續處理建立制度法制化。
  • 表示會配合相關部門繼續推動新住民活動,促進社會對多元文化的認知與尊重。

谷縱.喀勒芳安Qucung Qalavangan 原住民族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

  • 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應作為基本性及原則性規範,不建議增訂關於原住民保留地執行面的條文,因已授權另以法律定之。
  • 說明原民會已依原基法第 20 條第 3 項授權,擬訂「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並已於 111 年 3 月 17 日送立法院審議,但因屆期不續審。
  • 表示目前正彙整 5 個委員版本進行研修,將儘速循程序報行政院再送立法院審議,並承諾今年會送出。
  • 指出鄭委員提案的山保條例第 37 條條文內容,已納入原民會所擬的「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中。

周鳴瑞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兩岸條例針對大陸配偶取得身分是用戶籍來處理,不處理國籍問題,因此與外配適用國籍法不同,導致陸配無需放棄國籍。

李毓娟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司長

  • 說明教育部致力於提供新住民及其子女適切的教育資源,鼓勵補助地方政府成立新住民學習中心,開設多元文化課程。
  • 提供華語學習資源協助新住民融入生活,並將「華語言學習」修正為「華語學習」。
  • 表示國教署已加強輔導新住民子女的語言及社會文化學習,提供課後輔導,並辦理教師多元文化研習及繪本親子共讀比賽。
  • 說明教育部已開發線上華語教材、推動國中小開設新住民語文課程,並設置相關資訊網站提供線上學習資源。

周弘偉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

  • 說明除了大陸學歷採認委託學校辦理外,外國學歷採認皆由各大學自行辦理,並表示對所有國家(含東南亞及歐美國家)都會提供相關服務。

張雅惠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 針對模範公務人員的撤銷資格與追繳獎金規定,表示需再瞭解後回報。
  • 針對設置新住民專責機關,建議優先強化現有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功能,因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不得以作用法規定機關組織,且各國無常設專責新住民機關。
  • 對於地方政府設置新住民行政局或單一窗口,建議基於地方自治原則,尊重地方政府權責規劃組設。
  • 關於國家考試增訂新住民事務相關類科,建議由新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內政部通盤考量用人機關需求。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討論的各黨團和委員所提「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等提案,內政部需於 520 之後向行政院彙報,並請行政院提出新住民基本法相關草案。
  • 主席將儘速排上議程,再進行審查。
  • 第一條條文經協商,按照蘇巧慧委員的版本修正通過。
  • 第二條條文及王美惠委員、徐欣瑩委員的修正動議,連同所有委員版本及國民黨黨團提案,全數保留。
  • 第三條條文保留,但就「保障對象」或「適用對象」的用語,初步共識傾向使用「適用對象」。
  • 第四條、第五條等關於中央主管機關定義與設置的條文,因各方意見分歧,本次會議未達成共識,將待行政院版本提出後再行討論。

討論事項五

審查「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鄭天財Sra Kacaw等委員所提「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旨在解決現行原住民保留地管理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導致非山坡地範圍的保留地缺乏明確法律依據,造成原住民鄉親受刑責的問題。
  • 討論也觸及行政部門長期未依原基法授權,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的問題,以及原民會所提「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的不足之處。

相關爭議

  • 條文增訂於基本法的適宜性:原民會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應為基本性、原則性規範,不建議增訂關於保留地執行面的條文,因已授權另以法律定之;鄭天財委員則認為這是解決現行法律不足的「不得不」做法,因有 40% 以上的保留地非山坡地,導致鄉親受刑責。
  • 行政部門立法進度緩慢:鄭天財委員批評蔡政府 8 年來未依原基法授權,送請立法院審議「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且原民會所提「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不足以因應現況。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解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導致非山坡地範圍的保留地缺乏明確法律依據,造成原住民鄉親受刑責的嚴重問題。
  • 批評蔡政府 8 年來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授權,送請立法院審議「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且原民會現有草案不足以因應現況。
  • 認為將此條文增訂於基本法是「不得不」的做法,如同當年保留地納入山坡地保育條例。
  • 建議若行政院仍有意見,可先將草案送出委員會,再進行協商。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完全同意並支持鄭天財委員的提案目的,但對將作用法條文增訂於基本法中持保留意見。
  • 呼籲原民會儘快積極處理相關修法,若其他作用法完善,鄭委員的問題即可解決。
  • 建議可先將草案送出委員會,再經協商,但若其他作用法完成後,基本法仍需回頭修正以保持其定位。

相關人員回應

谷縱.喀勒芳安Qucung Qalavangan 原住民族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

  • 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立法體例應針對權益保障與發展做基本性、原則性規範,不建議增訂關於保留地執行面的條文。
  • 指出原基法第 20 條第 3 項已授權另以法律定之,原民會已擬訂「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並曾送立法院審議(屆期不續審)。
  • 表示目前正彙整 5 個委員版本進行研修,將儘速循程序報行政院再送立法院審議,承諾今年會送出。
  • 強調鄭委員提案的條文內容已納入原民會所擬的「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中。

相關後續

  • 「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於院會討論時,由高金素梅召委做補充說明。
  • 提案按照鄭天財委員的版本送出委員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133601
卷/期/冊
113/36/1
發布日期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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