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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組織法修正案聯席審查:委員提名、獨立性與國會監督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5-01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聯席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多項修正草案,核心爭議聚焦於NCC委員的提名方式、人數、任期交錯制及獨立性。多位立法委員批評NCC的公正性、處理鏡電視調閱案的態度,並質疑其專業性。NCC主委陳耀祥則重申現行制度符合大法官解釋,並對提案修法可能造成的違憲與機關癱瘓表達擔憂。會議最終通過譴責NCC主委陳耀祥的臨時提案,並將組織法第4、8、10條停止討論,保留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中,委員組成方式、提名程序、人數、任期交錯制及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產生方式進行修正討論。
  • 會議亦聚焦於NCC獨立性、專業性、去政治化,以及其在媒體監理(如鏡電視案、中天換照案)及打詐業務上的表現與國會監督權限的界線。

相關爭議

  • 委員提名方式與憲法原則:多數委員提案主張NCC委員應由政黨依比例推薦或由立法院提名,挑戰行政院長對獨立機關人事提名權,NCC及行政院人事總處則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認為此舉違憲並侵害行政權核心。
  • NCC的獨立性與去政治化:立法委員普遍質疑NCC在民進黨執政期間已高度政治化,成為執行黨意的機關,而非獨立專業監督者,導致民意信賴度低。
  • 任期交錯制與機關運作:有提案建議廢除委員任期交錯制及延任條款,NCC則認為此將導致人事變動震盪,影響經驗傳承與政務推動,恐使機關癱瘓。
  • 國會調閱權與行政機關配合:立法委員質疑NCC拒絕提供鏡電視相關調閱資料,認為NCC藐視國會;NCC則主張需釐清「特定議案」範圍及考量營業秘密,並援引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
  • NCC的專業性與效能:立法委員批評NCC在電信打詐、中天換照案及其他行政處分上表現不佳,屢遭法院撤銷或導致詐騙案攀升,質疑其專業能力。
  • 主委個人行為與機關獨立性:NCC主委陳耀祥被質疑在備詢前拜會民進黨黨團,以及將拒絕提供調閱資料視為「行政事項」由個人決定,被指控為執行黨意、破壞合議制精神。
  • 離職委員旋轉門條款:有提案限制NCC委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公職或參選,NCC則認為此舉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虞。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批評NCC過去8年知法犯法,不受民眾信賴,提名名單與媒體報導一致顯示政治介入。
  • 提案修正NCC組織法第4條委員組成方式,認為現行制度弱化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箝制言論自由。
  • 指責NCC主委陳耀祥拒絕提供調閱資料是個人決定,且未經委員會正式討論。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NCC組織法,調整委員人數為5人,並打破行政院長全數提名慣例,引入議會提名。
  • 主張廢除交錯任期制,認為現行制度無法反映新民意,且NCC業務監理不複雜無需此制。
  • 批評NCC委員執行黨意、違背民意,做出多項違法濫權處分,已淪為高度政治化機關。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指責NCC主委陳耀祥任內瀆職腐敗,箝制媒體自由,使新聞自由倒退40年。
  • 批評NCC打詐無力,108年至今詐騙案數大幅增加,質疑其為「詐騙集團」。
  • 提案修正NCC組織法第4、8、10條,要求委員提名需經審查委員會審查,並由各政黨依比例推薦,且廢除委員無限期延任的「霸王條款」。
  • 主張NCC未來決議需經當選時期的成員2/3同意,以避免執政黨箝制媒體。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NCC主委陳耀祥拒絕提供鏡電視弊案調閱小組資料,並指控此為其個人決定,違反NCC合議制原則。
  • 引用簡訊內容質疑NCC副主委翁柏宗在鏡電視案中的角色,並指陳建平已證實簡訊真實性。
  • 指控NCC內部洩密給鏡電視,檢舉人資訊外洩,但NCC未徹查。
  • 批評NCC主委陳耀祥備詢時「能拖就拖、能混就混」的態度,導致民眾對NCC公正性無信任感。
  • 指出總統蔡英文曾提議NCC委員以政黨比例分配,質疑民進黨說一套做一套。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認為NCC主委陳耀祥拜會民進黨黨團溝通法案並無不當,也會拜會其他黨團。
  • 強調現行NCC組織法是在2012年由國民黨執政時期修正通過,而非民進黨所訂。
  • 指出過去依政黨比例提名NCC委員的條文已被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宣告違憲,現行提案比當年更侵犯行政權。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批評本次審查NCC組織法時間安排巧妙,質疑在名單已送立院後修改遊戲規則的正當性。
  • 指責黃國昌及傅崐萁在鏡電視調閱案上「毀憲亂政」,引用釋字第729號解釋說明調閱偵查中案件的限制。
  • 強調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權與立法權非上下關係,質疑委員提案版本違憲。
  • 批評國民黨及翁曉玲委員的提案版本挑戰釋字第613號,重新回到政黨比例制,並侵犯憲法保障的參政權。
  • 質疑洪孟楷委員提案抄襲舊法,且條文內容與現屆不符,顯示粗糙。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肯定NCC在保障言論自由、黨政軍退出媒體、促進通訊傳播發展等設立宗旨上的努力。
  • 警告若NCC委員改由政黨比例推派,將導致內部政黨鬥爭,政務難以推動,甚至癱瘓。
  • 強調NCC委員任期屆滿若無新任,原任委員延任是為避免政務中斷,否則將嚴重衝擊國家通訊運作。
  • 呼籲NCC未來應超越黨派,保障消費者與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並加強電信打詐。

林國成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委員提案是職權所在,質疑主管機關對提案違憲的說法。
  • 澄清鏡電視調閱小組依職權行使法成立,非個人決定,並批評NCC主委一人決定不提供資料。
  • 質疑NCC委員提名「假提名、真拖延」,主委陳耀祥藉此延任,但陳主委否認。
  • 批評NCC主委陳耀祥對調閱資料以憲法為由推託,不願明確界定何者可提供,指責其「玩法弄法、逃避擺爛」。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NCC主委陳耀祥藐視國會、踐踏新聞自由,指其為「民主之恥、東廠」。
  • 批評NCC拒絕提供鏡電視調閱資料,認為其不把民主、國會、新聞自由當一回事。
  • 質疑行政院長陳建仁承諾先與在野黨溝通NCC提名名單,但名單已送立法院卻未溝通,打臉陳建仁。
  • 提案譴責NCC主委陳耀祥惡意錯誤解釋法令,規避國會監督,破壞憲政體制,應移送監察院。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回顧2005年NCC組織法立法時,政黨比例提名委員條文被釋字第613號解釋宣告違憲,理由是剝奪行政院人事權。
  • 批評傅崐萁等委員提出的修正案與20年前違憲條文「一模一樣」,是「新瓶裝舊酒」。
  • 強調獨立機關需平衡行政獨立與立法監督,但政黨比例提名將導致政黨分贓,損害獨立性。
  • 指出過去國民黨執政時期,NCC委員名單曾呈現藍綠比例,非真正獨立。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強調中選會、公平會、NCC等獨立機關正常運作對國家至關重要,癱瘓將導致政治風暴或通訊傳播市場癱瘓。
  • 指出當年黃國昌委員曾肯定NCC委員頂住政治壓力,否決中天換照申請,顯示其立場矛盾。
  • 重申釋字第613號解釋,政黨比例提名NCC委員違憲,因其侵犯行政院人事權。
  • 認為立法院可決定如何審查行政院提名的人事案,但提名權專屬於行政院。
  • 批評傅崐萁委員提出兩個前後矛盾的版本,並質疑新增不信任條款的荒謬性,因立法院無權解職已同意任命的人事案。
  • 反對將公視董事會的政黨比例審查機制移植到NCC,認為兩者性質不同,且公視經驗顯示易造成僵局。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批評NCC拒絕提供鏡電視調閱資料,質疑其獨立性,並指控主委陳耀祥一人決定,傲慢獨裁。
  • 認為鏡電視上架案是國家重大事項,NCC以釋字第63條為由推託,是「一手遮天」,效忠任命者。
  • 質疑NCC主委備詢時態度「可議」,心態是「硬拗、強詞奪理」,認為NCC已淪為「獨裁專制制」,應廢掉。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呼籲NCC回歸專業,去政治化,強調其掌理每年4萬至6萬件民生業務的重要性,若癱瘓將影響國人生活。
  • 指出獨立機關的建置理念是專業化、去政治化,需與政治保持距離。
  • 警告國民黨提案將重蹈18年前已被釋字第613號宣告違憲的覆轍,是「惡法集大成」,違反憲法。
  • 批評傅崐萁委員一人兩案前後矛盾,洪孟楷委員提案導致癱瘓,翁曉玲委員提案剝奪行政院提名權,黃國昌委員提案複製公視董事會機制恐重蹈僵局。
  • 認為NCC主委陳耀祥若被黃國昌、傅崐萁列為頭號敵人,表示他做對很多事,勉勵其堅守良知。

謝龍介 立法委員

  • 批評NCC主委陳耀祥備詢態度不佳,並指NCC在民間被稱「髒兮兮」,立法院應「打掃乾淨」。
  • 質疑NCC對媒體裁罰雙重標準,例如對鳳凰展翅報導裁罰,對紅色巨龍報導卻未罰,且多件裁罰最終敗訴。
  • 要求陳耀祥主委在5月19日前辭職,展現政務官風骨,而非任期屆滿才離開。
  • 認為組織法修改可公論,但陳主委去留與修法無涉,不應「抓鰻」到最後一刻。
  • 批評傅崐萁委員提案用政黨分贓方式決定NCC委員,破壞獨立機關精神。

徐富癸 立法委員

  • 肯定NCC主委陳耀祥將於7月31日任期屆滿後回學校,並鼓勵其堅持專業與獨立性。
  • 批評國民黨委員提案是「走回頭路」,重提違憲事項,將政黨影響力引入獨立機關內部。
  • 質疑提案中新增的免職規定(包含廢弛職務、影響機關信譽等不確定法律概念),恐成為干預NCC高強度監理業務的工具。
  • 警告若刪除委員延任條款,可能導致NCC委員出缺而機關癱瘓,影響手機審驗、打詐等民生業務。
  • 肯定NCC對前委員蕭祈宏涉旋轉門條款案的處理,並呼籲NCC持續加強打詐工作,採納納管虛擬行動網路經營者(MVNO)的意見。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引用副總統賴清德發言,強調新聞自由是臺灣核心價值,媒體應不受拘束批評政府。
  • 質疑NCC主委陳耀祥拜會民進黨黨團,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原則,且未迴避敏感時機。
  • 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NCC在中天換照案敗訴,理由是NCC評分標準違法,質疑NCC審查標準可隨意更改。
  • 批評NCC拒絕提供鏡電視調閱資料,反問NCC是否已成為立法院上級機關,認為其不給資料是「爽不爽」的問題。
  • 強調臺灣制度本身沒問題,問題在於人為濫用權力,導致制度被玩弄,迫使立法院不得不修法以排除濫用權力者。

游顥 立法委員

  • 認為NCC目前功能與意識形態受質疑,排案審查組織法合法合程序。
  • 指出中天關台事件成為重大議題,質疑NCC是「獨裁機關」,而非獨立機關。
  • 批評媒體大亨主導NCC,質疑NCC獨立性,並引用「新聞自由能吃嗎」等言論,認為委員人選有問題。
  • 主張支持NCC組織法修正案,讓NCC真正代表新聞自由,而非行政院的傳播處。
  • 呼籲NCC主動配合鏡電視調閱案,不要再閃躲,以釐清審查發照過程。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強調NCC每年處理4萬至6萬件電信民生業務,如手機審驗、基地台發射等,若委員人數不足或不得延任,將導致機關癱瘓。
  • 回顧NCC組織法設立及釋字第613號解釋過程,指出大法官已明確裁定政黨比例推薦委員違憲,因其干預自主性與專業性。
  • 批評委員提案由立法院提名NCC委員是「詭異的設計」,將導致權責歸屬不明。
  • 強調委員任期交錯制有其必要,以確保政策延續性,避免因人事變動導致業務停擺。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質疑NCC若委員不在位,行政事務是否仍正常運作,以確認NCC停擺說法。
  • 引用釋字第613號解釋中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主張獨立機關不應受行政院百分之百的人事控制,行政一體與行政獨立存在不可相容性。
  • 要求NCC說明華視與鏡電視上架審查時間差異(不到60天與16個月),以及對不同電視台附加條款數量不一的原因,以追求公平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陳耀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NCC所有行為均在落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黨政軍退出媒體、促進通訊傳播發展等設立宗旨。
  • 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強調NCC委員人事提名權歸屬行政權,以落實行政一體和責任政治,並認為政黨比例分配席次無助於降低政治干擾。
  • 解釋委員延任條款是為防止人事同意權未能通過時政務難以推動的「預防性條款」,並強調委員任期交錯制有助於經驗傳承,避免政治干擾。
  • 反對委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公職或參選的規定,認為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意旨。
  • 否認拒絕提供鏡電視調閱資料,表示公文僅要求釐清「重要議案」範圍,以便依法提供,並強調資料涉及營業秘密。
  • 承認拒絕提供資料公文由其個人決定執行,但經內部委員溝通,屬於行政庶務。
  • 坦承曾赴民進黨黨團溝通法案,表示各黨團邀請都會前往,屬法案溝通。
  • 否認有「假提名、真拖延」以延任,表明其任期至7月31日屆滿後即回學校。
  • 否認對中天換照案有政治壓力,強調7位委員均本於專業判斷,程序嚴謹,並已對北高行判決上訴。
  • 表示前委員蕭祈宏涉旋轉門條款案已由檢察官處理,NCC政風室亦曾調查,並無現職公務員涉案。

黃文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秘書

  • 表示NCC委員提名名單公布時間是看報紙得知。
  • 承認未經主席同意即離開會場,並為此致歉。

黃天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平台事業管理處副處長

  • 承認曾與前委員蕭祈宏介紹的二類電信總經理在辦公室見面一次,討論5G發展相關論文,並已向檢察官如實報告。

陳宜靜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專門委員

  • 表示政府不該關新聞台的議題非文化部職司範圍,因此沒有意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面報告

  • 建議參考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意旨,審慎決定NCC委員提名程序、政黨比例及委員黨籍規定。
  • 建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維持行政院長指定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 建議審慎考量增訂立法院對NCC委員的不信任投票免職機制,因任命與免職俱為人事權核心事項。
  • 建議參考司法院釋字第637號解釋意旨,審慎考量刪除任期交錯制、限制委員延任及擴大旋轉門條款範圍,避免影響人才擔任意願及業務銜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書面報告

  • 指出委員由政黨比例分配推薦名單或組成與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意旨不符,因人事提名權歸屬行政院,且政黨比例無助於降低政治力影響。
  • 強調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對行政權的制衡有其限制,政黨比例決定委員席次有侵犯行政院核心權力領域之疑慮。
  • 主張委員任期屆滿未能順利通過新提名委員時,應由原委員延任,以防止政務難以推動。
  • 建議維持委員任期交錯制設計,以降低人事變動對組織運作的震盪,避免政治干擾,有助經驗傳承。
  • 認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屬適當,與中選會、公平會等獨立機關任命方式相同。
  • 指出委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公職或參選的規定,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意旨,有不當連結之虞。
  • 總結各委員提案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的限制,仍有逾越立法機關制衡界限之疑慮,現行組織法合憲,宜循現制任命委員。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通過羅智強等委員臨時提案,譴責NCC主任委員陳耀祥惡意錯誤解釋法令,規避立法院監督,屬毀憲亂政,並移送監察院。
  • 本次會議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第8條及第10條停止討論,並保留交付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吳宗憲召委出席說明。
  • 附帶決議一項,提報院會處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33701
卷/期/冊
113/37/1
發布日期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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