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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聯席審查:聚焦刑責加重、巡網機制與資料庫建立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4-29

LawTrace 法律歷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計 36 案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加重性剝削行為刑責、擴大犯罪樣態、簡化網路內容移除流程、建立性影像資料庫及強化主動巡查機制。多位立法委員提出具體修法方向,行政機關則就技術可行性、法規衡平性及權責分工提出意見。部分具爭議性條文決議保留,將於下次會議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計36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核心為加重拍攝、製造、散布、持有及購買兒少性影像等行為的刑罰與罰金,並擴大性剝削行為的定義與態樣。
  • 會議亦著重於建立主動網路巡查機制、簡化違法網站的封鎖與內容移除流程、探討設立性影像資料庫的可行性,以及強化跨部會合作與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措施。

相關爭議

  • 刑度提高與衡平性:多數委員主張大幅提高刑度以達嚇阻效果,但法務部及司法院提醒需考量與刑法其他罪章的衡平性及刑罰級距體例,避免輕重失衡。
  • 虛擬兒少影像的規範範圍:部分委員建議明確定義「圖畫」範圍,排除虛擬兒少動漫或繪圖,避免過度限制創作自由;衛福部則建議限於「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
  • 「購買」行為的定義與處罰:法務部建議「購買」用語應更精確為「支付對價」,並質疑其與「持有」在行為本質及可責性上是否需區別;委員則普遍主張加重購買行為的刑責,視其為助長犯罪產業鏈的關鍵環節。
  • 主動巡網與公權力行使:衛福部建議賦予檢警主動巡查權限,但法務部及警政署認為網路巡查屬行政作為,非檢警偵查職權,且技術及人力均有困難,建議由衛福部委外或性影像處理中心負責;有委員質疑將高度公權力委外給民間團體的適當性。
  • 性影像資料庫的建立與權責:多位委員倡議建立性影像資料庫以利追查犯罪組織及比對影像,但警政署認為應由衛福部建置,司法院則強調需考量少年資料隱私保護。
  • 公布加害人姓名與少年保護:多位委員建議公布加害人姓名及照片,但司法院指出此為行政罰,且應符合兒權公約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不宜公開少年犯資訊。
  • 行政處分與司法審查:有委員建議主管機關可先限制接取再聲請司法審查,但司法院質疑其必要性及與刑事訴訟法扣押制度的差異,認為可能緩不濟急。

立法委員發言

黃捷 立法委員

  • 提案在第 36 條加入「重製」行為樣態,並提高罰金上限,以減少兒少性剝削影像透過下載傳播。
  • 建議提高第 39 條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的刑度與罰金上限,增加嚇阻效果。
  • 提議第 51 條犯罪者輔導教育應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行嚴重者應接受身心治療,減少再犯可能性。
  • 支持將數位發展部納入主管機關,協助流量限制及限制接取等工作。
  • 主張應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增訂法源,授權行政機關主動巡查網路,以避免侵犯個人隱私的疑慮。
  • 要求衛福部加速完成委外主動巡查的招標文件設計與程序。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代表國民黨黨團提案修正多條條文,包括建立性剝削資料庫、強化警政單位對被害人安全維護及犯罪調查、提高第 36 條、第 38 條、第 39 條、第 40 條、第 44 條、第 45 條刑責與罰金,並針對營利集團化惡行加重處罰,以及逾期不改善者勒令停業。
  • 強調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應提高刑度,取消單純科罰金處罰,改為最輕拘役。
  • 關切未成年性侵案件多為熟人所為,詢問行政單位補強措施,特別是監護人為加害者的情況。
  • 強調修法應加重刑責、簡化封網流程、加重付費觀賞兒少影像刑責,並授權政府主動搜索相關網站與金流,遏阻源頭犯罪。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38 條及第 39 條,指出兒少性剝削通報案例逐年上升,現行法令處罰過輕,未能有效嚇阻犯罪。
  • 建議比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角度,提高刑期至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並將所有持有人及購買人視為幫助犯處理,提高本刑地板使不能緩刑或緩起訴。
  • 主張提高刑罰強度與罰金,以遏止並剷除犯罪產業鏈。

葛如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39 條及第 44 條,認為現行制度不足以遏止非法偷拍與兒少性犯罪影像網站捲土重來。
  • 建議將第 39 條第 1 項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度提高為 1 年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 提出增訂第 44 條第 2 項,針對支付對價購買服務或性影像,以及花錢取得服務會員資格者,科以一定的刑責,以打擊金援兒少性剝削產業鏈的行為。

陳冠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旨在「斷鏈」兒少性剝削產業鏈,從製造端到散播端,全面提高懲治比例。
  • 建議將第 36 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的罰則提高,特別是強暴、脅迫拍攝者,有期徒刑從 7 年以上改為 10 年以上,併科罰金 1,000 萬元以下。
  • 主張散播、交送影像部分,有期徒刑從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改為 1 年 6 個月以上 7 年以下,併科罰金 700 萬元以下。
  • 強調修正第 47 條,加重網路平台責任,將業者不配合的罰款從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提高至 2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是跨黨派共識,刻不容緩,期待本會期能順利通過。
  • 建議修正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增訂非基於正當目的持有性影像、以對價取得或存取電磁紀錄權利納入性剝削定義。
  • 提議修正第 36 條及第 38 條,提高拍攝、製造、散布等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
  • 主張修正第 39 條第 4 項,將以對價取得、存取兒少性影像權利視為持有,並修正第 50 條敦促媒體善盡社會責任。
  • 建議修正第 51 條,增訂身心治療規定,並提高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輔導教育的罰鍰,以矯正行為人異常人格、行為及偏差心理。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2 條及第 38 條,因應網際網路普及及串流媒體興起,兒少性剝削風險增加。
  • 建議增訂將購買與兒童及少年相關的性影像及物品定罪,堵塞利用現代技術、資金助長網路犯罪的漏洞。
  • 主張透過處罰購買者,直接打擊非法活動行為人,向潛在犯罪者發出明確警告,強調「沒有市場就沒有殺戮」的原則。
  • 認為將購買行為列入犯罪類型,有助於警方和檢察機關偵查和起訴案件,提高法律執行效率。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支持增加刑度,但提醒需參照整體刑度對照表,建議刑度以 2 年或至多 3 年為合理,避免動到其他條文刑度。
  • 對於「對價取得」直接構成犯罪行為,認為需要更堅實理由,建議可設計成「雙重危險」樣態。
  • 強烈建議必須排除「虛擬兒童」影像的處罰,避免過寬問題,但真實兒童經 AI 等技術處理者可納入。
  • 強調單純刑度加重不足以自行,主管機關劃分權責及增加第一線執法量能比刑度加重更重要。

王世堅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草案旨在更完善保護未成年性被害者。
  • 主張加重對兒少誘拐性交易、強迫拍攝及散布營利的最輕本刑,避免檢察官因情節非重大而給予緩起訴,堵塞法律漏洞。
  • 建議增訂購買性影像者的加重處罰,透過切斷需求來抑制非法性影像來源,修正第 44 條,增訂支付對價觀覽或持有兒少性影像者,處 3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3 條、第 5 條、第 8 條、第 39 條及第 47 條,要求政府每半年公布兒少性剝削防制政策檢討成效。
  • 主張建立性犯罪資料庫,提高犯罪刑度,並區分無故持有及支付對價而無故持有兒少性影像的行為。
  • 提出應有科技巡查業務的法定依據,並規定網路業者不得拒絕配合。
  • 呼籲加速修法,儘速完成二讀、三讀,作為國人最好的母親節禮物。
  • 建議增訂管理兒少性剝削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工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設定不同權限以保障被害人隱私權。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針對第 39 條,提議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度從 1 年以下提高至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強調此修法應不分黨派儘速通過,以遏止惡行,保護受害兒童。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指出黃子佼無故持有未成年性影像事件引發社會憤怒,修法重點應加重無故持有未成年影像的刑責。
  • 主張在上游部分,包括拍攝、製造性影像,以及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製造性影像,或以強暴、脅迫等方式為之者,應加重刑責。
  • 特別提到增訂「窩裡反條款」,比照毒品犯罪,若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或供出性剝削影片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減輕其刑,以降低辦案成本,揪出更多不法集團。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39 條及第 44 條,建議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責從 1 年以下提高至 1 年以上 3 年以下,罰金提高至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 主張不應只處罰支付對價者,應將「無支付對價」的觀看行為也納入法規處罰,以遏止製造行為。
  • 建議條文加入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公布犯人姓名或名稱,約束犯罪者並達到嚇阻效果。
  • 要求衛福部針對性影像處理中心受理移除案件的量能及民眾通報意識進行加強宣導。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呼籲儘速通過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儘速出委員會並完成三讀。
  • 針對第 39 條,建議增訂針對有交易、對價關係、以金錢取得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的懲罰條款。
  • 提議修正第 51 條,認為現行輔導教育不足以根治戀童癖等心理疾病,應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列專業機關評估後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減少再犯可能性。

范雲 立法委員

  • 提出 7 個修法重點,包括將付費觀看、購買、下載兒少性影像納入犯罪樣態,並提高刑責。
  • 建議針對情節重大的犯罪網頁,主管機關可直接斷網,區隔犯罪網站與一般網站。
  • 主張針對散布性影像並同時散布兒少個資者,加重二分之一刑責。
  • 提議將網路誘拐兒少納入兒少性剝削範圍,從一開始預防犯罪。
  • 建議參考美國經驗建立性影像資料庫,利用影像 DNA 快速下架違法影像。
  • 主張輔導教育應定最低時數(從 4 小時提高至 8 小時),並可按次處罰,降低再犯機率。
  • 關切衛福部主導的中央兒少代表機制改制方案,認為將由下而上的民主互選改為中央圈選是開民主倒車,要求衛福部重新檢討修正方向。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指出近年未成年性剝削案件層出不窮,法院判刑過輕,應透過修法遏止惡意製造、散布或持有兒少性影像的犯行。
  • 提案除提高刑罰與罰金外,要求建立兒少性剝削犯罪資料庫,並公布犯行者姓名與相片於主管機關網站供查詢。
  • 建議將使用不法取得兒少性剝削物品恐嚇他人者加重懲處。
  • 主張將數位發展部列為主管機關之一,要求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限時內主動通報,並增加犯罪者輔導教育時數。
  • 書面質詢中指出,應提高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度至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並探討如何提高境外犯罪破案效率。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認為加重罰則並非主因,關鍵在於能否有效查緝,創意私房等網站存在多年顯示制度不足。
  • 提案修正第 3 條及第 8 條,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明確劃分權責,避免事權不清,強調不應只有衛福部負責。
  • 建議在第 5 條加入由警政署相關專責單位處理影像資料庫,以利性影像比對查核,提升效率。
  • 主張提高第 36 條、第 39 條、第 44 條罰則金額,第 36 條增加「重製」行為,第 44 條針對會員資格處罰。
  • 建議第 47 條若發現重大危險,可立即停止解析並取得法院同意。
  • 主張第 51 條應讓加害、被害人接受心理輔導,減少再傷害。
  • 強調建立性影像資料庫的重要性,以電腦比對取代人工查核,加速追查犯罪組織脈絡。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指出去年修法後仍未能有效嚇阻兒少性剝削犯罪,導致需再次大修,反映修法與人民期待落差。
  • 比較英美案例,認為臺灣現行刑責差距大,且實務上常有輕縱現象,例如緩起訴或緩刑,導致「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觀感。
  • 具體建議應建立統整的「性犯罪資料庫」,涵蓋性剝削等犯罪,並可明文禁止性犯罪者改名,呼籲衛福部在 5 月 20 日前啟動相關修法討論。
  • 強調應提高兒少性剝削條例刑責,並思考如何達到國際零容忍標準。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法務部與司法院就兒少性剝削修法問題儘速召開跨部門會議,釐清實務操作問題。
  • 質疑現行法定刑度偏低,且司法實務上量刑常從最低刑度加重,嚇阻效果有限,並以具體案例說明累犯仍獲輕判的問題。
  • 比較美國立法技術,強調其對兒少性剝削犯罪的重罰與累犯加重機制。
  • 建議第 2 條定義性剝削客體時應將範圍標定清楚,並配合後續條文簡潔化,待後續條次確認行為態樣後再回頭檢視。
  • 質疑衛福部建議條文第 3 條第 6 項將「司法警察、檢察官」並列為巡查主體,認為此立法技術獨特且可能導致權責混淆。
  • 提醒衛福部第 3 條第 5 項委外處理性影像處理中心業務時,涉及高度公權力行使(如封網)是否適合委外,應更細緻區分。
  • 指出最高法院曾有判決認定針孔偷拍兒少洗澡非性影像,此見解若未改變,將影響封網等措施的正當性,呼籲各行政部門應協調一致。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調「徒法不足以自行」,指出多起兒少性剝削案件加害者因和解等理由獲輕判緩刑,刑度與受害者傷害不成比例。
  • 質疑警政署聲稱有 1,500 位專責人員,但基層警員查緝網路性犯罪人力不足且欠缺專業,多由婦幼隊兼辦,呼籲成立專責數位性犯罪單位。
  • 建議成立全國性數位性暴力案件資料庫,以電腦比對找出犯罪集團模式,因犯罪者常有慣性手法。
  • 質疑衛福部、法務部、警政署均無兒少性剝削再犯率統計,導致緩起訴或輔導教育效果不明,認為檢審輕縱加害者缺乏依據。
  • 呼籲檢警審及社工單位應跨部會檢討,調整指認私密影像的筆錄製作流程,減少兒少受創風險,尊重隱私。
  • 質疑衛福部第 3 條第 5 項性影像處理中心之設計,釐清其受理、查察、通知移除的權責與第一線檢警的關係,以及是否為單軌或雙軌機制。
  • 要求衛福部說明性影像處理中心「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的法律效力,以及從建議先行到中央主管機關強制下架的時程與程序。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指出委員提案多希望提高刑罰與罰金,遏止犯罪。
  • 引述法務部次長「不是加重不加重的問題,是法官敢不敢下手」的說法,詢問司法院對此看法。
  • 根據司法院統計,違反兒少性剝削案件判 1 年至 2 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佔半數,認為社會觀感常有輕判情況。
  • 認為臺灣對兒少性剝削罰則過輕,仍有提高必要,並期待修法後法官量刑能跟著提高,有效嚇阻犯罪。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關切衛福部修正居家托育訪視指引,針對高風險兒童及保母提高訪視頻率至 6 次,詢問人力及教育訓練是否足以因應。
  • 詢問衛福部委外網路巡查招標空窗期的積極作為及申訴管道增設情況。
  • 指出婦女保障基金會統計 6 成影像可能為自願合意,呼籲從源頭杜絕(不拍、不傳、不留),詢問衛福部可行性。
  • 建議陳菁徽委員的電子資料庫應設定不同權限,保障被害人隱私權。
  • 建議林月琴委員的修正動議中,第 3 條主管機關職責應將「監督」改為「規劃、推動、監督及協調」,並納入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辦理。

邱鎮軍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臺中地檢署將 SCP 論壇幹部視為組織犯罪偵辦,未來是否成為打擊性影像犯罪的常態手段,以及修法必要性。
  • 指出民團認為兒少性影像犯罪常面臨司法輕縱,三成案件以情堪憐憫減刑,詢問司法院看法。
  • 質疑衛福部過去對網路業者移除及下架兒少性影像執行無虞的說法,認為現實中仍無法有效下架,問題在於業者常規避追查。
  • 呼籲應徹底管理,不讓犯罪者有漏洞可鑽,嚴格執行。
  • 詢問衛福部對民團成立兒少權益辦公室的看法,質疑現行行政院推動小組運作不彰,建議加強運作並納入數位發展部參與。
  • 指出衛福部在兒少權益保障方面提案次數過少,應更積極。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指出近 5 年兒少性影像遭偷拍流傳、販售獲利案件有上升趨勢,且檢方緩起訴、不起訴及法院減刑比例高。
  • 詢問警政署對性影像偷拍及販售獲利案件上升的掌握情況及數據。
  • 關切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與警政署通報案件存在落差,呼籲警政署協助釐清原因並提供支援。
  • 指出基層警員查緝網路性犯罪人力不足,專精警員少,跨境追查困難,建議警政署檢討人力編制與培育。
  • 提案修正第 2 條,將重製、持有或支付對價觀覽納入第 36 條、第 39 條及第 44 條處罰樣態,擴大保護範疇。
  • 請法務部及司法院說明將持有及支付對價觀覽納入定義後,對共犯定義及法院、檢察機關認定上的影響。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應讓停止解析的網域畫面更有嚇阻力,明列拍攝、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可能面臨的最高刑責,讓民眾充分得知後果。
  • 指出創意私房封網後又換網域重生,詢問衛福部具體杜絕方法,並肯定部長「改 100 次就封 100 次」的決心。
  • 建議衛福部應開放民眾檢舉類似環保、交通違規,借助網友力量主動巡網,並加強廣宣檢舉管道,認為此方式可能比委外更有效。
  • 要求衛福部書面回復主動巡網機制的相關進程。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3 條第 2 項,增列「數位發展」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長表示同意。
  • 提案增加第 8 條之 1,賦予主管機關在得知網頁資料有犯罪嫌疑、需即時處置時,得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直接移除、下架性影像或停止解析網域名稱。
  • 提案大幅加重第 36 條刑罰與罰金,將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的刑度從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提高至 10 年以上無期徒刑,罰金從 100 萬元提升至 200 萬元以下。
  • 關切兒少性剝削通報案件數逐年增加,詢問衛福部委託民間網路巡查的進度,要求加快招標文件設計,預計 1 個月內完成決標並立即呈現成效。
  • 詢問衛福部剴剴事件後訪視制度的補強措施,包括增加高風險個案訪視頻率至 1 年 6 次,並制定訪視指引,要求滾動式檢討人力資源。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保育類野生動物買賣罪重於獵捕罪,類比兒少性剝削,認為購買行為助長犯罪,應加重處罰。
  • 強調兒少性剝削案件增加原因在於認知不足及法律設計不健全,修法目的應是補足法律漏洞。
  • 質疑創意私房在黃子佼案爆發後仍持續交易,詢問司法行動是否足夠迅速,以及為何未能即時封網。
  • 要求衛福部提出未來及時主動發現性犯罪網站並立即封網的方案,並點名數發部與 NCC 應協助衛福部。
  • 詢問法務部,創意私房高級會員懸賞影片類型,是否等同教唆犯罪、花錢買兇,以及此類行為是否構成組織犯罪。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指出性私密影像犯罪愈演愈烈,已成全球化、產業化趨勢,此次修法不能再「掛一漏萬」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 同意衛福部綜整的六大修法面向,但將提出修正動議,要求購買兒少性影像視同資助犯罪,比照營利行為加重刑責。
  • 強調黃子佼案緩起訴社會無法接受,現行機制遏阻力不足,應加重對非正當持有及付費下載觀看者的刑責,避免免費下載與付費會員罰則一致的不公平現象。
  • 呼籲除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法外,應同步檢視刑法性私密專章,加強成人受害者的保護。
  • 再次倡議應制定一部「性私密影像防制專法」,以整合跨部會資源,從教育、文化、傳媒、執法到偵辦,建立完整、結構性的防治體系,並連同社政、衛福體系進行處遇及輔導。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2 條、第 39 條及第 44 條,強調應杜絕持有行為,從源頭控管。
  • 質疑衛福部主動巡查機制招標程序過慢,一個月能否完成招標,並要求衛福部說明招標對象、巡查方式及成效評估標準。
  • 關切創意私房會員人數龐大,詢問檢警對相關案件的偵查成效及逮捕人數,要求積極辦案,不應鬆懈。
  • 強調修法後主動巡查機制必須到位,避免因拖延而無法達到人民需求。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指出透過網路花錢購入兒少性影像助長犯罪產業鏈,等同鼓勵違法攝錄者持續拍攝,應嚴懲。
  • 認為現行第 44 條規範的是現場觀看或直播,未涵蓋預先攝錄影像,且第 39 條未區分購買行為的特殊性。
  • 提案援引刑法第 349 條故買贓物罪責,加重懲罰購買兒少性影像者,因其物化、商品化兒少,惡意踐踏人性尊嚴。
  • 詢問法務部「持有」的法律定義,例如 LINE 群組誤傳未打開影片是否構成持有,以釐清規範範圍。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指出前署長楊志良社論稱「臺灣每周近 3 名嬰兒被虐致死」與衛福部官方數據落差達 7 倍以上,要求衛福部官方澄清,不能「聽聽就好」。
  • 提案修法除加重懲處外,應重視犯罪預防,特別是網路犯罪涉及跨境問題,許多案件金流常斷線。
  • 建議參考美國 2008 年《保護我們的孩子法案》,強調跨部會及公私協力整合資源,特別是網路犯罪預防,並定期向國會提交報告。
  • 認為衛福部作為兒少性剝削條例主責機關,應將跨部會行政措施需求提到行政院層級討論整合。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關切金流斷絕的討論進度,指出民間企業金融犯罪調查師已能分析金流脈絡,詢問衛福部未來如何積極斷絕不法金流。
  • 強調臺灣數位科技發達,不應無法解決金流問題,要求部長承諾在業務交接上持續推動金流相關討論與執行。
  • 指出許多犯罪者不認為自己是加害者,呼籲除法治與技術調整外,更需加強心態層面的教育推廣,避免案件再次發生。
  • 提案修正第 36 條、第 38 條、第 39 條、第 44 條及第 47 條,提高刑度、罰金,並增訂支付對價持有兒少性影像者之處罰。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指出創意私房事件中會員被約談,聯想到臺灣未通過美國梅根法案,導致加害人資訊不公開,但兒少性剝削案件有公布姓名例外。
  • 詢問衛福部,若涉及拍攝或錄製兒少性影像,依《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6 條及第 97 條規定,是否應公開加害人姓名。
  • 關切目前衛福部是否已依上述法規公布相關加害人姓名,並強調應充分利用現有法律武器,揭露犯行。
  • 詢問衛福部關於虛擬兒少影像函釋的進度,希望加速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對委員提出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方向多表尊重與贊同,特別是加重持有者刑責、納入重製行為、加強對價取得的處罰等。
  • 承認現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在觀賞性影像錄影片部分缺乏罰則,且付費與免費下載處罰一致確有失衡。
  • 說明衛福部正進行委外主動巡查招標文件設計,預計約 10 天內完成文件,之後需 1 個月進行招標程序,並希望其他部會提供技術支援。
  • 表示衛福部將負責主動巡查及封網的預防性動作,但需技術支援,並強調這是衛福部的責任,其他部會應協助。
  • 指出兒少性剝削案件通報數雖高,但許多因資料不完全而無法處理,可能存在大量黑數,需加強民眾通報意識。
  • 回應金流斷絕問題,認為洗錢防制法已有相關技術與執行單位,不相信臺灣無能力處理,但衛福部可能缺乏解決能力,需跨部會討論並將業務交接給下任政府。
  • 同意心態不正確導致兒少性剝削產業蓬勃發展,強調教育推廣的重要性。
  • 澄清衛福部官方資料並未顯示「臺灣每周近 3 名嬰兒被虐致死」,此說法與事實相差甚遠。
  • 認為跨部會整合資源預防網路犯罪應由行政院層級主導,衛福部可將需求提到行政院討論。
  • 表示依《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條解釋,拍攝錄製兒少性影像者可公開姓名,但目前尚未有依第 11 款公布的案例,需待判決確定。
  • 承諾會將委員對兒少代表機制改制的意見帶到行政院兒少權益推動小組討論。
  • 說明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與警政單位互通有無,中心主要受理民眾申訴、查察比對影像,並觀念通知業者先行移除,若業者不遵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47 條發布行政處分強制移除。

汪南均 法務部參事

  • 對於委員提出的刑度提高,原則上認同,但強調需考量與刑法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等各罪間的衡平性、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
  • 指出「購買」行為用語較侷限,現行刑罰法律多使用「支付對價」、「交付對價」等用語,且「購買」似限於金錢交易,建議再酌。
  • 針對「持有」的法律定義,表示即便未打開,若處於隨時可實力支配狀態,仍可能認定為持有。
  • 說明檢察官量刑會參考情節輕重、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犯後態度、法定刑輕重及過往判例,以及公共利益考量。
  • 回應臺中地檢署將 SCP 論壇幹部視為組織犯罪偵辦,表示檢察官會視個案情節與事證,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定義即可適用,但認為該條例已規定明確,修法必要性可討論。
  • 澄清衛福部建議條文第 3 條第 6 項將主動網路巡查職責賦予檢警,認為此為行政作為,非檢察官個案偵查犯罪職權,人力不足,且與《科技偵查及保障法》概念不同,建議行政作為與偵查犯罪應區隔分工。
  • 表示檢察官在偵查中可依刑事訴訟法進行科技偵查,不需依行政法條文授權,但此權限是用於個案偵查、蒐證,而非主動巡查。

謝靜慧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表示司法院贊成加重刑罰方向,以防制兒少性剝削及數位暴力,並踐行《兒童權利公約》。
  • 指出法官量刑會考量刑法第 57 條各項審酌因子,並期望能儘快完成《妥適量刑法》草案,建立量刑標準。
  • 承認臺灣在兒少權益保護上做得不夠,但強調每個個案情況不同,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關係、是否為家庭成員等。
  • 對於公布加害人姓名及照片,提醒此為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3 款的裁罰性不利處分,屬行政罰,立法技術上是否適宜與刑事刑罰併列需斟酌。
  • 強調應參照《兒童權利公約》及《少年事件處理法》意旨,保護兒少隱私,不宜公開少年犯照片及足以辨識身分資訊,建議排除少年適用。
  • 對於主管機關先限制接取再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質疑其必要性及與刑事訴訟法「扣押」制度的性質差異,認為可能緩不濟急。

斯儀仙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副組長

  • 報告 112 年兒少性剝削案件統計數據,其中拍攝、製造影像佔 53%,散布、販售佔 22.65%。
  • 指出被害人最在乎即時下架,常先聯絡衛福部性影像中心,到警政機關報案後走司法流程者較少。
  • 表示兒少性剝削無告訴乃論問題,受理案件必會同社工做兒少保護工作。
  • 承認查緝網路性犯罪需要經驗累積,持續辦理教育訓練,但對於主動巡查技術可行性持保留態度,認為創意私房等封閉論壇難以用程式主動巡查,仍需人工深入挖掘。
  • 建議衛福部版本中,將運用科技巡查的職責交由性影像處理中心,由其發現疑似犯罪事證後再交由警方偵辦,讓警方針對精準案件偵辦,而非「大海撈針」,建議刪除第 3 條第 6 項賦予檢警巡查的規定。

張學文 數位發展部法制處處長

  • 對於委員提出將數位發展部納入兒少性剝削防制業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示予以尊重。
  • 對於網路平台保留犯罪資料時限延長至 360 天或 1 年、主管機關得即時強制限制接取、比對移除或下架性影像等規定,表示予以尊重,認為是保護兒少被害人、加速移除影像及協助檢警調查的必要行政處置。
  • 針對主管機關先令限制接取並於 3 日內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認為事涉司法審查機制,建議洽明司法院意見後衡處。
  • 表示數發部願意協助衛福部提供科技方法,例如國科會的 AI 技術,協助主動巡網。

朱華君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

  • 回應委員詢問若懸賞影片內容並有人據此拍攝,是否等同教唆犯罪,表示若下訂後才拍攝則有可能構成。
  • 說明臺北地檢署曾於 110 年偵辦創意私房案,當時查獲大量共犯並向法院聲請扣押網域名稱。
  • 回應委員詢問類似創意私房的案件是否構成組織犯罪,表示需視個案情節,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 3 人以上、最重本刑逾 5 年有期徒刑、特定手段及牟利性等構成要件才適用。

陸怡璇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

  • 針對委員質疑司法輕縱,表示司法院尊重個案法官在法定刑範圍內的認事用法,會進行妥適量刑。
  • 指出兒少性剝削案件多為行政先行,若要法院下緊急資訊限制令,需考量調查時間,可能影響效率,先前與衛福部已就數位性暴力聯防達成共識,主要透過行政端積極有效處置。
  • 強調司法院會從教育訓練著手,提醒法官兒少性剝削對被害人造成不可逆傷害的重要性,並希望《妥適量刑法》能早日完成立法。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說明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所有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針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條文,因涉及定義範圍及與其他條文的邏輯關係,決議先予保留,待後續條文討論完畢後再回頭檢視。
  • 針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 條條文,因各部會對主動巡查權責、性影像處理中心功能及與第 8 條關係等橫向聯繫尚待釐清,決議先予保留,待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 針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 條條文(教育部分)及第 5 條條文(資料庫部分),因涉及跨部會權責及邏輯關聯,建議先跳過,待部會間討論清楚後再審查。
  • 本次會議為兩天一次會,將於週三繼續召開會議,並將繼續進行逐條審查,目標是儘快將修法內容送出委員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133701
卷/期/冊
113/37/1
發布日期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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