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聯席審查:聚焦定義、刑度與即時防堵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5-01
LawTrace 法律歷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多項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包括性剝削影像定義、加重刑度、網路業者責任、性影像資料庫建置、即時封網與下架機制、以及被害人保護與加害人處遇等議題。會議中委員與行政部門就多項條文意見分歧,最終多數涉及刑度與定義的爭議條文被保留送黨團協商,部分行政執行相關條文及附帶決議則獲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多項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正,核心聚焦於更嚴格的犯罪定義、加重販賣與持有性影像的刑責、建立有效的性影像資料庫、強化網路平台即時下架與封網能力,以及完善被害人保護與加害人輔導教育機制。
- 討論內容涵蓋網路性剝削的多元樣態,包括二次元創作的界定、利用職務之便的加害行為、組織性犯罪的認定與處罰、以及如何確保司法實務能有效遏止再犯與輕縱。
相關爭議
- 重製定義與二次元創作:衛福部提案限縮「重製」定義以避免誤傷無辜,但委員質疑此定義與刑法不符,且對二次元創作的排除方式(入法或說明欄)意見不一,擔心影響執法彈性或造成法律漏洞。
- 刑度加重與少年犯處遇:多位委員主張大幅加重各項犯罪刑度以提高嚇阻效果,但法務部與司法院擔憂過度加重將導致少年犯一律移送地檢署,影響其更生機會,並可能造成罪責不相當及司法資源負擔。
- 性影像資料庫建置與功能:林月琴委員主張警政署應建置涵蓋犯罪偵查與被害人影像比對功能的資料庫,警政署則認為其資料庫限於犯罪偵查證物,與衛福部負責的被害人預防性比對資料庫功能不同,且開放多單位使用恐增風險。
- 即時封網權限與「情節重大」認定:委員普遍支持賦予主管機關即時封網權力,但在「情節重大」的認定標準上,有委員主張應刪除以擴大適用範圍,法務部則建議保留以區分不同情境的網站性質,避免過度封鎖合法平台。
- 加害人輔導教育與身心治療成效:委員普遍質疑現行輔導教育的成效與再犯率,主張應強制實施身心治療或提高時數,並加重不配合者的罰則;衛福部則引述國內外研究指出,針對兒少性剝削的身心治療目前缺乏有效證據,建議將強拍相關納入性侵害防治法處理。
- 網路業者責任與資料保存期限:有委員建議延長網路業者資料保存期限至1年或18個月,並對蓄意毀損資料課以刑責;行政部門則表示180天是去年與業者協調的共識,延長恐增業者負擔且影響修法時程。
- 公開加害人姓名與比例原則:有委員主張應公開兒少性剝削犯罪者的姓名以達嚇阻效果並供社區查詢,但衛福部指出此舉於2015年修法時已基於人權與比例原則考量而被刪除,且性侵害防治法採被動查詢而非主動公告。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加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時數至2小時並入法,強調前端教育預防的重要性。
- 主張賦予主管機關即時封網權力,以避免對受害者造成更大的危害。
- 認為兒少性剝削影片應一律視為情節重大,需立即採取下架或封網措施。
- 呼籲行政部門應有能力溝通並認知到兒少性剝削議題的嚴重性,不應錯亂角色。
- 認為「情節重大」的認定應給予主管機關裁量空間,不應寫死。
黃捷 立法委員
- 支持將「重製」樣態納入條文,並質疑衛福部對「重製」的定義與刑法不一致,擔心造成法律適用混亂。
- 建議將身心治療納入加害人處遇,與性侵害防治法保持一致。
- 關切圖像是否擬真應作為管制區隔,以保障二次元創作者權益,但認為擬真兒少性交圖畫不應合法化。
- 要求行政單位清楚說明刑法上故意犯與過失犯的區分,以及罰則對象。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主張將「防制教育」與「宣導」分開,強調應著重教育而非僅宣導。
- 建議警政署應建立包含被害人影像比對功能的資料庫,以提升犯罪偵查效率及及時止血功能。
- 認為加害人應接受身心治療而非僅輔導教育,並建議新增72小時身心治療。
- 提案將「採取適當流量管制措施」納入限制接取手段,以應對無法全面封鎖的大型平台。
- 強調勞動主管機關執掌應包含「勞動權益維護」及「自立生活」,法務主管機關應包含「徒刑執行期間的治療」。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罰則對網路業者蓄意毀損資料僅行政處分是否足夠,建議應課以刑責。
- 主張對不同類型網路業者應採分級管理,並加重小型網站經營者不保存資料的刑事責任。
- 要求檢察官與法官應說明為何兒少性剝削案件常獲緩起訴或減刑,並建議修法排除刑法第59條適用或不得援引。
- 提案將「點餐」行為納入教唆指使範疇,以從重處分支付對價觀覽者。
- 強調組織性犯罪應有更嚴格定義與處罰,不應受限於現行組織犯罪條例的構成要件。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入法,並建議明確實施對象為幼兒園工作人員、家長及幼兒。
- 主張被害人性影像資料庫應由官方自行管理維護,不得外包,並應改名為「被害人性影像鑑識資料庫系統」,且所有查閱應留下紀錄。
- 建議延長網路業者資料保存期限至1年,並明確定義「網路業者」。
- 提案修正「性圖畫影音物品」定義,排除具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者,以避免誤傷二次元創作。
- 支持針對意圖營利犯罪部分加重處罰,並直接明定加重後的刑度,避免司法實務上僅加輕微刑期。
范雲 立法委員
- 強烈支持建立被害人性影像資料庫,透過雜湊值快速比對與下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傷害。
- 提案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公開揭示被害人申訴管道,並在必要時得請求國際刑事司法互助。
- 主張應限制重大犯罪網頁的接取,並質疑衛福部過於細緻的通知規範可能造成行政自縛手腳。
- 建議將「無故重製」納入條文,以與刑法成人性影像條文一致,並區分故意與非故意下載。
- 提案增加加害人輔導教育時數至8小時以上,並增訂按次處罰機制,直至其參加為止。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質疑性影像處理中心通知網路業者時,若應記載事項過於細緻,可能因資料不全而無法通知,反而延宕下架時效。
- 關切中央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後24小時內移除的規定,是否比現行法規更慢。
- 提案將「情節重大」刪除,以避免衛福部在執行上不敢認定,影響即時處置。
- 建議將性影像處理中心通知的「應」記載事項改為「得」,以增加彈性。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針對意圖營利的犯罪型態,應重新調整法定最低刑,以解決司法實務上「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形同虛設的問題。
- 批評我國組織犯罪條例在實踐上功能有限,呼籲應從本次修法徹底反省並改革,使組織型犯罪能獲更重處罰。
- 認為透過組織犯罪方式從事兒少性剝削行為,其危害程度遠高於單獨犯,加重法定刑有其必要性。
廖偉翔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被害人保護安置結束後的追蹤輔導期間從1年提高至3年,以建立更穩固的信任關係並提供實質協助。
- 質疑我國刑度遠低於美國,導致犯罪者再犯成本低,呼籲立法委員提高刑度以達嚇阻效果。
- 關切ACG產業可能受修法影響,建議明確區隔真實兒少性影像與虛擬創作,並將相關排除寫入說明欄。
- 認為應針對真實有受害者且有購買行為的性剝削犯罪,視為惡性重大,比照拍攝與製造加重處罰。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切衛福部未落實公布兒少性剝削加害者的姓名,要求說明原因。
- 主張應逐條細部討論刑度,避免籠統概括,並認為三年以上刑度仍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且不影響緩刑條件。
- 反對在兒少性剝削條例中創造與其他法律不同的「重製」定義,擔心造成法律適用混亂。
- 建議將AI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納入管制範圍,因其可能侵害真實兒童,並將圖畫定義明確入法或函釋。
- 認為將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的硬蕊與軟蕊概念入法化,應回到刑法第235條處理,以維持法律體系一致性。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去年大幅修正後仍案件頻傳,現行法條未能有效阻絕犯罪,因此支持加重刑度。
- 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解釋為何實際判決常輕縱,並提出強化執行的具體作法,以符合民意期待。
- 呼籲行政部門正視利用職務之便加害兒少,或利用未成年人作為犯罪工具等新型態犯罪問題。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對警察利用職務之便誘騙少女重拍性影像卻僅判1年多表示不解與不滿,要求加重利用職務之便的刑責。
- 主張應將「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入法定義,並排除對二次元創作的誤傷。
- 認同將購買兒少性影像入法,認為購買是產製的關鍵環節,應視為惡性重大。
- 建議將「慫恿」、「教唆」等非對價但具群體期待感的行為納入處罰,以遏止鍵盤教唆犯罪。
- 質疑現行組織犯罪定義無法涵蓋網路新型態組織,建議修訂為「一人以上操作或二人以上團體」模式,以利認定。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強調有效的心理治療對於預防再犯的重要性,不應因文獻不足而放棄,呼籲衛福部應積極尋求有效矯正方式。
- 提案將加害人處遇分為兩個評估階段與三個等級,包含心理治療與強制治療,以達到差異化矯正效果。
- 建議提高不配合輔導教育者的罰款,從新台幣6,000元至3萬元提升至1萬元至5萬元。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建議在加害人處遇條文中加入「必要時並得公開其姓名或名稱」,以增加嚇阻效果並供民眾查詢。
- 關切兒童在不知情下收到性影像即構成違法「持有」的問題,呼籲在法律上區隔故意與非故意的行為。
- 認為身心治療可能對部分無藥可救者無用,但公開姓名有助於社區監控。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顯著稅損,需審慎評估。
- 表示稽徵程序簡化方案已在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指出離島稅賦優惠現行已有措施,可再行檢討。
- 強調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應解決過去程序繁瑣、緩不濟急的問題,賦予主管機關直接封網的依據。
- 說明「重製」定義限縮是為避免範圍過廣,區分不知情下載與故意犯罪,且與刑法處理對象不同。
- 解釋加害人處遇應分層次,對不了解法律者輔導教育有效,對反社會人格者則需司法監控,而非醫學治療。
- 認為「情節重大」應保留,給予主管機關判斷彈性,以區分不同類型網站的處理方式。
- 表示關於二次元創作的排除,目前傾向放在立法說明欄,以保持行政解釋彈性,若委員堅持入法亦可討論。
張秀鴛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顯著稅損,需審慎評估。
- 表示稽徵程序簡化方案已在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指出離島稅賦優惠現行已有措施,可再行檢討。
- 說明第八條修正版本將網際網路平台應用服務提供者等統稱為「網路業者」,並將資料保存期限從90天延長至180天。
- 解釋性影像處理中心通知業者移除性影像時,需明確記載網站名稱、網址、IP等資訊,以利業者執行,否則將直接封網。
- 澄清第八條處理的是行政處分,不涉及刑事偵查,且網路業者作為平台提供者,非直接犯罪者,不應課予滅證罪刑責。
- 說明第八條之一增訂電子文件送達效力及境外網站限制接取(封網)規範,以應對傳統書面送達的時效問題。
- 指出「重製」與「製造」性質接近,建議將「重製」納入第36條,並澄清「下載即重製」的認定。
- 說明目前衛福部對被害人提供後端保護扶助,與警政署的犯罪偵查資料庫功能不同。
- 解釋幼兒園防制教育對象應為教保相關人員,因幼兒身心發展階段難以理解,但可透過活動設計融入觀念。
- 回應關於兒少性剝削加害人姓名公告,指出2015年修法時已基於人權與比例原則考量而刪除。
汪南均 法務部參事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顯著稅損,需審慎評估。
- 表示稽徵程序簡化方案已在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指出離島稅賦優惠現行已有措施,可再行檢討。
- 說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已有相關法律規定,但程序曠日費時,不適用於快速移除性影像的需求。
- 不贊成第40條增訂「誘拐」與「非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虞訊息」刑責,認為「誘拐」與「引誘」重複,且非對價行為恐過度刑罰化校園戀情或動漫情節。
- 建議第32條至38條維持現行刑度,因去年已通盤考量並平衡,且過度提高刑度恐影響少年犯更生機會與罪責相當性。
- 解釋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與法官量刑會考量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及犯後態度,並非輕縱,且去年修法前持有性影像僅行政罰。
- 指出組織犯罪條例已有規定,可處理符合特定構成要件的兒少性剝削組織犯罪,不需重複訂定。
謝靜慧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顯著稅損,需審慎評估。
- 表示稽徵程序簡化方案已在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指出離島稅賦優惠現行已有措施,可再行檢討。
- 贊同法務部意見,對第40條非對價性行為刑罰化持保留態度,認為應回歸教育面,掌握本次修法重點在對價性交易。
- 說明目前少年法庭已面臨許多未成年人因互拍或傳送性影像而觸犯兒少性剝削條例的案件,加重刑度恐製造更多社會問題。
- 建議修法應著重前端封網、下架等行政先行措施,並強化教育,而非一味加重刑罰。
- 強調量刑應回歸罪刑相當原則,並考量個案情狀,司法院將強化司法人員意識提升與妥適量刑法草案推動。
- 指出緊急限制令應快速攔截,行政機關可先行處置,後續再透過行政救濟平衡權利。
朱華君 法務部主任檢察官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顯著稅損,需審慎評估。
- 表示稽徵程序簡化方案已在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指出離島稅賦優惠現行已有措施,可再行檢討。
- 說明警方偵辦案件的資料保留時間目前足夠,但若發回檢察官可能需更長時間。
- 解釋刑法第319條之3「無故重製」是針對合意拍攝的性影像,與兒少性剝削條例處理的非同意性影像不同。
- 指出「重製」在著作權法中定義為重複製作,在數位科技下持有與重製幾乎等同,但為避免處罰過廣,衛福部建議限縮定義可理解。
- 同意在特別法中針對特定名詞(如「重製」)進行定義,可避免與其他法律混淆。
- 建議第8條之1的「情節重大」應保留,以區分合法網站與非法網站的處理方式,避免過度封鎖大型合法平台。
賈樂吉 警政署警政委員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顯著稅損,需審慎評估。
- 表示稽徵程序簡化方案已在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指出離島稅賦優惠現行已有措施,可再行檢討。
- 說明警政署支持建立被害人性影像資料庫,用於犯罪偵查,但與衛福部負責的被害人預防性比對資料庫不同。
- 澄清警政署資料庫主要儲存犯罪偵查所需影像,數量有限,且作為證物需嚴謹保密,不宜開放多機關查詢。
- 表示警政機關在案件偵辦中可快速辨識被害人,現行機制已可運作,不需特別列明於法律條文。
詹文旭 NCC主任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顯著稅損,需審慎評估。
- 表示稽徵程序簡化方案已在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指出離島稅賦優惠現行已有措施,可再行檢討。
- 說明資料保存180天是去年與業者協調的平衡點,因儲存成本高,業者認為可負擔此範圍。
- 澄清電信事業是載體,不提供內容或經營媒體,建議參考其他防治法體例,不需特別將「電信事業」列入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執掌。
張學文 數位發展部處長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顯著稅損,需審慎評估。
- 表示稽徵程序簡化方案已在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指出離島稅賦優惠現行已有措施,可再行檢討。
- 說明數位部認為流量管制措施效果不彰,因違法內容仍可見,且實務上無執法經驗,傾向直接封網。
- 表示遊戲軟體分級管理已依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執行,業者擔心若納入性剝削條例,恐被視為性剝削主要管道。
陳亮妤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司長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顯著稅損,需審慎評估。
- 表示稽徵程序簡化方案已在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指出離島稅賦優惠現行已有措施,可再行檢討。
- 說明毒品緩起訴治療可降低50%再犯率,酒駕戒癮治療可降低50%再犯率,但兒少性剝削相關治療目前缺乏有效證據顯示可預防再犯。
- 指出國內外專家學者一致認為,目前針對兒少性剝削的身心治療尚無有效模式,建議將強拍相關納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處理。
- 澄清衛福部正在統計兒少性剝削犯罪者的再犯率,並說明輔導教育內容主要針對觀念提醒,涵蓋法律認知、權益保障、科技犯罪認識、健康性觀念等面向。
吳林輝 教育部司長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顯著稅損,需審慎評估。
- 表示稽徵程序簡化方案已在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指出離島稅賦優惠現行已有措施,可再行檢討。
- 說明教育部原則上支持強化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但希望不明定課程時數下限,以保持課程安排彈性與統整性。
- 建議將「每學年」改為「每學期」,並保留「或教育宣導」,以增加實施方式彈性。
- 針對幼兒園部分,建議對教保相關人員實施教育宣導,但幼兒因身心發展階段,不建議直接納入法條,可透過活動設計融入觀念。
- 澄清「教育」一詞已涵蓋正式課程、非正式課程、潛在課程及宣導,故「教育及宣導」與單純「教育」意義相同。
斯儀仙 警政署副組長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顯著稅損,需審慎評估。
- 表示稽徵程序簡化方案已在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指出離島稅賦優惠現行已有措施,可再行檢討。
- 說明警政署資料庫主要用於犯罪偵查,且影像為證物,使用須謹慎保密,不宜開放性影像處理中心查詢。
- 澄清警政署資料庫影像數量有限,主要用於辨識被害人,與衛福部預防性比對資料庫不同,但兩者可協調合作。
相關後續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36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交由黨團協商。
- 第八條「網路業者應主動移除兒少性剝削相關內容」修正條文通過。
- 第八條之一「主管機關得限制接取(封網)」修正條文通過。
- 第二十八條「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之罪者」修正條文通過。
- 第三十條「被害人保護安置結束後追蹤輔導」維持現行條文,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督導地方政府提供必要協助。
- 第三十一條「媒介、引誘兒少為性交或猥褻」維持現行條文。
- 第四十七條「拒絕、妨礙或規避主管機關巡查」罰則修正條文通過。
- 第五十條「輔導教育」維持現行條文。
- 第五十三條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相關辦法」維持現行條文。
- 第四條「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修正條文通過,將「每學年」改為「每學期」,並將對象擴及「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刪除「或教育宣導」字樣。
- 第五條「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修正條文通過,並要求檢警人員每年接受6小時專業訓練。
- 第八條附帶決議通過,要求主管機關應加強處理性影像移除、下架與限制接取,以減少被害人持續受害。
- 多項涉及刑度調整、定義界定、組織犯罪等爭議條文(包括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保留,待黨團協商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3701
- 卷/期/冊
- 113/37/1
- 發布日期
- 2024-05-2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