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立法委員行為法與議事規則:程序攻防致議案未能實質討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5-06
LawTrace 法律歷程:立法委員行為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原定繼續審查「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修正草案,然會議全程聚焦於各黨團間的程序攻防,包括公聽會排程、議案審查權限及委員行為規範等爭議。最終,會議在未能進入實質討論與逐條審查的情況下,因散會動議通過而結束,多項議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立法委員行為法」修正草案 (含民進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范雲等18人提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原欲討論強化立法委員行為規範,包括性騷擾與性別歧視防治、紀律處分機制,以及擴大利益迴避範圍、落實秘密會議保密規定及涉密人員赴中港澳管制等議題。
- 會議實質討論內容聚焦於國會改革法案的審查程序爭議,特別是公聽會的必要性與排程、各黨團版本審查的公平性,以及對立法委員權益限制的合憲性。
相關爭議
- 公聽會排程與程序公平性:羅智強、林思銘、吳宗憲委員主張民進黨版本應加開公聽會,比照國民黨版本獲得3場公聽會及1場專案報告的待遇,以確保社會充分溝通。柯建銘、莊瑞雄、范雲、吳思瑤及沈伯洋委員則反駁,認為民進黨版本已涵蓋在先前公聽會資料中,或議題明確不需重複,並指責國民黨阻撓實質審查。
- 國會改革法案的審查程序爭議:柯建銘、吳思瑤及沈伯洋委員多次指控國民黨「沒收民主」、「毀憲亂政」,透過程序委員會擋案、委員會阻撓逐條審查、院會拒絕併案協商等方式,強行通過國民黨版本而阻礙民進黨版本討論。
- 限制委員遷徙自由與隱私權:翁曉玲及傅崐萁委員質疑民進黨提案擴大「關係人」定義並要求涉密委員及關係人赴中港澳報備並公開資訊,認為此舉侵害人民遷徙自由與資訊隱私,並使行政權凌駕立法權。吳宗憲委員亦提出手段正當性及比例原則的考量。
- 性騷擾防治條款的必要性與疊床架屋:翁曉玲委員認為現行法律已能處理性騷擾案件,質疑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的必要性。范雲委員則澄清,現行法制對立委性騷擾缺乏內部懲戒能力,且她個人透過民事求償耗時甚久,強調國會自律規範的重要性。
- 未提出修正草案的批評:范雲委員質疑黃國昌委員雖強調司法關說問題,卻未提出相關修正草案,稱其為「打假球」並配合傅崐萁總召。
- 法案名稱與實質內容的爭議:羅智強委員將民進黨提案稱為「國會閹割法案」,莊瑞雄委員則反駁,指明規範性騷擾及紀律處分是國會自律的體現,並非閹割。
- 憲法解釋與法律保留原則:吳宗憲委員與柯建銘、莊瑞雄、吳思瑤委員就憲法第10條遷徙自由與第23條比例原則的解釋展開辯論,爭論對涉密人員赴中港澳的管制是否符合憲法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指控民進黨所提為「國會閹割法案」,並批評其程序內容。
- 主張應比照國民黨版本,為民進黨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加開公聽會及專案報告,以確保充分溝通。
- 批評民進黨在國會改革議題上採雙重標準,過去多數時逕付二讀、停止討論,現為少數則要求討論。
- 質疑民進黨擴大關係人範圍並要求報備赴中港澳,恐將所有立法委員及相關人員納入「綠色恐怖」範疇,干預遷徙自由。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反駁羅智強委員顛倒是非,指控國民黨「沒收民主」、「沒收憲法」,強行將法案送出委員會。
- 強調公聽會是民進黨爭取而來,並非國民黨施予。
- 指責國民黨阻撓民進黨版本在委員會討論,意圖在1個月內闖關三讀且不進行朝野協商。
- 批評國民黨逕付二讀多項重大法案,破壞國會正常審查程序。
- 重申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指特殊身分人員赴中港澳可能洩漏國家機密,應受法規規範。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認為國會改革法案已進行多次詢答,討論內容清晰,但民進黨版本應加開公聽會。
- 主張國民黨未沒收討論,協商時仍有機會納入民進黨版本。
- 對民進黨重複排審相同法案表示不解。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反駁羅智強委員稱民進黨提案為「閹割法案」的說法,認為規範性騷擾及紀律處分是國會自律。
- 主張有共識的條文應可先討論,不應因黨派之見而阻擋。
- 質疑吳宗憲委員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理解,強調憲法不會保障洩密自由。
- 認為國會討論應有一定限度,不應過度顛倒是非或為取悅支持者而鬥爭。
范雲 立法委員
- 解釋現行法制對立委性騷擾懲戒不足,其民事求償耗時3年,國會需內規自律。
- 指出多國國會均訂有自律規範,要求從政者免於性騷擾,鼓勵女性及性少數參政。
- 批評國民黨拒絕處理傅崐萁總召的性騷擾疑慮,且未調查立法院記者申訴。
- 質疑黃國昌委員雖重視司法關說卻未提修正草案,指其為「打假球」並配合傅崐萁總召。
- 呼籲正視立法院性騷擾問題,因助理調查顯示嚴重性。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調民進黨版「立法委員行為法」聚焦#MeToo條款,要求國會自律與課責,不應自外於性平三法。
- 說明民進黨版「立法院議事規則」旨在強化秘密會議保密及防洩密機制。
- 批評國民黨阻撓國會改革法案的逐條審查,導致11天會議未討論任何具體條文,踐踏委員會中心主義。
- 反駁吳宗憲委員對遷徙自由的解釋,強調涉密人員出入境登載並非限制人民自由,而是對特殊身分的規範。
- 指出民進黨執政期間從未在程序委員會擋案,也未沒收委員會逐條審查權力或阻撓併案協商,指責國民黨破壞程序正義。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提案擴大「關係人」範圍,包括助理、配偶、子女等,認為其涉及層面廣泛,應舉行公聽會討論。
- 批評民進黨提案要求涉密委員及關係人赴中港澳報備並公開資訊,侵害人民行動自由與資訊隱私。
- 認為性騷擾行為已有其他法律規定,質疑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是否「疊床架屋」,應召開公聽會。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批評民進黨將國會當作「秀場」,指責其「潑糞大戰」與邏輯不清。
- 認為刑責過輕應修刑法,而非在立法院「演猴戲」。
- 指控民進黨執政八年對自己沒信心,現在少數卻強調民意。
- 批評民進黨提案擴大二等親、助理納入管制範圍,形同「綠色恐怖」,讓行政權監督立法權,是「滑天下之大稽」。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說明國民黨版本國會改革法案的審查流程,包括1場專報、1場公聽會,並讓鍾佳濱委員加開2場公聽會,強調已考量各委員權益。
- 表示不喜歡「硬幹」逐條審查,希望有多公聽會、多討論的開放方式。
- 質疑民進黨版要求赴中報備的規定,恐限制人民遷徙自由,認為須考量比例原則與手段正當性。
- 強調憲法解釋應注重原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是限制自由的前提,而非字面解釋。
- 回應柯建銘委員關於4月3日會議取消的原因,是綜合考量委員救災需求及後續公聽會安排。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澄清公聽會排程非吳宗憲委員「讓」的,而是鍾佳濱召委排定。
- 質疑吳宗憲擔任召委時不讓發言,直接保留條文,導致需提散會動議制衡。
- 批評傅崐萁與黃國昌委員發言缺乏法律論述,建議助理代為發言。
- 指出自己已提出赴中申報及不實申報的法律規定,但提案遭程序委員會封殺及院會退回,質疑國民黨自我矛盾。
- 反駁行政權監督立法權的說法,強調立委作為一般人亦須遵守行政規範,且立委握有部會預算,反而是審查不足。
- 質疑花蓮條例預算高卻逕付二讀,不經委員會實質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張智為 主任秘書
- 報告出席委員已達法定人數。
相關後續
- 主席台收到傅崐萁委員等人提出的散會動議。
- 散會動議經舉手表決,贊成者6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立法院議事規則」修正草案 (民進黨黨團擬具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原欲討論強化立法院議事規則,特別是關於秘密會議的相關規定,以及參與秘密會議的涉密人員赴中港澳是否應進行管制。
- 會議實質討論內容主要聚焦於此類法案的審查程序,而非條文內容。
相關爭議
(此議程的爭議點已併入前一議程的整體程序爭議中,無獨立新增爭議點。)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主席台收到傅崐萁委員等人提出的散會動議。
- 散會動議經舉手表決,贊成者6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4002
- 卷/期/冊
- 113/40/2
- 發布日期
- 2024-05-2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