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審查爭議:公聽會、遷徙自由與散會動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5-08
LawTrace 法律歷程: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審查「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議事規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國會改革法案。會議主要圍繞民進黨版本是否需加開公聽會、相關法案限制委員赴中港澳是否侵害遷徙自由及比例原則等議題展開激烈程序發言與實質辯論。最終,國民黨團提出散會動議,經表決以 6 票贊成、5 票反對通過,導致議案未及處理即散會,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議事規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國會改革法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審查,核心議題聚焦於民進黨黨團及個別委員所提版本是否已充分舉行公聽會,以及法案內容中對立法委員及相關人員前往中國及港澳地區的規範是否符合憲法保障的遷徙自由與比例原則。
- 討論內容亦涵蓋國會如何強化秘密會議的保密機制、立法委員利益衝突迴避的範圍,以及國會性騷擾防治條款的必要性與立法技術問題。
相關爭議
- 公聽會與程序正義爭議:國民黨委員主張,民進黨版本的國會改革法案應比照國民黨版本,加開 1 場專案報告及 3 場公聽會,以確保社會充分討論與公平對等。民進黨委員則反駁已召開的公聽會已涵蓋所有版本,不應再以此為由阻礙審查。
- 遷徙自由與比例原則爭議:國民黨委員質疑,部分修正草案限制立法委員及關係人前往中國及港澳地區需報備與公開資訊,嚴重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遷徙自由與資訊隱私,並違反比例原則,認為現代科技已使物理限制失去意義。民進黨委員則解釋此為國家安全考量下的法律保留,且已有其他政府機關類似規範,並未禁止前往,僅要求報備。
- 立法委員行為法適用範圍爭議:國民黨委員質疑法案將「關係人」範圍擴大至助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對其基本權利造成過度約束,影響其擔任助理的意願。民進黨委員則強調這是為強化國會自律、利益迴避,並規範曾參與秘密會議人員的行為。
- 權力分立原則爭議:國民黨委員質疑,若立法委員赴中港澳需經行政機關審查,將造成行政權監督立法權的角色混亂,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民進黨委員澄清法案要求的是向立法院報備,而非行政機關。
- 性騷擾防治條款討論受阻:范雲委員質疑,每當討論到國會反性騷擾的 #MeToo 條款時,國民黨總召傅崐萁便提出散會動議,阻礙實質討論。
- 阻撓議事與政治算計:民進黨委員指控國民黨團以程序發言和散會動議,實質上是為了阻礙民進黨版本法案出委員會,並最終在院會併案輾壓,是政治算計而非實質審查。
- 國安五法與國家利益:民進黨委員強調國安五法存在是為國家安全,限制部分自由符合比例原則,並批評國民黨委員對退將赴中行為的漠視,質疑其是否迎合中共、出賣國家利益。
立法委員發言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要求民進黨版本國會改革法案應比照國民黨版本,加開 1 場專案報告及 3 場公聽會,以確保公平性與社會充分討論。
- 質疑民進黨版本未納入懲罰官員說謊條款,並指責民進黨雙重標準。
- 認為主席未優先處理散會動議是破壞議事慣例。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責國民黨以假開公聽會之名行阻礙審查之實,並預言國民黨將提散會動議。
- 澄清「立法委員行為法」旨在規範立委自身行為,而非懲罰官員,並強調已召開的公聽會已涵蓋各版本內容。
- 引用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說明對人民自由權利的限制(如赴中報備)是為維護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並非違憲。
- 批評國民黨阻撓議事、破壞委員會中心主義,並指控其政治算計旨在沒收委員會審查權。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調委員會已投入 12 天審查國會改革法案,包含 3 場公聽會及 1 場專題報告,不應繼續空耗。
- 指出本次排審的 16 個條文內容明確,聚焦反性騷擾、秘密會議防洩密及利益迴避,且已於公聽會討論過,無需再開。
- 澄清賴瑞隆委員版本中赴中港澳報備條款,僅針對曾參與立法院秘密會議的立委及其關係人,並非全面限制,且報備對象為立法院而非行政機關。
- 呼籲國民黨委員針對條文內容進行實質討論,而非阻撓議事。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支持加開公聽會,認為「立法委員行為法」涉及廣泛且有違憲疑義(如限制赴中港澳涉及遷徙自由),應讓專家學者充分表達意見。
- 質疑法案限制赴中港澳與現代資通訊發達的背景不符,且可能造成行政機關監督立法委員的權力分立混亂。
- 肯定范雲委員的性平專法,但質疑在行為法中疊床架屋的立法技術是否適當。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支持加開公聽會,認為法案擴大規範「關係人」範圍,且涉及赴中港澳報備公開資訊,嚴重侵害個人遷徙自由與資訊隱私,不符比例原則。
- 質疑民進黨法案的立法技術,認為將助理及家屬納入行為法規範不合理,且可能影響其工作意願。
- 主張會議詢問程序不應在散會動議前進行,並對主席解釋議事規則表達異議。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反駁以「遷徙自由」來討論赴中港澳報備條款是「走鐘」,並以軍營門禁、旋轉門條款為例,強調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的重要性。
- 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有相關申請規定,立法委員行為法僅要求報備,並未禁止前往,因此未限制遷徙自由。
- 批評國民黨以通訊軟體發達為由反對限制赴中,卻不願討論法律如何規範,並指控國民黨動員是為提散會動議,阻撓開會。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強調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應包含合適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原則,認為限制人民遷徙自由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 主張在通訊軟體發達的時代,以限制物理移動來防範洩密不具目的性,且是對人權最輕微侵害的反例,可能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 呼籲立法應考量時代背景,避免用舊觀念制定新法律。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批評民進黨在執政 8 年後才提出國會改革,是「大夢初醒」,僅是跟隨在野黨提案,並指責其雙重標準。
- 主張國民黨的國會改革法案旨在清除執政黨的腐敗,賴清德應感謝在野黨協助除弊。
- 堅決要求主席優先處理散會動議,並指責主席未依議事規則處理,破壞會議秩序。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回應國民黨委員對遷徙自由與比例原則的質疑,解釋賴瑞隆委員版本中要求與聞國家機密者向立法院報備的規定,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的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原則。
- 認為報備是最輕微的侵害方式,並未違反憲法,且各機關早有類似規範。
- 指控國民黨委員的程序發言多為「胡說八道」,真正目的是阻撓會議進行實質討論。
范雲 立法委員
- 強調本次會議審查的「立法委員行為法」旨在維護國會尊嚴,並質問傅崐萁總召為何每次討論國會 #MeToo 條款時,便提出散會動議。
- 呼籲國民黨委員尊重主席與議事規則,不應阻撓會議詢問。
相關人員回應
周萬來 立法院 秘書長
- 說明立法院目前有訂定「立法院職員進入大陸地區之申請標準作業程序」,但與監察院規範委員、職員、員工涉密人員的範疇有所不同。
- 表示人事處正在簽核相關書面資料,以供委員參考。
- 確認立法院職員前往大陸地區需依規定檢具簽呈,並經院長同意,且有不同職等對應不同天數的申請時限。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所列議案未及處理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由林思銘等 6 位委員提出的散會動議,經表決以 6 票贊成、5 票反對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4101
- 卷/期/冊
- 113/41/1
- 發布日期
- 2024-05-2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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