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地方民代與村里長費用條例修正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5-08
LawTrace 法律歷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海洋保育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多項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調高地方民代助理補助費、為民服務費,以及增訂村里長春節慰勞金。委員們就調幅、原住民地區加給、助理勞動條件及經費來源等進行討論。部分條文經協商達成共識,並通過委員會審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草案 (含多項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的修正案,核心議題聚焦於調高直轄市、縣市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為民服務費,並增訂村里長春節慰勞金。
- 討論內容亦涵蓋助理聘用制度彈性、勞動權益保障、原住民族地區特殊性加給,以及相關經費應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支應的財政劃分問題。
相關爭議
- 部分委員質疑國民黨與民眾黨提案逕付二讀,不尊重委員會中心主義,且未納入其他黨派委員版本,導致討論不周延。
- 內政部提出的助理加班費編列方式(總額外加20%)被質疑金額過低,實際無法有效支付勞健保及加班費,未能真正保障助理權益。
- 多位委員主張修法新增費用應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以減輕地方政府財政壓力;內政部則堅持依現行法規由地方支應,僅對財政困難縣市提供配套補助。
- 原住民族地區加給幅度爭議:有委員建議原住民議員服務費應從內政部建議的10%提高至1.5倍,並納入交通補助費,以反映幅員遼闊的特殊性;也有委員討論其合理性及與非原住民偏鄉地區的衡平性。
- 村里長春節慰勞金是否課稅:委員們主張應將春節慰勞金視為事務補助費性質,免納所得稅,以保障里長權益並簡化行政程序。
- 鄉鎮市民代表助理費:有委員主張應增列鄉鎮市民代表助理補助費以推動地方自治,但內政部認為其服務範圍較小,目前不需助理。
- 地方民代助理費調幅差異:有委員認為直轄市與非直轄市議員助理費調幅後差距仍大(從3倍縮小到2倍),應進一步拉近以反映非六都議員服務幅員遼闊的實際情況。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主張調高民代公費助理補助費及村里長春節慰問金至1.5個月。
- 強調應將公費助理加班費、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勞工退休金雇主負擔部分法制化,並比照軍公教人員給予春節慰問金。
- 要求應給予村里長因公傷亡協助與補助,並盤點現行保險內容是否足夠。
- 堅持村里長春節慰問金應由中央買單,因各縣市財政不一。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條例第三條,主張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研究費應納入主管職務加給,以提升待遇至102,280元及69,350元。
- 建議將縣市議員每月助理補助費用總額提升至15萬元,以增加彈性並保障助理勞動權益。
- 質疑內政部對財政困難縣市補助標準不明確,要求中央說明其機制。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村里長春節慰問金增加至75,000元,並提高議員助理費以分擔地方服務壓力。
- 認為議員助理費及事務費的調整應符合時宜與物價上漲,並強調修法需周全合理。
- 指出過去曾提案調高里長事務費,並感謝行政院與各黨派對本次修法的共識。
盧縣一 立法委員
- 提案調高直轄市與縣市議員助理費至每月不得超過32萬元及16萬元,並明定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酌予春節慰問金、加班費及相關保險費用由議會支應。
- 建議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調高至55,000元,並酌予春節慰問金及出國考察費用,另提高意外保險至1,000萬元。
- 主張公費助理加班費應有上限並實報實銷,特別是偏遠地區的油料費等應予補助。
- 建議村里長出國考察應強制執行,以促進其休息、身體健康與家庭和諧。
黃捷 立法委員
- 主張調高議員助理待遇,納入加班費、資遣費及比照軍公教調整比例,以提升政治工作環境健康與問政品質。
- 支持村里長年終獎金增加至75,000元,並建議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與原住民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增加10%。
- 質疑內政部提出的助理加班費編列方式,認為實際助理能領到的加班費仍偏少,希望有更好的調整方式。
- 認為助理聘用人數限制應更寬鬆,不應干預議員運用助理的方式,避免限制助理薪資上限。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支持里長春節慰問金比照1.5個月,並提升地方民代助理費,認為此舉可減輕民代負擔並提升服務品質。
- 強調修法應充分溝通,融合各版本共識,特別是應納入原住民相關權益考量。
- 關切國土計畫法明年上路進度,指出目前僅少數縣市提交計畫,要求內政部加強與地方溝通,以消除民眾疑慮。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部門主動大幅調升民代及村里長相關費用,並特別關心原住民族服務範圍與交通特殊性。
- 提案修正第五條附表,建議將直轄市議員為民服務費提升到4萬元、縣市議員2萬元、鄉鎮市民代表5,000元,並特別註明原住民地區民代為民服務費每月增加10%(後協商改為20%)。
- 主張鄉鎮市民代表應有助理補助費,以推動地方創生與地方自治,認為其是基礎且重要的單位。
- 關切地方政府對新增費用的支應能力,要求中央提供配套補助機制。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條例,主張提高六都議員助理薪資總額至36萬元,縣市民代助理薪資調升至8萬元,並納入加班費及適用勞基法規範。
- 強調提升助理勞動條件、合理化與制度化的重要性,以確保基層政治工作者能持續為民服務。
- 指出臺北市議會已準備好編列相關預算,待修法通過即可實施。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感謝主席排審,並肯定各黨派對民代條例修正的關注,特別針對原住民族地區提出特殊考量。
- 主張原住民地區村里長事務費與議員為民服務費應增加,並建議參考教育部地域加給表,依地理環境、交通狀況等因素給予不同級距加給。
- 建議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應依消費者物價指數適時調整,避免每次都需修法。
- 提出第五條修正動議,建議原住民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費最高為1.5倍,並增列交通補助費,且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七條,主張發放村里長春節慰問金75,000元,並支應其保險費、健康檢查費及為民服務費3,000元,以照顧村里長所需。
- 強調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含春節慰問金)應免納所得稅,並由中央買單以解決地方財政困難。
- 建議未來村里長事務費及助理薪資應隨公務員調薪機制一併調整,以反映物價上漲。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提出第六條修正案,主張調高縣市議員助理費至14萬元,直轄市議員助理費至30萬元,以因應基本工資與物價上漲,並吸引年輕新血投入公共事務。
- 建議將助理費調整制度化,隨著公務員調薪幅度自動調整,並納入部分工時助理的討論空間。
- 質疑上週部分法案逕付二讀導致討論不完整,強調委員會逐條討論的重要性。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六條,主張刪除公費助理人數上限,僅規定下限,並取消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上限,賦予議員聘用助理彈性。
- 要求明定議會應編列經費支應助理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比照立法院模式,以保障助理勞動權益。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條例,建議直轄市議會議員助理人數下限為6人,縣市議會議員助理人數下限為2人,給予更大用人彈性。
- 主張直轄市議會助理補助費總額提高至36萬元,縣市議會提高至14萬元,並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災補償費用明文化,比照軍公教待遇調整。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條例,主張調高地方議會助理費總額及里長相關費用,並納入加班費、資遣費及職災補償等,比照勞基法規定。
- 建議增訂村里長為民服務費,以反映其實際支出與繁重業務,並主張中央應補助相關費用,避免中央請客地方買單。
- 強調應回歸地方自治精神,讓地方議會依實際狀況彈性調整助理待遇與用人制度。
徐巧芯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條例,主張放寬助理人數比例,並調整薪資總額,以提升助理留任率及問政品質。
- 建議納入臨時助理或部分工時助理聘用機制,其支用數額不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三分之一,以增加用人彈性。
- 指出內政部應明確列出各地方議會編列經費支應助理加班費等項目,以杜絕爭議。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條例,主張放寬議員助理人數限制、提高助理補助費上限,並讓助理投保費用由議會支應,以提供更好保障。
- 指出直轄市與非直轄市議員助理聘用人數及薪資待遇存在巨大落差,凸顯城鄉不公平,應透過修法改善。
- 建議讓聘用助理可投保於國會或議會,若有短差議員願意補足,以確保助理享有平等待遇。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條例,主張全面調整村里長事務費、縣市議員、直轄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為民服務費等,以周全制度。
- 質疑中央民代有薪資、研究費及為民服務費,而地方民代僅有研究費及出席費,形成「一國兩制」的不公現象,應快速調整。
- 指出內政部院版針對原住民地區村里長事務費增加10%,打破「同工同酬」原則,要求應將偏遠地區幅員廣大的村里也納入考量。
- 認為直轄市與一般縣市議員助理費比例不合理,從24年前的1:3到現在的1:2,應再提高一般縣市議員助理費。
黃建賓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條例,主張提高基層服務人員的薪資待遇,以鼓勵並安心服務,因24年未調整且物價上漲、工作量增加。
- 強調村里長工作繁重如「土地公」,應給予更大鼓勵與認同。
- 指出地方財政艱困(如臺東縣),中央應協助支應新增費用,避免「爽到中央,苦到地方政府」。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條例,主張取消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並調整下限,使直轄市議員聘用助理為4人以上,縣市議員2人以上,以增加用人彈性。
- 建議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上調50%,並額外編列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保費及雇主提撥的勞工退休金。
- 主張開放議員聘用部分工時兼職助理,其支用數額不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三分之一,以解決助理費用爭議及增加用人彈性。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國民黨與民眾黨部分委員將部分修正案逕付二讀,認為此舉不尊重委員會中心主義,且使同黨委員提案被「棄如敝屣」。
- 支持給予村里長更多協助與資源,並支持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可隨物價調升。
- 支持地方民代助理費調整,認為足夠資源可招募好團隊,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 呼籲內政部應提供修法全貌及總體預算試算,避免委員單項加碼導致財政失控,並強調負責的立法態度。
- 支持原鄉地區議員加給,因其服務範圍為全新北市,符合比例原則。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上週國民黨在院會抽出幾案逕付二讀,處理方式不全盤,恐導致施行問題。
- 支持行政院版修法,認為其考量助理補助費、加班費、資遣費、為民服務費及村里長年終慰勞金、原住民加給等面向較為完整。
- 認為縣市議員助理費現行物價水準下確實不足,修法檢討有必要。
- 建議未來應檢討行政區劃法,以解決村里大小差異過大導致事務費不公等問題。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在《平均地權條例》私法人購屋例外審核上「荒腔走板」,允許一人公司購買豪宅作為宿舍,認為此為違法行政處分。
- 批評內政部對違法處分態度軟弱,未能撤銷已核准案例,並將問題歸咎於「規範不足」。
- 呼籲內政部應將「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修正案交由新任部長決定,避免在卸任前匆促通過無效的修正辦法,並要求列管追蹤使用狀況查核機制。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提出的新增費用(助理費、村里長春節慰問金)由地方買單,是「中央請客、地方買單」,要求中央應負責財源。
- 指出過去第九、第十屆行政部門以地方財政困難為由阻擋修法,現在卻推給地方,態度前後不一。
- 認為直轄市與縣市議員助理費皆增加8萬元,未能充分考量直轄市議員服務幅員、人數的差異,應再提高直轄市議員的增幅。
- 主張應為任職滿20年且年滿65歲的村里長提供一次性榮譽退職金,以感謝其長期付出。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支持原住民地區村里長事務費增加,因其幅員遼闊、負擔沉重,但質疑非六都縣市議員助理補助費(不到直轄市一半)的合理性,認為應拉近差距。
- 指出屏東縣議員服務面積是桃園市的3倍、新北市的2倍,但助理配置和待遇卻不足,要求內政部通盤檢視「縣市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及聘用助理人數比照直轄市議員」可行性。
- 強調修法是為助理爭取合理待遇而非民代加薪,應考量物價指數及服務區域負荷,合理調整待遇。
- 呼籲委員會完成審查後,應將37個版本併案協商,避免部分版本逕付二讀,影響其他委員的提案權益及功勞歸屬。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主張應一次到位檢討地方民代助理費用,因24年未調整,中間軍公教與勞工基本薪資已多次調漲。
- 質疑非直轄市議員助理補助費僅為直轄市三分之一的設計不合理,應考量非直轄市幅員遼闊、議員人數較少,導致油錢等花費可觀,服務能量受限。
- 建議內政部從善如流,增加整體經費,並調整比例以反映非直轄縣市的特殊性。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七條,主張村里長春節慰問金應免納所得稅,因其為慰勞性質且可減免行政流程。
- 再次呼籲中央應支應地方財政困難縣市的相關費用,避免地方政府無法支付而導致政策美意打折。
- 關切近期警察自殺案件,要求警政署提供案件錄音檔給家屬,並檢討警大在梁姓學生退學處分過程中的問題,質疑其調查草率且未通知家屬。
相關人員回應
林右昌 內政部部長
- 表示行政院已於5月2日通過修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內容涵蓋助理補助費、加班費、資遣費、為民服務費、村里長年終慰勞金及原住民加給,是一個完整全面的方案。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顯著稅損,需審慎評估。
- 指出稽徵程序簡化方案已在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表示離島稅賦優惠現行已有措施,可再行檢討。
- 強調村里長在協助市政、救災、防疫等基層服務上扮演重要角色,應給予更多協助與資源。
- 回應警政署防彈衣瑕疵問題,表示驗收依採購程序抽驗,發現瑕疵品會依契約要求更換,但無法做到每件檢驗。
- 回應基本居住水準12年未修正問題,表示內政部國土署已在滾動檢討研議,但調整牽一髮動全身,需慎重考量。
吳容輝 內政部次長
- 說明院版修法內容,包括直轄市議員助理補助費從24萬元調高至30萬元,縣市議員從8萬元調高至14萬元,並外加20%用於助理加班費、資遣費等。
- 指出村里長春節慰問金以事務補助費5萬元為基準,增發1.5個月,並考量原住民地區幅員遼闊,為民服務費每月再加10%(後協商改為20%)。
- 強調助理費調整幅度已參酌基本工資、物價上漲及地方財政負擔能力,並希望建立隨公務人員調薪自動調整的機制。
- 堅持依《地方制度法》和《財政劃分法》規定,修法新增費用應由地方政府支應,對於財政困難縣市會有收支差短補貼機制。
- 不建議將部分工時助理納入修法,因其在時間界定和核銷上容易產生問題,恐使民意代表誤觸法網。
- 回應村里長退職金議題,認為村里長為無給職且可兼職,與公務人員不同,現行法令無此規範,需社會形成共識後再檢討。
- 回應國土計畫法進度,表示目前政策未有延後,已在與縣市政府溝通,希望6月底前提交,審查時再討論意見。
鄭英弘 內政部民政司代理司長
- 說明公費助理機制初衷是讓助理協助議員問政,議會編列預算作為混合補助,確保基礎問政品質。
- 回應2000年民代支給條例修正主要為法制化,將各地規定一致化,並調增部分經費。
- 回應鄉鎮市民代表助理費議題,認為鄉鎮市民代表選區較小,目前不需要助理,但為民服務費已調高至5,000元。
王俊龍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 回應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依75年解釋免納所得稅,至於春節慰問金性質需與內政部討論後確認是否比照免稅。
黃浩志 中央警察大學學務長
- 回應警大梁姓學生自殺案,表示學校處理程序謹慎,經調查、訓育委員會審議,並告知當事人相關權益,符合一般規定程序。
朱美櫻 銓敘部簡任視察
- 回應村里長退職金議題,表示銓敘部尊重內政部意見,因主要涉及《地方制度法》及補助條例規定。
黃小娟 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說明地方政府議員費用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會納入基本財政支出,不足部分予以補助。
- 表示113年度有8個地方政府(六都、新竹市、金門縣)無收支差短,其餘14個縣市可能需要補助,114年狀況將視修法及財源再決定。
相關後續
- 第三條條文(關於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主管職務加給)照徐欣瑩委員及劉建國委員等修正動議通過。
- 第五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附表(關於為民服務費及原住民議員加給20%)照修正動議通過。
- 第六條條文(關於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聘用人數、日薪助理與勞動權益保障)照協商條文通過。
- 第七條條文(關於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原住民族地區加給20%、比照公務人員調薪及春節期間加發事務補助費由內政部支應)照協商條文通過。
- 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關於村里長久任退職金及表揚)照協商條文通過。
- 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十條條文(施行日期為114年1月1日)照吳琪銘委員等修正動議通過。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討論事項共37案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過黨團協商,並推請吳琪銘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4201
- 卷/期/冊
- 113/42/1
- 發布日期
- 2024-05-2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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