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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與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聯席審查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5-08

LawTrace 法律歷程:陸海空軍懲罰法、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逐條審查「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及「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會議就懲罰法中悔過是否屬重大懲罰、罰款金額標準、勤務外兼職規定、服從命令與長官責任、以及剝奪退除給與等關鍵條文進行深入討論。部分爭議條文經討論後暫時保留,部分則達成共識並要求行政部門更新相關辦法。

討論事項一

審查「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案 (逐條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的逐條討論,核心議題涵蓋軍人懲罰種類與程序、違紀行為定義、長官命令服從義務及相關責任歸屬,旨在建立更完善且具衡平性的軍事懲罰制度。
  • 會議深入探討悔過處分是否應列為重大懲罰、罰款金額標準的合理性、軍人勤務外兼職的限制與彈性,以及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的權責歸屬等,以期在軍紀維護與官兵權益保障間取得平衡。

相關爭議

  • 悔過處分是否為重大懲罰:翁曉玲委員、徐巧芯委員、沈伯洋委員、林楚茵委員對悔過處分在懲罰體系中的定位有不同看法。翁委員認為悔過非重大懲罰,應簡化程序。徐委員與沈委員則強調悔過可能造成霸凌且影響役期,應列為重大懲罰以確保程序嚴謹。林委員則認為悔過有必要性,應著重程序補正。
  • 罰款金額標準的衡平性:馬文君委員與徐巧芯委員主張罰款應以「相當全額薪資5個月以上」作為標準,而非定額20萬元以上,以確保對不同階級軍人懲罰的實質影響力一致。國防部則考量執行便利性及行政訴訟簡易程序門檻,傾向維持定額標準。
  • 軍人勤務外兼職限制:馬文君委員、洪申翰委員、林楚茵委員關切現行兼職規定過於嚴苛,導致軍人因協助家業或臨時外送遭重罰,建議放寬限制或明確規範。翁曉玲委員則強調軍人身分特殊,應受更高標準要求,支持「未依法令兼職」的院版規定。
  • 長官命令服從與責任歸屬:馬文君委員與徐巧芯委員主張長官下達命令應以書面為之,若口頭命令未轉書面應視同撤回或由長官負完全責任,以保障下屬權益。國防部則擔憂此舉會影響部隊運作效率及緊急任務執行。
  • 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的權責:馬文君委員與翁曉玲委員質疑懲罰法中納入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的規定不符法體例,認為此類重罰應回歸公務員懲戒法處理。司法院及國防部則解釋此為因應軍人身分特殊性,並確保懲戒法院有適當懲罰種類可選擇,且程序上需經監察院彈劾後送懲戒法院審理,已提供權益保障。
  • 懲罰標準的明確性:鄭天財委員針對「非執行勤務之違紀行為」提出,應由國防部訂定明確的懲罰處分標準並提升至法規命令位階,以避免輕微違規遭受過重處罰,並保障職業軍人權益。國防部則認為所有行為樣態難以完全列舉,但承諾會訂定基準。

立法委員發言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認為悔過處分不應列為重大懲罰,應從重大懲罰類型中刪除,因其屬輕罰。
  • 主張「關禁閉」場所已改善,不應列為重大懲罰,否則未來管教困難。
  • 建議將「正當行使武力之情形」修正為「依法屬正當行使武力之情形」,以法制化避免行政裁量權過大。
  • 質疑將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納入懲罰法不符法體例,應由公務員懲戒法處理。
  • 認為司法院怠惰失職,未修正公務員懲戒法以涵蓋軍人懲戒種類。

徐巧芯 立法委員

  • 認為悔過應列為重大懲罰,因其可能導致軍中霸凌並曾導致自傷案,需有嚴謹程序。
  • 支持罰款應以「全額薪資5個月以上」計算,而非定額20萬元以上,以兼顧不同階級軍人的感受與合理性,避免嚇阻年輕役男。
  • 主張行政調查與司法調查應分開進行,並應明確規範行政調查時相關事證經檢察官同意後可做副本存查,以避免單位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做行政調查。
  • 建議將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等嚴重懲罰回歸公務員懲戒法處理,以保障軍人權益。
  • 認為基層軍人難以對長官違法命令表示意見,應有申訴管道而非僅向長官表達意見。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重大懲罰」中的罰款改為「相當全額薪資5個月以上」,而非定額20萬元以上,認為定額對不同階級軍人懲罰輕重不一。
  • 提案修正第5條第4款,將「其他於執行勤務時之不當行為」修正為「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以明確違紀態樣。
  • 提案修正第6條第6款,將「未依法令兼職或經營商業」修正為「不得兼任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職業或差事」,認為現行兼職規定過嚴,應更彈性。
  • 主張長官下達命令應以書面為之,若非書面且長官拒絕,視同撤回命令,以保障下屬權益。
  • 認為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的重罰應納入公務員懲戒法,而非行政性質的懲罰法,以符合法體例。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主張若悔過列為重大懲罰,則罰款金額也應保留討論,因罰款與降級、罰薪的輕重順序有矛盾。
  • 強調軍人兼職規定應考量現今社會多樣性,避免因臨時幫忙家業遭重罰,並要求國防部將懲罰標準提升至法規命令位階。
  • 認為「故意觸犯刑事法律」樣態過多,且現行處罰過重,應由國防部訂定具體懲罰標準並提高其法規位階,以保障職業軍人。
  • 質疑懲罰法中「違失」與「違紀」用語混用,建議統一為「違紀」。
  • 贊成將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等重罰納入公務員懲戒法,而非懲罰法,以保障軍人權益。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認為悔過處分如屬嚴厲,應採嚴格程序,故應列入重大懲罰。
  • 質疑國防部在罰款處罰時,是否會考量官階或貧富,以判斷定額或比例制罰款的合理性。
  • 同意召委的處置,即第六條維持院版,但要求國防部更新兼職辦法並配合公務人員服務法修正。
  • 詢問「動力交通工具」中「動力」一詞拿掉的原因,以確認是否涵蓋所有車輛。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認為悔過處分有其必要性,不應移除,但應確保其實施程序及後續補正機制。
  • 質疑若罰款按薪資比例計算,可能導致集體犯罪時小兵因薪資較低而扛下較重責任,傾向定額罰款。
  • 要求國防部明確說明「未依法令兼職」中的法令具體內容,或明確軍人是否完全不能兼職。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質疑軍人兼職界線模糊,如義務役軍人放假回家幫忙家裡小吃店或進行臉書直播帶貨是否算兼職。
  • 建議國防部針對兼職問題另立子法進行更細緻規定,並考量義務役與志願役的差別處理。
  • 同意召委關於第六條的處置,並建議在兼職辦法中加入「定期檢討」字樣,以因應產業變化。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偉 司長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

  • 說明悔過處分因期間不計役期對義務役有影響,且需經諮詢會,故應視為重大懲罰以保障官兵權益。
  • 解釋罰款金額從50萬降至20萬,主要考量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分界,並認為定額標準易於執行。
  • 表示罰款非義務役主要懲罰方式,主要針對志願役軍官士官,且會考量行為與身分。
  • 說明馬委員關於第五條的提案可行,但建議若概括性條款仍保留,可改為「其他違紀行為違反國防部或與國防部沒有隸屬關係的服役機關所頒的法令」。
  • 指出馬委員關於第六條的提案形同開放兼職,與軍人身分特性不符,但國防部將檢討更新94年訂定的「國軍兼職規定」。
  • 說明第十條若全面要求書面命令,恐影響部隊野外或緊急任務的執行時效性。
  • 解釋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之處分,將由懲戒法院審理,而非長官權責,以確保程序嚴謹與權益保障。
  • 說明軍人懲戒種類需與軍方法令接合,以確保法律效果明確,故將相關懲罰種類納入懲罰法而非公務員懲戒法。

邱國正 部長 國防部

  • 強調訂定罰則旨在限制幹部權力,使其處分更加周延,而非個人偏好。
  • 表示部隊領導統御的重點在於幹部修為,而非僅靠法規,但規範可作為幹部教育。
  • 指出悔過處分已非隨意關禁閉,而是經過周延程序,且實務上使用案例已大幅減少。
  • 認為部隊管理需有適當工具,處罰目的是嚇阻犯錯,但同時要避免濫權迫害。

郭任昇 法官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說明軍人懲戒程序與公務員懲戒法不同,未來軍人懲戒案除監察院移送外,將不再移送懲戒法院,且懲戒法院審理軍人案件時需依陸海空軍懲罰法選擇懲罰種類。
  • 解釋將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納入懲罰法,是為讓懲戒法院在判決時能勾選適合軍人的懲戒種類,避免判決無法執行。
  • 強調懲戒法院在處理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時,會對合法性、妥當性及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嚴密審查,可保障委員擔憂的權益問題。
  • 認為將軍人懲罰種類放在陸海空軍懲罰法,比放在公務員懲戒法更適合,因軍人懲罰種類龐大且需與軍方法令接合。

林豐文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現行法規已採「刑懲併行」原則,故提案中關於刑事偵查與行政調查分開進行的前段文字屬重複規定。
  • 解釋關於偵查所得證據資料移送懲罰機關,依現行法制需報請檢察官同意,且偵查不公開原則限制資訊公開。
  • 指出委員提案要求單位主管同意後存查副本,與現行法制體例不符,應由檢察官決定相關文件處置。

鄭文瑤 專門委員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 表示教育部轄屬軍訓教官具軍人身分,將參照國防部相關規定執行,通過本法不受影響。

吳 副處長 國家安全局人事處

  • 表示贊成與教育部意見相同,國安局所屬軍人管理將按照本法令執行。

陳建宏 專門委員 海洋委員會

  • 表示海巡署意見同教育部及國安局意見。

相關後續

  • 關於陸海空軍懲罰法第4條「悔過是否為重大懲罰」及「罰款金額標準」的修正案,因委員意見分歧,暫時保留。
  •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條馬文君委員的修正動議及徐巧芯委員提案的第15條併案處理,以馬文君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但「違失」改為「違紀」。
  •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6條按照院版通過,但要求國防部在散會前擬出附帶決議:1. 於本法施行前更新「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規定」並送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查,未來持續配合公務員服務法適時修正。2. 提供現行有關非勤務上違紀行為之懲罰基準相關規定,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參酌。
  •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0條翁曉玲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馬文君委員的修正動議經主席口頭再修正後通過。
  •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2條徐巧芯委員的提案,因涉及後續條文的反對意見,先行保留。
  •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3條按照翁曉玲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經確認無修正意見,照案通過。
  •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8條關於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的修正案,因委員意見分歧,暫時保留。
  • 會議決定延長開會時間至18時00分。
  • 剩餘法案條文將於下次會議(明天上午9時)繼續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134203
卷/期/冊
113/42/3
發布日期
2024-05-29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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