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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陸海空軍懲罰法與軍人權益法:聚焦懲罰種類、悔過制度及權益委員組成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5-09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及「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會議就剝奪退除給與、罰薪、檢束、禁足、罰站及悔過等懲罰種類進行深度討論,並針對軍人權益保障委員會的委員組成與運作提出多項修正與附帶決議。最終,多數條文照院版或修正通過,部分爭議如剝奪退除給與則保留送黨團協商,悔過制度經表決後通過院版並要求國防部訂定細則與心輔措施。

討論事項一

審查「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陸海空軍懲罰法中,關於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罰薪、檢束、禁足、罰站及悔過等懲罰種類的適用性、合理性與實施方式進行審查與辯論。
  • 討論亦觸及懲罰措施的憲法爭議、對基層官兵的影響、各軍種適用性差異,以及如何確保懲罰工具不被濫用而能有效維繫部隊紀律。

相關爭議

  • 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馬文君委員認為此重罰應由公懲法處理,擔心刑案未定即遭彈劾懲處。司法院法官則強調若移除此部分,懲戒法院對已退役人員將缺乏實益懲戒選項,恐產生空窗期。
  • 罰薪 vs. 罰款:徐巧芯委員主張將「罰薪」改為「罰款」,認為罰薪不符勞權精神,且罰款對已退役人員執行更具彈性。國防部法律司則認為罰薪行之多年且有實務運用效益,取消將影響基層部隊管理。
  • 檢束、禁足、罰站:徐巧芯委員認為這些是過時且易遭濫用為霸凌的管教方式,建議刪除。國防部副部長及法律司則強調這些是基層部隊有效管理工具,對士兵具嚇阻作用,取消將限制部隊長權責。陳永康委員指出其在海軍艦艇等特殊軍種環境下難以實施。
  • 悔過制度:徐巧芯委員認為悔過制度限制人身自由有憲法爭議,且實施內容(體適能、心得寫作)易遭濫用為霸凌,建議取消。國防部次長則強調其對義務役遏止犯錯的重要性,並說明現代悔過室已轉型為再教育宿舍。
  • 外散宿管理:馬文君委員指出國防部管理辦法已將取消外散宿與懲罰法掛鉤,建議應將其納入懲罰法規定的懲罰種類,避免權責長官取消外散宿卻又另施懲罰造成「一罪二罰」。國防部則回應取消外散宿是管理措施而非懲罰。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強調陸海空軍懲罰法應在委員會充分討論,避免送黨團協商,並鼓勵委員基於個人思維而非黨派立場討論。
  • 認為剝奪退休給與條文可先保留,待國防部、司法院、法務部再溝通。
  • 支持保留檢束、禁足、罰站等紀律工具,但要求國防部訂定施行細則,明訂執行方式及不得為之樣態,避免濫用。
  • 支持院版悔過制度,但要求國防部訂定詳細施行細則、心輔課程,並引進外部專業心輔資源。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認為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的重罰應由公懲法處理,擔心在刑案未判決確定前,可能因彈劾而重複懲處。
  • 質疑將罰款與人事或紀律懲罰併用可能造成「一罪二罰」。
  • 建議將取消外散宿納入懲罰法規定的懲罰種類,以避免權責長官濫用管理措施形成變相懲罰。
  • 對檢束、禁足、罰站條文中「非奉權責長官核准,不得外出營區」的規定有疑慮,認為可能導致長官濫用權力,建議刪除或明確化。

徐巧芯 立法委員

  • 主張將「罰薪」改為「罰款」,認為罰薪不符勞權精神,且罰款在實務執行上更具彈性,尤其對已退役人員。
  • 提案刪除檢束、禁足、罰站等懲罰種類,認為這些是民國19年所訂定的過時管教方式,缺乏實質教育意義且易被中階軍官濫用為霸凌手段。
  • 反對悔過制度,認為其限制人身自由有憲法爭議,且實施內容(如體適能、心得寫作)易遭濫用為霸凌,導致基層官兵自傷或輕生案件。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認為公懲法修法耗時,應先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再透過附帶決議或落日條款處理與公懲法銜接問題,避免空窗期。
  • 強調懲罰法應有完善的救濟方式,不應因懲罰重而直接拿掉條款。
  • 建議在悔過懲罰制度中納入心輔課程,並參考修復式司法精神,引進外部專業心輔資源,以有效導正悔過效果。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對第19條撤職懲罰的標準提出質疑,認為缺乏明確標準,並指出酒駕等案件可能導致撤職。
  • 關切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中關於文書送達的規定,擔心軍人因任務特性(如艦艇上)無法及時處理,影響權益。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傾向保留檢束、禁足、罰站等管理工具,但強調國防部需明確其實施方法與時機,避免濫用。
  • 對悔過教育的內容與其對應犯錯的實質校正關係提出疑問。
  • 建議悔過制度應強化心輔功能,引進外部專業資源,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民間資訊網路,以確保公正透明。

陳永康 立法委員

  • 指出陸海空軍懲罰法中罰站、檢束、禁足等懲罰種類主要以陸軍思維制定,不適用海軍艦艇等特殊軍種環境,建議應給予部隊長彈性詮釋或訂定各軍種施行細則。
  • 認為不應因部分志願役軍官退伍後擔任委員可能「官官相護」的論述而一概排除其專業能力,強調應著重專業背景。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提出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37條修正動議,建議納入通譯制度,以保障不熟悉中文的役男或新住民子女在軍中遇到權益申訴事件時,能克服語言障礙,有效表達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徐衍璞 國防部副部長

  • 國防部堅持保留罰站、檢束、禁足等懲罰種類,認為其為有效管理工具,對地面部隊多數官兵具嚇阻作用,取消將限制部隊長權責並可能導致更嚴重的懲處。
  • 強調悔過制度對義務役遏止犯錯的重要性,並表示國防部堅持保留此處分。

沈世偉 法律司司長

  • 解釋罰薪行之有年且有實務運用,並說明其與公務員減俸制度體例相同,建議保留。
  • 說明檢束、禁足、罰站對基層部隊仍是有效管理方式,去年仍有大量案件執行,建議保留。
  • 回應外散宿取消是部隊管理措施,而非懲罰,將加強宣導避免基層長官誤用。
  • 針對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8條,認為不應一律排除曾擔任志願役的人員擔任權保委員,應著重其專業性。

郭任昇 法官

  • 說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的懲罰制度安排井然有序且完整,法官適用上會非常完整。
  • 強調若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條文被移除,懲戒法院在處理已退休人員案件時,將缺少最有實益的懲戒選項,可能導致監察院彈劾後無法給予適當處罰,造成空窗期。

劉沛智 次長

  • 說明現代悔過室已轉型為再教育宿舍,每天安排軍法紀教育、基本教練、體適能訓練及心得寫作,並有教誨士溝通觀念。
  • 解釋悔過制度對義務役酒駕等嚴重錯誤的遏止作用,因義務役無法直接汰除。
  • 指出全軍有9處悔過室,陸海空軍皆有各自的悔過室,海軍官兵可在回港後送至陸上悔過室實施。

相關後續

  • 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中,第18條、第19條、第25條、第70條關於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的條文保留,交由黨團協商處理。
  • 第26條、第27條、第32條、第34條、第71條、第72條照院版通過。
  • 第28條修正通過,將「罰款,與予人事或紀律懲罰併為懲罰」一句刪除。
  • 悔過制度(第29條)經表決後以院版通過,並要求國防部將悔過懲罰制度的相關實施辦法中納入心輔課程,參考修復式司法精神,並引進外部專業心輔資源。
  • 檢束(第30條)、禁足(第31條)、罰站(第33條)等懲罰種類保留,但刪除長官同意即可中斷的文字,並附帶決議要求國防部依各軍種特性,於施行細則中明訂相關執行方式及不得為之樣態,包含不得在休息時間為之。
  • 國防部需將已通過或修正通過的條文、附帶決議及保留事項整理好,並持續就保留部分與相關部會溝通。

討論事項二

審查「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主要審查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的條文,重點在於軍人權益保障委員會的委員組成、資格、遴選程序,以及如何確保其公正性與透明度。
  • 討論亦涵蓋了對不熟悉中文的軍人提供通譯服務,以及文書送達方式對軍人權益的影響等議題。

相關爭議

權益保障委員組成:徐巧芯委員提案排除職業軍人退伍者擔任委員,擔心「官官相護」。國防部則認為應著重專業,不應一概排除曾擔任志願役者。馬文君委員建議應明定非軍職人員的比例及利益迴避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對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1條將「妥適迅速」處理改為「統合處理」的用意提出疑問。
  • 代徐巧芯委員說明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8條修正動議,主張排除職業軍人退伍者擔任權保委員,以避免「官官相護」的疑慮,建議至少設定一定比例的非軍職人員。
  • 建議第15條關於文書送達應考量軍人於艦艇上或任務期間的特殊性,避免影響其權益。

徐巧芯 立法委員

  • 對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8條有版本,主張排除職業軍人退伍者擔任權保委員,以求公正性。
  • 對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57條,建議比照懲罰法中檢束、禁足、罰勤等懲罰種類的處理方式。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37條,納入家事事件法中關於需要通譯或有聽覺障礙的狀況,確保語言弱勢者權益。
  • 提案修正第70條,讓軍人權益事件與民事案件衝突時,準用法院組織法解決審判權爭議。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修正第37條,旨在導入通譯制度,保障常年旅居海外或新住民子女等不熟悉中文的役男,在軍中遇到權益申訴事件時能有效表達。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針對第8條權益保障委員組成,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國防部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教育部等部會作法,完善子法並公開於國防部公開資訊網站,包含遴選辦法、議事規定及納入民間團體代表意見。
  • 針對第15條等關於日數規定,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國防部訂定子法時應考量軍人執行戰演訓、出海等任務狀況,給予足夠準備時間,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

陳永康 立法委員

  • 認為不應因部分志願役軍官退伍後擔任委員可能「官官相護」的論述而一概排除其專業能力,強調應著重專業背景。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偉 法律司司長

  • 針對第8條權益保障委員資格,認為排除曾擔任志願役人員不適切,應著重專業,且國防部會訂定辦法規範委員遴聘。
  • 說明第10條將「合議」改為「審議」實質差異不大。
  • 解釋第15條等送達條文,強調文書本就會送達當事人,但會額外給予靠港後起算時間,確保軍人權益。

相關後續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1條照院版通過。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8條照院版通過,但作成附帶決議,要求國防部在訂定授權辦法時,明確規範兼任權保委員的原服役單位等利益迴避事項,及退役軍職人員兼任委員之比例限制,並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教育部等部會作法,完善相關子法並公開於國防部公開資訊網站。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10條照院版通過。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15條、第55條、第58條、第62條、第69條照院版通過,並附帶決議要求國防部訂定相關子法時,應考量當事人演訓、休假、出海狀況,給予足夠準備時間,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37條按沈伯洋、羅美玲委員修正動議通過,納入通譯制度。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57條原則上照院版通過,並加註請國防部注意懲罰法中針對檢束、禁足、罰勤、罰站等懲罰的附帶決議,一併適用於此。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70條按沈伯洋、翁曉玲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 所有已審查完竣的法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攸關糾彈後剝奪退休給與相關條文交由黨團協商,其餘通過條文不須黨團協商,並推派召委王定宇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134203
卷/期/冊
113/42/3
發布日期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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