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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雙法逐條審查:聚焦安全、倫理與產業發展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5-08

LawTrace 法律歷程: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逐條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再生醫療法草案」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會議核心討論包括立法目的之安全、品質、有效性與倫理順序、異種異體細胞使用限制、審議會組成與權責、人體試驗豁免條件、細胞操作品質規範、組織細胞提供者倫理考量及廣告管理等。多項條文經討論後保留或修正通過,部分條文決議待立法說明補齊或於明日會議續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再生醫療法草案」案 (逐條討論)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再生醫療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旨在建構再生醫療技術的執行管理機制,確保醫療品質、安全及有效性,並維護病人權益。
  • 核心議題涵蓋立法目的、再生醫療及製劑的定義、人體試驗規範與例外、細胞操作機構的品質管理、組織細胞來源的倫理考量,以及再生醫療廣告的管理與罰則。

相關爭議

  • 立法目的順序與範圍:委員就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安全、品質、有效性」的順序、是否納入「醫療倫理」及「推動產業發展」、以及是否移除「普惠國民使用」等文字表達不同意見。
  • 異種異體細胞醫療行為限制:陳昭姿委員主張禁止醫療機構利用異種異體細胞進行醫療行為,以確保安全性;邱議瑩及王正旭委員則認為過早限制可能扼殺科學研究與醫療發展。
  • 人體試驗豁免與安全性:林淑芬委員質疑第八條「免進行或免完成人體試驗」的安全性,主張應至少有第一期安全性測試,並擔憂特管辦法「就地合法」會阻礙新技術發展。
  • 細胞操作品質規範:陳昭姿及林淑芬委員要求明確細胞操作機構應遵守的品質規範,如實驗室等級與污染風險管理,而非僅提及GTP。
  • 組織細胞提供者倫理考量:陳昭姿委員建議排除「胎兒、無行為能力人」作為組織細胞提供者;林月琴委員建議弱勢群體書面同意應經公證;林淑芬委員質疑「特定人口群」定義不明,擔憂擴大至醫美用途。
  • 再生醫療廣告規範:王正旭委員擔憂限制醫師廣告可能違憲;薛瑞元部長則強調再生醫療風險高,應由核准醫療機構廣告以避免無謂招攬及混淆,並提及密醫行為的風險。
  • 醫療成果公開透明度:林淑芬及陳昭姿委員強烈要求衛福部應公開特管法下再生醫療的療效數據及醫療品質資訊,而非僅提供全國性統計,以保障病人權益,但衛福部表示統計與分析存在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反對過早限縮異種異體細胞的使用,認為這會扼殺科學研究與醫療發展,應保留醫學研究的空間。
  • 支持將再生醫療法第七條的「再生醫療」修正為「再生技術」,以明確適用範圍。
  • 建議在再生醫療法第五條審議會組成中,將「科技」修正為「生技」,並明確納入醫療科技、倫理、法律等專家,以及利益迴避機制,以強化審議功能。
  • 針對再生醫療法第十四條,擔憂品質規範不足,建議應有良好的規範和驗證機制,確保細胞產品品質。
  • 在再生醫療法第二十四條部分,指出特管辦法已要求執行單位訂定療效指標,並考量病人感受,但承認公布分析結果存在困境。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支持再生醫療法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安全、品質、有效性」的順序,但建議應加入「及醫療倫理」。
  • 建議再生醫療法第三條應明定「不得利用異種異體細胞進行醫療行為」,以保障國人醫療安全。
  • 要求再生醫療法第四條應增訂再生醫療倫理規範及發展政策,並關切特管法執行成果未公開。
  • 主張再生醫療法第五條審議會應明確職權為「諮議」而非「審議」,以釐清衛福部最終責任,並要求明確委員會組成領域及利益迴避原則。
  • 肯定再生醫療法第七條將人體試驗入法,但建議對恩慈療法增加更詳盡的申請條件,如傳統治療無效證明、IRB核准等。
  • 關切再生醫療法第十四條細胞操作的品質規範,建議應明確符合GTP等標準,並涵蓋實驗室環境。
  • 建議再生醫療法第十九條在倫理考量下,排除「胎兒、無行為能力人」作為組織細胞提供者,並細化書面同意規範。
  • 支持再生醫療法第二十一條將廣告限縮於醫療機構,但建議文字應更精確。
  • 要求再生醫療法第二十四條衛福部應公開各醫院的醫療成果及品質資訊,而非僅全國統計,以保障病人知情權。
  • 強調再生醫療法第二十八條罰則應從嚴認定,並考量違反情節、累犯及違法所得利益等因素,制定裁罰原則。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建議再生醫療法第一條立法目的應增加「推動產業發展」。
  • 建議再生醫療法第五條審議會應增列利益迴避原則,以避免利益衝突。
  • 建議再生醫療法第十九條針對胎兒、無行為能力人等弱勢群體,其書面同意應經法院公證始生效力,以提高難度並保護權益。
  • 在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五條,主張政府應自行審查招募廣告,不應委託民間團體執行公權力。
  • 建議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八條應明確長期追蹤機制,並確保相關審議會在前述委員會中執行。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強調臺灣在再生醫療領域的巨大潛力,特別是在癌症及罕見疾病治療上,但法規不完善導致病患被迫出國求醫。
  • 主張應儘速通過再生醫療專法,以保障安全性、品質及有效性,確保病患能安全及時接受進步醫療。
  • 建議再生醫療法第五條審議會應具體列入相關機關代表、藥學、醫學及法律倫理領域專家組成,而非僅提及性別比例。

楊曜 立法委員

  • 建議再生醫療法第一條應移除「普惠國民使用」字眼,認為再生醫療適用特定人,不應給予誤導性印象。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同意楊曜委員意見,認為再生醫療法第一條移除「普惠國民使用」較為適當,因再生醫療非普惠性醫療。
  • 建議在立法技術上區分再生醫療的研究發展與臨床應用,研究不應受限,但臨床應用應有嚴謹程序確保安全。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對再生醫療法第三條異種異體細胞的使用持保守態度,主張應有成熟臨床數據方可納入醫療,不能適用例外條款。
  • 質疑再生醫療法第八條「免進行或免完成人體試驗」的安全性,要求至少應有第一期安全性測試,並擔憂特管法舊技術許可可能阻礙新技術發展。
  • 強調再生醫療法第十四條細胞操作過程中的污染風險,要求應有明確的實驗室等級與品質規範。
  • 質疑再生醫療法第十九條「特定人口群」定義不明,擔憂再生醫療可能被濫用於醫美而非疾病治療,並關切細胞取得過程中的利益糾葛與不當買賣。
  • 主張再生醫療法第二十一條廣告應更嚴格限縮,並要求衛福部應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明確告知再生醫療的實驗屬性與不確定性。
  • 強烈要求再生醫療法第二十四條衛福部應公開特管法下各醫療機構的療效、不良事件等醫療品質資訊,且應具體化,而非僅籠統統計,以保障病人選擇權。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反對再生醫療法第三條過早限縮異種異體細胞使用,認為應保留醫學研究的無限可能,待其經人體試驗並取得藥證後再用於治療。
  • 支持再生醫療法第七條將「再生醫療」修正為「再生技術」,認為其文字更為精確。
  • 解釋再生醫療法第八條例外條款適用於危急情況,且後續仍需取得藥證方能成為正規治療。
  • 在再生醫療法第二十四條,以病友身分說明癌症治療數據統計困難,建議衛福部可公布癌指數下降率或腫瘤縮小程度,並應著重不良事件統計。
  • 在再生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建議衛福部可先公布特管法案例報告,待實際運行後再蒐集更多數據進行分析,並可在提案說明中增加對數據要求的文字。
  • 支持再生醫療法第二十一條廣告限縮於醫療機構,認為較為嚴謹。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建議再生醫療法第五條審議會委員組成應更為多元化,廣納醫學、藥學、生醫、化學、醫學工程學及法律倫理學等專家學者,並可納入病友團體代表。
  • 建議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三條應增列「前項再生醫療製劑,屬藥事法第六條規定之藥品」以釐清法律定位。
  • 建議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五條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以確保品質。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附議邱議瑩委員,確認再生醫療法第五條審議會名稱雖為「審議會」,但內涵多為「諮詢」,僅附款許可為「審議」,此為上一屆討論共識。
  • 支持王正旭委員關於審議會組成和議事規定的修正動議,以加強規範。

林憶君 立法委員

  • 建議再生醫療法第五條審議會委員組成應更明確,納入醫學、藥學、法律倫理學等專家,而非僅以「醫療科技」概括。
  • 建議再生醫療法第二十八條應將違反第九條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的罰則提升至20萬至200萬元,並對累犯施以更重罰則或有期徒刑。
  • 支持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五條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以確保品質。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建議再生醫療法第一條立法目的可先保留,待所有條文討論完畢再回頭處理。
  • 解釋再生醫療法第三條中,異體細胞治療已有國際核准案例,如歐盟和日本的Alofisel,以及美國的胰島β細胞移植等。
  • 同意再生醫療法第四條可納入「倫理規範」與「發展政策」的文字,但細節待議。
  • 澄清再生醫療法第五條審議會雖為「審議會」,但召集人仍為衛福部部長,最終決定權仍在衛福部。
  • 解釋再生醫療法第十四條中,GTP(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適用於客製化、小規模的細胞製備,GMP則適用於大規模製劑,並強調GTP已涵蓋實驗室結構與操作程序。
  • 反對再生醫療法第十四條王正旭委員關於藥商許可執照的修正,認為會造成醫療機構提供製劑如同賣藥的混淆。
  • 強調再生醫療法第二十一條廣告應限縮由核准醫療機構為之,以避免不肖業者租用醫師人頭進行不當廣告,因再生醫療風險高且新興,與一般醫療釋憲案情況不同。
  • 回應再生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特管法相關數據正在簽辦中,預計下週公布。
  • 說明再生醫療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法規較少累犯概念,多採按次連續處罰,並可沒入違規設備與製劑;涉及密醫行為則可依醫師法處以刑責。
  • 解釋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九條中「診治」範圍較「治療」廣泛,涵蓋診斷與治療一系列行為,較為完整。
  • 針對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九條弱勢群體同意公證議題,建議可採民間公證人以加快程序,但法院公證時間過長。
  • 說明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七條藥品安全監視計畫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並將檢視現有藥品安全監視處理方式。

劉越萍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司長

  • 建議再生醫療法第一條立法目的應以再生醫療行為規範為主體,強調安全、品質、有效性及維護病人權益,並普惠國民使用。
  • 澄清再生醫療法第三條中,人體試驗是最大的框架,製劑也需遵循藥事法規定進行臨床試驗,實質上即為人體試驗。
  • 解釋再生醫療法第八條的兩個例外情形:一是危及生命且無適當治療方法,採個案審理;二是本法施行前已核准的特管辦法再生技術,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免除人體試驗。
  • 說明再生醫療法第十二條新案申請機制,所有新案都將依新法申請,特管辦法則不再接受新案。
  • 解釋再生醫療法第十三條醫師資格,公告前會先制定草案並預告,流程已包含制定。
  • 承諾再生醫療法第十四條細胞操作將符合GTP規範,並將在立法說明中強化闡述,實驗室查核會符合ISO或食藥署認證。
  • 說明再生醫療法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需報告案例數、效果、不良事件等,但因癌症治療複雜性,數據分析公布困難,且涉及個資,不可能全部公開。
  • 澄清再生醫療法第二十五條嚴重不良事件通報機制,並說明特管辦法是3年一循環,新技術仍可依第十二條申請,不會阻礙發展。
  • 說明再生醫療法第二十八條罰則中,針對違反人體研究法的罰則比例原則,並解釋行政法規多採按次連續處罰,而非累犯加重。
  • 承諾再生醫療法部分條文的立法說明將於明日會議補上,並會強化對裁罰基準、廣告內容警語及長期追蹤機制的說明。

吳秀梅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 建議再生醫療製劑條例法案名稱維持「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以兼顧管理與促進產業發展。
  • 同意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三條增列「前項再生醫療製劑,屬藥事法第六條規定之藥品」,以釐清法律定位。
  • 同意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五條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即使藥事法已有規定,仍可納入本條例。
  • 解釋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九條有附款許可的規定,針對危急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且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可核予不超過5年的許可,期滿不得展延。
  • 說明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一條關於提供者合適性,相關細節將於子法規中詳細規定,並強調對個人資料的保護會依相關法規辦理。
  • 解釋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八條資料保存期限會依製劑種類不同而訂定,並涵蓋安全監視與長期追蹤機制。
  • 承諾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罰則的立法說明中,將強化裁罰基準的說明,考量違規情節與累犯等因素。

汪南均 法務部參事

  • 說明再生醫療法第六條中「委託」、「委任」、「委辦」等行政法用語的區別,建議統一使用「委託」較為恰當。

相關後續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一條 (立法目的) 經討論後保留,待明日會議續議。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三條 (定義) 經討論後保留,待明日會議續議。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四條 (推動計畫) 經討論後保留,待明日會議續議。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五條 (審議會) 經文字修正後通過,立法說明將於明日補上。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六條 (委託辦理) 採納王正旭委員修正動議並修正文字後通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七條 (人體試驗) 採納王正旭委員修正動議後通過,立法說明將於明日補上。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八條 (例外情形) 照院版通過,立法說明將於明日補上。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九條 (胚胎研究) 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十條 (獎勵補助) 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十一條 (執行規範) 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十二條 (核准登記) 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十三條 (醫師資格) 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十四條 (細胞操作機構) 經討論後保留,待明日會議續議。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十五條 (告知同意) 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十六條 (執行紀錄) 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十七條 (組織細胞來源) 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十八條 (細胞保存庫) 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十九條 (提供者倫理) 經討論後保留,待明日會議續議。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二十條 (告知事項) 照院版通過,立法說明將於明日補上。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二十一條 (廣告管理) 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二十二條 (廣告預審) 照院版通過,立法說明將於明日補上。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二十三條 (傳播業者責任) 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二十四條 (報告公開) 經討論後保留,待明日會議續議。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二十五條 (不良事件通報) 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二十六條 (停止終止執行) 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二十七條 (救濟措施) 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二十八條 (罰則一) 照院版通過,立法說明將於明日補上。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二十九條 (罰則二) 經討論後保留,待明日會議續議。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三十條 (罰則三) 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三十一條 (罰則四) 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三十二條 (罰則五) 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三十三條 (處罰主體) 照院版通過,民眾黨提案精神將納入立法說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三十四條 (施行細則) 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三十五條 (施行日期) 照院版通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案 (逐條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旨在健全再生醫療製劑的全生命週期管理,確保其品質、安全及有效性,並促進產業發展。
  • 核心議題包括製劑定義、分類、製造與販賣業者規範、查驗登記與有附款許可、組織細胞提供者的知情同意與倫理、招募廣告管理,以及安全監視與罰則。

相關爭議

  • 製劑法律定位:陳昭姿及劉建國委員建議第三條應明確增列「再生醫療製劑屬藥事法第六條之藥品」,以釐清法律定位。
  • 製造業者監製人員:陳昭姿、劉建國及林憶君委員建議第五條應明定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以確保品質。
  • 有附款許可重複核給:陳昭姿委員關切第九條有附款許可是否會重複核發,要求應以核給一次為限。
  • 弱勢群體同意公證:林月琴委員建議第十二條關於胎兒、無行為能力人等弱勢群體,其書面同意應經公證始生效力。
  • 安全監視資料可辨識性:陳昭姿委員建議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提供安全監視資料給許可證持有人時,應確保「無法辨識當事人」,以保護病人隱私。
  • 長期追蹤機制:林月琴委員建議增列第十八條之一,要求建立長期追蹤機制並經委員會審議追蹤報告,以強化上市後管理。

立法委員發言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建議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三條應增列「前項再生醫療製劑,屬藥事法第六條規定之藥品」,以明確其法律定位。
  • 建議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五條製造業者應明定「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
  • 就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九條有附款許可,關切是否會重複核給,並詢問「診治」一詞的適用性。
  • 就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二條,因與再生醫療法對應條文保留,故建議此條亦保留。
  • 就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七條,建議醫療機構提供安全監視資料給許可證持有人時,應確保「無法辨識當事人」,以保護病人隱私。
  • 支持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二十條罰則,但建議在立法說明中強化裁罰基準,考量違規情節、累犯及違法所得利益,從嚴認定。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就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三條,認為若立法說明已清晰闡述,院版即可。
  • 就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五條,支持劉建國委員意見,認為應明確將「專任藥師駐廠監製」入法,因畢業科系不代表擔任藥師。
  • 就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七條,支持其附帶決議,認為可使條文更完整。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就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三條,詢問增列「屬藥事法第六條之藥品」與立法說明之差異,若行政單位同意則支持增列。
  • 就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五條,質疑「監製」一詞對藥師在再生製劑藥廠角色的適用性,但若行政單位同意則支持增列。
  • 就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二條,因與再生醫療法對應條文保留,建議此條亦保留。
  • 就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七條,支持其附帶決議,認為可使條文更完整。
  • 就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八條之一長期追蹤機制,建議將此概念併入再生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的通報機制,不需另設新條文。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建議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三條應增列「前項再生醫療製劑,屬藥事法第六條規定之藥品」,以釐清法律定位。
  • 建議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五條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以確保品質。
  • 就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一條,建議增列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對自體細胞自行使用藥劑應有寬鬆判定。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就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二條,建議比照再生醫療法,弱勢群體書面同意應經公證程序。
  • 就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八條,建議明確長期追蹤機制,並將相關審議納入委員會運作。
  • 就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建議應建立長期追蹤機制,並確保有委員會審議追蹤報告,但同意將此概念併入再生醫療法第二十四條處理。

林憶君 立法委員

  • 就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五條,支持應將「專任藥師駐廠監製」明確註明於條文,以確保品質。

相關人員回應

吳秀梅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 建議再生醫療製劑條例法案名稱維持「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以兼顧管理與促進產業發展。
  • 同意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三條增列「前項再生醫療製劑,屬藥事法第六條規定之藥品」,以釐清法律定位。
  • 同意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五條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即使藥事法已有規定,仍可納入本條例。
  • 解釋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九條有附款許可的規定,針對危急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且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可核予不超過5年的許可,期滿不得展延。
  • 說明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一條關於提供者合適性,相關細節將於子法規中詳細規定,並強調對個人資料的保護會依相關法規辦理。
  • 解釋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八條資料保存期限會依製劑種類不同而訂定,並涵蓋安全監視與長期追蹤機制。
  • 承諾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罰則的立法說明中,將強化裁罰基準的說明,考量違規情節與累犯等因素。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解釋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九條中「診治」範圍較「治療」廣泛,涵蓋診斷與治療一系列行為,較為完整。
  • 針對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九條弱勢群體同意公證議題,建議可採民間公證人以加快程序,但法院公證時間過長。
  • 說明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七條藥品安全監視計畫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並將檢視現有藥品安全監視處理方式。
  • 建議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的長期追蹤機制應回歸再生醫療法處理,由醫療機構追蹤病人資料,而非販賣業者或製造業者,以避免個資問題。

相關後續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法案名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三條採納劉建國委員等3人修正動議後通過。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四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五條採納劉建國委員等3人修正動議後通過。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七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八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十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蘇巧慧委員附帶決議列入。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經討論後保留,待明日會議續議。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十七條照院版通過,蘇巧慧委員附帶決議通過。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十八條之一不予採納,其概念將併入再生醫療法第二十四條處理。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照院版通過,立法說明將於明日補上。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照院版通過,陳昭姿委員所提附帶決議將於明日處理。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照院版通過。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照院版通過。
  • 本次會議再生醫療法草案9案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9案均審畢一輪,明日早上9時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34301
卷/期/冊
113/43/1
發布日期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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