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特赦權與扁案爭議:聚焦不法所得、停審案件及保外就醫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5-1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總統行使特赦權後,未沒收不法所得及停審未定讞案件的處理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特赦的法律效力、犯罪所得的沒收、前總統陳水扁停審案件的爭議,以及其保外就醫的公平性。委員們對法務部部長缺席、特赦範圍、停審原因及保外就醫標準提出嚴厲質疑,法務部與司法院則強調特赦為總統職權,沒收不屬刑罰,且停審案件不在特赦範圍。會議最終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提供AI輔助系統績效報告,並將第二案臨時提案暫緩處理。
討論事項一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總統行使特赦後,該案未沒收之不法所得及停審未定讞案件之處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探討總統行使特赦權的法律界限與實務操作,特別關注特赦對未沒收之不法所得的影響,以及對停審未定讞案件的處理方式。
- 會議也深入討論了特赦的對象、範圍、程序,以及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與案件停審的適法性與公平性問題。
相關爭議
- 法務部部長蔡清祥缺席:多位立法委員強烈不滿法務部部長在關鍵專題報告時請假,認為其理由不足且藐視國會,尤其考量其即將卸任。
- 特赦範圍與效力:委員質疑特赦是否能適用於停審中或未定讞的案件,以及特赦是否會影響犯罪所得的沒收,對此官員強調特赦僅限確定案件,且不影響沒收。
- 停審案件的公平性:前總統陳水扁4件案件停審長達10至11年,委員質疑其以健康因素停審,卻能公開參與政治活動、直播甚至擔任訴訟代理人,嚴重違反司法公平性。
- 保外就醫的濫用:陳水扁已獲38次保外就醫展延,委員指控其屢次違反「四不」原則(不參與政治活動、不演講、不接受訪問、不碰政治),質疑法務部放任權貴享有特權,踐踏司法公信力。
- 追訴權時效問題:委員擔憂陳水扁案件的長期停審可能導致同案其他涉案人追訴期失效,形成司法漏洞。
- 特赦的政治考量:委員質疑特赦前總統貪污案的理由與過去特赦政治犯、人權受難者不同,認為此舉缺乏社會共識,恐對下一代教育及司法公正性產生負面影響。
- 法務部對特赦研議的被動性:委員質疑法務部至今未收到總統府關於特赦的正式研議指示,認為其對社會矚目議題的準備不足,或可能存在刻意規避責任的情況。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法務部部長蔡清祥缺席重要專題報告,認為其理由不充分且藐視國會。
- 要求法務部提交其針對各國赦免制度研究報告,並詢問法務部是否已收到總統府研議特赦的正式指示。
- 質疑前立法院秘書長假釋制度的公平性,並要求法務部對88招待所行政調查報告內容不實問題儘速提出補充報告。
- 要求司法院提供全國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停止審判案件的統計數據,以供制度研議參考。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支持總統特赦前總統陳水扁,認為特赦是總統基於政治判斷,在法律途徑窮盡後的專屬特權。
- 要求法務部檢討太魯閣號事件及普悠瑪事件遺骸再發現問題,制定更完善的SOP以平衡搜救與清理,避免對家屬造成二次傷害。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質疑前總統陳水扁案件是政治案件還是司法案件,並詢問特赦範圍是否包含所有涉案關係人。
- 關切前總統陳水扁海外凍結的7億元資產及未判決定讞案件的不法所得處理方式。
- 批評前總統陳水扁因病停審長達10餘年,卻能公開活動、擔任訴訟代理人,質疑停審標準的公平性,並指保外就醫制度已遭踐踏。
- 指出高雄監獄暴動受刑人訴求中曾提及陳水扁保外就醫特權,凸顯監所內公平性問題。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認同特赦為憲法賦予總統的專屬權力,行使與否由總統決定,各方不應干涉。
- 詢問法務部是否已就特赦議題進行內部評估,以及特赦程序所需時間與不同法律效果(免刑或罪刑無效)。
- 建議法務部參考國際經驗研擬更嚴謹的特赦配套,並呼籲理性討論以減少社會對立。
- 關切外役監受刑人逾期未歸事件,詢問通報、緝捕流程及對脫逃者的懲處措施,並建議法務部持續精進外役監管理。
謝龍介 立法委員
- 指控司法院與蔡英文總統共謀,透過特赦與長期停審幫助前總統陳水扁脫罪。
- 質疑停止審判期間追訴權時效是否繼續進行,並批評司法院秘書長對此基本法律問題回答不清。
- 批評前總統陳水扁因病停審卻能參與多種公開活動,質疑法官認定標準及司法院行政管考機制。
- 要求法務部說明檢察官為何未聲請法院繼續審理前總統陳水扁的停審案件。
- 要求法務部提供前總統陳水扁4個停審案件中所有不法所得的羅列數目。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質疑蔡英文總統特赦前總統陳水扁貪污案對下一代教育的負面影響,批評司法人員不敢直言。
- 指出前總統陳水扁的龍潭購地、陳敏薰買官、海角7億、二次金改等貪污案,並詢問停審中的案件是否在特赦範圍內。
- 批評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期間參與政治活動、接受提名等行為,已違反法務部所訂「四不」條件,斥責法務部與司法院放任權貴。
- 擔憂前總統陳水扁案件的長期停審可能導致其他共犯追訴期失效,質疑法務部放水。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特赦前總統陳水扁貪污案的理由,是否符合過去特赦政治犯、人權案件或情輕法重的精神,認為其正當性不足。
- 建議蔡總統或未來賴清德總統,應待前總統陳水扁4個停審案件定讞後再一併特赦,以確保特赦正當性。
- 呼籲司法院儘速重啟前總統陳水扁的停審案件,並對其不符保外就醫要件卻能公開活動的狀況提出質疑。
- 詢問法務部關於全國性減刑的可能性及原因,特別是監所人滿為患是否為考量因素。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黨吳宗憲委員公然以政治力干預司法個案,要求外交部具狀向檢方爭取不起訴,強調司法獨立自主的重要性。
- 釐清特赦制度的法律規範,包括特赦限於罪刑確定案件、免除刑之執行而非免除罪、不溯及既往,且不影響犯罪所得沒收。
- 列舉台灣歷任總統行使特赦的案例,強調特赦是憲法賦予總統的專屬職權,不分黨派。
- 引用美國、韓國、英國、日本等國的特赦制度,說明各國元首皆擁有特赦權,且通常不受國會或司法干預,呼籲社會回歸制度面討論。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蔡總統若特赦前總統陳水扁,尤其若採罪刑皆赦,恐使其有機會再參選,背後存在嚴重政治考量。
- 批評司法院對法官獨立審判權力缺乏節制,質疑前總統陳水扁案件長期停審的合理性,動搖司法公信力。
- 嚴厲譴責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放任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期間多采多姿的活動,認為其行為破壞司法程序,是台灣司法之恥。
- 要求法務部提供前總統陳水扁38次保外就醫展延的許可函及理由,以釐清責任歸屬。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同特赦為總統專屬權力,且赦免法第三條賦予總統在不同案件中行使不同程度特赦的裁量高度。
- 確認特赦不影響犯罪所得的沒收,因沒收非刑罰而是獨立處分,已執行沒收的財產不會被拿回。
- 主張前總統陳水扁案件因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認定標準不同,造成藍綠爭議,法院無法解決,故總統應行使特赦以解決社會爭議。
- 呼籲法務部正視中國「上頭電子煙」中麻醉藥物「依托咪酯」的濫用問題,防止其成為大麻替代品並造成成癮性。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澄清媒體對其「干預司法」的報導為斷章取義,強調建議外交部具狀給檢察官不予追究是司法實務常見模式,不構成政治干預司法。
- 確認特赦不影響犯罪所得的沒收,即使總統特赦前總統陳水扁,其犯罪所得仍會被沒收,並不受信賴保護原則影響。
- 質疑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的公平性,認為其標準與一般受刑人不同,傷害司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並認為法務部應承擔最終認定責任。
- 追問法務部關於死刑執行規則的修改進度,要求其兌現部長承諾,修正規則以避免死刑犯以同一原因不斷聲請大法官解釋拖延執行,防止行政權實質廢死。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38次,屢次違反「四不」條件,卻能參與政治活動、主持節目,視法律於無物,形成「一個台灣兩個世界」的荒謬現象。
- 質疑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對陳水扁的保外就醫管理失職,認為其放任行為已讓法律尊嚴掃地。
- 關切總統蔡英文在卸任前是否特赦陳水扁,並質疑若僅為「測風向」而不願負責,將把燙手山芋留給新任總統。
- 指出蔡英文總統執政8年來,司法改革民調滿意度始終敬陪末座,呼籲法務部與司法院捍衛法律人尊嚴,重建國人對司法的信心。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確認法務部至今未收到總統府關於特赦的正式研議指示,並指出總統可直接宣布特赦而無需法務部研議。
- 認為若蔡總統在520前特赦前總統陳水扁,總統府需一肩擔起所有政治責任,且法務部若參與研議亦將共同承擔歷史罵名。
- 比較歷任總統特赦案例,指出特赦應具備對多元文化、民主法治或人文關懷的正面意義,質疑特赦陳水扁的理由與貢獻。
- 呼籲蔡總統在卸任前不要做出錯誤決定,若特赦陳水扁涉及政治利益交換,將是社會不樂見的結果。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建議法務部應主動整理特赦相關資料並提供給新任部長及行政院長,以利總統諮詢時能有正確資訊。
- 強調王光祿案特赦的正當性,因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不符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
- 批評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不符要件,卻能享有特權,而其他受刑人即使病重也難獲准,呼籲讓總統了解此種不公現象。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確認法務部至今未收到總統府關於特赦的正式研議指示,但總統可自行宣布特赦。
- 詢問特赦的司法意義及其傳達給社會的訊息,並確認特赦會影響確定判決效力,但這是憲法賦予總統的特別權力。
- 釐清特赦僅適用於確定判決,不影響停審中或未判決確定的案件,這些案件仍需依法程序進行審查,以消除社會疑慮。
相關人員回應
吳三龍 司法院秘書長
- 關於總統特赦權的描述及特赦是否影響司法判決,均表示尊重總統職權或委員說法。
- 說明沒收為獨立於刑罰之外的法律效果,不具刑罰本質,因此不因特赦而受影響。
- 強調未定讞或停審案件是否繼續審判屬於審判核心事項,基於審判獨立,由個案承審法官本於權責判斷,司法行政不宜逾越干預。
- 回應前總統陳水扁案件停審原因為疾病不能出庭,但未統計全國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停審的案件數。
- 對於委員質疑陳水扁身體狀況與停審合理性,仍堅稱屬個案法官權責,並遵循司法行政分際。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確認總統依法行使特赦權,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但法務部目前未收到總統府任何正式指示研議特赦。
- 解釋特赦有兩種法律效果:免除刑之執行或罪刑宣告無效(情節特殊),但沒收非刑罰,不受特赦效力影響。
- 說明特赦不適用於停審或未判決確定案件,因特赦前提為受罪刑宣告判決確定。
- 回應前總統陳水扁已確定案件的罰金與沒收部分幾乎執行完畢,海外凍結資產約7億元,多數與未確定案件相關。
- 說明假釋制度有外部委員會審議,但承認假釋權力有很大一部分掌握在行政部門,並承諾將儘速公布88招待所行政調查補充報告。
- 針對太魯閣號事件遺骸再發現,表示法務部已修正重大相驗案件要點,制定SOP以改善檢察官與行政機關的協調與贓證物交接。
- 回應外役監脫逃事件,說明監獄通報警政署M-Police及地檢署的SOP,並表示正研議提高脫逃罪刑責及引進AI科技加強管理。
- 確認檢察官在訴訟法上為當事人,有提請法官注意停審原因是否消滅,但未明確說明是否正式聲請繼續審判。
- 回應保外就醫展延需依規定提出醫院證明及訪視報告,但醫療報告僅為參考,准否判斷由矯正署權責機關決定,非拘束性。
- 說明死刑執行規則已進行文字修正並預告程序,但實質內容自2005年起未有重大變動,並非近年才增加障礙以實質廢死。
李釱任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補充說明裁定停審的案件應不只前總統陳水扁的4個案件,全國應有許多此類案件。
- 表示馬前總統的三中案是否裁定停審或實質停審,需再查證。
相關後續
- 法務部需將其參酌各國立法例所做的赦免制度研究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司法院需會後提供全國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停止審判案件的統計數據。
- 法務部需儘速公布88招待所行政調查補充報告,說明警政署隱匿或高檢署放水問題。
- 法務部需在今天下班前將前總統陳水扁4個停審案件所有不法所得的羅列數目送交委員會。
- 法務部需將前總統陳水扁38次保外就醫展延的許可函及相關刑事理由,在可提供範圍內提交司法委員會,供各委員參考。
討論事項二
法務部於今年4月24日及5月2日,就「如何簡化偵查、審判訴訟程序與書類製作」議題,向本委員會提報藉由「110-112年三年期之檢察機關AI智慧輔助系統」建置,可利用AI系統1.生成酒駕類型書類初稿等案 (臨時提案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法務部耗資3,169萬2,000元建置的AI智慧輔助系統與遠距視訊解送制度的實際執行成效,以及是否有效減輕基層檢警工作負荷。
- 委員關切該系統的具體績效數據、未來精進方向,並探討輕微竊盜案件利用遠距視訊偵訊告訴人的可行性,以及視訊設備穩定性問題。
相關爭議
- AI系統績效不彰:委員質疑法務部AI系統耗費巨資但績效不彰,且未提供具體統計數據證明成效,導致公帑使用效益受質疑。
- 數據提供問題:法務部曾向國科會提供相關績效數據,卻未向立法院委員會提供,引發委員不滿。
- 輕微案件遠距偵訊標準:委員提出輕微竊盜案件利用遠距視訊偵訊告訴人的可行性,但有委員擔憂「輕微」的判斷標準難以界定,恐影響案件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指出法務部AI系統建置花費3,169萬2,000元,但績效報告中缺乏具體統計數據,無法評估成效。
- 要求法務部在短時間內提供給國科會的相同績效數據,並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及精進報告。
- 建議研議輕微竊盜案件利用遠距視訊偵訊告訴人,以縮短偵查時程、提升緩起訴或職權處分件數。
- 關切遠距視訊硬體設備穩定性與便捷性,要求定期檢討並提出提高政策執行成效的具體措施。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支持提案本意,認為應減輕基層司法人員負擔,提升AI及遠端視訊品質與效率。
- 詢問法務部為何將數據提供給國科會卻未提供給本委員會召委。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同提案方向是為訴訟經濟及減緩司法人員壓力,但對「輕微竊盜案件」的判斷標準有疑慮,認為可能下放過多判斷權給基層警員。
- 認為視訊偵訊與書類簡化是兩件事,且不必然能提升緩起訴案件數,建議提案文字可再修正。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建議給予法務部較長的時間來提供數據,例如一週,以利行政作業。
- 同意法務部對提案文字的修正建議。
相關人員回應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解釋AI計畫因涉及國科會基金,需定期向國科會陳報成果績效,並非刻意不向立法院報告,若有要求可提供。
- 表示提供數據需一定作業時間,希望委員能給予寬限,並同意在一週內提供數據。
- 同意提案文字的修正建議。
郭永發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建議修正臨時提案的文字,包括將「建構」改為「達成」、「系統」兩字刪除、內勤視訊開始日期修正為111年12月1日,並將「符合預設案件類型的案件數」改為「試辦案件的件數」,「實際採用」後加「視訊解送」四字。
相關後續
- 法務部須於本週內將提供給國科會的AI智慧輔助系統績效數據提供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有委員。
- 法務部須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及精進報告,內容應包含輕微竊盜案件遠距視訊偵訊可行性及視訊設備穩定性等具體措施。
- 臨時提案第一案依照法務部建議修正後的文字通過。
討論事項三
委員羅智強等6人,有鑑於本委員會議事過程屢遭不當干擾,個別委員未經主席允許即使用麥克風,或是刻意影響其他委員發言。建請立法院總務單位,針對本委員會麥克風,設置相關靜音裝置 (臨時提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討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事過程中的秩序維護問題,特別是針對委員未經允許使用桌上型麥克風,影響其他委員發言的狀況。
- 提案建議設置麥克風靜音裝置,以供主席維持議場秩序,提升國會形象與議事順暢。
相關爭議
- 議事干擾與主席權力:提案委員認為議事屢遭不當干擾,主席難以維持秩序,故建議設置靜音裝置;反對者則認為主席應憑藉主持功力維持秩序,不應透過技術手段限制委員發言。
- 國會形象與言論自由:提案方認為設置靜音裝置有助於維護國會形象與品質;反對者則認為此舉是「閹割」委員發言權利,限制言論自由,與民主精神相悖,並質疑其針對性。
- 委員會文化與傳統:反對者指出各委員會皆有其獨特議事文化與傳統,不應因一時衝突而改變,且其他委員會雖無桌上麥克風,仍可透過無線麥克風發言。
- 議事紀錄與透明公開:反對者強調桌上麥克風有助於議事人員精準記錄及網路直播收音,確保國會透明公開,設置靜音裝置恐影響此功能。
- 國會改革的雙重標準:有委員質疑國民黨一方面提案要求國會議員自律(麥克風靜音),另一方面卻阻擋民進黨提出的國會改革方案中關於議員自律的條款審查,形成雙重標準。
立法委員發言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建議為委員會桌上型麥克風設置靜音總開關,以避免委員未經主席允許即發言,影響議事順暢。
- 強調此舉並非拆除麥克風,而是在需要時(如黨團協商)可開啟,平時則關閉,委員可使用質詢台麥克風發言。
- 表示願意接受自律方式,若委員能自我約束,主席同意後再使用麥克風,則可延後此提案,但若無法約束,仍會再提出。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此提案,認為議事攻防與爭執是國會常態,不應以靜音裝置限制委員發言。
- 質疑此舉有針對性,並認為主席應憑藉功力維持秩序,而非透過技術手段。
- 指出國民黨過去在院會中常使用麥克風干擾議事,若要限制,應先從院會開始。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附和莊委員意見,認為設置靜音系統會開惡例,恐導致其他委員會及院會也比照辦理,甚至需設置訊號遮斷系統,沒完沒了。
- 強調議事討論難免有情緒,不應精簡討論過程,所有委員發言都應接受社會檢驗,不應被封殺。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各委員會皆有其議事傳統與文化,不應因一時衝突而做出針對性決定。
- 強調桌上型麥克風有助於議事人員精準記錄法案文字與預算數字,並確保國會透明公開,不應被消音。
- 質疑此提案涉及國會議員自律,但國民黨卻阻擋民進黨提出的國會改革方案中關於議員自律的條款審查,有雙重標準之嫌。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認為此案表決將「很難看」,建議先協商撤案。
- 指出少數黨在審查過程中的杯葛是天經地義,不應被限制。
- 批評國民黨過去曾違反議場規定攜帶麥克風,認為若要規範,應先從國民黨宣示改邪歸正開始。
- 認為設置桌上型麥克風是進步,應推廣至所有委員會,而非設置靜音裝置。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認同議場應有次序,並指出國民黨在朝野協商後已不再攜帶麥克風進入議場。
- 強調議事需有次序,如同院會質詢有時間限制,不應無限制發言。
- 批評民進黨過去曾有更激烈的議事行為(如鐵鍊、堆椅子),認為現在的討論是為了維護秩序。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堅決反對設置麥克風靜音裝置,認為此舉是「閹割」委員發言權利,涉及國會尊嚴與民主精神。
- 強調主席應憑藉公正主持功力維持秩序,而非透過技術手段限制發言。
- 重申桌上麥克風對議事紀錄精準性、國會透明公開及委員履行職責的重要性。
- 質疑國民黨一方面提案要求國會議員自律(麥克風靜音),另一方面卻阻擋民進黨提出的國會改革方案中關於議員自律的條款審查,形成雙重標準。
謝龍介 立法委員
- 建議先休息協商,讓提案人與召集人討論,認為有協商空間,也許可觀察或有其他作為。
- 認為民進黨確實干擾次數較多,但仍應尊重言論自由,不應過度限制。
- 指出兩個發言台本身就可消音,可作為協商基礎。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二案經委員協商溝通後,提案人羅智強委員同意將提案延後,暫不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4501
- 卷/期/冊
- 113/45/1
- 發布日期
- 2024-06-0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