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農村再生條例修正草案:聚焦基金規模與運用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5-15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農村再生條例」多個修正草案版本,核心議題為農村再生基金的規模增列、基金用途的擴大,以及與國土計畫的銜接。行政部門對增列基金金額表示依財政紀律法有所疑慮,並承諾將透過行政程序持續爭取經費。會議最終決議第二條及第十五條修正草案通過,第七條因經費與財政紀律法爭議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聚焦於「農村再生條例」的修正,包含將主管機關名稱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為「農業部」,以及最重要的「農村再生基金」規模調整(從現行 1,500 億元提高至 3,600 億元或 4,500 億元),並擴大基金用途與其執行規劃體系,以因應氣候變遷及接軌國土計畫新制。
- 會議亦討論農村再生基金在 116 年度將用罄的現況,以及如何確保農村再生計畫的永續經費來源,並使其與國土計畫法有效銜接,提升農村調適能力與發展。
相關爭議
- 基金金額增列與財政紀律法衝突:立法委員提案將農村再生基金規模大幅提高,但農業部及主計總處表示,此舉可能違反《財政紀律法》第 7 條「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的規定,導致行政部門難以執行。
- 經費來源的穩定性:委員們擔憂若不修法明定基金規模,未來經費爭取將面臨不確定性,行政院可能不予支持,影響農村再生計畫的持續性;農業部則強調會循行政程序,以中長程計畫方式向行政院爭取預算撥補。
- 基金用途的彈性與具體性:委員提出應擴增基金用途,涵蓋土地利用、農宅、生活、生產、生態、文化及景觀空間規劃等,以因應新挑戰及青年返鄉需求,行政部門對此方向原則同意但強調已積極進行中。
- 國土計畫法實施對農村發展的影響:委員關切國土計畫法實施後對農村土地使用分區的限制,可能阻礙農村發展,農業部則回應將透過通盤檢討機制及與內政部協商解決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農村再生條例第 7 條及第 15 條,以因應國際環境變遷、極端氣候影響及農村再生基金即將用罄的挑戰,旨在推動農村更新、社區公約及韌性發展,並接軌國土計畫新制。
- 強調政府過去政策核心多集中於農業、農地及農民,農村發展常被忽略,造成城鄉發展失衡,應由農業部負責農業發展地區的永續治理權。
- 主張應將現行條文中的 1,500 億元基金框架拿掉,不訂定具體金額,讓農業部能每年依財政狀況循預算程序爭取經費,避免每年像乞丐般拜託行政院。
- 建議修正農漁會選罷法第 11 條,禁止候選人抄錄、攝影、影印選舉人名冊,並建立銷毀機制,以保護會員個資,避免資料外洩遭詐騙利用。
- 呼籲農業部應調漲公糧收購價格,強調物價及生產成本上漲,13 年未調漲不合理,並將在協商時爭取支持。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改農村再生條例第 7 條,建議將基金規模從 1,500 億元擴增至 3,600 億元,並在 10 年內分年編列預算,以翻轉農村形象,吸引年輕人根留農村。
- 指出農村再生計畫對於提升農村景觀、生態維護、特色產業文化及活絡經濟活動具有顯著成效,特別是雲林縣在推動農村再生方面取得豐碩成果。
- 關切國土計畫法實施後對農村土地使用分區的限制,認為應暫緩實施,待所有配套措施完善後再推動,以避免農村發展受限。
- 質疑農業部不支持調高公糧收購價格,強調物價及基本工資上漲,農民殷切期盼。
- 要求農業部承諾持續支持養豬產業升級,爭取續辦下一階段補助計畫,因雲林縣仍有約 7 成豬舍未改善。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質疑農業部對於農村再生基金增補金額的主張不明確,要求農業部務實提出具體評估金額,而非實問虛答。
- 強調氣候變遷導致農業災損常態化,要求農業部將蟲害、病害及動物入侵造成的損害納入天然災害救助範圍,並研擬更合適的防阻方法,而非僅依賴電網補助。
- 建議農業部應將智慧農業重點放在智慧化、精準化,提升產能,並掌握種源基因定序(分子育種)為主軸,發展調適科學以因應極端氣候,找出耐寒、耐熱、耐旱等適應物種。
- 主張農業部應化被動為主動,要求各縣市在農損發生時即時聯繫中央,啟動災損評估與主動補助,而非等待民怨沸騰。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農村再生條例第 7 條及第 15 條,建議將基金規模提高至 4,500 億元,並在 20 年內分年編列預算,以確保農村再生計畫的持續推動。
- 分享高雄市農村再生計畫的豐碩成果,如旗山糖廠社區的金牌農村、六龜新發社區的山茶研發及旗山圓富社區的咖啡廳等,強調農村再生計畫的重要性。
- 建議農業部在農村再生補助中避免僅做彩繪牆、塗鴉牆等與地方連結性低的項目,應與地方文化及特色產業結合。
- 關切荔枝椿象防治問題,要求農業部說明停止收購卵片政策的原因,並提出除了化學及生物防治外的新方法,強調應推動大區域防治。
- 批評林業署推廣油炸荔枝椿象的作法不恰當,認為此舉本末倒置且可能涉及違法,要求農業部督促相關單位避免此類宣導。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指出農村再生基金的關鍵在於政府持續撥補,而非條文上調高固定額度,強調政府過去已持續撥補,足以支應計畫需求。
- 認為若立法院強行通過提高基金額度的修正案,可能違反《財政紀律法》第 7 條規定,且有侵犯行政權之虞,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並透過督促政府持續撥補來確保經費。
- 呼籲農業部就公糧收購價格問題提出完整方案,強調政策目標應為農民長遠收益,並要求於 1 週內提交報告。
- 關切猴害問題,要求農業部研擬更積極的防治方案,而非僅依賴電網或事後保險,並要求於 1 週內提出完整方案。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支持農村再生基金推動各項計畫,但強調基金應有除政府撥補外的其他收入來源,以實現永續經營,避免坐吃山空。
- 質疑農村再生基金無償借款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和農業發展基金的機制,建議農業部參考其他基金計息規定,提高資金運用效能,並要求提供償還計畫。
- 關切漁業發展基金規模過小,僅佔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的萬分之 3 至 5,且漁業署預算偏低。
- 要求農業部給予新竹漁港更多資源,進行一次性清淤,並規劃後續年度維護預算,以改善漁港淤積嚴重問題。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農村再生條例執行 14 年來成果豐碩,基金將於 116 年度用罄,故修法增加基金規模具有必要性。
- 反駁農業部引用《財政紀律法》作為反對修法理由,認為此法不應限制立法委員提案增加經費的權利,且農村再生基金來源已明定為「政府逐年編列預算之撥入」,與財政紀律法無牴觸。
- 呼籲農業部應支持調漲公糧收購價格,因 13 年未調整,物價及基本工資上漲,對農民不公平。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切農村再生基金將於 116 年用罄,強調基金對農業縣農村建設的重要性,並支持未來持續以公務預算撥補基金。
- 反映國土計畫法與農村發展條例對接問題,特別是庄頭內農地被劃為農 1 區的異常情況,導致土地使用不俐落,要求農業部檢討調整。
- 關切朴子肉品市場升級計畫延宕,導致農會及承銷戶損失,要求加快興建進度,並延長對農會的補助,以彌補因行政程序拖延造成的損失。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質疑農村再生計畫在地方執行時,中央是否僅為消耗預算而非真正輔導,並反映人口老化、行政核銷嚴格、傳承困難及輔導員指導不力等問題。
- 建議農村再生計畫應設立單一窗口輔導、簡化流程、協助解決人力問題及提高社區提案意願。
- 認同修正條文能讓農村再生規劃體系更明確,有助於未來執行,並強調國土計畫法實施後應有對接配套措施。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指出立法委員提案直接增加基金預算恐違反《財政紀律法》,導致農業部無法執行,建議透過中長期計畫向行政院爭取公務預算支應,以確保財源無虞。
- 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農業部延續農村再生計畫,並確保每年預算規模不低於現行 100 億元,且擬定中長期計畫至第 5、6 期。
- 支持調整農村再生整體計畫規劃體系,增加農業活化、調適轉型措施等,認為有助於農村再生發展。
- 要求農業部針對農再基金各期 6 項指標,訂定明確目標值,以利管考,並改善就業機會創造等績效不佳問題。
- 關切綠色和平組織對臺灣遠洋漁業的不實指控,要求漁業署積極協助漁會採取法律行動,並研議對其募款活動進行管制。
陳冠廷 立法委員
- 認同農村再生基金需提高,因農村房舍老舊翻新迫在眉睫,認為提案提高至 3,600 億或 4,500 億元對農村幫助甚大。
- 質疑農業部無法找到每年增加 105 億元財源的說法,並強調農業部應整體思考農村再生條例的修法,不只預算,也包含法條的過時及產權問題。
- 呼籲農業部應全面解決農村閒置土地與老舊房屋問題,若不動到法規即可處理,則應積極推動,並與內政部共同討論地籍與產權界定。
相關人員回應
陳駿季 代理部長 農業部
- 同意將條例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以因應組織改造。
- 對於委員提案上修農村再生基金規模至 3,600 億或 4,500 億元,表示依《財政紀律法》規定,法律案增加政府歲出需指明資金來源,且立法機關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故本部無法支持直接於條文內明訂金額。
- 說明農村再生基金 1,500 億元已於 109 年度撥補完成,至 113 年 2 月底基金餘額約 497 億元,足以支應 113 至 116 年的 432 億元經費,並強調未來基金不足時,將循行政程序提報中長程計畫爭取公務預算撥補。
- 同意修正草案第 7 條調整農村再生總體計畫規劃、擴增基金用途及增加農業活化調適轉型場域等方向,認為符合現行推動方向且使條文更明確。
- 同意第 15 條增訂全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之擬訂,認為有助於農村規劃體系從全國性到社區機制的調整,有利於計畫執行。
- 承諾將持續推動農村再生計畫,並積極向行政院爭取經費,確保農村發展不中斷。
- 對於委員關切農漁會選舉人名冊個資保護問題,承認現行銷毀機制缺乏監督是漏洞,承諾將檢討《農漁會選罷法》第 11 條,提出方案確保公平性並保護個資,禁止抄錄、攝影等複製行為,並於 1 週內提出方案,1 個月內完成預告程序。
- 承認林業署推廣油炸荔枝椿象的作法不恰當,已要求停止,並表示非可用食材不應推廣為料理。
- 針對公糧收購價格,表示支持確保稻農收益,但認為提高收購價格非最好方法,將規劃完整政策支撐民間自營糧價格,並承諾於 1 週內提出完整方案與社會溝通。
- 針對猴害問題,承諾持續推動電圍網及搭配農業保險,並將於 1 週內提出完整方案,加強高經濟價值作物及高風險區的防治。
高仙桂 副主任委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
- 表示尊重農業部對於農村再生條例修正草案的意見。
- 說明國發會已於 2 月通過農村再生實施計畫(113-116 年),總經費 432.2 億元,目前農村再生基金餘額 497 億元仍足以支應。
邱碧珠 專門委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
- 重申《財政紀律法》第 7 條規定,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正法律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以避免政府資源配置僵固,影響彈性運用。
- 說明農村再生計畫每年依行政院核定計畫滾動檢討執行方式及經費需求,並據以編列預算,政府會持續給予支持。
- 指出農村再生基金 1,500 億元已撥足,若將現行條文中的 1,500 億元刪除,不影響實務運作及現狀。
- 建議若要修正基金不足時的文字,應避免「只要不足即啟動撥充」的誤解,可修正為「後續由政府視基金的財務狀況,編列預算撥充之」。
張致盛 署長 農業部漁業署
- 回應彰化文蛤養殖品質因漁業青年返鄉而大幅提升,但陸域風電振動及音頻對文蛤生長影響目前無相關文獻,將責成水試所進行研究。
- 針對綠色和平組織對臺灣遠洋漁業的不實指控,表示目前影片尚未下架,已在研議協助漁會採取法律手段,並將整體研議相關方法與策略,以維護遠洋漁業形象。
江文全 代理司長 農業部畜牧司
- 說明農業部正在規劃支持養豬產業升級的第二期計畫,並表示將提供書面報告給委員。
相關後續
- 「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照委員張嘉郡等人提案通過。
- 「農村再生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照委員邱議瑩等人及委員楊瓊瓔等人提案通過。
- 「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因經費規模與財政紀律法爭議,保留送院會協商。
- 審查報告將提報院會討論,並須交由黨團協商,由主席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通過條文相關法律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4601
- 卷/期/冊
- 113/46/1
- 發布日期
- 2024-06-0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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