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環委員會審查工會法、勞基法及中高齡就業促進法草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5-13
LawTrace 法律歷程:工會法、勞動基準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法案,包括「工會法」修正草案,聚焦警消人員組工會權益;「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討論強制退休年齡延後;以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正草案,旨在促進中高齡者就業。會議中委員與政府官員就各法案的核心問題、爭議點及實施成效進行了深入討論,勞動部、銓敘部等單位就相關提案提出官方立場與建議,部分議題將持續研議或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核心為明訂消防員及警察得依工會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以保障其勞動權益,回應長期以來警消人員爭取結社自由的訴求。
- 討論內容涵蓋公務人員團結權與協商權的行使,以及與公務人員協會法體系之間的適用關係。
相關爭議
- 警消人員身分屬性與結社法律適用:政府部門(勞動部、銓敘部、內政部、人事行政總處)主張警消人員具公務員身分,與國家為公法上職務關係,不宜適用工會法,應依公務人員協會法保障其權益,避免將公務人員體系撕裂。
- 公務人員協會法功能與工會法權利落差:委員普遍認為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功能不足,無法提供與工會同等的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及爭議權,導致警消權益保障不足,促使基層警消訴求組工會。
- 罷工權爭議:政府部門對警消人員行使爭議權(罷工權)持保留態度,認為其職務攸關公共利益及民眾生命安全,恐影響社會秩序;部分委員則建議可借鏡他國經驗,限制罷工權但保障其他權利。
- 修法進度與政府誠意:委員批評政府在警消組工會議題上長期拖延,即使有提案也因屆期不續審而無疾而終,質疑政府未積極面對基層訴求。
- 地方消防局意見:消防署表示有18個縣市消防局不同意納入工會法組工會,但委員質疑此為內部調查,未反映基層消防員真實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明訂消防員得依工會法組工會,以保障權益。
- 批評政府作為最大雇主,卻反對公務人員組工會,認為公務人員福利不如勞工。
- 主張警消人員勞動權益應獲保障,不應因身分問題而受限。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工會法,確保警消人員有籌組及加入工會的權利,以回應其爭取合理勞動權益的訴求。
- 引用憲法及國際公約,強調人民結社自由,批評現行法律禁止警消組工會是不公。
- 指出警消人員面臨高風險、殉職自戕等問題,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沒誠意」且門檻過高。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工會法,明定警察及消防員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並僅限於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以落實憲法保障及國際公約意旨。
- 指出韓國已開放消防員組工會,呼籲台灣不應落後。
- 質疑職安署對國營事業防爆電器設備採購資料調查不力,存在廠商偽造文書及職安署未核對資料的問題,要求進行調查。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指出消防員勤務繁雜、人力吃緊、工作危險且高殉職率,應有完整勞工權益架構。
- 質疑政府有無針對消防員罷工權進行社會溝通及民意調查。
- 強調工會組織成員均為基層,能有效對等協商,協會法則有長官參與,協商籌碼不對等,應審視協會法協商機制是否完備。
廖偉翔 立法委員
- 指出警消業務繁雜、過勞、高殉職率、工時過長等問題根源於無法為自己發聲。
- 詢問勞動部長個人是否同意消防員組工會,並批評銓敘部在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上進度緩慢。
- 要求新任內閣將解決警消組工會問題列為優先事項。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強調不能讓消防弟兄的權益保障停留在「今日公祭、明日忘記」,政府應提出更周延的立法保障辦法。
- 質疑政府若認為工會法不可行,應提出其他可行且能保障權益的替代制度,而非無限期拖延。
- 指出公部門對爭議權的保留是最大癥結,認為缺乏爭議權會使協商籌碼不足。
- 批評消防署僅調查局長意見,未詢問基層消防員心聲,導致權力不對等及下情無法上達。
涂權吉 立法委員
- 支持放寬消防員組織工會,認為教師可組工會,消防員亦應可,但可列入不得罷工條款。
- 批評民進黨過去八年執政未推動消防員組工會,僅在消防員陳情後提出協會法,且後續無進展。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嚴正譴責消防署要求立法委員撤回支持消防員組工會提案的行為,認為極為不妥。
- 指出消防員組工會是長期訴求,顯示現有制度保障不足,應借鏡南韓經驗,開放消防員組工會。
- 要求政府若反對組工會,應提出能滿足消防弟兄需求的更好替代方案。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關切明揚大火後消防署在化學雲資訊即時性、有害物質動態調整及企業停工規定上的精進措施。
- 建議消防署應要求工廠在有害物質更動時即時登錄,而非僅半年一次。
- 主張消防法應將企業不改善減災導致的停工規定從「得停工」改為「應停工」,以強化執法。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批評消防署對消防同仁組工會持不支持立場,且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進度緩慢,導致問題長期未解。
- 要求消防署在一個月內提出具體作法回應消防同仁的結社權、協商權訴求。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為多個工會法修正版本挑戰公務人員協會法,顯示協會法存在不足或實施困難。
- 指出警消連協會組成都很困難,才會轉而訴求組工會。
- 擔憂若工會法先通過而勞資爭議處理法未同步修正,可能導致警消工會取得罷工權,造成國家治安及救災空窗期。
- 建議工會法審議應等到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一併討論,或在工會法修正時將相關人員的罷工權禁止行使入法。
盧縣一 立法委員
- 質疑僅修正《工會法》賦予消防員組織工會權利,卻未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是否會產生法律競合困難。
- 詢問我國警消人員在籌組工會、團體協約權、協商權上,相較其他國家是否處於不利地位。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政府對警察與消防員權益相當重視,支持其團結權與協商權,但其公務人員身分涉及公務人員體系法令,與勞工不同。
- 建議朝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予以保障,以強化其結社權及協商權,並擴大協商事項範圍。
- 認為警消人員爭議權(罷工權)需審慎評估,因其工作涉及高度公共利益,可能影響社會大眾安全。
- 表示將持續與銓敘部、內政部、人總等跨部會協商,儘速推動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以更寬鬆的方向保障警消權益。
鄒子廉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 針對廠商登錄防爆電器設備型式檢定資料不符的問題,已發現申芳公司申報系統時多增加未經TS認證型式,涉及違反TS制度,已移送地檢署偵辦偽造文書。
- 強調國營企業安全衛生檢查標準高,勞動部與各部會設有減災平臺,針對重大案件進行檢討。
蕭煥章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表示目前有18個縣市消防局不同意納入工會法組工會,1個同意但限制罷工權,3個保留態度。
- 指出消防署正積極從裝備器材充實、強化管理系統及建構組織安全文化三方面提升消防安全。
- 說明消防法已修正納入職業安全專章,並已報行政院審查,另有5年105.323億元的中程計畫提升裝備、訓練及安全文化。
- 坦承消防人力補充速度仍不及退休速度,但已規劃每年招訓1,400位消防員,並調整勤休制度以改善工作條件。
- 承認要求委員撤回提案文字不妥,將調整以尊重委員權責。
朱楠賢 銓敘部政務次長
- 主張警消人員結社組織應維持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辦理,不宜適用工會法,理由包括憲法制度設計、身分屬性不同、職務攸關公共利益、已有專屬法律保障及符合兩公約規定。
- 指出警消人員在協會法下已有建議權、參與權及爭議處理機制,且世界各國對警消工會罷工權多採嚴格限制。
- 說明考試院與行政院已會銜函送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將增加組織模式(特種協會)、調降成立門檻、擴大參與範圍及放寬協商事項,以強化警消人員結社權益保障。
- 表示地方縣市首長多數不贊同警消適用工會法,主因是相關配套未完整,現階段仍宜適用協會法。
許孟智 內政部人事處簡任視察
- 重申警消人員為公務人員,與國家為公法上職務關係,其結社事項宜以公務人員專屬法制(協會法)規範。
- 指出世界主要國家均訂有專屬公務人員結社規範,而非直接適用工會法,且對團體協約權及爭議權有限縮或禁止。
- 強調警消人員職務涉及高度公權力行使與公共利益,不宜享有團體協約權及爭議權(罷工權),恐影響民眾權益及公共利益。
相關後續
- 工會法修正草案將於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要求消防署在一個月內提出具體作法,處理消防同仁的結社權、協商權訴求。
- 委員盧縣一、陳菁徽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討論勞動基準法中強制退休年齡的規定,旨在鼓勵健康且有意願的資深勞工持續貢獻職場,並補充勞動力不足。
- 討論內容涉及勞資協議延任或新聘後,得延後強制退休年齡的例外情況,以及試用期法制化與勞工權益保障問題。
相關爭議
- 強制退休年齡延後:委員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明定經勞資協議可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勞動部則回應現行法令已允許勞資雙方合意後繼續僱用年滿65歲勞工,且《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保障65歲以上新聘勞工的工作權益,故無須修法。
- 試用期工資打折:委員提案試用期間工資可不低於應聘工資80%,勞動部堅決反對,認為此舉不尊重勞工專業能力且減損權益,強調所有勞工薪資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 試用期法制化必要性:委員指出試用期法無明文規定,可能衍生勞資爭議(如時間長短、通過標準不明、資遣費爭議),主張應法制化以明確勞資權利義務關係。勞動部則認為試用期約定本身不違法,但所有權益應依勞基法規定,且法律明文規定亦無法完全避免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強制退休年齡例外情況,鼓勵資深勞工持續貢獻。
- 支持中高齡者上班後不能隨意被辭退,尤其不能以65歲為界線。
- 主張稅金優惠應提高至200%以鼓勵企業僱用中高齡者。
邱鎮軍 立法委員
- 關切勞動部如何具體提供促進中高齡再就業的誘因,並確保職務再設計與中高齡者想投入的產業相符。
- 詢問勞動部對降低組工會門檻的立場,並強調政府應協助中小企業發展及勞資溝通。
- 質疑勞動部公布的青年失業率數據與其提問引用的統計級距不符,要求政府誠實面對問題。
涂權吉 立法委員
- 詢問勞動部對試用期約定的立場,確認勞基法並未禁止試用期,且試用期勞動條件應符合勞基法規定。
- 針對提案中試用期間工資不低於應聘工資80%的規定,強調其最終仍不能低於勞基法最低工資27,470元。
- 批評衛福部準次長在勞動節前散播不實言論,稱勞基法不允許試用期或變相低薪,造成社會誤解。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確認試用期法制化不會導致薪資低於勞基法最低工資22K,並感謝部長澄清謠言。
- 指出現行試用期法無明文規定導致勞資爭議,如時間長短、通過標準不明確、資遣費發放問題。
- 呼籲勞動部應針對試用期權利義務不明確的問題,提供修法建議,以保障勞工權益,並表示願意就薪資打折條款再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解釋勞動基準法第54條立法意旨在保障勞工在65歲前不被強制退休,年滿65歲後勞資雙方仍可合意繼續僱用。
- 說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保障65歲以上新聘勞工的工作權益,雇主不得以達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強制退休。
- 認為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優於法令的協商約定無須修法即可適用,將加強宣導。
- 強調勞基法未規定試用期,但尊重勞資雙方合意約定,惟試用期勞工權益保障應完全依勞基法規定,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 堅決反對試用期間工資打折的規定,認為這對勞工權益不尊重,不應以期間而非專業能力決定薪資。
- 承認試用期法無明文可能衍生勞資爭議,但強調所有勞工權益保障均需符合勞基法。
蔡孟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說明目前職務再設計主要申請產業為製造業、旅宿業及餐飲業。
- 解釋OECD對青年定義為15至29歲,主計總處數據有不同區間,將聚焦15至29歲青年失業族群協助。
倪麗心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 說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已提供增僱45歲以上員工薪資費用150%加成減除優惠,並無金額上限。
- 表示該修正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並經經濟委員會審查,目前交由黨團協商。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將於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要求勞動部針對試用期法制化問題,提供修法建議,以保障勞動權益。
- 委員盧縣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討論內容涵蓋營利事業僱用中高齡者薪資費用減除營利所得稅額、更新職場指引手冊、放寬退休再就業適用對象、訂定就業計畫頻率及內容,以及推動長壽產業等議題。
- 討論目標為提升中高齡及高齡勞動參與率,以因應人口老化及勞動力減少的挑戰。
相關爭議
- 就業計畫訂定頻率:委員提案將就業計畫訂定頻率從現行至少每3年改為每2年,勞動部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認為3年計畫更具彈性,且每年滾動修正。
- 薪資費用減除營利所得稅額:委員提案增列營利事業僱用中高齡者薪資費用可減除營利所得稅額,勞動部尊重財政部及經濟部意見。財政部則建議納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中一併推動,因其已提供類似優惠。
- 勞保年金改革:委員質疑勞保年金改革8年無進展,導致收支差距擴大,政府每年需大量撥補。勞動部表示持續撥補立場不變,並將參考投資效益及精算報告,但強調給付正常,基金餘額充足。委員呼籲新內閣應將勞保年金改革列為優先事項,並探討延後退休年齡的鼓勵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強制退休年齡例外情況,鼓勵資深勞工持續貢獻。
- 支持中高齡者上班後不能隨意被辭退,尤其不能以65歲為界線。
- 主張稅金優惠應提高至200%以鼓勵企業僱用中高齡者。
邱鎮軍 立法委員
- 關切勞動部如何具體提供促進中高齡再就業的誘因,並確保職務再設計與中高齡者想投入的產業相符。
- 詢問勞動部對降低組工會門檻的立場,並強調政府應協助中小企業發展及勞資溝通。
- 質疑勞動部公布的青年失業率數據與其提問引用的統計級距不符,要求政府誠實面對問題。
廖偉翔 立法委員
- 指出勞保年金改革拖延8年,導致收支差距擴大,政府每年需大量公務預算撥補。
- 要求勞動部長建議新任部長,將勞保年金改革列為優先事項,並誠實面對收支差額不斷擴大的問題。
- 建議政府應透過鼓勵延退等機制,以因應戰後嬰兒潮退休潮及給付人數、金額的顯著增長。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關切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搬遷至桃園後,員工工作地點變動對其家庭生活利益的影響。
- 要求勞動部提供相關案例及協助,包括交通、居住補助及學童就學等,並與桃園市政府勞工局合作。
- 建議勞動部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協商時,應提供意見,確保增僱中高齡者稅務優惠能真正照顧勞工,而非僅限45歲以上。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強調保障警消權益及促進中高齡就業是社會共識,政府應努力促成。
- 關切外籍人士報案因語言障礙導致命案的通報困難,要求警政署與勞動部加強宣導並落實通譯協助機制。
- 詢問勞動部擴大就業方案的成效,並要求對缺工議題提出更好的解決措施。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關懷女性中高齡者重返職場面臨的困難,特別是彈性工時與遠距工作的需求。
- 批評勞動部在促進中高齡就業計畫中缺乏積極想像,未能將新型態創業模式及就業模式納入政策工具。
- 建議勞動部應與國發會等跨部會積極合作,借鑒地方創生成功案例,開發更多元的就業機會,並將此想法交接給新任部長。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部長許銘春在任內對勞動權益、勞動環境改善的貢獻,特別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通過。
- 指出台灣高齡勞動參與率遠低於日韓,要求勞動部應提出有效對策,提高中高齡勞動參與率,並設定5年內達日本水準、10年內達韓國水準的目標。
陳瑩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禁止年齡歧視)與第13條(基於績效薪資可有差別待遇)之間存在矛盾。
- 詢問第17條關於年齡歧視賠償責任的實務操作,包括賠償標準、申訴者可獲得的補償,並指出年齡歧視訴訟案例不多。
- 關切過去「明師出高徒」計畫變相產生廉價勞工的問題,詢問替代方案如何避免重蹈覆轍。
- 詢問第19條職務再設計及輔具、長照轉介服務的實施成效及預算執行狀況,並建議未來應持續擴大。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表示對委員郭昱晴提案增列營利事業僱用中高齡者薪資費用減除營利所得稅額,尊重財政部及經濟部意見。
- 同意委員王育敏提案,至少每2年更新職場指引手冊,並放寬退休再就業適用對象。
- 建議維持就業計畫每3年訂定一次的頻率,認為其兼具實務運作彈性,每年滾動修正。
- 同意將就業計畫內容增列就業促進、職業安全及健康維護事項。
- 表示對委員邱若華提案修正「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就業機會無意見,但推動長壽產業屬經濟部權責。
- 承諾將持續撥補勞保基金,金額不會少於前一年,並將參考投資效益及精算報告,但強調給付並無問題。
- 同意檢討縮短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等待期14天為7天,比照ILO標準。
- 表示將檢討降低啟動延長失業給付門檻,並考慮將65歲以上勞工及經濟依賴型自營作業者納入就業保險。
- 承諾將委員提出的勞保改革、就保納保及給付檢討等議題列為交接事項,交給新任部長處理。
- 說明勞動部與警政署間有協助移工通報機制的機制,如1955專線及三方通話,但需加強宣導。
- 表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是任內最有成就感的事,為勞工提供重要保障。
- 指出台灣高齡勞動參與率低於日韓,承諾透過三年計畫滾動檢討,加強誘因,並協調跨部會提升高齡者勞參率。
蔡孟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說明勞動部已依專法第9條完成中高齡及高齡者職場指引手冊,並滾動更新。
- 表示勞動部正研擬修訂相關計畫,擴大退休再就業適用對象年齡,並強化職能開發措施。
- 說明目前申請職務再設計的產業以製造業、旅宿業及餐飲業居多,去年協助549家事業單位2,250人次,預算約2千多萬元。
- 表示「明師出高徒」計畫因勞工權益保障問題已暫停,現有替代方案會注意避免產生廉價勞工,且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原有標準。
- 說明就業服務站針對再就業婦女提供協助,並將工時彈性納入再就業計畫,提供獎勵機制。
- 表示將持續努力擴大職務再設計的協助範圍。
倪麗心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 說明企業僱用中高齡或高齡員工的薪資等支出,已可依所得稅法認列費用。
- 指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已提供增僱45歲以上員工薪資費用150%加成減除優惠,無金額上限,並建議將委員提案納入一併推動。
陳永利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說明警政署與勞動部有移工報案協助機制,如1955專線及三方通話,將加強宣導。
- 表示警察退休申請人數雖高,但實際退休人數相對較少,全國警察缺額約4千多名,主要受容訓量影響。
- 指出行政院已增加4千多名警察預算員額,並有從機動支援單位調派警力支援縣市警察局的措施。
- 說明通譯費用由政府提供,警政署與移民署有建立通譯名冊。
汪參事南均 法務部
- 表示法務部對委員提出的工會法、勞動基準法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正草案,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立法院審議結果。
- 對於司法人力到位狀況及檢察官助理增聘情況,表示需回去確認提供精確數字。
朱楠賢 銓敘部政務次長
- 說明公務人員協會法現行問題為協商範圍太窄、組成條件太嚴,已提案修正擴大協商範圍、降低參與門檻。
- 表示新版協會法將允許消防人員及警察人員自行組特種協會,比現行更寬鬆、保障更夠。
- 確認勤休方式在新版協會法中是可以協商的項目。
相關後續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正草案將於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要求新任內閣應將勞保年金改革列為優先事項,並誠實面對收支差額不斷擴大的問題。
- 委員盧縣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四
審查「再生醫療法草案」等9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旨在確保再生醫療的安全、品質及有效性,維護病人權益及醫療倫理,並推動再生醫療發展。
- 討論內容涵蓋再生醫療倫理規範、審議會組成與職權、委託辦理事項、人體試驗豁免條件、組織細胞提供者同意規範及結果報告與追蹤機制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事項,包括特定細胞提供者篩選、高技術性組織細胞處理製造等。
- 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7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的規定。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課予製造或輸入者對再生醫療製劑的篩選、檢測程序,確保未受傳染病污染。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版「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17條安全監視應比照《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15條,遵守個資法規定。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針對目前特管法已核准執行之再生技術訂定落日條款。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嚴格規範於醫療機構內執行之再生醫療技術於「最小操作下執行」,避免規避查驗登記程序。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參考美國「試用權」法案,明確規範醫療機構施用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技術時,須通過嚴謹病情評估與治療方法審查辦法。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版「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17條及第21條安全監視應比照《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15條,遵守個資法規定。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針對再生醫療法草案。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課予製造或輸入者對再生醫療製劑的篩選、檢測程序,確保未受傳染病污染。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版「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17條安全監視應比照《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15條,遵守個資法規定。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出第5條文修正動議,針對再生醫療法草案。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出相關辦法,明確規範再生醫療法草案第5條審議會之辦理事項、審議、諮詢之規定,確保審議會之運作以及病人權益。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再生醫療法草案第5條第1項第7款所稱再生製劑有附款許可之審議,應考量疾病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要件符合性,以確屬有益於病人之治療選擇。
- 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修正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3條及第5條。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課予製造或輸入者對再生醫療製劑的篩選、檢測程序,確保未受傳染病污染。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版「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17條安全監視應比照《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15條,遵守個資法規定。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針對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9條。
盧縣一 立法委員
- 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針對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9條。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針對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9條。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針對再生醫療法草案第8條。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針對再生醫療法草案。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指出再生醫療法正式施行後,「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一節「細胞治療技術」即公告廢止。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針對再生醫療法草案第8條、第19條及第24條。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針對目前特管法已核准執行之再生技術訂定落日條款。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嚴格規範於醫療機構內執行之再生醫療技術於「最小操作下執行」,避免規避查驗登記程序。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參考美國「試用權」法案,明確規範醫療機構施用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技術時,須通過嚴謹病情評估與治療方法審查辦法。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版「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17條及第21條安全監視應比照《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15條,遵守個資法規定。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課予製造或輸入者對再生醫療製劑的篩選、檢測程序,確保未受傳染病污染。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版「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17條安全監視應比照《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15條,遵守個資法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就委員提出的再生醫療法草案相關修正動議進行說明。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醫療法草案」等9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秀芳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 本法案條次及援引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相關立法說明授權行政單位提供。
- 部分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或修正通過,部分條文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 不予採納委員謝衣鳯等19人、委員邱議瑩等25人、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5人提案的部分條文。
- 通過附帶決議6項,包括訂定特管法核准再生技術落日條款、嚴格規範再生醫療技術於「最小操作下執行」、參考美國「試用權」法案規範技術施用、再生醫療法正式施行後廢止「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訂定審議會相關辦法、及明確再生製劑有附款許可審議要件。
討論事項五
審查「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等9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規範再生醫療製劑的製造、販賣及管理,確保其安全、品質及有效性,並保障病人權益。
- 討論內容涵蓋再生醫療製劑定義、藥商資格與監製人員要求、人體組織細胞取得同意規範及上市後安全監視與追蹤機制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針對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課予製造或輸入者對再生醫療製劑的篩選、檢測程序,確保未受傳染病污染。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版「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17條安全監視應比照《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15條,遵守個資法規定。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針對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9條。
盧縣一 立法委員
- 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針對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9條。
涂權吉 立法委員
- 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針對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9條。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針對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9條。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修正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3條及第5條。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課予製造或輸入者對再生醫療製劑的篩選、檢測程序,確保未受傳染病污染。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版「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17條安全監視應比照《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15條,遵守個資法規定。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課予製造或輸入者對再生醫療製劑的篩選、檢測程序,確保未受傳染病污染。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版「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17條安全監視應比照《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15條,遵守個資法規定。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課予製造或輸入者對再生醫療製劑的篩選、檢測程序,確保未受傳染病污染。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版「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17條安全監視應比照《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15條,遵守個資法規定。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課予製造或輸入者對再生醫療製劑的篩選、檢測程序,確保未受傳染病污染。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版「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17條安全監視應比照《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15條,遵守個資法規定。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版「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17條及第21條安全監視應比照《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15條,遵守個資法規定。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版「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17條及第21條安全監視應比照《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15條,遵守個資法規定。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版「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17條及第21條安全監視應比照《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15條,遵守個資法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等9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秀芳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 本法案條次及援引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相關立法說明授權行政單位提供。
- 部分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或修正通過,部分條文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3項,包括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課予製造或輸入者對再生醫療製劑進行篩選檢測、安全監視應比照《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15條遵守個資法規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4603
- 卷/期/冊
- 113/46/3
- 發布日期
- 2024-06-0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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