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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勞基法及中高齡就業法修正案審查:聚焦警消組工會與退休權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5-15

LawTrace 法律歷程:工會法、勞動基準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會議審查多項法案,核心議題包括警消人員是否納入工會法、勞動基準法中勞工強制退休年齡的彈性與保障,以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相關條文修正。會議針對警消團結權與罷工權、退休年資保障、就業計畫內容等進行激烈討論與多方意見交換。最終,工會法修正案擇期續審,勞基法修正案通過部分條文,而中高齡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則依協商結果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警消人員是否應納入工會法,以保障其團結權與協商權,並探討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在保障公務員權益上的不足之處。
  • 會議同時關注警消人員組工會可能引發的罷工權問題,及其對社會安全與公共服務的潛在影響,並討論相關配套措施的必要性。

相關爭議

  • 警消人員身分屬性與工會法適用性:銓敘部主張警消為公務人員,與國家屬公法上職務關係,不宜適用私法上勞雇關係的工會法,應循公務人員協會法途徑;部分委員則認為應比照教師納入工會法,以有效保障權益。
  • 罷工權對社會安全的衝擊:多位委員及行政部門擔憂若警消人員獲得罷工權,可能對社會治安、緊急救護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強調需有配套措施限制罷工權。
  • 公務人員協會法實質效力不足:委員普遍批評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籌組門檻過高、協商權被弱化且最終裁示權仍在主管機關,無法有效爭取基層警消的勞動條件與權益。
  • 行政機關修法進度緩慢:委員不滿銓敘部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進度遲緩,且提出的修正版本未能回應基層警消的實質訴求。
  • 消防署調查結果的代表性:委員質疑消防署針對地方政府及消防局的調查結果,認為其僅代表資方立場,未能反映基層消防人員的真實意願與需求。

立法委員發言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為教師納入工會法已破壞原有立法體制,警消納入工會法恐重蹈覆轍。
  • 強調若警消納入工會法,必須同時處理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罷工權的限制,否則將對社會造成潛在威脅。
  • 建議此案暫緩審查,待公務人員協會法或勞資爭議處理法等相關配套法律修正案一併提出後再討論。
  • 質疑消防署調查結果的真實性與代表性,認為其不必然反映基層需求。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此案送出委員會,以對銓敘部施加修法壓力。
  • 反對將罷工權污名化,認為台灣實際罷工事件不多,不應過度擔憂警消罷工問題。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案曾遭退回,顯示連執政黨都未買單。
  • 列舉多個國家消防人員擁有工會組織或具協商權的案例,反駁消防署說法。
  • 批評現行協會法籌組門檻過高、協商權被弱化且無法監督機關執行,導致基層消防員認為修法無效。
  • 強調警消人員面臨人力不足、超時加班、高風險及精神壓力等問題,應一併考慮警消納入工會。
  • 建議若擔憂罷工權,可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行政機關提出配套規範草案,並以醫師組工會為例說明罷工權可被管理。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認同楊曜委員的看法,認為工會法修法應有配套,特別是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罷工權的限制應同時提出。
  • 批評公務人員協會法未能被接受的原因在於團結權門檻過高、協商內容與基層主張落差太大(未涵蓋人力配置、裝備安全等核心問題),且主動權與裁示權仍在行政部門。
  • 強調團結權是勞動三權之首,應參考ILO公約精神,並指出教師組工會時有配套限制罷工權。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質詢銓敘部公務人員協會法中,協商不成後的「爭議處理」是否等同仲裁。
  • 建議將特種協會的籌組門檻由 400 人降至 200 人,以利基層組織。
  • 詢問協會是否可制定組織章程,以及是否可拒絕主管參加,以確保協商的對等性。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肯定消防署在設備精進上的努力,但強調更重要的是改革消防人員的勞動環境、勞動權益及組工會的權利。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 373 號理由書,指出為改善勞動條件得組織工會,並表示消防團體已準備打憲法法庭,若持續禁止恐被宣告違憲。
  • 認為勞動部部長 2017 年提出的四個方案中,修工會法是最有效率且能幫助基層警消的方式。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民眾對警消罷工的疑慮,詢問公務人員協會法是否能涵蓋警消的結社權、協商權及爭取權益的需求。
  • 要求消防署說明地方政府對於警消組工會的贊成與反對比例及原因。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高度肯定警消同仁的付出,並認同需全力保障其安全與權益。
  • 表達強烈擔憂若警消擁有罷工權,可能導致社會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造成社會恐慌。
  • 主張應透過公務人員協會法等方式來加強保障警消權益,但須避免賦予罷工權,以維社會安定。

相關人員回應

蕭煥章 消防署署長

  • 強調消防人員職業安全是重中之重,已投入 254 億元推動 23 個計畫,用於裝備器材、車輛、廳舍改善、訓練設施及無人機/救災機器人等科技救災。
  • 說明消防人員屬公務人員,與國家為公法上職務關係,異於私法上勞雇關係的勞工。
  • 報告針對地方消防局與縣市政府的調查結果:19 個消防局與 16 個地方政府不同意納入工會法組工會,2 個機關同意但需限制罷工權,3 個地方政府支持組工會。
  • 提及消防法已增列職業安全專章,並已提報行政院,以法制化消防職安措施。
  • 說明已報行政院的「消防人員工作安全衛生作業中程計畫」(5 年計畫),旨在透過專業團隊推動職業安全、建置安全意識與文化。

朱楠賢 銓敘部次長

  • 重申消防人員因人事法制與身分屬性(公法上職務關係)不適合組工會,與國外公務人員工會多為專屬型態一致。
  • 說明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方向:增加組織模式(三級機關及特種協會),降低團結權門檻(從 800 人降至 400 人,仍可再議),擴大協商內容(勤休、工作簡化、績效評核、訓練進修、身心健康協助、非全國一致性福利等)。
  • 表示協商不成設有調解及爭議處理機制,採三階段處理,爭議裁決委員會由 9 人組成,非主管機關單方決定。
  • 回應門檻問題,指出消防人員共 16,300 人,400 人門檻約 2.5%,並非過高,但願再檢討。
  • 說明協會規範中,政務人員、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能參加,主管部分則可透過選舉決定是否參與,不宜剝奪其決策權。

相關後續

  • 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4 案,擇期繼續審查。
  • 要求行政機關(消防署、銓敘部)於 1 個月內提出消防職安專章及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版本。
  • 考試院爭取多 2 個月時間,即總計 3 個月內,提交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版本。
  • 委員會強調若行政部門提交版本未能符合基層消防員期待,將直接把工會法送出委員會。
  • 民眾黨陳昭姿委員對此結果保留意見,主張應保留送協商。

討論事項二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關於勞工強制退休年齡的彈性,探討是否應鼓勵並保障年滿 65 歲勞工繼續工作,以及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的機制。
  • 審查重點亦涵蓋如何確保勞工在延後退休或重新聘僱時,其原有年資、勞動條件及薪資不被中斷或降低,以維護勞工權益。

相關爭議

  • 延後退休的實質保障:勞動部認為現行法令已允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無需特別增訂;委員則擔憂現行制度下,雇主可能透過重新聘僱中斷年資、降低薪資,導致勞工權益受損。
  • 法律文字的明確性與發動權:勞動部建議採納王正旭委員版本,明確化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吳春城委員則強調應將「勞工有繼續工作意願者」明文寫入,將發動權交給勞工,並區分個人與工會協商的用語。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建議的修正版本是否能真正解決平均餘命提高後,勞工延後退休的需求,而非僅是現行可協商的重申。
  • 擔憂為增加彈性而修改條文,反而可能使原有對勞工的保障(如退休前 1 年準備期)消失或倒退。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考量現今超過 65 歲仍在就業或二次就業人數眾多,建議修法應給予這些勞工更多保障。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指出勞動部現行對雇主繼續僱用 65 歲以上員工的獎勵,可能導致雇主讓員工退休後重新聘僱,中斷年資並議定較低薪資,對勞工不利。
  • 提案主張在勞基法第 54 條中加入協商機制,允許年滿 64 歲但未滿 65 歲的勞工與雇主重新約定聘僱條件,延緩退休年齡,以維持收入並累積勞保年資,特別是保障弱勢勞工。

吳春城 立法委員

  • 認為勞動部鼓勵壯世代重返職場的精神雖好,但現行作法對 65 歲以上勞工仍帶有歧視,主張只要有工作意願和能力,不應特別規定 65 歲。
  • 提案建議在文字上更細緻,明確「勞工有繼續工作意願者」可經勞雇雙方協議延長工作,將主動權交給員工,並區分個人與公司間的協議與工會協議的不同。

相關人員回應

謝倩蒨 勞動部司長

  • 說明現行勞基法第 54 條已規定勞工年滿 65 歲後,勞雇雙方仍可協商延後退休,勞工權益並未受限,無需再增訂限縮年齡或新聘者條款。
  • 建議採納王正旭委員的修正動議版本,因其文字旨在明確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的權利,且能保障勞工以原有勞動條件持續工作,年資和勞退提繳不中斷。
  • 解釋勞雇雙方協商不限於工會,勞工或雇主均可發動,符合勞基法法制體例。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說明現行條文規定 65 歲後延後退休需勞雇雙方合意,若要強制單方延後則需修改 65 歲的強制退休年齡。
  • 認為將延後退休的協商權利明確寫入法條是好的,可避免勞工誤解 65 歲必須退休,但仍須維持雙方合意的精神。
  • 肯定林月琴委員針對再就業型態講清楚、定明部分工時模式的建議,認為這有助於促進壯世代就業,勞動部可接受。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條文修正草案,按照王正旭委員的修正動議版本通過。
  • 勞動基準法第 86 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通過。
  •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2 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討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的訂定頻率、計畫內容應涵蓋的項目,以及對退休前中高齡勞工提供協助措施的時程與範圍。
  • 審查重點包括如何更周延地保障中高齡勞工的退休準備、調適與再就業權益,並將自請退休者納入服務對象。

相關爭議

  • 就業促進計畫的訂定頻率:勞動部建議維持現行每 3 年訂定,但每年滾動修正;委員提案則建議縮短為每 2 年訂定。
  • 退休準備協助措施的時程:原條文規定於強制退休前 1 年提供協助,委員提案建議提前至前 2 年或前 5 年;勞動部雖同意納入自請退休者,但最初提出的修訂文字未能明確處理提前準備時程的問題,引發委員質疑其周延性。
  • 薪資費用減除優惠的適用:郭昱晴委員提案增列營利事業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薪資費用可加成減除,財政部則建議併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現有優惠條款中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針對第 29 條,主張勞工在法定強制退休(65 歲)前 1 年才開始準備退休調適與再就業措施太晚,應提早至前 2 年提供協助。
  • 要求勞動部針對第 7 條重新提出綜合各委員版本且文字精確的修正草案。
  • 針對第 9 條,提案將主管機關提供職場指引手冊的更新頻率改為至少每 2 年一次,以確保資訊時效性。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針對第 7 條,建議將就業促進計畫的第六款文字細緻化為「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並增列第九款「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以更明確保障勞工權益及彈性就業。
  • 針對第 29 條,提案將勞基法第 53 條(自請退休)也納入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協助措施的對象,以涵蓋更多提早退休的勞工。

吳春城 立法委員

  • 針對第 29 條,建議將退休準備協助的時程統一為「退休前 5 年」,以涵蓋勞基法第 53 條的自請退休者,使法條精神一致,且準備期越早越好。

相關人員回應

蔡孟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針對第 7 條,建議維持每 3 年訂定計畫,但每年滾動修正;同意增列就業促進計畫應包含就業促進與職業安全項目,並建議參照王正旭委員修正動議版本。
  • 針對第 29 條,同意將勞基法第 53 條(自請退休)納入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協助措施的對象,並建議將提供協助的時程調整為「符合勞基法第 53 條規定時,或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前 2 年內」。
  • 針對第 36 條,同意將「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為「應」會商,並尊重經濟部對推動長照產業的意見。
  • 針對第 9 條,同意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 2 年更新一次,但建議將「兩年」修正為「二年」以符合法制用語。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認同林月琴委員針對第 7 條提出的文字修正,包括將再就業型態講清楚及定明部分工時模式,認為這有助於促進壯世代就業,勞動部可接受。
  • 承認勞動部對第 29 條的最初修正文字未能完全處理委員提出的提前準備時程問題,並承諾將再修訂以更周延。
  • 同意勞動部將重新提出第 7 條綜合各委員意見的版本。

胡仕賢 財政部副組長

  • 針對郭昱晴委員第 26 條提案,建議將企業僱用中高齡者或高齡者薪資費用 150% 加成減除的優惠,併入行政院已送審的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中,因其涵蓋範圍與薪資加成率相似,且無金額上限。

張文育 經濟部專門委員

  • 說明政府重視高齡產業發展,行政院國科會已有高齡科技產業行動計畫,多個部會參與推動。
  • 針對第 36 條,表示經濟部無意見。

相關後續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7 條條文修正草案,按照勞動部修正後的文字通過,包括將第六款修正為「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增列第九款為「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並配合修正第二項文字。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9 條條文修正草案,按照勞動部修正的文字(「每兩年」改為「每二年」)通過。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26 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通過。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29 條條文修正草案,按照勞動部修正後的文字通過,即「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時,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36 條條文修正草案,按邱若華委員提案版本通過,將「得」會商改為「應」會商。
  • 通過林月琴委員等連署的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每年依當前勞動情勢適時精進與調整「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措施,以維護就業權益並提升勞參率。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4 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134603
卷/期/冊
113/46/3
發布日期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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