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刑法詐欺罪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審查:聚焦刑責加重及立法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5-16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多項刑法詐欺罪修正草案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會議聚焦於加重詐欺罪刑責、簡化稽徵程序、加強離島稅賦優惠、以及揭弊者保護機制的公私部門分流與獎懲設計。委員們普遍支持嚴懲詐欺犯並保護揭弊者,但行政部門則對刑度調整、司法資源影響及私部門納管範圍提出多項疑慮。最終決議不進入逐條審查,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中華民國刑法中普通詐欺罪、電腦詐欺罪及加重詐欺罪的刑度調整與構成要件增修,旨在遏止日益猖獗的詐騙犯罪。
  • 核心議題涵蓋提高刑責、加重罰金、增訂特定加重事由(如犯罪所得金額、特定行業從業人員涉案、投資詐欺)以及處理犯罪組織涉詐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

相關爭議

  • 刑度加重與罪責相當原則:法務部與司法院均對部分提案一律提高刑度,可能導致輕微案件判刑過重,不符罪責相當原則表示疑慮。
  • 司法資源負擔:司法院擔心將加重詐欺罪刑度提高至3年以上,會使大量案件轉為強制辯護、合議審判,大幅增加法院程序與司法人力負擔。
  • 特定身分加重處罰的適宜性:金管會與法務部對針對金融、電信、網際網路從業人員利用業務機會犯詐欺罪加重處罰有疑慮,認為現行法規已涵蓋或不應重複評價。
  • 犯罪所得認定爭議:法務部對「犯罪所得達100萬元以上」作為加重事由的定義(如個人或集團所得、現金或財物)不明確,且與詐騙金額不等同,是否適當請再酌。
  • 排除想像競合犯的爭議:法務部認為將詐欺與組織犯罪排除想像競合犯,另訂獨立刑罰與現行刑法體例不符,建議可再討論。
  • 投資詐騙的特別規範:法務部認為投資詐騙已在銀行法或行政院版打詐專法中處理,是否需在刑法中特別增訂請再酌。
  • 打詐成效與修法方向:有委員質疑政府打詐成效不彰,詐騙案件與金額持續攀升,認為應從整體打詐專法配套而非僅單修刑法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詐騙犯罪猖獗,去年詐騙金額高達88.78億元,且案件量創新高,社會普遍存在詐騙輕刑化現象。
  • 提案加重加重詐欺罪刑責,將原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上7年以下,併科罰金從100萬元以下改為500萬元以下。
  • 建議增列犯罪所得達100萬元以上為加重詐欺的法定情形,以嚴正重罰打擊詐欺犯。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指出銀行行員、電信業從業人員與詐騙集團勾結案例層出不窮,利用職業性質獲取民眾信任,應修法提高刑責以嚇阻犯罪。
  • 提案修正刑法第339條之4,增列金融機構、電信事業或類似事業從業人員利用業務上機會犯詐欺罪者,應以加重刑度嚴懲。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在制定公私合併吹哨者保護法上跳票,民進黨政府未兌現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承諾。
  • 以「藍道」案為例,指出犯下31個加重詐欺罪卻未坐一天牢,質疑司法實務導致詐欺犯罪成本趨近於零。
  • 主張大幅加重處罰犯罪組織進行詐騙的行為,並排除其與組織犯罪條例的想像競合犯適用。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強調詐騙已是國安問題,點名NCC副主委翁柏宗也曾被詐騙358萬元,顯示詐騙問題嚴重性。
  • 質疑打詐辦公室成立後詐騙案件不減反增,政府對策不足,修法加重刑罰只是打擊詐騙的起步。
  • 建議針對刑度地板進行修法加重,以遏止輕判現象。

王世堅 立法委員

  • 指出近年投資詐欺案件量與金額龐大,對社會及受害者影響嚴重,認為應加重刑責以防範。
  • 提案將普通詐欺罪刑期提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電腦詐欺罪提高至10年以下,投資詐欺罪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
  • 主張將投資詐欺列為加重詐欺事由,並加重三人以上共同犯案的刑期,因現今詐欺多為集團化運作。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詐欺罪刑度在國際比較上偏低,難以嚇阻犯罪,平均詐欺犯罪所得每年高達700億元。
  • 提案將加重詐欺罪刑度從1年以上7年以下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以增加嚇阻作用。
  • 強調隨著AI科技發展,新型詐騙行為將愈來愈多,現行刑度不足以應對。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認為重刑並非解決詐欺問題的唯一方式,應從網路電信、金融管理、司法互助、科技偵查、檢警調能量及宣導等多面向完整討論打詐專法。
  • 質疑部分委員提案的刑度設計(如5到12年有期徒刑)在立法體例上罕見,且「金額巨大」等概念缺乏明確性。
  • 建議在行政院版打詐專法送進立法院前,刑法第339條之4的修法應暫緩,以避免法律原則衝突及不符現行潮流。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反對針對金融、電信、網際網路從業人員加重處罰的理由,認為其職業外觀易使民眾受騙,應加重刑責。
  • 關切律師涉詐案中,橋頭地院實習法官涉藏300萬元款項的調查進度,認為法官警覺性不足令人無言以對,要求司法院嚴加查明以維司法威信。
  • 建議法務部應考量修訂律師法,對參與詐欺犯罪的律師施以更重懲罰,包括除名。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指出近期多起律師、法官、檢察官涉入詐騙案,知法犯法且助長詐騙集團惡行,令人寒心。
  • 主張應修訂律師法,對涉犯洗錢防制法或組織犯罪條例有關詐騙罪的律師,只要一審有罪即應除名,並於被起訴時應停職。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陳水扁特赦案的作業進度與相關細節,包括法務部有無參與、特赦對未定讞案件及不法所得沒收的影響。
  • 關切陳水扁保外就醫期間參與政治活動是否符合醫療目的,以及其長期停審案件的公平性。
  • 認為特赦陳水扁恐引發社會公憤,踐踏司法正義,建議蔡總統審慎考量。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關切新型態詐騙集團利用虛擬貨幣個人幣商規避監管進行洗錢的問題,認為現行虛擬通貨辦法與VASP原則規範不足。
  • 詢問政府對於防堵詐騙集團利用個人幣商洗錢的精進措施,以及如何確保金流掌握以追回受害人財產。
  • 建議金管會應思考以特許行業管理幣商,並說明其理由,以平衡防詐與產業發展。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詐騙案件數從2019年的3.49萬件暴增至去年的22.97萬件,成長560%,質疑台灣已成為「詐騙世界隊」及詐騙輸出國。
  • 批評NCC與數位發展部在防堵詐騙上的成績單不佳,認為其無能且無存在必要。
  • 質疑政府是最大的洩密者,導致揭弊者身分暴露於風險,以黃國昌及徐巧芯委員檢舉案為例,要求法務部追究洩密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表示法務部全力打詐,目標是嚴懲犯罪、保護被害人並追索犯罪所得,已要求檢察官追查金流並儘速返還。
  • 說明打詐專法由行政院跨部會共同提出,法務部負責懲詐面向,其他部會負責阻詐、堵詐、識詐,大家分工合作。
  • 對律師涉詐案,表示律師知法犯法更不應寬貸,支持修律師法對涉詐律師施以更重懲罰,包括起訴即停職、一審有罪除名,但除名需尊重律師懲戒委員會。
  • 強調檢察官過勞問題應受重視,健全司法工作環境才能有效打擊詐騙。
  • 澄清法務部對陳水扁特赦案尚未啟動作業,總統決定後會配合發放證明書,特赦僅針對確定案件,沒收不法所得不受特赦影響。
  • 否認法務部洩密,強調辦案人員洩密會依法嚴格追究,並會一再教育檢察官遵守偵查不公開規定。
  • 認同揭弊者保護的必要性,但因各界意見分歧,行政院政策調整為公部門先行立法,私部門以行政指導推動。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說明行政院已於5月9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其中已針對高額、複合式及境外詐欺提高刑度,並增訂自首減輕、提高假釋門檻及擴大利得沒收。
  • 對於各委員提案提高刑度,認為若不區分個案情節一律加重,可能不符罪責相當原則;並指出加重首謀刑罰、被害人數加重刑責與刑法體例不符。
  • 回應司法院對提高刑度可能增加司法成本的疑慮,表示在刑事訴訟法上確實會增加強制辯護、合議審判及無法適用簡式判決的成本。
  • 證實投資詐騙案件數佔電詐案件最高比率,院版打詐專法已將逾1千萬元的高額投資詐騙列為獨立刑罰。
  • 表示對律師法修法,將涉詐律師起訴即停職、一審有罪除名的方向可考量,但除名仍需尊重律師懲戒委員會自律決定。
  • 說明陳水扁特赦案若免除執行,保外就醫即失效,但審判中案件由法官決定後續,目前在瑞士凍結約4億元,臺北地檢署已執行沒收6.95億元,另有約7億元在扣押中,沒收不影響特赦。
  • 表示打詐案件數處於高原期,否認台灣詐騙案是倍數成長或輸出國。
  • 說明洗錢防制法將入刑化幣商洗錢行為,並納管個人幣商,要求外國幣商落地登記,以利金流追蹤。

莊榮松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 說明法務部自101年起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已提出15個版本,行政院召開12次審查會,顯示推動的專心與認真。
  • 指出立法策略曾多次調整,從公私分立、公部門先行,到公私合併(含上市上櫃版),現階段調整為公私分流、行政立法雙軌併行,公部門立法,私部門以行政指導推動。
  • 解釋私部門行政指導的理由包括尊重公司治理、避免衝擊中小企業、公部門制度較完善、多數單行法規已納入吹哨條款及行政院已核定專案推動。
  • 說明法務部最新草案聚焦內部人員保護、弊端限於刑事貪瀆不法、受理機關包含內部主管及司法機關、保障工作權(禁止不利措施、回復原狀、補償金)及程序性保障(舉證責任倒置、揭弊者抗辯優先調查)。
  • 強調揭弊者向受理機關揭弊涉及保密事項不負洩密責任,具公務員身分者因揭弊貪污行為免刑可申請再任公職,人身保護依證人保護法規定。
  • 表示對於施以報復性行為者將予以懲處、懲戒或罰款,並加重刑責;揭弊獎金則尊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務員不宜再給予獎金。
  • 回應委員質疑,表示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提及我國研擬公私合併版草案,但後續因企業界疑慮調整政策。
  • 同意洩漏吹哨者身分不樂見,現行可用刑法洩密罪或個資法追訴,並認同洩漏吹哨者身分應有特別刑事處罰。
  • 對於揭弊者保護法,認同公私分流,且私部門再區分上市櫃公司與中小企業,給予不同程度保護。
  • 說明行政院送審的最新草案版本是公部門版,私部門以行政指導為主。

陳信旗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

  • 表示對於提高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及第339條之4刑度,於不違反罪責相當原則下,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職權。
  • 指出刑度修正可能使大量詐欺案件無法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且全部成為強制辯護案件,將對法院造成大量程序增加及審理期間全面性延長,影響審判效能。
  • 對「詐欺金額巨大」或「情節嚴重」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加重處罰構成要件,建議明定具體標準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 對將詐欺與組織犯罪排除想像競合犯,合併定為加重處罰構成要件的立法體例,認為現行較少見。
  • 回應律師涉詐案,表示橋頭地院正在處理中,司法院將詳盡調查是否涉及違法或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以維司法威信。
  • 強調揭弊者保護法並非司法院權責,但態度是只要符合反貪腐公約精神,權衡台灣狀況,尊重權責機關酌處。

劉萬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規制度組組長

  • 解釋金管會反對針對金融、電信從業人員加重詐欺罪刑責,是因行政院各部會討論後認為,打詐專法已加重詐欺犯罪處罰,不應就個人身分再重複評價。
  • 表示相關金融法規中,對於電信業者、金融業者或網際網路業者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利用職務機會犯詐欺罪,已有處罰規定且罰度更重。
  • 說明金管會已要求金控業、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險業將檢舉制度納入內控稽核制度,並納入檢查範圍,且已完成訂(修)誠信經營規範並列為年報抽查項目。
  • 表示對於虛擬資產、個人幣商的管理,應進行商號登記,已對未聲明資格進行業務者開過罰單。
  • 指出行政院現階段政策方向是公部門納入揭弊者保護法,私部門透過行政指導推動,金管會尊重法務部權責。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不進入逐條審查,議程討論事項未及處理部分,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翁曉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並要求於5月31日前回復其書面質詢內容。
  • 法務部需於一週內研擬報告,比較行政院送院版本與委員會現有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版本的差異。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旨在建立鼓勵與保護公益揭弊者的機制,以打擊貪腐、維護廉能政府,並接軌國際反貪腐公約要求。
  • 核心議題包括揭弊範圍界定(公私部門分流或合併)、揭弊者身分保護與工作權保障、獎懲機制、以及專責機關的設立等。

相關爭議

  • 公私部門納管範圍:行政院政策方向調整為公部門先行立法,私部門以行政指導推動,但多數委員提案仍採公私合併,引發對中小企業衝擊及立法審慎性的爭議。
  • 揭弊動機與範圍:有委員關切揭弊動機是否納入考量,以及私部門弊端範圍界定過廣可能導致濫用、增加企業管理成本等問題。
  • 獎金制度:行政部門傾向不在專法中規定揭弊獎金,而由其他行政規則處理,與部分委員主張專法應明確訂定獎金制度有分歧。
  • 洩密責任與保護機制:有委員質疑政府部門洩密導致揭弊者身分暴露,要求加重洩密者刑責,並確保揭弊者在調查過程中不受不正當檢查。
  • 專責機關設立:部分委員提案設立揭弊者保護官或保護委員會,但法務部認為不同領域專業性繁雜,且裁處權限涉及高度公權力,恐有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版揭弊者保護法遲遲未提出,已跳票7年,人民無法再等。
  • 強調揭弊者保護法的重要性,因揭弊者常面臨報復風險,國家應提供保護。
  • 建議主席給予行政部門1個月時間提出院版,併案審查以求周全。
  • 主張應區分揭弊者身分,對原為弊案參與者後轉型揭弊者與真正勇敢對抗黑金者的保護程度應有所差異。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強調公益揭弊與檢舉不同,揭弊者因面臨報復風險,迫切需要國家專法保護。
  • 提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七大重點,包括廣泛定義揭弊者身分、明確受理機關任務、外部揭弊機制、強化人身安全保護、禁止不當措施與補償責任、設立保護官制度及強化保護對象與權益(如身分保密、司法免責、揭弊獎金不得扣押)。
  • 呼籲本屆立法院能順利通過專法,因過去多屆未能通過。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民進黨政府在制定公私合併吹哨者保護法上跳票2,470天,違反司改國是會議承諾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責任。
  • 質疑行政院政策轉彎排除私部門的原因,懷疑有金控公司遊說介入。
  • 舉例國防部官員洩露吹哨者身分卻僅獲緩起訴處分,NCC一再洩漏檢舉人個資,質疑政府保護吹哨者的承諾是謊言。
  • 主張洩漏吹哨者身分應有特別刑事處罰,性質不同於一般洩密或個資法。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提案主要著重於洩密的刑責,認為目前各版本僅回歸刑法,不足以嚇阻洩露揭弊者身分。
  • 指出公務員若洩漏揭弊者身分應科以較重刑責,以鼓勵揭弊者勇於出面。
  • 主張私部門也應有洩密刑責設計,因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民間企業弊端對社會損害甚鉅。
  • 建議法務部應重新檢視草案,確保同一機關內,任何發現揭弊者面臨不正當檢查的人都能申訴並獲調查,以真正保護揭弊者。

謝龍介 立法委員

  • 批評執政黨未提出揭弊者保護法行政院版,已跳票7年,對人民無法交代。
  • 建議行政部門應於新政府就職後1個月內提出院版,與委員提案併案審查。
  • 擔憂將中小企業納入揭弊範圍可能造成人力資源不足及對企業營運的巨大衝擊。
  • 主張應區分揭弊者身分,對原參與弊案者後轉型揭弊者與真正為公益挺身而出的揭弊者,其保護程度應有所差異。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支持揭弊者保護法應公私分流,且私部門應區分上市櫃公司與中小企業,給予不同程度保護,以避免對中小企業造成過大衝擊。
  • 引用中華民國中小企業總會理事林榮燦的意見,指出中小企業明確反對不分流的揭弊者保護法。
  • 建議主管機關在一週內研擬報告,比較行政院送院版本與委員會現有委員版本的差異。
  • 請求主席允許此法案在程序上多一點時間,將所有法案完整納入審查。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揭弊者保護法立法過程意見分歧,行政院政策從公私合併轉為公私分流(公部門立法、私部門行政指導)。
  • 質疑若將私部門納入,公司董事或職員發現弊案時,應直接向金管會檢舉或先在內部處理,以及如何區分「檢舉」與「揭弊」。
  • 關切揭弊者保護法中,對揭弊內容與揭弊者身分保密的義務,以及如何預防惡意揭弊導致企業商譽受損。
  • 建議主管機關在一週內提出報告,比較行政院送院版本與委員會現有委員版本的差異,以利後續審查。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研議7年仍未送出,批評行政團隊一改再改,讓民眾更不安心。
  • 強調揭弊者保護法設立專法的必要性,因現行法規散居各處且保護不足。
  • 詢問揭弊動機是否納入考量,並主張應與OECD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接軌,鼓勵善意且具合理事證的揭弊。
  • 關切國外吹哨者獎金制度,詢問行政部門對獎金制度的規劃立場。

徐巧芯 立法委員

  • 舉例公股銀行輔選案及台電主管收手機查洩密案,說明揭弊者保護法的重要性,以遏阻類似現象。
  • 質疑現行草案僅著重揭弊者人身及工作權保障,未能涵蓋當揭弊事件發生後,單位內其他人發現有不正當調查行為時,是否也能申訴並獲保護。
  • 主張應讓同一機關內,任何發現有揭弊者面臨不正當檢查或情況的人,都能向行政單位檢舉,並要求行政單位調查及阻止此類行為,才能真正保護揭弊者。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說明揭弊者保護法立法過程因公私部門納管範圍意見分歧,行政院政策調整為公部門先行立法,私部門以行政指導推動。
  • 認同揭弊者保護專法的必要性,以保障揭弊者安全及工作,避免報復。
  • 表示法務部對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已提出15個版本,最新版本已於3月4日陳報行政院審查,強調法務部作為幕僚單位已快速研擬。
  • 對揭弊動機考量,表示只要能揭發重大弊案、公務員貪瀆,都是鼓勵的。
  • 對於揭弊獎金,認為不宜在專法中規定,可委由其他行政機關在各自行政規則中訂定。
  • 強調政府打詐案件數雖有增加,但非倍數成長,且會持續努力精進。

莊榮松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 說明揭弊者保護法立法策略曾多次調整,現階段調整為公私分流、行政立法雙軌併行,公部門立法,私部門以行政指導推動。
  • 解釋私部門行政指導的理由包括尊重公司治理、避免衝擊中小企業、公部門制度較完善、多數單行法規已納入吹哨條款及行政院已核定專案推動。
  • 說明法務部最新草案聚焦內部人員保護、弊端限於刑事貪瀆不法、受理機關包含內部主管及司法機關、保障工作權(禁止不利措施、回復原狀、補償金)及程序性保障(舉證責任倒置、揭弊者抗辯優先調查)。
  • 強調揭弊者向受理機關揭弊涉及保密事項不負洩密責任,具公務員身分者因揭弊貪污行為免刑可申請再任公職,人身保護依證人保護法規定。
  • 表示對於施以報復性行為者將予以懲處、懲戒或罰款,並加重刑責;揭弊獎金則尊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務員不宜再給予獎金。
  • 回應委員質疑,表示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提及我國研擬公私合併版草案,但後續因企業界疑慮調整政策。
  • 同意洩漏吹哨者身分不樂見,現行可用刑法洩密罪或個資法追訴,並認同洩漏吹哨者身分應有特別刑事處罰。
  • 對於揭弊者保護法,認同公私分流,且私部門再區分上市櫃公司與中小企業,給予不同程度保護。
  • 說明行政院送審的最新草案版本是公部門版,私部門以行政指導為主。
  • 表示最新送行政院的草案版本對於惡意或虛假揭弊有排除或防範機制。
  • 承諾若揭弊者揭弊後,其所屬單位有不正當調查行為,配合調查的人員仍受草案保護,並將重新檢查草案以確保任何人發現此類情況皆可檢舉並獲調查。

陳信旗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

  • 表示揭弊者保護法並非司法院權責,但態度是只要符合反貪腐公約精神,權衡台灣狀況,尊重權責機關酌處。

劉萬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規制度組組長

  • 表示行政院現階段政策方向是公部門納入揭弊者保護法,私部門透過行政指導推動,金管會尊重法務部權責。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不進入逐條審查,議程討論事項未及處理部分,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翁曉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並要求於5月31日前回復其書面質詢內容。
  • 法務部需於一週內研擬報告,比較行政院送院版本與委員會現有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版本的差異。

原始資料

公報
1134801
卷/期/冊
113/48/1
發布日期
2024-06-13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