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不動產估價師法與土地法修正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5-22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不動產估價師法與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主要討論估價師執業資格、助理員制度、未辦繼承土地標售通知範圍,以及古蹟土地不得私有之限制。內政部針對各項提案表達意見,委員們就修法內容提出質疑與建議,最終不動產估價師法與土地法第14條修正通過,土地法第73條之1維持現行條文,並要求行政機關強化行政作為。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刪除不動產估價師因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不能執行業務的限制,同時增訂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制度,明確其協助業務範疇、資格條件及管理,以提升估價品質並健全產業發展。
- 討論內容涉及估價師資格、助理員制度的實施細節,以及對不動產市場公正性的影響。
相關爭議
- 第8條刪除身心狀況執業限制的疑慮:徐欣瑩委員擔憂若估價師身心狀況未達監護宣告程度但已影響執業能力,刪除此款將可能損害民眾權益,衛福部與法務部對此表示可能存在相關顧慮。
- 估價助理員經驗年限爭議:麥玉珍、張智倫、黃捷、王美惠等委員就估價助理員資格所需的服務年限(1年、2年或4年)提出不同看法,內政部最終建議採2年。
- 估價助理員資格範圍:張智倫委員建議在第18條之2第1項第4款新增「財稅金融職系考試及格者」作為助理員資格,引發對其專業相關性的討論。
- 不動產估價作業獨立性與客觀性:黃捷委員質疑銀行內部自行估價可能導致詐貸、超貸,建議金管會強化不動產估價師在銀行授信業務中的角色,並推動委外估價法制化。
立法委員發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次長出席會議及質詢範圍的合法性,並關切都市更新事業優惠貸款成效不彰問題。
- 建議內政部重新研究都市更新優惠貸款要點,考慮擴大利率差異、拉長貸款年限或提前申請時點。
- 提問危老重建條例是否有延長機會,以鼓勵更多都更案。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關切不動產估價師數量不足,詢問如何提高行業量能並兼顧專業性。
- 贊成不動產估價師助理法制化,但建議縮短第18條之2第1項第5款的服務年限(4年)以吸引更多人才加入。
- 關切社會住宅申請標準,質疑以身分別而非薪資負擔能力作為標準可能無法照顧到真正需要的人。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關切不動產估價師錄取率過低的問題,並詢問助理法制化後,助理是否可蓋章(內政部回應不可)。
- 強調助理員養成訓練年限應審慎評估,避免因時間過短導致經驗不足,影響估價品質。
- 建議內政部詳細瞭解土地法第73條之1修正草案所欲解決的地域性問題,並積極研議解決方案。
黃捷 立法委員
- 以個人早餐問題為例,質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二讀通過的「藐視國會罪」定義不明及荒謬性。
- 關切不動產估價作業的獨立性與客觀性,建議金管會強化不動產估價師在銀行授信業務中的角色,並推動委外估價法制化。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肯定不動產估價師專業化及助理法制化,認為內政部提出的2年助理經驗年限合理。
- 質疑神明土地因地籍清理被拍賣的合理性,認為應提供專案輔導協助,並要求內政部成立專案小組處理。
- 主張政府應積極解決問題而非僅解釋法令,並建議國產署與內政部協調,針對坐落在國有土地上的現有寺廟,不應過於嚴格處理。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批評國會議員以私人事務質詢為「藐視國會」的行為,認為社會大眾不會接受。
- 原則上同意不動產估價師法及土地法修法方向,並關注未辦繼承土地問題,建議內政部簡化行政流程。
- 建議內政部做跨機關整合,讓戶政、地政、稅務資料線上填寫、雲端共享,降低民眾辦理繼承登記的負擔。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駁斥以早餐問題來誤導民眾對「藐視國會罪」的認知,強調其應針對公務員虛偽陳述重要關係事項。
- 關切中捷隨機砍人案與逃犯追緝問題,建議內政部成立TPASS警察隊,統一管理大眾捷運系統安全。
- 對於土地法第14條修法允許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持有古蹟土地表示擔憂,質疑其是否真能有效保存維護古蹟。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擔憂不動產估價師法第8條刪除精神疾病執業限制後,身心狀況不佳但未達監護宣告者執業可能導致糾紛,影響民眾權益。
- 質詢警政署對於大眾交通工具隨機傷人案件的預防方案成效,並關切脫逃殺人未遂犯的追緝進度及公共運輸系統監控能力。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詢新政府社會住宅政策的務實性,要求務實檢視蔡英文總統任內社會住宅興建達標狀況。
- 揭露部分社會住宅預定完工日期與實際施工進度不符,要求內政部確保社會住宅數據呈現的忠實與客觀性。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認同土地法第14條古蹟土地不得私有的原則,並支持蔡易餘委員提出的土地法第73條之1修正案,強調通知毗鄰地所有人的重要性。
- 提出「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申請期限將於6月9日到期,建議再延長2年,以解決全國寺廟登記問題。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對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回應隨機殺人案件件數的說法表示不滿,要求務必將逃犯繩之以法。
- 贊同不動產估價師法修正案,認為其有助於保障資產處分相關權益。
- 關切高雄市社會住宅政策,詢問內政部次長對高雄社宅的努力空間及可增建區域,特別是左營與楠梓地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土地法第14條中「一定限度內」的規定過於模糊,缺乏明確法律授權,不符中央法規標準法與行政程序法。
- 建議將「一定限度內」的範圍另以法律定之,並將此建議納入修正動議。
丁學忠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高房價、低薪資現況對年輕人成家的影響,希望新政府能提出完整的居住正義政策。
- 建議政府針對首次購屋且已婚的新人,提供免利率的購屋貸款,以鼓勵年輕人安心成家,解決少子化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董建宏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回應部長請假獲得召委同意,並尊重委員質詢權責。
- 說明都市更新事業優惠貸款成效不彰,承諾將與相關單位研議改進,包括利率差異、貸款年限及申請時點。
- 表示危老重建條例延長政策正在評估中。
- 回應不動產估價師助理法制化提案合理,本部敬表同意。
- 承諾將與文化部合作討論卑南文化公園周邊排水設施問題。
- 回應社會住宅興建進度,表示截至4月底已發包約10萬戶,年底可望達12萬戶,並承諾將與住都中心聯繫確認數據忠實性。
- 承諾將研議「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申請期限延長2年的建議。
- 說明國有土地上的寺廟相關事項不能標售,並承諾研議專案小組解決神明土地問題。
- 同意將簡化繼承登記行政流程納入研議,透過數位雲、數位櫃檯及跨機關整合降低民眾負擔。
- 強調高房價是政府要避免的現象,並說明去年已推出青年首購貸款方案,承諾將與其他部會討論更多協助青年成家的政策。
王成機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 說明不動產估價師錄取率低是因為課程及考試資格嚴格,助理可協助業務但不能負最終責任。
- 說明目前神明名下土地的地籍清理作業,標售時關係人可申請暫緩標售,處理上會非常慎重。
- 說明民眾繳稅後,地政機關可透過與稅捐單位聯繫確認,無需民眾另行提供稅單,簡化辦理繼承登記程序。
- 回應估價助理員資格的經驗年限,表示公會及行政單位經溝通後認為2年養成訓練足以擔任,並同意採納部分委員對資格範圍的修正建議。
- 說明土地法第14條修正案,強調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取得古蹟土地是為管用合一,並需經文化部認定有助於古蹟維護,並非移轉給私人。
- 說明土地法第73條之1修正案中,書面通知毗鄰地所有人的行政負擔過大,建議透過強化行政作為(如公告圖資、請村里長協助插牌)來解決民怨,而非透過立法強制通知。
林信雄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說明捷運車廂員警教育訓練及巡邏機制,並表示跨縣市捷運系統已有專責警察隊負責。
- 回應隨機殺人案件件數統計,表示已持續評估並加強站體周遭巡邏。
- 說明針對脫逃的殺人未遂犯,已啟動聯防機制追緝,但因行蹤不斷轉換仍在追緝中。
- 表示在公共運輸系統實施人臉辨識需法律允許。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確認檢察官聲請監護處分是為公共或他人利益。
- 表示土地法規定的公有土地不包含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登記的土地,其制定有差異化價值。
- 對於不動產估價師法第8條刪除精神疾病執業限制可能存在的顧慮,表示確實可能存在。
- 說明土地法第14條中,公有土地贈與移轉給濟南教會等情況,需要有條文排除不得私有的限制。
李炳樟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簡任技正
- 說明身心障礙相關專門職業人員執業限制的立法例,但未直接回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8條刪除後的具體疑慮。
王彩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
- 說明臺東辦事處近期將增加約聘人力,以改善租購業務辦理速度緩慢及陳情案件累積問題。
- 說明新的土地作業系統旨在縮短作業時間,並會督導辦事處按時辦理。
- 回應在未辦繼承土地上插牌公告拍賣資訊涉及費用問題,可能影響繼承人權益,並需地政機關協助土地座落指認。
張曉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專門委員
- 說明銀行鑑價依銀行法核實進行,內部徵信與授信由不同單位及人員審核,具有獨立性與內控要求。
- 表示銀行實務上會依個案需求委外鑑價,並尊重估價助理員資格提升的修法方向。
- 強調不動產估價銀行仍需依其業務屬性與案子需求評估,並會進行相關監控。
相關後續
-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8條修正通過,採納內政部建議版本,增訂「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不動產估價師、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的限制。
- 不動產估價師法增訂第18條之1,照吳琪銘等委員提案通過。
- 不動產估價師法增訂第18條之2修正通過,同意將估價助理員經驗年限調整為2年,並納入「財稅金融職系」資格,同時依據法制局建議修正文字。
-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6條照吳琪銘等委員提案通過。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條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琪銘做補充說明,不需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經國有財產署代為標售前,應擴大通知範圍,特別是毗鄰地所有人,以避免因不知情而導致的權益受損及後續糾紛。
- 討論焦點在於如何平衡行政機關的執行負擔與民眾的知情權保障,以及現行公告制度的不足。
相關爭議
- 毗鄰地所有人通知義務的行政負擔:蔡易餘、王美惠委員強調毗鄰地所有人應被通知,以避免土地被拍賣後產生通行權糾紛或不法炒作;內政部與國產署則擔憂若立法強制通知,將造成龐大的行政負擔,且可能因漏通知而產生刁難。
- 公告方式的有效性:委員們質疑現行僅公告於公所、村里或網站的方式,無法有效觸及毗鄰地所有人,建議應在土地現場插牌公告以提高知悉度,但國產署表示此舉涉及費用及土地標示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土地法第73條之1,要求國產署代為標售未辦繼承土地前,應書面通知繼承人、毗鄰地所有人及拍賣土地持分人。
- 強調現行公告制度無法有效通知毗鄰地所有人,導致權益受損及糾紛,例如毗鄰地被拍賣後通行權受阻,需高價買回。
- 建議可將通知範圍限縮於「整塊地號拍賣」時才需通知毗鄰地所有人,並要求行政機關在土地現場插牌公告拍賣資訊。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指出南部地方常見因未辦繼承土地被拍賣,導致毗鄰地通行權受阻的糾紛,強調應研議如何與四周鄰居聯絡。
- 擔憂若修法強制通知所有毗鄰地所有人,尤其是在都市大樓或農地有多位繼承人的情況下,行政執行將面臨困難。
- 強調修法目的應是解決百姓問題,而非製造更多困擾,呼籲行政機關應積極解決問題。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認同蔡易餘委員的提案,強調通知毗鄰地所有人的重要性,以避免畸零地被不法炒作及過路糾紛。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指出會看公告的人通常是會從中獲取價差的人,而真正的鄰地所有人不會看到公告。
- 強調國產署在行政技術上應協助避免問題,並指出國產署部分被占用地的拍賣或招租也造成社會問題。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支持不修法,但要求內政部與國產署積極強化行政作為,例如在土地現場插牌公告,以解決民眾知情權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董建宏 內政部政務次長
- 承認委員所提狀況確實存在類似案例,但若立法強制通知毗鄰地所有人,行政負擔會很大。
- 建議在下午協商時進一步討論如何強化行政作為,以解決民怨。
- 承諾內政部將強化行政作為,例如明確圖資點位,並拜託村里長協助插牌公告,與國產署合作避免民怨。
王成機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 說明現行法規已在列冊管理前及標售前書面通知繼承人,且公告期間已延長至3個月,並透過多元管道提升標售資訊傳播。
- 表示毗鄰地所有人及無使用事實的土地共有人非優先購買權人,因此現行無通知必要。
- 建議從行政程序強化來協助鄰地所有人困境,例如加強公告地點、提供地籍圖資,避免立法強制通知可能引發的刁難問題。
王彩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
- 說明在土地現場插牌公告涉及費用問題,每個標的可能上千元,將影響繼承人處分價款,且土地標示不易。
- 表示國產署與內政部將針對行政作業這部分共同討論。
相關後續
- 土地法第73條之1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內政部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將針對蔡易餘委員提出的告知民眾義務問題,協調並強化行政作為,例如提供明確圖資、請村里長協助插牌公告等。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條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琪銘做補充說明,不需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古蹟土地不得為私有」的規定,允許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因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者,得移轉為其所有。
- 核心問題在於解決古蹟建造物與土地產權分離導致的管理維護困難,並促進管用合一,同時確保古蹟的公共資產性質不受損害。
相關爭議
- 行政法人與公營事業機構是否算「私有」:許宇甄委員質疑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不屬於土地法所列的公有土地,修正此條是否合適,以及其是否能有效保存維護古蹟。
- 法令競合與權責:許宇甄委員指出土地法與文化資產保存法在古蹟權利移轉上的權責歸屬問題,關切內政部與文化部在執行上的協調。
- 條文文字精確性:文化部建議修正提案內容,刪除「名勝」等文字,以消弭疑義,並參酌行政院版本酌修文字,以符合法條文體例一致性。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土地法第14條,允許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在特定條件下,可取得古蹟土地所有權,以解決古蹟產權與管理維護複雜化問題。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法人與公營事業機構是否應被視為「私有」,以及修正此條的法制合適性。
- 關切名勝古蹟權利移轉應依循土地法或文資法,並擔憂行政法人可能未能有效保存維護古蹟,舉陽明交大及北科大案例為證。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認同土地法第14條古蹟土地不得為私有的原則,並支持林岱樺委員的提案,認為其有助於解決古蹟管理問題。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詢問修正案是否允許古蹟產權移轉給私人,擔憂會被誤認為將古蹟移轉給私人,並要求行政單位說明。
- 經解釋後,認同若移轉對象為教會等非私人機構,且有助於古蹟維護,社會大眾可接受。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詢問條文中「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之名勝古蹟」的具體解釋。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土地法第14條中「一定限度內」的規定過於模糊,缺乏明確法律授權,不符中央法規標準法與行政程序法。
- 建議將「一定限度內」的範圍另以法律定之,並將此建議納入修正動議。
相關人員回應
董建宏 內政部政務次長
- 本部敬表贊同土地法第14條修正案,認為公營事業與行政法人由國家任命或編制,實質上仍屬國家所有,為全民資產。
- 強調古蹟最終認定與處分由文化資產保護法規範,相關古蹟不得隨意轉變。
- 承諾將注意委員對行政法人保存維護古蹟能力的擔憂,並強調所有單位均須遵守文資法規範。
王成機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 說明現行文資法允許古蹟為私人所有,本次修法僅針對公營事業和行政法人,旨在解決管用合一問題,有助於古蹟保存與維護。
- 解釋古蹟土地從公有移轉至行政法人或國營事業,需經文化部認定有助於古蹟維護。
- 解釋條文中「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之名勝古蹟」是指如濟南教會等案例,需排除不得私有之限制。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說明行政法人與公營事業機構登記的土地不屬於土地法所列的公有土地,法制上與公有土地有差異化規範,政策部分尊重主管機關。
- 解釋土地法第14條中,公有土地贈與移轉給濟南教會等情況,需要有條文排除不得私有的限制。
相關後續
- 土地法第14條照吳琪銘等委員提案修正動議通過,行政單位建議採用林岱樺委員的修正動議版本。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條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琪銘做補充說明,不需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4801
- 卷/期/冊
- 113/48/1
- 發布日期
- 2024-06-1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