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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兒少性侵追訴期與詐欺罪量刑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5-27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刑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延長或廢除兒少性侵害案件追訴權時效,以及加重詐欺罪刑罰並檢討司法實踐中的量刑問題。立法委員們強調保護被害人權益及打擊犯罪,法務部則就法安定性、證據保存及法制衡平性提出考量。會議最終決議所有討論事項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兒少性侵害案件追訴權時效的改革,旨在解決被害人因年幼或權勢不對等而延遲揭露受害經歷,導致追訴期過期,使加害人逍遙法外的問題。
  • 主要修法方向包括將追訴權時效停止至被害人成年或有能力參與訴訟,以及直接廢除特定兒少性犯罪的追訴時效,以確保司法正義。

相關爭議

  • 追訴期延長與法安定性:委員主張應延長或廢除追訴期以保障被害人權益,但法務部則擔憂此舉可能影響法的安定性、證據保存的困難,並建議應通盤考量各罪名而非單一修訂。
  • 現行法適用性:法務部認為現行刑法第80條已將性侵害犯罪追訴期延長至20至30年,足以涵蓋被害人成年後的時間,質疑第83條修正的必要性。
  • 「特別法之罪」明確性:法務部指出草案中「及其特別法之罪」的定義不明確,恐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在執行上會有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83條,將兒少性侵追訴權時效停止至被害人成年或有意願、有能力參與偵審程序時才繼續進行。
  • 強調此修法是為保障兒少,因被害人常因權勢不對等或親屬關係而延遲揭露,且國際上已有延長或無期限追訴權的先例。
  • 引用統計數據指出,每年仍有數十件性侵害案件因追訴期已過而不起訴,顯示現行法存在漏洞。
  • 呼籲法務部以開放態度支持修法,向社會宣告對兒少性侵「追訴到底」的決心。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刑法第80條之1,針對未成年兒少性犯罪取消刑事追訴時效。
  • 指出許多被害人因年幼創傷難以啟齒,直到成年甚至數十年後才敢揭露,但此時往往已超過追訴期。
  • 引用韓國2011年廢除性侵害追溯期的案例,主張台灣應跟進以給予兒少更周延的保護及司法正義。
  • 強調此法案應是跨黨派共識,並希望法務部能共同支持。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指出社會對兒少性侵害追訴期過短導致犯罪者逍遙法外高度關注,但追訴時效制度有其法安定性考量。
  • 質疑法務部每次面對修法提案時,僅以「通盤檢討」回應卻未見實際行動。
  • 要求法務部針對所有時效規定進行通盤檢討,而非僅針對個案,以確保法律衡平性。
  • 強調部分國家確實已取消特定犯罪的追訴期,法務部不應僅以「刑度已夠」或「時效已長」作為不修法的理由。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強調兒少是國家最應保護的對象,憲法保障訴訟權,但幼年性侵受害者常因時效問題無法伸張正義。
  • 質疑追訴期設定是否成為加害者脫罪的救命符,並指出法安定性考量不應凌駕正義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 引用衛福部數據指出,未成年受害者佔性侵害案件總數的55%,且受害者平均需24年才能首次說出受害經歷,認為現行20年追訴期不足。
  • 建議法務部應多與衛福部溝通,充分考慮性犯罪的特殊性,並參考他國作法,積極研擬更符合社會期待的法律制度。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擔憂在民粹氛圍下立法可能導致不可彌補的後果,並指出法務部與司法院未能提出權威見解來引導社會討論。
  • 認為若完全追求正義,所有犯罪都不應有時效,但時效制度有其法安定性及追訴成本考量。
  • 強調兒少性侵案件因揭露困難,現行10至20年(或20至30年)追訴期可能仍顯不足,修法提案有其道理。
  • 呼籲法務部和司法院應大膽提出專業疑慮和更權威的看法,不應被民粹綁架,並應在法律專業議題上提供調和意見。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指出性侵受害者因隱密性、心理創傷及自尊受損等因素,通常較不願立即揭露,平均需23.9年才能告訴他人,與一般刑案受害者狀況不同。
  • 引用媒體報導案例,顯示有性侵案因追訴期已過而無法起訴,突顯現行制度問題。
  • 強調台灣未成年性交猥褻被害人數持續上升,2023年達到歷史新高,顯示案件性質特殊,法務部應重新衡量時效問題。
  • 認為法務部應考量性侵案件的特殊性與差異性,不應將其視為一般刑案處理。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引用憲法法庭受理案件及高雄體操選手、房思琪等案例,說明兒少性侵因追訴期問題導致被害人無法伸張正義,造成終身遺憾。
  • 強調兒少被害人因智識有限、環境或權勢限制,難以在短時間內揭露或求助,澳洲研究顯示平均需23.9年才首次揭露童年性侵經歷。
  • 呼籲法務部不應再用保守心態,應採進步立法,明確提出應採排除追訴權時效、停止時效或延後起算等具體建議,以回應社會期待並保障被害者。
  • 認為法務部應有更積極的立法建議,並在逐條審查時明確表達態度。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對兒少性侵害追訴期問題研議進度緩慢,未能回應社會期待,認為司法機關背離國民法情感。
  • 主張排除追訴時效不僅關乎法安定性,更重要的是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利,尤其對年幼時受害的性侵案件而言。
  • 要求法務部提供其他國家(如韓國)排除追訴時效後的相關立法例、理由及數據,作為修法參考。
  • 期許法務部與司法院未來能更積極研擬社會期待的法案,並從人民訴訟權保障角度重新思考此議題。

相關人員回應

徐錫祥 法務部政務次長

  • 指出追訴權時效制度旨在考量法秩序安定性及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追訴義務,避免因時隔過久證據滅失。
  • 表示法務部對委員提案修法目的表贊同,但法制面意見認為若針對個別罪名增列特別時效停止原因,宜審慎通盤考量各法益、刑度、罪名。
  • 說明現行刑法第80條規定性侵害犯罪追訴權時效已有20至30年,足以跨越被害人成年門檻,故第83條是否有修正必要建請再酌。
  • 指出草案中「及其特別法之罪」若未具體規定,恐有違明確性原則,造成執行困難。
  • 表示法務部去年刑修小組曾討論過性侵害排除時效問題,但多數認為我國刑法刑度及時效已較他國長,暫無修正必要,但強調此為制度面考量,非反對修法。
  • 坦承兒少性侵案件因隱密性高、證據取得困難,時間拖越長越難偵辦,鼓勵被害人成年後盡速提告。

簡美慧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說明目前我國刑法中完全排除時效規定的僅有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0條之1的間諜洩密案,以及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發生死亡結果的特定重罪。
  • 表示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曾討論性侵害犯罪排除時效,但當時結論是認為我國刑法對性侵害犯罪的法定刑及時效已比他國長,暫無修正第80條或第83條的必要。
  • 指出取消追訴權時效須考慮各罪之間法益平衡,因無追訴期為例外情形,若納入其他犯罪需通盤檢討,避免輕重失衡。

李釱任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追訴權時效制度基於法律安定性及防止國家追訴怠惰而設,我國採「時效停止制」而非「中斷制」。
  • 指出外國立法例對未成年性侵害案件追訴權時效有排除適用、停止進行、延長期間或延後起算等不同設計,委員提案均有所本。
  • 表示司法院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的刑事政策決定,但提醒需斟酌我國性侵害案件追訴期已相對較長、時隔久遠採證困難等問題。
  • 建議應通盤檢討成年人犯罪及性侵害以外的其他犯罪時效,避免輕重失衡,並考量性侵害案件態樣多樣,是否適合層級化處理。
  • 提醒若排除追訴時效,宜有配套措施,例如參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給予酌減其刑機會。
  • 指出草案中「對自身被害事實有充分認識」、「有意願及能力參與偵查及審判程序」等要件,其明確性有待斟酌。

相關後續

  •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二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旨在檢討現行詐欺罪的刑罰與司法實踐,特別是針對加重詐欺罪的量刑問題,以有效遏止詐騙犯罪。
  • 核心關切點在於數罪併罰制度下法官裁量權過大,導致重罪輕判,使詐欺犯難以受到應有懲罰並一再犯案,未能達到刑罰的嚇阻與矯正功能。

相關爭議

  • 量刑與司法實踐:立法委員黃國昌以「藍道」案為例,指出31個加重詐欺罪最終僅定執行刑10個月或2年緩刑,導致犯罪者持續犯案,質疑現行司法實踐未能有效打擊詐騙。
  • 數罪併罰裁量權限:立法委員認為現行數罪併罰制度給予法官過大的裁量權,導致總宣告刑與定執行刑之間落差過大,未能達到刑罰目的。
  • 檢警偵查能量:立法委員鍾佳濱質疑在詐欺案件量居高不下的情況下,檢察官偵查能量是否足夠,並擔憂若無配套措施僅加重刑罰,恐分散檢警打擊詐欺的資源。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及行政院已提出打詐專法草案,其中包含加重詐欺罪刑責及配套措施,部分內容可能比委員提案更完備。
  • 批評法務部未主動向各委員辦公室說明行政院版草案內容,導致委員提案與政院版存在時間差,影響協調效率。
  • 強調打詐是全民共識,但法務部應更積極溝通,確保修法方向一致且配套完整。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以「藍道」案為例,指出主嫌犯31個加重詐欺罪,定執行刑僅10個月或2年緩刑,導致其在易服勞動期間繼續犯下「臺版柬埔寨」案,甚至私刑拘禁被害人。
  • 質疑現行數罪併罰制度下,法官裁量權過大,導致重罪輕判,未能有效遏止詐欺犯罪,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檢討並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 強調修法不應僅是調高法定刑,更應關注刑事司法實踐的結果,是否達到刑罰的應報、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功能。
  • 指出「藍道」案中,私刑拘禁的宣告刑僅7個月,易科罰金約18萬元,認為此輕判結果讓犯罪者毫無畏懼,繼續犯案。
  • 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具體說明將如何努力改變目前詐欺案量刑不公的現狀,並承諾下次會議能聽到具體方案。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加重詐欺罪刑罰是否真能回應人民期待,認為人民更希望「抓得到」而非僅「關得久」。
  • 強調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檢警應主動偵辦,但目前檢察官偵查能量已非常吃緊。
  • 擔憂若在刑法上增加其他罪則,可能導致檢警能量分散,影響集中打擊詐欺的效率。

相關人員回應

徐錫祥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但法務部期待量刑能符合被害人及社會大眾的期待,並積極打擊詐騙集團。
  • 承認「藍道」案中定執行刑環節可能存在問題,並表示若個案量刑過低,檢察官會依程序提起上訴。
  • 指出法務部在刑修會議中討論過數罪併罰問題,並將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50條規範檢察官具體求刑。
  • 承認檢警偵辦詐欺案件能量吃緊,但依法仍會努力偵辦。
  • 表示法務部已積極安排教育訓練,要求檢察官督促法院量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但仍尊重法官判決,會繼續努力。
  • 說明法務部正在推動「打詐四法」,作為回應社會期待的具體作為。

李釱任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表示司法院會就詐欺犯罪量刑問題繼續努力。

相關後續

  •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傅崐萁及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35102
卷/期/冊
113/51/2
發布日期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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