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與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外籍看護與產假議題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5-29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就服法主要討論 80 歲以上長者免除巴氏量表評估,引發對勞動力排擠、重症家庭照顧及移工濫用等爭議。勞基法則聚焦延長產假至 12 週及新增有薪流產假,討論雇主負擔與職場歧視。兩案均擇期繼續審查,並要求主管機關補充資料與研擬配套方案。
討論事項一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特別是針對 80 歲以上長者免除巴氏量表評估的提案,以及其對現行照顧體系的潛在影響。
- 會議亦觸及原住民身分者聘僱外籍看護工的評估方式,以及營造業聘僱外國人與進用原住民的關聯性。
相關爭議
- 巴氏量表免評與年齡門檻:委員們普遍支持 80 歲以上免評,簡化申請,但劉建國委員質疑是否連「疾病及失能診斷證明書」也要一併取消,以及年齡門檻對 70-79 歲癌友的公平性。
- 勞動力排擠效應:多位委員擔憂全面放寬將導致外籍看護工傾向選擇照顧輕症者,排擠重症家庭的需求,加劇重症家庭的照顧困難和移工轉換雇主問題。
- 供給與需求失衡:劉建國委員指出目前外籍看護工供給遠低於需求(不足 2/3),質疑在供給不足情況下大幅放寬資格將使問題惡化。
- 移工濫用與權益保障:林月琴委員擔憂放寬後可能加劇移工被濫用為家庭幫傭或在小吃店工作,反而影響移工權益。
- 醫師評估壓力:蘇清泉委員指出醫師在開立巴氏量表時面臨責任壓力,支持免除醫師評估。
- 政策配套不足:林淑芬委員質疑在衛福部配套系統未完善前就開門,可能導致重症長者無人照顧。
- 主管機關立場矛盾:主席質疑勞動部一方面提出多元免評方案,預期 80 歲以上多數仍將符合資格,卻又擔憂放寬會衝擊重症照護,認為邏輯存在矛盾。
立法委員發言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支持 80 歲以上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簡化家庭看護申請程序,減輕家庭負擔,避免延誤照顧。
- 建議放寬輕度依賴照護者的家庭幫傭資格,預防長者跌倒等意外發生。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強調巴氏量表對臨床醫師是長期困擾,支持 80 歲以上免評,認為可解決老而殘、老而病、病而貧的問題。
- 關切盧縣一委員提案中原住民 55 歲退休門檻對看護申請的影響。
- 認為 80 歲以上放寬申請外勞不一定會大量增加,有錢人會請,但非全部人皆會請。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擔憂在移工總量有限下,開放 80 歲以上免評會導致移工選擇輕症者,排擠重症家庭需求,建議年齡門檻提高至 85 歲。
- 關切現行制度下有移工被濫用為家庭幫傭或在小吃店工作,擔憂開放 80 歲以上會加劇此問題,影響移工權益。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支持盧縣一委員提案,針對具原住民身分者,其家庭看護工評估與認定方式應會同衛福部及原民會定之。
- 提案修正就服法第 46 條,建議營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時,每進用 1 名原住民或繳納代金,可申請引進 2 名外國人。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擔憂 80 歲以上全面開放會加劇重症家庭的缺工問題,認為現今外籍看護工供不應求且會挑雇主,導致重症家庭更難找到人。
- 主張應以「失能需求」而非「年齡」來設定聘僱外籍看護的資格,避免排擠真正有重症需求的家庭。
- 強調勞動力的自由市場原則,認為強迫移工照顧重症不可行,且現行禁止轉換雇主規定面臨挑戰。
楊曜 立法委員
- 贊成放寬外籍看護工申請條件,但擔憂勞動力來源問題及可能產生排擠效應,導致外籍移工選擇雇主。
- 希望勞動部應先做好勞動力來源的準備。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建議不以年齡作為申請外籍看護工的切分點,而應讓有實際需求者能簡便申請。
- 擔憂 80 歲以上全面開放可能排擠到重症患者的照顧需求,因基層常遇到看護工選擇輕鬆工作或要求加薪。
- 要求勞動部統計癌友等有特殊需求的人數,避免年齡開放排擠重症病人。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單純免評巴氏量表是否足夠,強調應釐清是否連「疾病及失能診斷證明書」也要一併取消。
- 指出目前台灣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需求量(約 65 萬人)遠大於供給量(約 18 萬人),缺口高達 2/3,擔憂大幅放寬將加劇供需失衡。
- 要求勞動部與衛福部提供逃跑移工的樣態分析、轉換雇主比例等數據,以便精準評估開放後的衝擊。
- 關切 70-79 歲癌友等重症但未達 80 歲者的公平性,認為應考量所有需求面向而非僅以年齡劃分。
涂權吉 立法委員
- 主張 80 歲以上應全面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包含診斷失能和巴氏量表),以在長者健康時提供預防性照顧,而非等到失能或自殘後才符合標準。
- 認為現有申請制度問題與開放 80 歲以上需求應分開處理,勞動部應解決需求面大卻找不到人的問題,而非阻礙其他需求的開放。
相關人員回應
祝健芳 司長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說明目前長照服務照顧約 10 萬住宿型機構使用者(9 成重度)及 51 萬長照給支付使用者(3 成重度)。
- 指出目前聘僱移工的 22 萬被照顧者中,約 8.8 萬人有使用長照服務且多為重度,但無法掌握所有移工照顧對象的失能等級。
- 澄清衛福部資料中 80 歲以上長者 91 萬人,其中約 38 萬人已進入長照體系,其餘 53 萬人理論上可使用多元認定,但僅約 7 萬 5 千人符合輕度失智認定資格。
蔡孟良 署長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說明目前合法聘僱移工約 18 萬人,其中約 9 萬人為重症患者(巴氏量表 35 分以下),擔憂全面開放可能導致重症家庭引進移工的排擠與困難。
- 建議以「需求」而非「年齡」來開放外籍看護工申請,並可擴大多元免評對象。
- 指出勞動部已同步發展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模式,以滿足臨時性、短期照顧需求。
- 表示移工失聯原因中,約 20% 到 30% 是因照顧問題無法適任或轉換雇主而失聯。
何佩珊 部長 勞動部
- 支持委員提案中「一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聘僱後,申請過的就不用再評」的修正動議,增加第四款。
- 支持委員提案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況」的文字,並建議不訂 80 歲的年齡界線,以求折衷。
- 同意將委員們提出的各種需求納入考量,並與衛福部共同研議,以達到把關與彈性兼顧。
相關後續
-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 勞動部與衛福部需補充相關資料,並於下次擔任召委時排案繼續審查。
- 主席嚴正糾正衛福部未事先提供所有委員相同資料,要求未來所有資料應公開透明並一併提供。
討論事項二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延長產假天數(從 8 週增至 12 週)、新增有薪流產假,以及第二胎產假工資加乘發給等議題。
- 討論焦點在於修法對雇主(特別是小型企業)的成本負擔、對女性就業可能造成的隱性歧視,以及如何確保替代人力與跨部會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產假延長與雇主負擔:勞動部司長指出產假延長 4 週將增加雇主薪資成本約 29 億元,特別是小型企業可能面臨人力調度困難。
- 有薪流產假財源:委員們普遍支持有薪流產假,但對薪資由雇主負擔或由政府基金支應存在爭議,勞動部司長表示由雇主負擔將增加小型企業壓力。
- 產假延長對女性就業的隱性歧視:勞動部部長擔憂產假延長可能導致懷孕女性在就業上被歧視,或產假後難以重返職場,但萬美玲委員認為此為兩回事,應分開處理。
- 勞基法與性工法適用範圍:林淑芬委員指出修訂勞基法僅適用勞基法勞工,建議考慮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中修訂,以涵蓋所有受僱工作者,並強調國家應接住女性流產的傷痛。
- 政策研議期程:勞動部部長最初表示需 3 個月研議,後經主席要求同意 1 個月內召開會議,並於 3 個月內提出完整配套方案,展現對修法的積極態度。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流產假應給予全薪,而非半薪傷病假,並認為雇主負擔或基金支應的費用衝擊不大,應明確修法方向。
- 強調國家應重視女性流產的失落與傷痛,提供母性保護,建議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中修訂,以涵蓋所有受僱勞工。
- 質疑勞動部提供的流產人數數據來源與真實性,要求衛福部提供更精確的統計資料。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支持有薪流產假,建議勞動部研議薪資由雇主或基金支付,並考量少子化背景下鼓勵生育的重要性。
- 建議勞動部應跨部會討論延長產假對微型企業、幼兒園、社福團體等人力問題的影響,並提出具體評估方案。
- 擔憂產假延長後,女性工作可能被取代,要求勞動部提出更具體的評估方案。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認同有薪流產假,但建議勞動部需評估由雇主負擔對中小企業的衝擊,以及政府支應的預算來源,避免造成女性隱性就業歧視。
- 建議勞動部召開會議時應納入小型企業、社福團體及幼兒園等代表,並會同教育部等其他部會,共同思考產假延長的替代人力與配套問題,避免影響兒童安全及其他勞工權益。
- 強調幼兒園等女性為主的產業,若產假延長,需思考替代人力問題,因目前已嚴重缺工,可能導致班級師生比失衡,影響服務品質。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產假從 8 週延長至 12 週,指出勞基法產假規定 95 年未調整,遠低於國際標準(多為 10-18 週),認為 12 週是折衷方案。
- 主張延長產假可提供產婦適當休息,鼓勵生育,解決少子化問題。
- 建議第二胎產假工資可加乘發給(1.2 倍),受僱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放。
- 反駁勞動部擔憂產假延長導致女性職場歧視的說法,認為兩者應分開處理,並強調應解決缺工問題而非犧牲女性權益。
廖偉翔 立法委員
- 認同萬美玲委員觀點,認為勞動部不應以可能造成女性歧視為由推託修法,而應思考如何做好配套措施與產業溝通。
- 主張應在提升女性權益的同時,完善其他配套措施,而非阻礙修法進程。
相關人員回應
黃維琛 司長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說明延長產假至 12 週,新增的 4 週工資由雇主照給,預估增加雇主薪資成本約 29 億元,恐增加小型企業人力調度困難及潛在懷孕歧視。
- 指出第二胎產假工資加乘發給與工資本質較無關聯,不建議修正。
- 說明現行未滿 3 個月流產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有 5-7 天,勞基法無規定但可請普通傷病假,若增訂有薪流產假,費用恐由雇主負擔,仍有小型企業負擔問題。
- 建議馬文君委員提出的年資未滿 6 個月勞工產假工資按比例計給應維持現行規定,以衡平勞資關係。
- 表示勞工團體與雇主團體對相關提案意見不一,建議多一點時間收集意見。
何佩珊 部長 勞動部
- 同意委員們對婦女懷孕、生產及流產假的關切,承諾盡力研議處理。
- 接受黃秀芳委員附帶決議,承諾 3 個月內提出具體可行的評估方案,期間將與雇主團體及勞資雙方溝通。
- 說明勞基法適用各行各業且條文僵硬,延長產假需跨行政院與各部會(如教育部、衛福部、交通部、經濟部)協商,一個月研議時間可能不足,請求三個月。
- 擔憂產假延長可能導致懷孕女性就業歧視或工作困擾,但表示會充分尊重委員意見,並往支持方向評估。
- 承諾一個月內啟動與不同對象、單位針對產假延長議題召開會議,並於三個月內提出完整的配套方案。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計 4 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 勞動部需於 1 個月內召開與不同對象、單位(包含小型企業、社福團體、幼兒園等)的會議,針對產假延長為 12 週的議題蒐集意見。
- 勞動部需於 3 個月內提出一個完整的相關配套方案,包含對各行各業的影響評估及解決方案。
- 勞動部需向衛福部國健署確認流產人數數據,並釐清墮胎與流產的區別,以供下次討論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5201
- 卷/期/冊
- 113/52/1
- 發布日期
- 2024-06-1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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