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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強化社會安全網、監護處分與手機定位監控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5-2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及衛福部等機關,就「強化社會安全網─暫行安置與監護處分制度及執行機構場域安全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及質詢。會議聚焦於監護處分修法後的執行現況、司法精神病院建置進度、場域安全維護,以及如何防範受處分人脫逃等議題。此外,多位委員亦高度關注手機定位大數據分析的合法性及個人隱私保護問題。最終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提供監護處分執行報告以利檢討。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宣讀並確認上次會議(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的議事記錄內容。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上次會議議事錄經確認無誤後確定。

討論事項二

強化社會安全網─暫行安置與監護處分制度及執行機構場域安全之檢討 專題報告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檢討刑法監護制度與刑事訴訟法暫行安置制度在強化社會安全網中的角色,包括無限期延長監護期間、多元執行方式及程序保障。
  • 評估暫行安置與監護處分執行機構的場域安全、司法精神病院(病房)的建置進度,以及如何確保醫療與戒護人力安全、防範脫逃事件。

相關爭議

  • 手機定位數據分析的合法性與隱私侵害:多位委員質疑民進黨高層取得大規模手機定位資訊進行分析的合法性,認為此舉可能侵犯個人隱私,並要求檢方啟動調查;法務部部長則表示此屬數據分析,非通保法監聽內容,且個資法有合理使用規範,但承諾會瞭解並一併處理相關疑慮。
  • 監護處分執行處所的資源與安全不足:法務部坦承目前醫療處所資源不足,且有意願收治的醫院不多,尤其在安全維護措施上可能不足,導致受監護處分人脫逃。
  • 司法精神病院建置進度與鄰避效應:衛福部報告司法精神病院(病房)建置面臨缺工、缺料及鄰避效應等挑戰,委員關切能否如期完工啟用,並質疑溝通是否充分。
  • 監護處分脫逃事件的責任與改進:基隆監護處分人脫逃事件凸顯醫院延誤通報及一般精神醫療機構安全維護不足,委員要求法務部檢討原因、加強防範措施,並提供檢討報告。
  • 檢察官執行監護處分視察與跨區安置困難:委員質疑檢察官每月視察制度在跨區安置時的執行困難,以及馬祖等偏遠地區醫療資源不足導致的安置問題。
  • 醫護人員安全與法律保障:委員關切司法精神病院醫護人員面臨的暴力風險,建議除危險加給外,應賦予其適當的法律上拘束權力,但相關法規仍在草案階段。
  • 暫行安置的評估標準:委員質疑暫行安置缺乏如監護處分般的評估小組機制,恐導致檢察官個案認定困難,建議建立統一評估標準。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高層取得大規模手機定位資訊進行分析的合法性,認為此舉可能涉及通保法及個資法問題。
  • 公開檢舉此事件,要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職權啟動調查,釐清資訊來源及合法性。
  • 關切高等法院院長是否能指示承審法官自請迴避,質疑司法院調查報告文過飾非。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建議法務部應深入瞭解手機通訊資料的大數據管理與隱私維護問題,並指定專人研究。
  • 質疑一般精神醫療機構的安全維護措施不足,未達司法精神病院的高規格標準。
  • 關切司法精神病院建置進度落後,醫護人員招募困難及鄰避效應問題。
  • 建議應完善面對急性精神疾病患者的醫護人員安全與待遇,並在法令上賦予第一線人員緊急處分權力。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關切基隆監護處分人脫逃事件,要求檢討監護處分制度的漏洞。
  • 指出監護處分制度面臨醫療處所資源不足、醫院收治意願不高、安全維護不足等問題。
  • 質疑法院在判決監護處分時,對檢察官執行面臨的跨區安置、訪視追蹤困難(如馬祖地區)缺乏全盤考量。
  • 要求法務部應精進收案制度、追蹤流程,並完善社區銜接機制,重拾國人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一併瞭解所有透過手機訊號進行人流分析的公務機關及商業活動,檢視其合法性。
  • 要求法務部提供新制上路後監護處分與暫行安置的人數統計及最長監護年限資料。
  • 質疑暫行安置缺乏如監護處分般的評估小組機制,建議建立類似評估系統標準以避免檢察官個案認定困難。
  • 要求法務部會後提供暫行安置與監護處分被處分者的分開處置狀況,以及各機構保護公共安全的人力與設備標準資料。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王義川在節目中提及可比對不同活動參與者的年齡層、太陽花與選前之夜占比等手機定位資訊的合法性,認為法務部應效法民進黨利用科技偵查。
  • 質疑電信業者是否可向民進黨提供此類資訊,認為此舉若無法律依據,將嚴重侵害民眾隱私。
  • 要求法務部針對基隆監護處分人脫逃事件提出專案檢討報告,說明原因、改進措施及防範機制。

謝龍介 立法委員

  • 呼籲總統賴清德不應對在野黨進行政治偵防,強調國民黨執政時期未曾有此行為。
  • 指出民進黨政府在2019年總統初選期間,疑似利用手機通訊監控進行政治偵防,並質疑其合法性。
  • 強調手機定位數據分析若用於政治偵防,將對台灣民主造成嚴重傷害,要求部長嚴肅面對。
  • 要求法務部與金管會會同研議匯款冷靜期制度,以減少詐騙案件,並建議法務部應主動提供犯罪數據協助研擬。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提升暫行安置與監護處分執行過程中的防逃機制,特別是針對放風時段及安全維護設施。
  • 質疑基隆醫院延遲通報監護處分人脫逃事件,要求法務部檢討通報機制與管道暢通性。
  • 關切戒護外醫的安全問題,特別是戒護人員身份與是否能有效戒護具有攻擊性的病患。
  • 建議法務部研擬不定時拍照存檔機制,以備不時之需,但需考量個資法及肖像權問題。
  • 建議法務部研究解決檢察官每月視察監護處分個案面臨的長途跋涉問題,可考慮線上遠距離方式。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關切衛福部「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中,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精神障礙者服務據點及司法精神病房/醫院的建置成效與預算執行率。
  • 質疑司法精神醫院建置進度受鄰避效應、土地及建照取得影響,要求衛福部確保能如期完工啟用。
  • 要求法務部說明目前監護處分收治分配情況,以及在病床數不足時如何解決收治問題。
  • 強調一般精神醫療機構與專業司法精神病院在安全維護設施上的差異,要求法務部應對安置在一般醫療機構的受處分人負起加強安全維護的責任。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高層取得手機定位資訊進行分析的合法性,認為此舉可能涉及個資法及通保法,並公開告發要求檢方調查。
  • 強調手機定位資訊屬於個資法保護範圍,非犯罪偵查或國安調查情況下取得及分析此類資料,可能侵害個人隱私。
  • 關切監護處分作業流程中,檢察官每月視察醫療機構的落實情況,並要求瞭解基隆脫逃案件最近一次視察內容及缺失。
  • 認為國會擴權修法可能導致立法院凌駕其他權,形成「一權獨大」的局面,並將人民人權踩在腳底。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瞭解手機大數據用於商業分析及人流精算的使用狀況。
  • 主張經去識別化的手機定位資料,若用於合理分析,可能不涉及個資侵害。
  • 認為在野黨對王義川的指控是「先射箭再畫靶」的政治意圖,並質疑國會擴權修法是為了遂行政治肅殺。
  • 批評國會擴權法案將使立法院獨大,凌駕行政、監察與司法權,並將提出釋憲案。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中,對「刑前監護處分」的執行流程及處置目的未有明確說明。
  • 關切基隆逃犯事件屬於「刑前監護處分」,其處理SOP與刑後監護處分是否一致,以及檢察官視察內容是否區別。
  • 質疑衛福部介接精神照護資訊系統與其他系統(如出入境查詢系統)的法源依據,恐逾越個人資料利用授權。
  • 要求法務部與衛福部說明「暫行安置」與「監護處分」的跨部會會議情況、與地方衛生局的聯繫協調機制,以及執行場域維安的實際分工。

相關人員回應

吳三龍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刑法監護制度於111年修正後,監護期間可無限期延長,但應提高審查密度,避免不當長期監禁。
  • 說明監護執行方式多元,不限於特定處所,可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精神復健機構等或交由親屬照顧。
  • 說明刑事訴訟法暫行安置制度兼顧被告醫療人權與社會安全,具拘束人身自由性質但應注重程序保障。
  • 表示暫行安置及監護均由檢察官依法執行,司法院予以尊重,但法院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當否有審查權限。

鄭銘謙 法務部部長

  • 說明暫行安置制度旨在偵審中及時提供精神障礙被告醫療處置,並已建置標準化流程與配套機制。
  • 說明監護處分制度目的為降低再犯危險,採多元處遇、分級分流、定期評估與轉銜機制。
  • 報告司法精神病院(病房)建置進度,預計114年完工,過渡時期採雙軌制,中高度暴力風險者優先收治司法精神病房。
  • 強調司法精神病院的安全維護設施與人員將強化,各地檢署會定期視察洽詢醫療院所收治情況。
  • 回應手機定位問題,表示此屬數據分析,與通保法監聽內容不同,個資法有合理使用規範,但承諾會瞭解並一併處理相關疑慮。
  • 坦承目前醫療處所資源不足,有意願收治的醫院不多,且安全維護措施可能不足。
  • 說明基隆脫逃事件主要為延遲通報問題,已要求各地檢署盤點醫療處所安全措施並改善。
  • 承諾與衛福部儘速推動改善醫護人員安全與待遇,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包含暴力風險評估及緊急處分法令授權。
  • 同意吳宗憲委員提出的臨時提案修正版本,將於2個月內提供監護處分執行報告。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說明依現行通保法規定,取得特定人手機定位資訊需法官核發調取票,屬法官保留事項,緊急狀況或特定犯罪可加快處理。
  • 說明科技偵查法草案原則採法官保留,但短時間內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可短期採行。
  • 說明監護處分依法有評估小組評估,但暫行安置因緊急性,實務上由檢察官認定是否符合要件,若資源欠缺可能無法緊急評估。
  • 說明戒護人員依規定得設,若無可委由戒護機構雇用,或請求地檢署法警支援戒護就醫。

李炳樟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簡任技正

  • 說明司法精神醫療專業人力培訓及監護處分處所硬體籌設由衛福部負責,安全設施設備與戒護人力培訓由法務部負責。
  • 報告監護處分個案每年約200名,由各地檢署與醫療機構簽約收治,衛福部規劃於114年底完成司法精神病房183床,115年身心障礙福利機構20床。
  • 說明已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增列司法精神病房設施、設備、醫事與戒護人力規定,戒護人力為每2床配有1人,並有危險加給每月6,000元。
  • 說明已建立受處分人執行期滿前轉銜會議機制,提供多元社區支持服務。
  • 報告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執行進度,心衛中心已佈建48處,司法精神病房南部55床已啟用,預計今年完成北區與東區,明年完成中部達到180床目標,300床精神病院也朝明年完工啟用目標邁進。
  • 表示司法精神醫院建置面臨的鄰避效應問題已透過跨部會與中央、地方政府溝通克服。

范織坤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副組長

  • 說明警政署配合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建立監護處分結束前及精神疾病受保護管束人的轉銜機制,結合多方資源提供服務。
  • 說明已將「處理(疑似)精神病患執法知能暨精神衛生法修正重點簡介」納入警察常年訓練課程,提升同仁執法知能與安全性。
  • 說明衛福部草屯療養院設有24小時精神醫療緊急處置線上諮詢專線,供警察機關利用。
  • 說明將持續追蹤精神衛生法法令政策研究計畫,並配合製作相關作業流程與規範,督導各地辦理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教育訓練。
  • 強調警政與各網絡單位應強化聯繫機制,加強對社區內具暴力傾向精神異常人士的醫療、訪查及治安維護工作,並紮根社會安全基礎建設。

相關後續

  • 法務部需針對醫護人員安全與待遇,以及急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暴力風險評估和緊急處分法令授權,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法務部需會後提供監護處分累計最長年限、暫行安置與監護處分被處分者的分開處置狀況,以及各機構保護公共安全的人力與設備標準資料。
  • 法務部須於2個月內,提供111至112年間之監護處分執行報告,內容須含遭宣告監護處分者之疾病類型、性別、年齡、福利身分、所犯罪名、再犯情形及執行方法分析,並說明轉銜機制之具體作為、評估標準、追蹤情形及預防再犯措施。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及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委員翁曉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35301
卷/期/冊
113/53/1
發布日期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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