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聚焦地方權責與建設項目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5-27
LawTrace 法律歷程:離島建設條例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第14次全體會議繼續審查「離島建設條例」多項修正草案。會議就第三條的地方重大建設認定權責、第五條離島綜合建設項目增列消防與殯葬設施、第十條租稅優惠、第十條之一免稅貨品提貨處,以及第十三條原住民健保費支應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最終,第五條經修正後通過,其餘條文則保留待進一步協商或不予通過,並要求行政部門加強與離島縣市溝通。
討論事項一
離島建設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討論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的認定權責,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規劃,抑或賦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認定權限。
- 探討中央對離島地方需求了解程度與支持力度,以及中央與地方在重大建設規劃上的協作模式。
相關爭議
- 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行政部門(國發會)認為重大建設規劃應維持由中央整體規劃,以避免建設不一致性;陳玉珍委員則主張中央官員對離島需求了解有限,地方政府應有權力招商引資並認定重大建設。
- 認定標準與影響:賴瑞隆委員及陳亭妃委員擔心若由地方政府片面認定重大建設,可能涉及都市計畫、土地取得排除規定,恐造成問題並破壞中央與地方關係,影響國家政策及離島永續發展目標。
- 離島建設進度:陳玉珍委員質疑國發會近5年來未核定金門任何重大建設,顯示中央對離島發展不夠積極;陳亭妃委員則反問金門縣政府這5年是否有送出重大建設計畫,強調現行已有地方初審、中央核定的SOP。
立法委員發言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認為中央官員不了解離島實際需求,地方政府應有權力認定重大建設,以促進地方發展及招商引資。
- 指出所提修正草案均為金門、連江、澎湖三縣市政府共同討論後提出,旨在爭取政策支持,讓地方有活路。
- 質疑國發會近5年未核定金門任何重大建設計畫,顯示中央對離島發展不夠積極。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認為重大建設涉及都市計畫及土地取得排除規定,應維持由中央主管機關(國發會)從行政院高度整體處理。
- 建議地方政府如有重大建設需求,可循程序送中央認可,此方式更周延,避免破壞中央與地方關係及國土計畫。
- 建議國發會整理各地方政府送審案件,並與離島縣市政府溝通,再回委員會討論,以利凝聚共識。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離島重大建設核定標準已有SOP,由縣市政府初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經行政院考量國家政策及永續發展目標,無須修法。
- 擔心修法後由離島縣市政府直接核定重大建設,可能連同都市計畫變更也由地方同意,存在危險度。
- 要求國發會提供金門縣政府近5年送審重大建設的資料,以釐清誤解,強調委員們對離島的關心。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考量中央對離島了解有限,建議國發會思考如何能修得更好,例如給予3個縣政府提報機會,再由中央核定,使程序更周延。
相關人員回應
劉鏡清 主任委員 國發會
- 擔心將來中央與地方建設可能不一致,建議維持原條文,由中央進行整體規劃。
- 表示國發會希望維持原條文,但願意與委員合作,共同商議如何規劃離島發展案子。
- 建議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對於地方提出的案子進行配合或共同商議規劃。
黃文彥 處長 國發會國土處
- 說明離島建設條例實施以來,已核定約12項重大投資建設計畫,最近一項約在108年。
- 指出目前重大投資建設計畫程序仍由縣市政府提出、中央初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複核,最終送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討論,此機制有助於跨部會事項處理。
- 坦承金門近3至5年內沒有新的重大建設案核定。
相關後續
本條文保留,待行政部門與地方政府充分溝通後,再回委員會討論。
討論事項二
離島建設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討論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的內容,應否明確增列消防建設、殯葬設施等項目,以及對天然災害防制、濫葬、濫墾、濫建等文字的修正。
- 探討明列特定建設項目與現行「其他」概括性條款的適用性與彈性,以及對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的影響。
相關爭議
- 明列項目與彈性:提案委員主張應明文化「消防建設」及「殯葬設施」以確保離島建設經費與權益;部分委員及行政部門則認為現行「其他」條款已可涵蓋,明列可能限縮彈性或造成法體系混亂。
- 濫墾、濫建文字修正:行政部門及部分委員擔心將「濫墾、濫建」拿掉會引發社會疑慮,誤解為不重視此類改善;提案委員同意將其加回,以消除疑慮。
- 殯葬設施的性質:邱議瑩委員質疑將納骨塔、禮廳等殯葬設施列為離島重大建設的邏輯,認為這應是地方政府職權,擔心中央需買單;鄭天財委員及陳玉珍委員則強調離島推動移風易俗及殯葬設施現代化的需求,認為應予支持。
- 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邱議瑩委員擔憂將基礎建設納入離島建設條例可能導致地方政府將應負責事務轉嫁中央買單;陳玉珍委員反駁金門縣政府財政自給率高,且多項建設自籌經費,並非全由中央買單,強調政策支持的重要性。
立法委員發言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主張增列「消防建設」是因金門縣政府反映離島綜合建設方案中缺乏此項目,影響消防建設推動,希望明文化以確保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 同意將「濫墾、濫建」加回條文,以消除委員們對放行濫墾濫建的疑慮。
- 解釋「災害防救」比「天然災害防制」更廣泛,能涵蓋金門常見的「火燒埔」等人為或複合型災害。
- 強調離島(金門)在推動移風易俗(如火葬)過程中,需要中央大力協助興建相關殯葬設施,且金門縣政府財政貢獻大,並非所有建設都由中央買單。
- 接受將「消防建設」修正為與「警政」合併為「警政、消防建設」。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條文「其他」已可涵蓋消防建設等需求,明列特定項目恐造成法體系突兀,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或以附帶決議請中央持續支持。
- 擔心將「濫墾、濫建」拿掉會引發社會對立法意圖的誤解,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反對單獨列出「殯葬設施」,認為在法體系上顯得奇怪,應納入「基礎建設」等大項,或透過立法說明處理。
- 建議維持原條文「天然災害防制」用詞,認為其比「災害防救」更能清楚定義計畫中的防制工作。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單獨將「消防建設」和「殯葬設施」拉出,認為現行法「其他」已可涵蓋,且彈性更大,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擔憂將殯葬設施列為重大建設可能導致其他縣市比照,或地方政府將應負責的基礎建設轉嫁中央買單,反對此修訂方式。
- 建議可將「警政」與「消防」合併為「警政、消防」,但反對將殯葬設施明列為重大建設。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認為若要正面表列,應與國發會詳細討論,並等待國發會提出版本,一次修到好,避免「零零落落」。
- 擔心若特定項目正面表列,基層承辦人員可能限縮對「其他」項目的解釋,反而埋下炸彈。
- 認為「天然災害防制」與「災害防救」意義不同,有討論空間,應更嚴謹修法。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濫墾、濫建之改善」保留,並認為應支持「消防建設」,因離島縣政府認為有強化需求。
- 支持將「殯葬設施」納入,認為其是積極性作法,涵蓋火化場、殯儀館、納骨堂塔等,且離島地區有其必要性。
- 建議將「天然災防制之改善」改為「災害防救之改善」更貼切,呼籲尊重離島地區的實際需求。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支持離島委員提出的修正,認為離島普遍交通、經費、資源較少,應多加關心。
- 認為「殯葬設施」可視為基礎建設,可在立法說明中包含,不必單獨列入條文。
- 指出殯儀館等設施因嫌惡性導致設立困難,但為進步國家應走路線,建議尊重地方需求。
相關人員回應
劉鏡清 主任委員 國發會
- 說明原條文第15款「其他」已能涵蓋本次修法內容,原則上尊重委員會決議。
- 表示國發會一直支持消防建設,且龔主委也同意將其納入。
- 對刪除「濫墾、濫建」表示疑問,但經同仁說明後認為可透過第16款「其他」涵蓋,故尊重委員會決議。
- 建議應注意條文修正後,是否影響對因濫葬、濫墾、濫建造成天然災害的改善判斷。
- 認為殯葬設施一般是合法申請,可納入基礎建設,並建議維持原條文對濫墾、濫建的關注。
唐根深 專門委員 內政部宗教司
- 說明國發會在審離島綜合計畫時,殯葬設施一直都有補助,內政部尊重委員會將殯葬設施是否放入條文的決定。
陳世勳 副組長 消防署
- 對於條文新增消防建設,消防署尊重主管機關和大院的審議結果。
- 報告消防署於84年3月1日成立,金門消防局於89年5月9日成立。
相關後續
- 第五條修正通過,將原第十款「警政」修正為「警政、消防建設」,並刪除原提案的第十一款。
- 原第十二款修正為「災害防救及濫葬、濫墾、濫建之改善」。
- 補充立法說明,第三款基礎建設包含殯葬設施等。
- 通過條文之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離島建設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討論離島建設規劃權責,是否應增列地方政府在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或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計畫中,有權另定相關建設規範。
相關爭議
- 中央與地方規劃權限:行政部門(國發會)認為若縣市政府可「另定之」,將影響國家總體規劃,建議維持現行由中央規劃、地方提出、中央審議的協商模式,不宜增列地方另定權限。
- 國家公園計畫權責:行政部門提及國家公園計畫部分,尊重內政部意見,但內政部未明確說明。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劉鏡清 主任委員 國發會
- 認為修正條文賦予縣市政府「另定之」權力,將影響整個國家總體規劃,建議維持以往中央與地方共同協商調整的方式。
- 對國家公園計畫部分,原則上尊重內政部意見。
相關後續
本條文保留,待行政部門充分內部討論,並與地方政府溝通後,再回委員會處理。
討論事項四
離島建設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新增)
核心議題
討論都市計畫農業區的部分,是否應由縣市政府另定之,賦予地方政府更大自主權。
相關爭議
中央與地方權限:此條文涉及地方政府對都市計畫農業區的自主權,與第三條類似,存在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條文保留,待行政部門充分內部討論,並與地方政府溝通後,再回委員會處理。
討論事項五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討論離島地區租稅優惠政策,包括未符合免徵營業稅條件的營利事業是否可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公用事業進口貨物或勞務是否可免徵營業稅及關稅。
- 探討租稅公平性、中央與地方財政負擔,以及現行離島建設條例對水電費率虧損補貼機制的有效性。
相關爭議
- 營所稅減徵與租稅公平:財政部認為對不符合免徵營業稅條件的營業人給予營所稅減徵,與鼓勵符合條件的政策矛盾,且違反租稅公平和中立性,恐造成全國稅收體制混亂;部分委員也持相同看法。
- 公用事業免稅:財政部指出現行第十條第二項已可免徵關稅,且第十四條已規定水電虧損可由經濟部水利署編列預算彌補,認為無增訂必要。
- 中央與地方財政負擔:陳玉珍委員質疑中央在水費、菸酒稅等方面的「不公平」對待,導致金門縣政府需自行墊付或承擔費用;陳亭妃委員及陳超明委員則強調應就事論事,並呼籲財政部及國發會在統籌分配款上考量地方創稅高但分配少的困境。
- 政策溝通不足:賴瑞隆委員建議財政部與國發會應與離島地方政府充分溝通,釐清誤解,凝聚共識後再回委員會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認為第一項營所稅減徵將影響全國適用稅收,與現有政策矛盾,恐導致國家稅收體制混亂,建議與財政部意見一致。
- 建議財政部與國發會與離島地方政府溝通,釐清誤解,凝聚共識後再回委員會討論。
- 呼籲主委及次長認真思考旗津作為類離島地區的特殊困境,應給予更多支持與照顧。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反對對未符合免徵條件者減徵營所稅,認為其邏輯奇怪,且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建議不予修訂。
- 質疑減徵營所稅的立法基礎,以及為何設定減徵期限至122年。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央在用水、菸酒稅等方面的「不公平」對待,導致金門縣政府需自行墊付費用並承擔利息,強調應看到不公平之處。
- 同意與財政部及相關縣政府財政局面對面溝通,以修正條文,使其更妥當。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認為不能以過去的不公平作為現在減徵25%的理由,強調每個地方、每個人都應被公平對待。
- 要求財政部檢討用水及菸酒稅等在離島與本島課徵標準的差異,並針對減徵25%提出一套說法,讓大家有方向。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指出金門酒廠創稅能力高但統籌分配款分得少,認為不合理不公平,心有戚戚焉。
- 認同修法困難,但希望財政部與國發會在分配統籌分配款時,考慮創稅多的地方,給予多鼓勵,減輕縣市財政負擔。
- 建議若無法修法,可在立法說明中註明對創稅多地方應多予補助。
相關人員回應
李慶華 次長 財政部
- 認為對不符合免徵營業稅條件的營業人減徵營所稅,與鼓勵符合條件的政策矛盾,且違反租稅公平和中立性,不甚妥適。
- 說明營所稅90%歸中央國庫,減徵將以全國稅收彌補特定營業人,不符公平原則。
- 指出第十條第二項已可免徵關稅,公用事業進口貨物可在其中適用。
- 說明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已規定水電虧損可由經濟部水利署編列預算彌補,且已在進行,並將修正補助辦法縮短彌補時間,認為無增訂免徵營業稅及關稅的必要。
相關後續
本條文保留,待行政部門與地方政府詳實溝通後,再回委員會處理。
討論事項六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討論是否允許離島免稅商店在本島港口設置提貨處,讓旅客可在本島提貨,以及其對稅收、賦稅公平性、市場競爭及走私防堵的影響。
相關爭議
- 稅法原則與公平性:楊曜委員及邱議瑩委員認為此修法將打破現行「離島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才可免營業稅的前提,恐造成稅收損失及賦稅不公平,且若免稅店可設提貨處,一般業者也應比照。
- 管理與防弊:楊曜委員質疑離島與臺灣通航港口多數無CIQS機制,如何杜絕走私;並指出離島免稅店權責單位為地方政府,如何跨縣市核准提貨處執照。
- 市場影響:行政部門擔心免稅店貨品與非免稅貨品重複,可能影響既有店家業務,且帶回商品可能在本島銷售。
- 提案委員蔡易餘不堅持此修正案。
立法委員發言
楊曜 立法委員
- 指出第十條之一若通過,將打破離島貨品必須「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才免營業稅的前提,恐衝擊稅收及賦稅公平性。
- 質疑多數非商港無CIQS機制,如何杜絕走私,以及地方政府如何跨縣市核准提貨處執照。
- 認為若免稅店可設提貨處,一般離島特產宅配業者也應比照,否則將造成不公平。
- 反對此修法,認為整體考量對稅收及賦稅公平性影響大。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同意楊曜委員看法,認為此條文與第十條租稅公平原則連動,不應審查。
- 指出提案委員蔡易餘不堅持此修法,建議不予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劉鏡清 主任委員 國發會
- 認為提案立意良好,可促進離島旅客消費意願及提貨便利性。
- 評估此案需考量免稅店貨品與非免稅貨品重複是否影響既有店家業務,以及帶回商品是否在本島銷售。
- 建議多蒐集各方意見,深入探討後再決定此條文。
相關後續
本條文不予通過。
討論事項七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討論是否將離島地區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支應年齡,由現行65歲以上,下修至55歲以上原住民,並明確支應單位。
- 探討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平均餘命落差,以及國民年金法等現行法規對原住民55歲年齡的規定,與離島地區醫療不便性的考量。
相關爭議
- 年齡與族群差異:提案委員黃仁及鄭天財委員考量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平均餘命落差,以及國民年金法等現行法規對原住民55歲的規定,建議將原住民的健保費支應年齡下修至55歲;行政部門則建議暫時維持原條文,並針對全國原住民部分再做整體討論。
- 經費來源:鄭天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將健保費支應單位由「中央政府」修正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明確由衛福部(非原住民)及原民會(原住民)編列預算支應,因離島建設基金已無經費。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考量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平均餘命落差,以及國民年金法等現行法規對原住民55歲的規定,支持將離島原住民健保費支應年齡下修至55歲。
- 提出修正動議,將健保費支應單位明確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65歲以上非原住民由衛福部支應,55歲以上原住民由原民會支應,因離島建設基金已無經費。
相關人員回應
劉鏡清 主任委員 國發會
- 經內部評估,因涉及全國原住民的一致性,建議先暫時維持原條文,並針對全國原住民的部分再做整體討論。
相關後續
提案條文與鄭天財委員的修正動議均保留,併案請行政部門再研討,給予時間做整體規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5501
- 卷/期/冊
- 113/55/1
- 發布日期
- 2024-06-2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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