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第三方支付、虛擬資產監理及告誡帳戶救濟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6-03
LawTrace 法律歷程:洗錢防制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併案審查「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等 4 案,核心議題涵蓋第三方支付與虛擬資產服務業的納管方式、洗錢刑度調整與打詐專法競合、以及告誡帳戶的救濟程序。會議中,多位立法委員與行政部門就上述議題進行了深入討論與意見交換。最終,多數條文依行政院提案通過,但第 5、6、24 條保留送黨團協商。同時,通過 2 項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研擬告誡帳戶救濟程序,並要求金管會每 6 個月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虛擬資產專法研議進度。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討論重點包括擴大管制對象(特別是非金融事業如第三方支付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調整洗錢犯罪的刑度,以及優化相關行政管理與資訊共享機制。
- 會議聚焦於如何有效打擊詐欺及洗錢犯罪,同時確保法律規範的明確性、合理性與實務操作的可行性。
相關爭議
- 第三方支付納管方式:黃珊珊與黃國昌委員主張應將第三方支付明確列入法條中,甚至視同金融機構納管;數發部與法務部則認為現行已透過行政命令指定為非金融事業,納入「其他經指定」款項即可,以保留未來新興行業納管的彈性。
- 虛擬資產監理專法與洗防法體例:黃珊珊委員認為金管會將虛擬資產監管責任灌入洗防法是「偷懶」,應另訂專法,並建議設落日條款;金管會解釋此舉是為遵循 FATF 指導原則及應對洗錢急迫性,沈發惠委員則擔心落日條款可能造成法律空窗期。
- 洗錢刑度調整與打詐專法競合:黃國昌委員指出,洗防法修正草案中針對 1 億元以下洗錢行為的刑度實質減輕,與打詐專法中依詐欺金額加重刑度的立法方向背道而馳,且對「達 1 億元以上」金額的計算基準缺乏明確解釋,可能造成實務適用上的混亂。法務部則說明洗錢罪質與詐欺不同,且區分輕重情節有必要。
- 告誡帳戶救濟程序:黃珊珊委員指出,現行告誡帳戶缺乏明確的解除程序,導致民眾在取得不起訴處分後仍無法解除告誡,且訴願期限已過,救濟無門;法務部則認為告誡為行政處分,救濟途徑已明載於處分書,且與刑事不起訴處分脫鉤。
立法委員發言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主張將第三方支付明確列入洗錢防制法,視同金融機構由金管會管轄,以避免監理漏洞。
- 建議金管會應針對虛擬資產另訂專法,並在洗防法中加入 2 年落日條款,以督促其將相關管理規則移回專法。
- 建議法務部與數發部建置洗錢防制客戶身分確認平台,以利金融機構與檢調單位溝通,即使不入法也希望實質達成。
- 主張對 1 億元以上洗錢行為應加重刑度至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避免緩刑機會,以符合民眾期待。
- 強調告誡帳戶缺乏解除程序的問題,導致民眾即使獲不起訴處分後仍無法解除限制,要求訂定相關辦法以保障民眾權益。
- 希望增列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保密義務免責規定,以利銀行間照會及資訊通報,避免洩露個資疑慮。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認同金管會應訂定虛擬資產專法,但反對在洗防法中設落日條款,擔心可能造成法律空窗期,建議應在財政委員會督促金管會立法。
- 認為告誡帳戶的民眾在舉證上確實困難,雖與刑事不起訴處分在法理上脫鉤,但在實務上結合,建議以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訂定相關辦法。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將第三方支付納管方式以附帶決議而非法律明文規定,恐使規範結構複雜且缺乏穩定性,要求行政部門說明政策選擇。
- 指出洗防法修正草案中,針對不同金額洗錢行為的刑度調整方向與打詐專法背道而馳,實質上是減輕刑度而非加重。
- 要求法務部明確說明洗錢金額「達 1 億元以上」的計算基準,以避免實務上法院裁判的混亂,並指出這將影響法律適用。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同意告誡帳戶問題應以附帶決議處理,要求法務部研究解決方案,填補民眾無法救濟的缺口。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建議第 5 條第三方支付納管方式應保留,給予時間討論,以在市場運作與國人保護間找到平衡點。
- 認同黃珊珊委員關於虛擬資產應以專法處理的看法,強調其急迫性,以避免因無法可管導致無罪判決及社會觀感問題。
- 針對第 19 條洗錢刑度計算問題,認同黃國昌委員的擔憂,要求法務部統一解釋金額計算基準,避免實務上檢察官認定南轅北轍,增加司法負擔。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將虛擬資產業者監理「研議以專法為之」的附帶決議,並建議金管會每 6 個月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報告,以利追蹤進度。
相關人員回應
徐錫祥 政務次長 法務部
- 針對第三方支付納管,指出行政院已於 110 年指定其為非金融事業,已受現行法規範,無需特別列舉,以保留未來新興行業納管彈性。
- 針對洗錢防制法作為子法母法的性質表示尊重,但對落日條款持保留態度。
- 回應客戶身分確認平台需求,表示法務部已建置多個資料查詢平台供執法機關使用,但不便凌駕各主管機關建立大平台。
- 針對告誡帳戶救濟程序,說明告誡是行政處分,救濟途徑(訴願)已明載於處分書,且與刑事不起訴處分認定脫鉤,不認為需額外訂定解除程序。
- 說明第 19 條洗錢刑度調整考量,旨在區分洗錢情節輕重,為情節輕微者保留易科罰金機會,並認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刑度已屬適當。
- 回應洗錢金額計算基準問題,表示洗錢罪質與前置犯罪不同,其規模範圍廣泛,認定上會區分特殊犯罪及一般洗錢,會後將整理資料供委員參考。
施偉仁 副組長 數位發展部
- 說明第三方支付已於 110 年由行政院指定為洗防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5 款的非金融事業,其洗防要求比照金融機構,故建議採院版,不需特別列出,以保留未來新興商業服務的納管彈性。
- 表示第三方支付納管的邏輯是保留彈性,循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程序,未來新興樣態亦可循此處理。
童政彰 副局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說明電子支付機構已於 104 年依洗防法第 5 條第 18 款規定指定為金融機構,對委員提案將其單獨列款表示尊重,若單獨列出則會廢止原指定函文。
- 指出第三方支付由數位部主管,非金管會職權範圍。
黃厚銘 副局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解釋在洗防法中引進虛擬資產登記制度及相關管理架構,是為遵循 FATF 指導原則,應對 APG 評鑑要求,並參考其他國家做法。
- 說明將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資產分離等項目訂於洗防法,是因其對防制洗錢具有急迫性,而非僅為未來虛擬資產管理。
- 回應黃珊珊委員關於虛擬資產專法的鞭策,表示將虛心就教,並依委員指示向財政委員會報告未來虛擬資產監理方式。
- 針對附帶決議中「虛擬資產業者之監理應以專法為之」的表述,建議修改為「應研議以專法為之」,以保留與財政委員會溝通的空間。
相關後續
-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 1、2、3、4、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3、25、26、27、28、29、30、31 條均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24 條保留送黨團協商。
- 通過附帶決議 1 項:要求法務部與內政部警政署針對「告誡」處分研擬相關救濟程序,加強宣導行政救濟程序,並在處分書上明顯標明救濟程序及告誡效果。
- 通過附帶決議 1 項:要求金管會針對「研議虛擬資產專法」的架構、內容、審議進度及擬具過程,在草案提出前,每 6 個月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5601
- 卷/期/冊
- 113/56/1
- 發布日期
- 2024-06-2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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