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審查:立法體例、人權保障與打詐利器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6-0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會議聚焦於賦予偵查機關運用GPS、M化車、熱顯像儀等科技手段打擊詐欺及新型犯罪的合法性,同時平衡人權保障。主要爭議點在於應採專法或納入刑事訴訟法、科技偵查的發動門檻與對第三人隱私的影響。多數條文照案通過,但全案仍須送黨團協商,以整合不同立法例與委員關切的人權保障機制。
討論事項一
審查「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審查行政院所提「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旨在為檢警偵查機關提供合法且有效的科技偵查工具,以應對日益複雜的科技犯罪(特別是詐欺),並確保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兼顧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 討論內容涵蓋GPS追蹤、M化車定位、熱顯像儀等科技手段的應用範圍、發動程序、時間限制,以及資料保存與銷毀等相關規範,同時針對專法與刑事訴訟法專章的立法體例進行辯論。
相關爭議
- 立法體例之爭:行政院及法務部主張訂立專法,認為能快速因應科技發展,且法務部對偵查需求有較深了解;多位立法委員及學者則主張應將科技偵查規範納入刑事訴訟法,以維持法律體系完整性並強化程序正義。
- 短期科技偵查授權過廣:草案允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有必要時」對短期GPS追蹤(連續 24 小時內或累計 2 日內)依職權實施,被質疑門檻過低,恐侵害人權且缺乏有效監督。
- 對無關第三人隱私的侵害與資料控管:M化車偵查技術上無可避免會蒐集到無關第三人的個人資料,委員關切這些資料的銷毀機制、資安風險及內控機制的公信力。
- 空中調查的法律授權基礎:委員質疑空拍機等空中調查手段在科偵法中未明確規範,法務部稱可回歸刑事訴訟法,但委員擔心其缺乏明確法律授權與時間限制,恐引發爭議。
- 犯罪類型適用範圍:有委員質疑科偵法的適用範圍是否應限縮於重大犯罪,而非概括適用於所有犯罪類型,以避免對個人資訊隱私的過度干預。
- 事後監督與救濟機制不足:對於短期科技偵查(24小時內)缺乏法官保留,委員擔憂事後監督不足導致偵查浮濫,且受調查人可能無法及時獲知或尋求救濟。
- 法務部對法條內容的熟悉度:羅智強委員質詢時,法務部部長對草案第二條「必要時」條文是否已刪除的回答與實際條文不符,引發委員對法務部熟悉度及誠信的質疑。
立法委員發言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詢問科技偵查法為何納入「打詐四法」,以及GPS、M化車、熱顯像儀在詐欺偵辦中的必要性。
- 探討專法與刑事訴訟法專章的立法選擇,認為專法有助於因應科技快速發展,但刑事訴訟法更強調程序正義。
- 建議可考慮折衷方案:刑事訴訟法增列科技偵查授權規定,具體工具則由專法訂定。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強烈主張科技偵查應規範在刑事訴訟法中,批評司法院過去的消極怠惰導致檢警科技偵查手段違法。
- 質疑行政院版科偵法僅 11 條,實質內容只有 3 條,且性質上均應屬於刑事訴訟法範疇。
- 關切空中實施調查缺乏明確法律授權及時間限制,擔心僅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概括授權恐不足。
- 呼籲法務部與司法院應清楚說明立法折衝過程與外國立法例,以避免誤解及確保人權保障與辦案效率的平衡。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支持科技偵查法加速立法,以應對多元犯罪型態並作為打詐重要武器。
- 關切草案第二條中「偵查有必要時」的認定標準,並詢問空拍機是否涵蓋在科偵法範圍內。
- 強調 M化車偵查無可避免取得第三人個資時,應有妥善的資料銷毀與資安把關機制。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支持打詐,但認為科偵法適用對象不應只針對詐欺,且應平衡人權保障。
- 質疑為何堅持訂立專法而非納入刑事訴訟法,認為專法恐缺乏周延性與法體系一致性。
- 關切短期科技偵查(24小時內)的「必要性」認定模糊,以及對無關第三人隱私的侵害與監督機制不足。
- 指出法務部部長對條文內容的不熟悉或誤解,要求法務部提供說明。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務部草案在人權保障上有所進步,但對緊急狀況逕行實施的「帝王條款」仍有疑慮。
- 認為草案借鑒德國刑事訴訟法卻未完全採納其嚴謹發動要件(如窮盡其他手段原則),恐導致偵查浮濫。
- 特別關切短期偵查(24小時內)缺乏事後通知與救濟程序,擔心人民權益受損且無從監督。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追溯科技偵查法立法延宕原因,確認 GPS、M化車、熱顯像儀等科技工具納入草案。
- 詢問 GPS 追蹤的具體條件,以及人臉辨識與車牌自動化辨識的區隔理由。
- 關切 M化車蒐集無關第三人資料的處理方式,以及熱顯像儀不錄音的原因。
- 指出科偵法與通保法在證據排除規範強度上的差異,因前者不涉通訊內容。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認為科偵法對科技偵查手段的規範過於保守和落伍,未能充分應對高科技犯罪。
- 質疑條文未明確涵蓋空拍機,且現有偵查方式與徵信社監看無異。
- 關切營救被害人時,對被害人手機進行追蹤的法律依據與適用範圍。
- 建議法務部未來應更積極探究先進科技偵查方法,以提升打擊犯罪效能。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科偵法「追訴犯罪」的概念過廣,建議限縮適用於重大犯罪類型,以減少對個人資訊隱私的侵害。
- 要求明確定義「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並質疑現有技術能否區分人臉與車牌辨識。
- 主張內部控管機制應明定於法條,而非僅由內部規定,以強化透明度與公信力。
- 擔憂調查所得資料的長期保存規定過於模糊,可能嚴重侵害人民資訊隱私,要求重新檢討修正。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調「打詐四法」加速立法的必要性,期望本會期完成,提升國人抗詐能力。
- 分析詐欺罪案件趨勢,指出電信詐欺中人頭帳戶及年輕車手比例高,支持 GPS、M化車、熱顯像儀合法化以應對。
- 要求法務部更新詐欺罪統計資料,並納入被害人受害分析,以作為修法與抗詐指導的依據。
- 支持草案在程序保障與人權保護上的努力,認為可補強過去證據能力不足導致的不起訴率過高問題。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堅決主張科技偵查應修刑事訴訟法而非另立專法,批評司法院在修法上的怠惰。
- 認為侵害人權的偵查手段應採法官保留,但現實上法官人力吃緊,不應過度嚴格限縮偵查手段。
- 強調偵查實務的浮動性,不可能在第一時間精確區分被告與第三人,不應以通保法的高標準來套用。
- 要求法務部在 2 個月內提出監督數位資料取得、保存、銷毀的內部計畫,並考慮成立外部中立監督機關。
謝龍介 立法委員
- 對草案第五條關於軍事上應秘密處所的調查條文,表示有保留意見,希望在協商時能有更細緻的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鄭銘謙 法務部部長
- 說明科技偵查法旨在因應詐欺犯罪利用新科技隱匿行蹤,提供執法機關合法工具,平衡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
- 解釋 GPS、M化車、熱顯像儀等科技手段的應用,強調其對於壓制詐團犯罪的重要性。
- 主張訂立專法較為適當,因立法速度快、規範完整,且法務部更了解偵查需求,司法院亦支持專法。
- 回應短期 GPS 追蹤(24小時內)因干預輕微,可由檢警依職權實施,超過則需法官許可。
- 表示人臉辨識因隱私侵犯高而排除,車牌辨識則可在公共空間使用。
- 承諾將訂定內控機制與稽核要點,以監督科技偵查所得資料的保存、銷毀與資安管理。
- 澄清空拍機主要用於公共空間蒐證,對隱私干預低,可回歸刑事訴訟法規範,科偵法僅列舉特定科技方法。
李釱任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認同科技偵查的必要性,並支持以專法方式處理,認為有助於建立專屬法律體系以因應新興科技發展。
- 表示司法院在草案研議過程中持續參與,認為目前草案在層級化處理與程序審查上可接受。
- 解釋短期 GPS 追蹤未採法官保留並非司法院要求,且司法院目前人力吃緊,若所有聲請皆需法官保留恐難以應付。
- 指出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可作為一般偵查的概括授權,但若侵害隱私程度高,仍需更進一步的法律授權。
- 同意車牌辨識可在公共空間進行,因其無法完全連結個人隱私,與人臉辨識的生物特徵侵犯程度不同。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回應「必要時」的要件在刑事訴訟法中廣泛存在,且本案科技偵查手段干預強度低於搜索,故適用該要件並無不妥。
- 說明強制處分多設有緊急例外狀況,第七條的緊急實施後補發許可設計,可確保事後救濟與證據排除機制。
- 解釋 24 小時內短期 GPS 追蹤因干預輕微,不構成生活圖像,應由檢警依職權行使,但會透過內稽內控機制加以規範。
- 強調 M化車技術上無可避免蒐集第三人號碼,僅供比對目的,分析完畢後應即刪除,並由檢察官監督其內稽內控。
- 指出通保法規範通訊內容,其人權保障層級較高,故證據排除更嚴格;科偵法不涉內容,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相對排除原則即可。
陳永利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說明 GPS 追蹤對於即時掌握詐欺車手行蹤至關重要,可避免耗費大量人力並降低失敗率。
- 解釋熱顯像儀在偵辦禁囚或機房案件中,可遠端監控室內人員動態,有助於採取行動營救被害人。
- 強調科技偵查對突破打擊犯罪困境、解決執法手段適法性問題具必要性,且有助於在偵查目的與人權間取得平衡。
相關後續
- 「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全案逐條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法務部需在 3 個月內提供更新至 2024 年 4 月的詐欺罪統計數據,並針對案類進行細分,納入被害人受害分析。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5601
- 卷/期/冊
- 113/56/1
- 發布日期
- 2024-06-2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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