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保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網路流量紀錄與人權保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6-06
LawTrace 法律歷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核心議題為因應網路犯罪增訂網路流量紀錄定義與調取程序,以及調整通訊使用者資料調取權限。會議就擴大警察調取使用者資料、網路流量紀錄的定義與保存義務、事後告知與救濟機制、以及法條與其他打詐專法的銜接等議題進行激烈討論。最終,部分條文經文字修正後通過,多項關鍵條文與附帶決議保留送黨團協商,以期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間取得平衡。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因應網路犯罪猖獗,增訂網路流量紀錄之定義、保存義務與調取程序,並修正通訊監察罪名及通訊使用者資料調取程序,以強化偵查機關打擊犯罪的能量。
- 會議聚焦於平衡打擊網路詐欺、兒少性剝削等犯罪的需求,與保障人民隱私權、資訊自主權及事後救濟權之間的關係。
相關爭議
- 通訊使用者資料調取權限爭議:行政院版提案將通訊使用者資料調取權限擴大至司法警察官可依職權調取,法務部認為此舉可提升偵查效率,但多位委員擔憂恐遭濫用,建議至少應維持檢察官保留。
- 網路流量紀錄定義與範圍:委員關切網路流量紀錄的具體定義、涵蓋範圍(如是否包含IMEI、IMSI等),及其對個人隱私的影響程度,並建議將「未涉及通訊內容之紀錄」明確寫入法條以釋疑。
- 事後告知與救濟機制缺乏:多位委員強調,無論是科技偵查或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應設計事後告知與救濟程序,以保障當事人權益,但法務部認為並非所有偵查作為都需告知。
- 電信管理法未同步修正:委員質疑通保法增訂網路流量紀錄保存義務,但電信管理法未同步修正相關條文,恐導致法律體系破碎、適用不明確。
- 移除對不配合業者廢止特許/許可處罰:委員質疑修法拿掉對不配合提供資料的電信業者最嚴厲的「廢止特許/許可」處罰,認為罰鍰對大型業者嚇阻力不足,恐自廢武功。
- 打詐專法相關罪名未納入:委員指出通保法第五、六條未將同步審查的「打詐專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條罪名納入通訊監察範圍,恐造成打擊詐欺犯罪的漏洞。
- 網路流量紀錄保存期間與成本:委員要求法務部說明網路流量紀錄的預計保存期間、保存方式及業者建置系統的預估成本,以利立法院審議預算與監督。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強調科技偵查法律授權刻不容緩,以打擊詐騙、黑幫等高科技犯罪,避免檢警停留在「石器時代」。
- 支持網路流量紀錄採取法官保留,但對通訊使用者資料由司法警察官直接調取持保留態度,建議採檢察官保留。
- 質疑法務部對郭哲敏、涂誠文等重大洗錢案的偵辦,特別是檢察官放行限制出境對象及涉足招待所等問題,要求嚴懲。
- 建議將「未涉及通訊內容之紀錄」明確寫入法條,以消除外界對隱私侵害的疑慮。
- 指出通保法與電信管理法未同步修正網路流量紀錄的保存義務,導致法律體系破碎,建議NCC草擬附帶決議。
- 質疑第三十一條移除對電信業者最嚴厲的「廢止特許/許可」處罰,認為罰鍰嚇阻力不足。
- 提出第五、六條應將打詐專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條罪名納入通訊監察範圍的修正動議。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強調通保法修法對打擊詐騙的重要性,特別是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以突破犯罪斷點。
- 關切民間司改會對擴大警察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權限的質疑,要求法務部加強對人權疑慮的說明。
- 建議尊重院版對網路流量紀錄的要件列舉,但未來在制定施行細則時需更明確定義。
- 支持將「未涉及通訊內容之紀錄」明確寫入法條。
- 贊成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保留,以利後續協商。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強調憲法保障人民基本人權(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應優先於刑事訴追,質疑通保法修法對告知義務與救濟權的不足。
- 認為網路流量紀錄屬憲法保障的資訊自主權,對其調取應有告知與救濟機制,並質疑法務部與司法院對此的矛盾說法。
- 擔憂修法可能導致強制電信業者保存所有人的網路流量紀錄,增加資安外洩風險。
- 質疑法務部對網路流量紀錄保存期限及業者監督機制缺乏初步想法,要求明確說明。
- 建議第十一條之一應採檢察官保留,並質疑德國立法例對通信紀錄的法官保留。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關切檢警直接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的低門檻可能被濫用,要求法務部說明配套措施。
- 詢問檢警在何種情況下需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以及是否應對調取無犯罪嫌疑第三人資料設更嚴謹門檻。
- 關切AI在法務部的應用成效及未來普及性。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通保法未涵蓋LINE、微信等網路通訊軟體內容監察,恐使犯罪偵查效果打折,形成「溫柔立法」。
- 關切境外IP詐騙網站的偵查困境,詢問如何克服。
- 質疑王義川自稱掌握民眾個資及數位足跡,要求法務部毋枉毋縱,嚴肅偵辦。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澄清與法務部長對科技偵查法第二條條文理解的爭議,要求部長聽仔細問題。
- 質疑偵查不公開淪為虛文,擔心法務部將蒐集到的資料洩漏給非偵查單位。
- 強調網路足跡對個人隱私侵害大於通信紀錄,要求事後通知當事人。
- 對法務部空口保證不將資料交予王義川表示懷疑,要求部長硬起來偵辦重大洗錢案,並追究檢察官責任。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關切擴大警察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權限恐提高濫用可能性,要求法務部注意配套與救濟。
- 建議對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可考慮以「反面排除」輕罪的方式,而非全面取消最重本刑三年的限制,以避免警方量能負荷過重及隱私侵害。
- 建議將「未涉及通訊內容」明確寫入法條,並確認「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的具體指涉內容。
- 支持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保留,以利後續協商。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打詐四法加速立法,強化偵辦手段,但強調人權保障與隱私保護需在子法中補強。
- 要求法務部將通保法相關子法訂定時程從6個月縮短至3個月內努力完成,以確保隱私保護。
- 關切兒少性剝削影像犯罪從臺灣IP通報數量激增,強調網路IP調查的重要性。
- 倡議制定「性私密影像犯罪防制專法」,以全面強化兒少與成人性影像犯罪的防制,而非僅分散於各法。
- 支持將「未涉及通訊內容之紀錄」明確寫入法條。
相關人員回應
鄭銘謙 法務部部長
- 指出詐欺犯罪現已轉移至網路,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對偵辦犯罪至關重要,可有效追溯斷點。
- 認為通訊使用者資料(基本申登資料)對隱私侵害輕微,檢警直接調取可避免延誤辦案時機,且有國外立法例可循。
- 回應關於濫用疑慮,強調調取資料需有特定犯罪事實、必要性與關聯性,濫用將追究責任。
- 說明法務部AI計畫已完成與警方介接,用於處理詐團幫助犯、人頭帳戶詐欺及酒駕案件,並在部分地檢署試辦,預計下半年擴大。
- 表示社群網路通訊軟體因加密無法監察,目前只能透過搜索票或協議方式取得有限資料。
- 承諾將加強資安問題的子法規範與內控機制,確保資料保存安全。
- 就委員對重大洗錢案偵辦進度的質疑,表示案件仍在偵辦中,並承諾法務部絕不允許檢察官及辦案人員接受招待,將責請臺高檢署瞭解調查。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說明行政院版網路流量紀錄定義已整合調查局與刑事警察局辦案需求,可涵蓋手機IMEI、IMSI及網域名稱等資訊。
- 指出「未涉及通訊內容之紀錄」即使未明文列入法條,在定性上仍不涉通訊內容,但尊重立法院將其寫入法條的決定。
- 解釋通訊紀錄調取依現行通保法架構本無事後通知與救濟規範,而是透過內控機制監控,本次修法亦循此模式。
- 回應打詐專法相關罪名未納入通保法問題,表示第四十三條可被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涵蓋,但第四十四條可能需連動修法納入。
- 承諾將把業者評估的網路流量紀錄保存成本資料(去識別化後)於1週內提供給委員會。
李釱任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認同人民權益受侵害時應給予救濟機會,但提到目前金融開戶、戶政、前科等資料警察機關可直接調取,行之有年且保護程度較低,可作為使用者資料調取的類比。
- 指出德國刑事訴訟法對於「通信紀錄」是採法官保留,但與本次通保法修正的「通訊使用者資料」定義有所區別。
- 表示司法院尊重立法院對草案審議的決定。
蔡志儒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
- 支持行政院版通保法修正草案,認為增訂網路流量紀錄有助有效打擊網路犯罪。
- 解釋現行電信管理法已規範通訊使用者資料及通信紀錄的留存義務,而網路流量紀錄因涉及建置費用由政府負擔,故在通保法特別法中新增規定。
- 表示電信管理法未來修正時,願意將通保法新增的網路流量紀錄相關規範納入,以完善法律體系。
- 說明電信管理法已從特許制轉為登記制,對不配合業者移除廢止特許/許可的處罰,是因大型電信業者登記為法定義務,且實務上電信業者配合度高,罰鍰應可達監理要求。
陳永利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說明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有助於突破境外跳板、網路詐騙等犯罪製造的斷點,利於溯源追查。
- 指出現行通保法對調取通信紀錄的門檻(最重本刑3年以上)導致許多案件無法偵辦,影響犯罪調查及真實發現。
- 強調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對隱私權影響較輕微,且對偵查網路詐欺、金流快速移轉等犯罪有急迫必要性,應允許司法警察機關依職權調取。
- 說明面對境外IP伺服器犯罪的困難,目前可封鎖網路、請求駐外聯絡官協助,並積極爭取加入國際刑警組織。
陳瑾儀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法制事務組科長
- 表示手機門號業者資料若經去識別化或用戶同意,可用於學術研究或商業統計,不侵犯個人隱私。
林煒翔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通訊監察科科長
- 說明通訊設備識別資料(如IMEI)對犯罪偵查是必要的,可透過IP查詢業者,再連結設備進行後續鑑識,確認詐騙行為。
- 指出網路流量紀錄不保存通訊內容,僅記錄數位軌跡,有助於追蹤IP背後的犯嫌身分。
相關後續
- 第三條之一條文按行政院提案文字修正後通過,修正內容將「未涉及通訊內容之紀錄」納入法條。
- 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十四條條文按行政院提案通過。
- 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按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十九條條文按行政院提案通過。
- 委員會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針對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相關通知、救濟及加強監督等程序,於修正草案第14條之1第6項之授權子法內通盤考量。
- 法務部承諾於1週內提供業者評估的網路流量紀錄保存成本資料(去識別化後),供委員會參考。
- 法務部承諾將努力於3個月內完成第14條之1第6項授權子法的訂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5701
- 卷/期/冊
- 113/57/1
- 發布日期
- 2024-06-2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