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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器涉手機定位侵犯人權疑慮專題報告與質詢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6-03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針對「國家機器以手機定位、分析個資特性等方式侵犯人民權益」議題,邀請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務部等單位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會議聚焦於王義川委員言論引發的個資外洩疑慮、電信業者數據處理的合法性、政府監管機制及司法偵辦進度。多位立法委員對此表達高度關切,並提出多項質疑與建議。最終,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於指定期限內提交書面報告,釐清爭議並強化個資保護。

討論事項一

「國家機器以手機定位、分析個資特性等方式侵犯人民權益」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探討國家機器是否透過手機定位及個資分析侵犯人民權益,並釐清相關技術可行性、電信業者資料處理規範及政府監管角色。
  • 討論範圍涵蓋手機訊號追蹤、去識別化數據應用、個資保護法規遵循,以及特定政治人物言論引發的社會疑慮。

相關爭議

  • 王義川言論真實性與合法性:王義川在政論節目聲稱能比對不同政治活動參與者的年齡與重疊度,引發是否涉及國家監控及違法取得未去識別化資料的爭議。
  • 電信業者資料處理與外流疑慮:委員質疑電信業者是否曾提供未經去識別化的數據給特定政黨或人士,或其系統是否遭竊取,儘管電信業者否認。
  • 個資保護與數據利用的界線:討論去識別化數據的商業利用與個人資料保護之間的平衡,以及現行法規對此的規範是否足夠。
  • 政府監管機制不足:NCC被質疑在電信業者數據分析及利用上的管理怠惰,未能有效監督去識別化標準及契約條款,導致民眾對個資外洩感到不安。
  • 疫情期間資料銷毀徹底性:委員關切疫情期間收集的電子圍籬等個人資料是否已完全銷毀,系統是否已下架,以防濫用。
  • 司法偵辦積極性:委員對法務部和檢察機關在王義川事件的偵辦進度及證據保全措施表達疑慮,認為行動不夠積極。
  • 電信業者政治中立性:委員質疑中華電信在政治性活動數據分析上的立場,以及其高層人事任命是否受政治影響。

立法委員發言

林沛祥 立法委員

  • 認為手機定位技術在台灣是可行的,擔憂國家機器監控人民,侵犯個人隱私。
  • 質疑王義川言論的合法性,認為大規模監控個人資訊可能違法,並詢問法務部與中華電信資料取得管道。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家不應侵犯人民個資,電信業者不應提供青鳥行動數據。
  • 澄清疫情調查平台已下架且資料銷毀,人潮分析平台數據為去識別化且用於交通觀光。
  • 建議NCC提升警廣台南、新竹電台至FM頻道,改善收聽品質。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質疑王義川言論的真實性,詢問電信信令資料的申請權限,以及中華電信是否曾提供相關大數據資料。
  • 關切電信契約中「經甲方處理並確認第三人無從識別乙方本人後之資料,得提供第三人使用」的確認機制與消費者選擇權。
  • 詢問疫情期間蒐集資料的消除狀況及手機監控技術可行性。

林國成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對人民監控的行為,認為是「綠色恐怖」,人民對政府不信任。
  • 質疑各單位對王義川事件的調查不力,要求NCC提供國安單位、調查局等合法調閱電信資料的統計件數。
  • 正式具名檢舉王義川言論為假新聞,要求NCC處理。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重申維護人權反對政府監控人民,要求司法單位查明電信公司是否外流資料,並期待司法加速偵辦。
  • 強調電信公司可合法販售去識別化數據用於商業用途,地方政府與政黨過去也有購買紀錄。
  • 建議政府將AI生態園區設立於台南高鐵特區沙崙,因其具備良好研究機構與交通便利條件。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強調人權保障與隱私權保護必須跟上科技發展,否則AI可能帶來災難。
  • 指出縣市政府購買電信大數據分析資料(如人次、性別、年齡)在去識別化前提下是合法的商業行為。
  • 呼籲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加速成立並提出相關修法,以強化個資保護機制與罰則,避免集權主義溫床。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質疑王義川言論前後矛盾,從聲稱有資料比對轉為「膝蓋想的」,批評其打臉幫忙辯護的黨內同事。
  • 要求中華電信確認與其簽約的廠商是否曾提供類似資料給王義川,並關切資料保存期限。
  • 呼籲法務部積極偵辦王義川事件,進行證據保全,避免案件不了了之。
  • 質疑賴清德總統對人民基本權利受侵犯的沉默,以及民進黨對王義川的集體護航。

徐富癸 立法委員

  • 詢問數位發展部部長關於手機訊號分析用戶資料需同時取得多方資料的狀況。
  • 關切NCC如何查驗電信業者提供給外界的資料是否已去識別化,以及對私下洩密狀況的管控。
  • 詢問法務部與NCC關於選舉期間是否存在監控機制,並關切科技偵查法中設備端通訊監察技術的發展。
  • 強調非公務機關洩漏個資問題的防範措施,並要求數位發展部解決屏東數位發展落差問題。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主張電信公司應在服務契約中明確加註「去識別化」,以減少人民對個資可能被侵害的不信任感。
  • 強調大數據分析在去識別化前提下是合法且有益的商業行為,可供任何人購買,應用於公共政策。
  • 要求NCC在主委卸任前完成與電信公司溝通,將「去識別化」白紙黑字寫入契約範本。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指出電信大數據分析在科技時代有其運用,但重點在於是否侵犯人民個資。
  • 詢問NCC與數位發展部對王義川言論的資料來源與分析時效性判斷,認為此案仍是羅生門。
  • 強調個資保護與國家資安的重要性,關切TikTok對美國用戶個資傳送中國的問題,並要求數發部採取強制手段。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諷刺王義川從「天眼局」變「膝蓋局」,質疑其言論前後矛盾,其中必有說謊。
  • 質疑法務部對王義川事件的偵辦不夠積極,未見證據保全行動,擔心案件不了了之。
  • 強調依法不能進行政治偵防群眾資料交叉比對,並呼籲民進黨與賴清德主席對王義川言論給予交代。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具名檢舉王義川在政論節目中聲稱用「膝蓋想」出數據的言論,要求NCC立刻調查是否違反事實查證。
  • 質疑數位發展部報告中「同時取得基地台服務用戶號碼及電信事業客戶資料庫可能性極低」的說法,認為機率不為零。
  • 詢問NCC電信信令大數據服務對象是否包含政黨,並質疑王義川是「監控王」還是「唬爛王」。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將本次會議主題定為「國家機器」,質疑王義川言論背後涉及國家機器介入政治活動監控。
  • 關切中華電信高階主管的政治任命背景,及其是否會私下提供資料給執政黨人士。
  • 批評檢察機關對王義川事件偵辦不力,認為媒體報導內容偏頗,NCC未能有效提升媒體水準。

徐巧芯 立法委員

  • 質疑王義川「膝蓋算」出數據的言論為「唬爛」,要求NCC對此進行裁罰。
  • 詢問疫情期間建置的電子圍籬系統是否已完全銷毀,以及電信業者是否曾販售數據給政黨或政治人物。
  • 強調電信業者販售去識別化數據給政黨是可行的,質疑NCC對王鴻薇委員的答覆不實。

邱若華 立法委員

  • 詢問中華電信面對政府或政黨需求時,能否抗拒提供資料作為政治目的使用。
  • 質疑王義川言論的資料來源與合法性,擔憂可能涉及不法使用,引發國安問題。
  • 關切NCC判斷電信業者有無提供資料的依據,以及數發部是否確認電子圍籬作業系統已銷毀。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強調手機定位屬於個資法保護範圍,引用海巡署GPS案例說明妨礙秘密的嚴重性。
  • 質疑王義川若非透過合法管道取得資料,中華電信是否應提告,以釐清真相。
  • 認為電信定型化契約對民眾個資保障不足,要求個資保護委員會釋疑合法資料釋出方式,並研議個資濫用救濟管道。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質疑王義川言論中提及比對10年前太陽花、選前之夜等活動資料的真實性與來源。
  • 關切電信公司去識別化數據是否可能被其他公司掌握,以及青鳥行動數據是否外流。
  • 認為若王義川言論為「唬爛」,三立新聞台播出不實內容,NCC應依法裁處,並要求加速調查進度。

張啓楷 立法委員

  • 強調數位時代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王義川的資料來源是客觀事實,法務部與NCC有責任查清楚。
  • 引用王義川Threads上分享的數據公司說法,指該公司聲稱能透過Cookie分析個人足跡與比對活動重複人數,質疑其取得的是個資而非數據。
  • 要求法務部與NCC深入調查電信公司與數據公司之間是否存在資料外流,並呼籲修法補強個資法,參考歐盟GDPR規範。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認為王義川言論屬實,其公然比對政治活動參與者年齡、身分、政黨傾向非常嚴重,要求檢察機關主動積極偵辦。
  • 質疑中華電信否認提供資料,但可能透過其他管道外流,並關切防疫平台資料銷毀的徹底性。
  • 強調打詐法案若無個資防範措施將形同虛設,並質疑個資法主管機關的權責問題。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中華電信否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表示曾在政論節目看到中華電信提供的定位分析資料。
  • 關切王義川事件的法律責任,指出違反通保法或個資法最高可判5年以下徒刑。
  • 引用審計部報告,質疑NCC對非公務機關實名制個資監督稽核不足,認為疫情期間手寫資料可能未銷毀。
  • 批評數位發展部取消會議紀錄逐字稿,要求黃部長重新檢討,並追問創意私房網站封網成效。

廖先翔 立法委員

  • 指出王義川身分特殊,其言論引發資安疑慮,中華電信去識別化數據無法比對不同活動參與者重複性。
  • 詢問中華電信有無政府單位長期串接機房竊取資料,並確認原始數據是否曾被盜取。
  • 建議NCC或三大電信業者公開說明用戶如何取消電信足跡追蹤,保障民眾權益。

游顥 立法委員

  • 指出王義川不當發言造成社會對個資保護人心惶惶,其言論「沒有去識別化」。
  • 詢問王義川言論涉及的法律責任,指出詐欺罪責可能比個資法更重。
  • 強調手機定位受個資法保護,認為王義川所稱的交叉分析已構成個資侵害。
  • 關切中華電信法律事務處副總經理魏惠珍的政治背景,要求會後回復資料保密問題。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追問NCC對前主委蕭祈宏涉詐團門神案的行政裁處進度與結果,要求一個月內提供報告。
  • 要求中華電信說明蕭祈宏曾與其何人聯繫及聯繫事項,並提供書面資料。
  • 詢問中華電信是否曾對政治性集會進行人潮客群分析,若有人持有此類資料是否屬非法使用。
  • 要求NCC提供自2019年以來對五大電信業者個資行政檢查的所有報告,並限期3週內提交。

相關人員回應

黃彥男 數位發展部部長

  • 手機定位技術上可行,但資料串接困難且需法規允許,行政流程複雜,不認為能快速完成數萬筆交叉比對。
  • 承諾檢討第三方支付監管效率,承認揚盛案處理時間過長,將改善查核量能與效率。
  • 表示已與國發會、國科會共同努力設立AI生態園區,台南沙崙是考量地點之一。
  • 針對TikTok問題,表示打詐法通過後將要求落地,不配合則依電信管理方法管制。
  • 承諾會後提供屏東數位發展精進作為資料,並確認電子圍籬系統已銷毀且未曾見過。
  • 表示數發部會議紀錄不會有逐字稿,但會以其他方式公開透明,並承諾檢查創意私房封網成效。

林俊秀 數位產業署副署長

  • 說明第三方支付業者目前申請登錄約80多家,已通過50多家,未登錄者不得進行服務。
  • 解釋聯防平台可供檢警調快速查詢虛擬帳號,縮短阻斷詐騙金流的時間差,但仍需透過檢警調通知銀行。

陳耀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 強調行動通信業者恪守個資法,定期稽核並取得國際認證,不曾提供青鳥行動相關人流資訊給私人企業、政府機關或特定黨籍人士。
  • 澄清行動基地台用於提升大型集會通訊品質,與蒐集數據無關。
  • 說明疫情調查平台資料已銷毀且系統下架,去識別化的大數據分析可用於觀光交通,但不可回溯至特定個人。
  • 承諾針對王義川言論啟動事實查證調查,已收到多件檢舉,將依法定程序處理,最高可裁處20萬至200萬元罰鍰。
  • 表示電信契約可要求加註「去識別化」,將與電信業者討論修改契約範本,並會後提供相關報告。
  • 承認NCC在電信事業大數據分析管理上需檢討改進,將努力提升媒體水準,並配合行政調查提供資料。
  • 表示個資保護委員會成立後將統籌個資法主管權責,目前仍分散於各部會。

黃天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平臺事業管理處副處長

  • 說明三大電信業者均已取得國際資安認證,NCC每年辦理個資行政檢查,督促業者落實維護計畫。
  • 澄清疫情期間的監控系統已停止,NCC已查核電信業者刪除所有疫情相關資料。
  • 補充電信管理法實施後,NCC已督導電信業者修訂消保契約,要求遵循個資法,並告知消費者有選擇退出權利。
  • 說明簡訊實聯制初期手寫資料銷毀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而非NCC權責。
  • 確認NCC從2019年起每年都有對電信業者進行個資行政檢查,將於3週內提供歷年檢查報告。

林慧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處長

  • 說明王義川言論的事實查證程序需經倫理委員會及節目諮詢會,預計耗時3至6個月,但會儘量趕辦。

蔡國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北區監理處處長

  • 針對詐團門神案,說明二十五電訊與台灣卓一非電信事業,其提供服務不屬電信服務,目前未發現違反電信管理法規定。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僅限於犯罪偵查,且需法官保留原則,非偵查犯罪不得調取通信紀錄,亦不能就不特定多數人調取資料。
  • 對於王義川言論,若違反通保法或個資法將構成刑責,目前台北地檢署已於5月29日分案偵辦。
  • 表示設備端監控技術需第三方驗證,目前科技偵查法未納入木馬植入監控。
  • 強調檢察官偵辦案件有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便透露偵查步驟與證據保全細節,但會窮盡調查能事。

鄭其昀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副主任

  • 說明個資法為普通法,電信管理法為特別法,電信業者資料處理需依電信管理法與服務契約規定,需當事人同意或去識別化。
  • 表示電信業者個資監理機關為NCC,未來委員會成立後將持續處理,並將檢視現行機制與提出更好的修法。
  • 澄清籌備處成立後,個資法主管機關已移轉至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郭水義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強調中華電信處理個人資料與人潮分析均依循法規,去識別化數據用於商業、城市治理、交通觀光等目的,不曾提供青鳥行動相關人流資訊。
  • 表示政治集會活動不進行人潮分析,且基於行政中立、政治中立立場,不承接政黨或選舉相關服務,也不會出售相關資料。
  • 確認防疫平台已下架,資料已銷毀,且未發現原始資料庫有任何異常存取或被竊取狀況。
  • 說明個人資料與數據應用分析是兩回事,個人資料絕對不會外流,數據應用分析需去識別化,且個人可選擇不提供加入人潮分析。
  • 承諾若有中華電信員工私下非法使用資料,將查明議處究責。

相關後續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需於7月15日前,清查最近1年內總統副總統、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期間,3家行動電信事業系統所持有之政治活動群眾個資,是否遭不當使用或外洩,並提交書面報告。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相關機關,就個資運用規定、去識別化、合理運用範圍及監管機制等事項,建立完整制度,並每3個月以書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進度報告。
  • 數位發展部需檢討第三方支付監管效率,並對創意私房封網成效進行確認,於1週內對外發布新聞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需於1個月內提供前主委蕭祈宏涉詐團門神案的行政調查報告,並說明其與中華電信人員聯繫事項。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與電信業者討論修改行動寬頻服務契約範本,納入「去識別化」條款,並提供用戶查詢取消電信足跡追蹤的管道。

原始資料

公報
1135801
卷/期/冊
113/58/1
發布日期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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