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打詐專法、宗教不動產條例及海洋保育法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6-05
LawTrace 法律歷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海洋保育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2次會議主要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及「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並列出「海洋保育法草案」議程。會議中多位立法委員就打詐成效不彰、網路平臺責任、個資外洩、電信門號管理、以及宗教團體不動產登記期限延長等議題向行政部門提出質詢與建議。行政部門則回應將透過新法強化跨部會聯防、業者義務、加重刑責及被害人保護,並支持延長宗教不動產登記期限。部分議案將繼續審查,部分要求行政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審查行政院及黨團委員所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旨在透過強化金融、電信、網路等各面向的源頭防詐措施,加重詐欺犯罪刑責,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並建構被害人保護機制,以遏止日益猖獗的詐欺犯罪。
- 討論內容涵蓋現行打詐成效不彰、網路平臺業者責任、電信門號管理、個資外洩問題、以及如何簡化被害人款項返還程序等關鍵議題。
相關爭議
- 打詐成效與政府決心:多位委員質疑行政院打詐綱領1.0及1.5版實施後,詐騙案件數與財損不減反增,破獲率偏低,要求行政部門提出更具體的成效與決心。
- 網路平臺「一定規模」定義:數位發展部提出以歐盟10%人口(約230萬人)作為「一定規模」網路平臺業者的門檻,遭質疑過高且執行速度慢,無法有效從源頭遏止詐騙。
- 境外電信服務(黑莓卡)管理:NCC對高風險境外電信服務的管控機制,如僅以護照號碼進行入境查核,被質疑對專業詐騙集團效果有限,委員建議應考慮更嚴格的臨櫃實名制。
- 電信業者個資外洩罰則:有委員建議應加重電信業者因個資外洩導致詐騙的罰款,並限制其取得電信頻譜,以強化企業防護個資的誘因。
- 網路平臺業者防詐責任:委員普遍認為LINE、Meta等大型社群平臺對詐騙廣告下架速度慢,且未負起足夠的內容篩選責任,應透過法律強制要求其縮短處理時間並設立法律代表人。
- 打詐專法條文競合與量刑:委員質疑草案中加重刑責條文(第43條、第44條)在競合時的適用問題,以及「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解釋是否能有效提高詐欺犯的最低刑度,避免輕判。
- 打詐辦公室整合能力:有委員質疑行政院打詐辦公室主任位階不足,難以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導致各單位各自為政,影響打詐國家隊的整體效能。
立法委員發言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肯定打詐專法,但指出詐騙案件與財損持續增加,顯示現行打詐成效不彰。
- 台灣民眾黨團提案重點為增加金融制裁、強化貨運業者對貨到付款的責任,以及加強對有詐欺前科者的行政管制。
- 強調專法應補足救濟管道,並強化「把錢留下」機制,提升被害人追回款項的機會。
- 指出LINE等通訊平臺詐騙猖獗,但現行機制難以在客服下班時間或週末處理盜用帳號問題,呼籲將大型社群平臺納入管理。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認為打詐專法的罰則應更重,尤其針對金融業、電信業、網路廣告平臺等大企業,建議提高罰則上限以增強嚇阻作用。
- 強調修法後應確保老百姓能儘快處理被騙問題。
- 質疑電信業者浮濫出售SIM卡給外籍移工,這些卡片常被詐騙集團利用,要求NCC提出具體處理計畫。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指出打詐五法已無法應對新型詐騙手法,需打詐專法補足法規不足,強化金融、電信、數位經濟等源頭防詐機制。
- 強調加重詐欺集團刑責,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並建構被害人保護及損害填補機制。
- 特別關切臉書等境外網路平臺的投資詐騙廣告,以及電子錢包小額詐騙累積成巨額的問題,要求專法能有效處理。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分享自身被一頁式廣告和詐騙包裹欺騙的經驗,質疑現行打詐成效。
- 要求行政部門白話解釋新法如何解決民眾日常遇到的詐騙簡訊、一頁式廣告及名人投資詐騙等問題,並在逐條討論時具體說明對應條文。
- 關切境外電話詐騙,詢問新法是否能透過第20條切斷高風險國際漫遊,以及第15、16條強化預付卡實名制與轉移核對。
- 強調網路廣告平臺應加強落地管理、實名管理及廣告資訊審核。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詢問打詐四法跨部會協調運作的順暢性。
- 質疑數位部對「一定規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需設代理人、罰款、封網)的定義門檻(歐盟10%人口,台灣約230萬人)過高,認為會讓詐騙有成長機會,民眾難以接受。
- 強調應從源頭遏止詐騙,而非等到民眾受騙報案後處理。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質疑NCC對高風險國外電信事業(提供黑莓卡等)的認定標準與管控機制,認為僅憑護照號碼驗證不足以防堵職業犯罪集團,建議改為臨櫃實名查核。
- 關切基層刑警工作量大、缺額多,敘獎制度不合理(刑案獎勵不如酒駕),要求警政署在1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給予刑警更多溫暖與鼓勵。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關切詐騙簡訊氾濫,詢問數發部如何改善政府「gov.tw」及「111專屬簡訊」遭冒用問題,並要求加強宣導。
- 批評個資外洩對民眾傷害大,但對蝦皮、誠品等大型電商平臺開罰金額過低(舊法20萬元),缺乏嚇阻力,要求提高罰款。
- 質疑165專線效用不彰,民眾報案後錢難追回,希望政府能真正幫助民眾追回被騙款項。
黃建賓 立法委員
- 關切打詐專法實施後警力吃緊問題,特別是檢舉獎勵制度可能增加基層負擔,詢問是否會有專屬人力。
- 擔憂打詐專法第42條「封網機制」可能被濫用,導致誤封網站或用於政治人物平臺下架,影響言論自由,要求政府聽取民團建議。
- 指出保二總隊擴編是為保護基礎設施安全,而非打詐或資安,且其訓練與裝備已達「第二陸軍」規格,要求持續關注。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提出的打詐四法,希望能於7月16日休會前通過。
- 關切名人詐騙廣告仍層出不窮,詢問打詐專法通過後,實名制要求是否能杜絕此類詐騙廣告。
- 建議在打詐專法中加入「犯打詐專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的排黑條款。
- 建議制定詐欺量刑準則,以解決詐欺犯判刑過輕(判不到半年約占5成以上)的民怨問題,讓法官有明確標準。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支持打詐四法,但質疑打詐辦公室及國家隊在沒有新法的情況下,面對名人詐騙網頁等層出不窮的詐騙行為,是否完全束手無策。
- 指出詐騙集團甚至冒用165反詐騙標誌進行二次詐騙,顯示其囂張至極,視公權力於無物。
- 關切律師涉入詐騙集團案件日益增多,知法犯法,建議法務部應提案修正律師法,對涉詐律師一審有罪即除名處分,並罪加一等。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詐騙問題嚴重,各種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個資外洩是關鍵。
- 指出警政署人力有限,需加強各部會整合、分析詐騙手法,並從源頭防範。
- 特別關切花東兩縣詐欺破獲率全國倒數前2名,因該區原住民族多且老人居多,警力不足,要求警政署在1個月內提出增加原鄉偏鄉警力及解決問題的書面報告。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質疑網路詐騙廣告氾濫,名人肖像被濫用,甚至出現冒用總統、副總統照片及165反詐騙標誌進行詐騙,顯示詐騙集團囂張至極。
- 要求部長宣示此次打詐四法通過後,是否能讓這些詐騙廣告銷聲匿跡,並進行大規模的網路掃黑,掃除詐騙。
- 指出部長在擔任立委時曾要求前部長進行大規模掃黑,現身為主事者應展現同樣決心。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質疑數位發展部成立後對反詐騙著力甚少,打詐辦公室1.0及1.5版效力不彰,導致民眾對政府公信力感到疑惑。
- 指出詐騙件數及金額持續攀升,連交通罰單都有詐騙,顯示詐騙猖獗,主因在於全民個資外洩。
- 自身頭像亦遭詐騙集團冒用,要求數位部說明打詐四法通過後,一頁式詐騙網頁何時可被封網或下架,並詢問與業者商討法律代表人的進度與期程。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質疑打詐專法中加重詐欺罪(第339條之4)連續加重2次二分之一的合宜性,以及3人以上犯罪型態與台灣詐騙實務(組合型犯罪多於組織型)的對應關係,擔憂輕重失衡。
- 質疑假釋條款中「三振法案」精神的適用性,認為假釋應基於獄中表現,而非預設再犯可能性,且可能導致第3次犯罪者不願自首,影響減刑規定效果。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指出地方選民被詐騙案例多,詐騙手法推陳出新,民眾普遍認為政府打詐不力。
- 詢問打詐四法通過後,對一般民眾的保障為何,以及是否能協助民眾追回被騙款項。
- 建議警政單位應加強到社區進行詐騙手法宣導,特別針對偏鄉老人,使其了解如何防範詐騙。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承認打詐成效仍待加強,但強調打詐四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連動,將補足現行法律授權不足的問題,形成更綿密的防詐網絡。
- 表示政府有決心打擊詐欺,若無法律基礎,詐欺將更猖獗,新法將讓打詐更有力氣。
- 支持延長宗教團體不動產登記期限,以保障宗教團體權益。
- 回應數位身分證暫緩推動主因是資安及個資法律基礎不足,且目前各部會對相關修法仍無共識,需審慎評估。
- 強調內政部提供調閱小組資料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 同意委員建議,將與相關部會研議提高高額詐欺罰則、加強原鄉偏鄉警力及社區防詐宣導等事項。
張榮興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承認詐騙案件數與財損持續增加,表示打詐專法是結合金管會、通傳會、數位部、法務部、內政部等5個部會通力合作,以人民有感為目標。
- 承諾新法通過後,將強化從源頭阻絕詐騙訊息、加強宣導,並簡化被害人款項返還程序及擴大不法所得沒收。
- 承諾在1個月內針對刑警敘獎制度提出改善方案,給予基層更多溫暖,並將針對詐欺高發區域編派人力。
- 強調165全民防騙網、刑案資訊系統等公務資料嚴禁流出,並會嚴謹處理檢舉獎勵制度可能造成的基層負擔。
- 指出目前詐騙前3名類型為假投資、解除分期付款及網路詐騙。
周幼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說明境外電話詐騙可透過新法第20條切斷高風險國際漫遊,防止持續發送詐騙訊息。
- 證實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的冒用網站為詐騙集團所為,並表示新法通過後將從源頭要求廣告投放者身分確認及廣告業者責任。
黃國師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大隊長
- 指出冒用165全民防騙網的網站是詐騙集團所為,只有logo是假冒的。
李憲明 行政院打擊詐欺辦公室主任
- 說明行政院打詐綱領1.0及1.5版旨在提升打詐績效,承認過去手段不夠即時。
- 表示專法通過後可大幅縮短處理時效,但強調詐騙手法日新月異,打詐需持續進行。
- 指出行政院打詐辦公室通常由政務委員召集各部會進行協調整合。
林宜敬 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
- 說明數位部在防制詐欺上的策略,包括設立名人通報e-mail、利用AI掃描網路詐騙廣告,並將訊息轉送平臺要求下架。
- 表示現行網路平臺下架速度慢,因其法務需要確認,專法通過後將賦予數位部更大權力,要求平臺縮短下架時間至1小時或30分鐘,否則將處以罰款、限制流量甚至封網。
- 承諾將要求跨國網路廣告平臺在台灣設立法律代表人,以利遵循我國法令。
- 說明數位部將規劃「打詐通報查詢網」(app形式),預計3至6個月內上線,供民眾查詢可疑詐騙訊息。
- 指出打詐專法第34條至36條將強化第三方支付、電商、遊戲等業者的防詐義務,透過聯防機制共享詐欺情資,並對不配合業者施加處罰,包括停止發放虛擬帳號等措施。
- 強調實名制實施後,假冒名人身份的詐騙廣告將不會再出現,因平臺有義務確認廣告刊登者身份。
呂正華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署長
- 說明「一定規模」網路廣告平臺的定義將參考歐盟10%人口標準,並在子法中細訂,強調Meta、Google、LINE等主要平臺活躍會員數已超過此門檻。
- 補充蝦皮個資外洩案因發生在個資法修法前,故依舊法最高罰款20萬元,新法已提高罰則並可累次處罰。
- 表示Google在政治性廣告及投資部分已採實名制,新法將要求更多廣告類型實名制。
徐錫祥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行政院版草案重點,包括加重高額財損、3人以上複合型態及境外詐欺國人之刑責,擴大不法利得沒收,提高假釋門檻,並強化被害人保護機制。
- 回應黃國昌委員關於第43條與第44條競合問題,表示將從重適用第44條,並同意當被駭金額增加且犯罪手法複合時,應更加重其刑。
- 表示法務部將於本週開會檢討律師法修正,討論對涉詐律師的處分問題。
陳信旗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
- 說明草案第43條、第44條並非連續加重,而是刑分的獨立規定,但承認委員對條文競合與輕重失衡的疑慮。
- 回應量刑標準問題,指出司法院曾有「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但已退回研議,量刑涉及多層面且需獨立機關研議,不適合單一條文規定。
- 說明「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不同,前者表示最高度及最低度均須加二分之一,並肯定此解釋在特別法中的適用性。
黃文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秘書
- 說明高風險電信事業認定將與內政部共同訂定標準並公告,目前主要針對少數地區提供黑莓卡等預付卡服務的業者。
- 表示新法將納管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提供的國際漫遊服務(黑莓卡),要求查證使用者入境紀錄,並限制或停止已出境非本國籍預付卡用戶的服務,以阻斷詐騙源頭。
- 強調電信業者配合防詐需有法律依據,新法將提供此基礎,並已要求電信業者加強管制,國際話務量已逐月下降。
- 澄清電信公司保證沒有洩漏個資,但將加強去識別化資料的保存與運用防護。
相關後續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將繼續審查。
- 內政部警政署需於1個月內提出刑警敘獎制度改善方案及原鄉偏鄉警力補足的書面報告。
- 內政部需會後提供宗教團體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施行至今的完成分析資料給鄭天財委員。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議不訂定「制裁辦公室」相關條文,因行政院已設「打擊詐欺辦公室」且法規不宜規定機關組織。
- 法務部將於本週開會檢討律師法修正,討論對涉詐律師的處分問題。
- 交通部建議台灣民眾黨團所提草案中對貨運業者的堵詐義務及詐騙包裹處理條文不予訂定,因現行《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消費者保護法》已有相關依據。
- 司法院建議在草案第49條增訂第2項,明確少年涉詐應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
- 司法院建議斟酌草案第39條、第40條、第41條中「情節重大」認定標準的一致性問題。
- 司法院建議在台灣民眾黨團版本中,明確定義「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路線貨運業」範圍,並將「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列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時明確第40條第4項指涉的辦法範圍。
- 司法院建議檢討台灣民眾黨團版本第50條第6項訴願提起期間短於《訴願法》規定的妥適性。
- 司法院建議釐清陳亭妃委員版本第43條中「行為人」文字的必要性,以及詐欺金額「累積」計算的定義與限制。
- 委員鍾佳濱、李柏毅、羅智強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1週內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委員們提出的「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將宗教團體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的申請期限由現行的2年延長,以解決許多宗教團體因資料準備不及而面臨的困境。
- 會議也關注如何平衡延長期限與避免私權糾紛、確保宗教財產歸屬團體名下,以及各委員提案版本中不同延長年限的協調問題。
相關爭議
- 延長期限的長度不一:各委員提案版本對申請期限的延長有不同建議,包括延長為4年(張嘉郡、吳琪銘、陳亭妃委員)、7年(林岱樺委員),或由內政部訂定「一定期限」(王美惠委員),需協調出共識。
- 申請程序與資料準備困難:許多宗教團體因文件資料準備耗時,難以在原定2年期限內完成申請,導致權益受損的壓力。
- 現行條例第六條第六款的同意書要求:鄭天財委員指出,現行條文要求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對於已能證明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的案件,此要求過於嚴苛,可能是申請未通過的主因。
立法委員發言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因制度不齊,許多宗教團體財產登記在信徒名下,現行條例立意良好,但仍有一半以上團體未辦理。
- 建議修法不必再訂定具體時間,應交由內政部自行決定「一定期限」,以免未來時間不足又需修法。
- 提醒內政部應多努力協助宗教團體將財產登記回團體名下。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指出宗教團體不動產借名登記情況普遍,一旦登記名義人死亡易產生繼承人爭產問題。
- 統計顯示,目前僅約21.5%的宗教團體申請更名,已完成的更少,主要因資料準備繁瑣且時間點嚴格。
- 提案修法將申請年限延長2年,從113年6月9日延長至115年6月9日,以給予更多寬容時間完成行政程序。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其在111年4月15日提案時即建議申請期限為「5年內」,行政院版採2年,如今證明需修正延長。
- 要求內政部會後提供該條例施行至今的完成情況分析,包括原住民宗教團體、耕地比例及未完成原因,以利檢討應延長的年限。
- 質疑現行條例第6條第6款要求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過於困難,建議滾動檢討,若其他文件已足夠證明,應可免除此要求。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說明本條例旨在減少宗教團體不動產借名登記衍生的私權糾紛,鼓勵團體儘速申請。
- 報告截至113年5月底,已有608家宗教團體提出申請,556筆不動產完成更名登記,1,377筆完成限制登記。
- 鑑於申請期限將屆滿,且部分團體因特殊狀況需更多時間準備文件,內政部秉持服務立場,支持延長申請期限,以充分保障宗教團體權益。
- 表示尊重立法院多數決議,將配合修正結果,在延長期限內積極協助宗教團體辦理審認作業。
相關後續
-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繼續審查。
- 內政部需會後提供該條例施行至今的完成分析資料給鄭天財委員。
討論事項三
海洋保育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海洋保育法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海洋保育法草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5901
- 卷/期/冊
- 113/59/1
- 發布日期
- 2024-07-0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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