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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詐欺犯罪防制條例草案及宗教不動產條例修正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6-05

LawTrace 法律歷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海洋保育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2次會議主要審查「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等法案。會議針對宗教不動產登記期限延長、詐欺防制條例中高風險電信服務管理、罰則加重、NFT納管、中央防制會報設立、假釋條件及加重詐欺刑度等議題進行逐條討論與協商。部分條文經修正後通過,多數爭議條文及附帶決議則提交院會討論或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討論是否延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的處理期限,以因應仍有部分團體未能完成登記的問題。
  • 釐清目前尚未完成審認登記的宗教團體數量及地方政府聯繫狀況。

相關爭議

延長期限的長度:內政部建議再延長2年,部分委員曾提議不設期限,最終達成延長2年(即原條文2年加延長2年共4年)的共識。

立法委員發言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質疑前部長曾表示不用設定時間,以避免屆期需再次修法。
  • 關切目前仍有多少宗教團體尚未辦理完成登記,以及地方政府能否在延長期限內聯繫到未登記團體。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部長 內政部

  • 支持延長登記期限,建議再延長2年為合理期限,並希望其他條文不變動。

林清淇 司長 內政部宗教司

  • 報告地方政府估計有700多家宗教團體聯絡不上,已完成審認登記的有600多家。
  • 估計最多不超過300家尚未登記,地方政府正逐一聯繫處理,但擔心時間拉長會導致拖延。

相關後續

  • 修正動議通過將原條文規定的2年期限再延長2年,總計為4年。
  • 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需經黨團協商,由吳召集委員琪銘於院會討論時做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 逐條討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旨在強化打擊詐欺犯罪的法源基礎與相關機制。
  • 討論內容涵蓋法案名稱、電信事業責任與罰則、虛擬資產(NFT)納管、金融機構異常帳戶處理、加重詐欺刑罰級距、集團犯罪認定、假釋條件及被害人協助等多元面向。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用語統一:牛煦庭委員建議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改為「打擊詐欺危害」,以統一用語,但行政單位基於「詐欺」與「詐騙」在刑法和社會法益侵害上的區別,建議維持原文字。
  • 中央詐欺犯罪防制會報設立:徐欣瑩委員提案增設由行政院層級召集的中央防制會報,以整合跨部會打詐資源。內政部認為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層級有扞格,且現有治安會議已涵蓋,最終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
  • 異常帳戶救濟程序:黃珊珊委員質疑金融機構對異常存款帳戶的管控缺乏明確的解除或救濟程序,恐導致民眾權益受損。行政單位強調即時性,並指後續由警察機關處理,但未具體說明救濟程序,該條文保留。
  • NFT納管問題:許宇甄委員提案將NFT納入規範,以應對日益猖獗的NFT詐騙。行政單位(金管會、林次長)說明NFT去中心化特性使其難以管轄,且國際洗錢防制組織(FATF)架構目前未涵蓋NFT,納入恐使法案架構混亂,該條文保留。
  • 高風險電信服務實名制:牛煦庭委員提案對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提供的國際漫遊服務實施更嚴格的臨櫃實名制。行政單位擔憂會影響外國旅客權益,並造成查核複雜性,該條文保留。
  • 電信事業罰則加重與頻率核配:許宇甄、王美惠、黃捷委員普遍認為電信事業罰則過輕,提議大幅提高罰鍰上限,並建議情節重大者應禁止核配頻率。行政單位同意提高罰鍰上限,但對禁止核配頻率持保留態度,最終同意在「必要時」可通知頻率主管機關禁止核配。
  • 加重詐欺刑度級距:王美惠委員建議將加重詐欺門檻由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黃珊珊委員則建議增設1億元以上財物獲取之更重刑度。最終共識為500萬元(3年以上10年以下)及1億元(5年以上12年以下)兩個級距。
  • 集團犯罪加重刑罰範圍:黃珊珊委員認為應擴大集團犯罪的加重刑罰範圍,涵蓋更多複合性詐欺態樣,而非僅限於「三人以上」的集團行為。行政單位則堅持區隔,強調僅針對集團性犯罪加重,該條文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建議法案名稱用語統一為「打擊詐欺危害」。
  • 提案明定業務範圍重疊或有疑義時由行政院裁決,以避免推諉。
  • 提案對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提供的國際漫遊服務實施更嚴格的臨櫃實名制,以澈底防堵黑莓卡詐騙問題。
  • 提案在假釋條件中加入「經技能訓練檢定成績合格」,以提高假釋門檻並發揮教化功能。
  • 支持將詐欺犯罪型態的加重刑罰整合至第44條,並支持提高罰則上限。
  • 建議將第51條修正為「心理諮商、社會救助等必要之協助」,以簡潔且全面地涵蓋被害人協助。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第4條,要求行政院設置中央詐欺犯罪防制會報,以整合跨部會打詐力量。
  • 強調詐騙問題牽涉部會廣泛,需中央強而有力的帶領才能有效遏止。
  • 主張一億元以上的詐欺獲利應有更重的刑罰級距,以與洗錢防制法相符。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詐欺犯禁止申請電信服務的期間從2年延長至3年。
  • 主張電信事業罰則過輕,應大幅提高罰鍰上限,並建議情節重大者應處以更高的罰款及禁止核配頻率。
  • 提案將加重詐欺的門檻由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認為500萬元已是巨額詐騙。
  • 支持將罰則上限提高至1億元,以達到嚇阻效果。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提案針對金融機構對異常存款帳戶的管控,應明訂管控基準、期間及救濟程序,以避免告誡帳戶無解的狀況。
  • 提案設立「制裁辦公室」,比照資恐防制法設置金融制裁措施,以更強力打擊詐騙。
  • 主張加重詐欺獲取財物達一億元以上者,應有更重刑罰(5年以上12年以下),並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 提出應將貨到付款詐騙納入打詐專法管理,或透過消保會與貨運公會協商,讓款項多保留幾天。
  • 質疑現行條文對集團犯罪的定義過於狹窄,應擴大加重刑罰範圍,涵蓋更多複合性詐欺態樣。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提案將NFT納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規範範圍,因應NFT詐騙猖獗且目前無主管機關。
  • 建議大幅提高電信業者罰則,並對情節重大者處以更高罰款,甚至禁止核配頻率以達嚇阻作用。
  • 支持將加重詐欺的刑度級距調整為500萬元及1億元以上。
  • 提案在假釋條件中加入「經技能訓練檢定成績合格」,以提高假釋門檻。
  • 支持將罰則上限提高至1億元。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質疑NFT是否已包含在現行院版條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中。
  • 認同台灣打詐標準借鏡法國FATF架構,該架構暫未納入去中心化NFT。
  • 建議在第51條的「心理諮商」後增加「社會救助」,以擴大對被害人的協助範圍。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無需在母法中寫入過於細節的管理辦法,應維持行政院版本。
  • 建議將「廣告」兩字加入第33條的「內容」前,使條文更明確。
  • 強調法案必須與國際標準接軌,NFT納管問題應在立法說明中闡明並盡快補上。
  • 建議行政院應盡快確立NFT的主管機關,並提出解決方案。

黃捷 立法委員

  • 支持加重電信業者罰則,並要求情節重大部分應有更詳細討論。
  • 質疑不同主管機關在情節重大認定邏輯上的不一致性。
  • 提案在第52條中納入個案通報機制,讓司法警察主動與社福主管機關接洽,及時協助詐欺被害人。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部長 內政部

  • 行政院版本法案名稱維持原文字,因「詐欺」與「詐騙」在法益侵害上有所區別。
  • 認為徐欣瑩委員提案設立中央詐欺犯罪防制會報,在行政層級上與內政部主管機關有扞格,且條文應保持完整性,建議以附帶決議或立法說明處理。
  • 認同蘇巧慧委員對FATF架構與NFT納管的理解,強調NFT定義模糊,納入恐模糊打詐重點。
  • 表示會後將與黃珊珊委員辦公室討論「制裁辦公室」的可能作法。

黃文哲 主任秘書 內政部

  • 同意牛煦庭委員關於第20條中「逾期停留或居留」的修正,但建議第20條第一項維持行政院版本,以平衡打詐與人權,避免全面禁止境外旅客上網。
  • 建議電信事業罰則維持行政院版本,因有連續處罰機制,且罰鍰額度已與其他管理法規平衡,大幅加重恐影響業者改善意願。
  • 同意提高電信事業罰鍰上限,並接受在情節重大時「必要時並得通知頻率主管機關禁止其核配頻率」的修正。
  • 說明第33條處理的是假冒名人詐欺的「貼文」,而非「廣告」,若加入「廣告」二字將導致無法下架假冒名人詐欺的貼文。

黃厚銘 副局長 警政署

  • 針對第8條,強調金融機構處理異常帳戶需即時性,款項需儘速扣留,若加入救濟程序恐延誤時機。
  • 說明第8條金融機構通報後即由警察機關處理,警示帳戶有解除程序,但告誡帳戶與疑似詐欺帳戶不同。
  • 澄清虛擬資產服務不包含NFT,因NFT不符金融投資與支付定義,且FATF架構未包含NFT,為與國際規範一致不宜納入。
  • 說明第20條中,若無入境紀錄但使用黑莓卡,需臨櫃持雙證件查核方能提供服務,已達實名制效果。

林宜敬 次長 數位發展部

  • 建議NFT不納入本次草案,因其去中心化架構難以管轄,且與現有加密貨幣交易所的中心化管理模式不同,納入將使討論複雜化並延宕反詐法源。
  • 說明NFT本身難以管理,但透過Facebook、LINE等平台引導至NFT詐騙的部分,現行法案已可涵蓋。
  • 解釋跨國網路平台最怕降速與封網,因此在相關條文中才列出情節重大認定基準及流量管理措施。
  • 認為大幅提高罰鍰至1億元可能造成國際新聞,但接受在台業者需遵守台灣法令的原則。

徐錫祥 次長 法務部

  • 對於第43條加重詐欺刑罰,同意設定級距,但建議維持1000萬元與1億元兩個級距,以避免過於複雜。
  • 說明第44條旨在處罰三人以上集團犯罪,已具組織犯罪概念,無需像組織犯罪條例般嚴格,且可涵蓋複合性犯罪。
  • 認為單一行為人因兩款條件重複而加重刑罰恐過重,現行設計是區隔集團性犯罪。
  • 表示第51條已具備心理諮商、法律扶助等關懷功能,第52條無需重複訂定。
  • 關於假釋條件,認為本次草案已提高假釋門檻,再增加技能訓練條件恐造成受刑人反彈,應交由矯正機關內部審查考量。

李憲明 主任 行政院打擊詐欺辦公室

  • 針對設立制裁辦公室,說明行政院已設打擊詐欺辦公室,且直接以作用法規定機關組織有違組織基準法,建議不訂定。
  • 認為詐欺犯罪本質為財產犯罪,與資恐法性質不同,且資恐法需待判決有罪才行動,無法即時攔阻,故不適合比照。
  • 表示行政院尚未討論NFT的執行,無法回答主管機關問題,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讓法案先行。
  • 承諾行政院將在決議後討論並決定NFT的主責機關。

呂正華 署長 數位發展部

  • 針對第39條罰則,說明院版已充分討論,但尊重委員提高罰鍰上限的意見,強調可逐次處罰。
  • 對於將罰鍰上限提高至1億元,表示院版為250萬至2500萬,大幅提高需考量,但委員堅持則尊重。

黃新薰 司長 交通部

  • 說明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已規範託運人與受運人責任,爭議可依消保法處理。
  • 承諾將要求大型物流貨運公司(如統一速達、新竹物流)透過公路局對相關機制做保留,以處理貨到付款詐騙問題。

傅曉瑄 法官 司法院刑事廳

  • 補充說明第49條假釋門檻與少年事件處理法(少事法)第81條規定存在差異,為避免解釋疑義,建議增訂少年部分應依少事法辦理。
  • 針對第44條,指出若依委員版本將使小車手、小收簿手等輕微犯行者,因構成組織犯罪參與罪而面臨5年以上12年以下重刑,刑度提升過高。
  • 提醒重刑將導致國家需為被告提供強制辯護,增加司法成本,且可能無法從加害人處追回被害人款項,認為此條款現階段不適合。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及第一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3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
  • 新增第4條的修正動議不予採納,但將以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設中央詐欺犯罪防制會報。
  • 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20條、第44條、第49條及第57條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22條修正動議通過,新增「逾期停留或居留」相關條款。
  • 第23條修正動議通過,將禁止申請電信服務期間由2年改為3年。
  • 第24條修正動議通過,提高電信事業罰鍰上限,並增訂情節重大時「必要時並得通知頻率主管機關禁止其核配頻率」。
  • 第25條修正動議通過,提高電信事業罰鍰上限,並增訂情節重大時「必要時並得通知頻率主管機關禁止其核配頻率」。
  • 第33條文字修正通過,將「內容」前加上「廣告」二字,但後續因警政署說明問題,決定保留。
  • 第39條修正動議通過,提高罰則上限至50萬至1000萬,情節重大者250萬至1億。
  • 第40條及第41條修正動議通過,比照加重罰則上限。
  • 第43條修正動議通過,將加重詐欺刑度分為兩級:獲取財物達500萬元以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達1億元以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罰金。
  • 第50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51條修正動議通過,增加「社會救助等必要之協助」等字句。
  • 其餘未特別提及的條文(如第2、4、5、6、7、9、10、14、15、16、17、18、19、21、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42、45、46、47、48、51、52、53、54、55、56、58條)以及各章、節名,均照行政院提案或調整條次後通過。
  • 通過5項附帶決議,包括鼓勵創新科技反詐、明確加重刑罰量刑規定、加強原鄉偏鄉反詐宣導與警力補充、以及設立中央詐欺犯罪防制會報。
  • 本次審查通過之條次、條文部分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等3案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經黨團協商,由吳召集委員琪銘於院會討論時做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135902
卷/期/冊
113/59/2
發布日期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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