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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海洋保育法草案:聚焦審議會組成、罰則與原民漁民權益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6-06

LawTrace 法律歷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海洋保育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海洋保育法草案」,主要針對保留條文進行討論,核心議題涵蓋審議會組成比例、會商與會同之權責劃分、各項罰則設定,以及原住民族與漁民權益保障。會議就多項條文提出修正動議,行政單位與立法委員進行激烈辯論與協商。最終,多數條文經修正或照行政院版本通過,部分關鍵條文則達成附帶決議,全案審查完竣並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二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三

「海洋保育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海洋保育法草案」的保留條文進行逐條審查,討論重點包括海洋保護區的規劃執行、審議會的組成與決策機制、不同海域活動的罰則設定,以及如何平衡海洋保育與原住民族、漁民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 核心爭議點聚焦於條文中「會商」與「會同」的權責定義,審議會中民間團體代表的比例與否決權,以及針對違規行為(特別是漁民誤入)的罰鍰額度與處罰要件。

相關爭議

  • 「會同」與「會商」的權責劃分:行政單位(海委會)主張應維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法秩序,多數條文使用「會商」,僅少數涉及權責重疊者用「會同」;但多位委員(如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則認為,涉及多方權益或重大事項的條文(如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八條、第二十九條)應採用更具約束力的「會同」。
  • 審議會組成比例:許宇甄委員堅持第七條審議會中漁民代表至少應占總人數三分之一,因其受影響最大;行政單位則認為,官方與非官方各占二分之一,並採三分之二多數決已充分保障原住民與漁民的否決權,單一族群佔三分之一會影響整體結構。
  • 罰則設定與處罰要件:許宇甄委員提案降低部分罰鍰上限(如第二十條至二十萬元),並主張漁民誤入核心區且無重大違規,經勸導駛離後不予處罰。王美惠委員則擔憂罰款過低將失去警惕作用。行政單位同意調降部分罰鍰下限,並新增誤入勸導機制,但強調情節重大仍需維持嚇阻力。
  • 海洋庇護區進入處罰依據: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和許宇甄委員質疑海洋無圍籬,難以判斷是否「進入」核心區,主張第二十條應以「誤入經勸導不離開」作為處罰前提,而非單純「進入」。
  • 休閒採捕管理:許宇甄委員提案第十三條增訂休閒釣客採捕方法、物種、體長、數量及販售限制。行政單位認為現有條文已涵蓋,並對「販售之限制」措辭提出疑慮,認為可能使現狀合法化。
  • 原住民族權益保障條文位置:高金素梅委員主張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條款置於總則(第五條),但行政單位建議增列第九條處理,導致條文位置的討論。
  • 罰則再犯嚇阻期:黃捷委員建議將第二十條再犯嚇阻期從一年提高至三年,以強化嚇阻力。

立法委員發言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擔任主席,主持會議,引導討論,並裁示多項條文的處理方式,促成委員與行政單位間的協商。
  • 就第二十條關於漁船雷達導航系統提出說明,認為漁船不可能完全沒有方向,暗示漁民應能掌握位置。
  • 裁示「海洋保育法草案」均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且不須經黨團協商。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對於過度降低罰則表示擔憂,認為若罰款太低將失去警惕作用,修法將失去保護海洋的必要性。
  • 在第十九條討論時指出行政單位已同意「會同」,不需再重複討論。
  • 在第七條審議會組成比例上,提醒若原住民與漁民各占三分之一,則主管單位與保育團體的比例將難以處理。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四條增加「海洋保護區之整合、規劃及執行,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定之」。
  • 主張第六條應加入對海洋保護區原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員的照顧,並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機關訂定。
  • 堅持第七條審議會中漁民代表比例至少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因漁民權益受損最嚴重且人數最多。
  • 建議第八條劃定海洋庇護區後擬訂保育計畫時,應「會同」漁政機關,並將「全國性漁會刊物」納入公告周知管道。
  • 提議第十三條增訂第四項,明確規範休閒採捕海洋生物之方法、物種、體長、數量及販售限制,以管理休閒釣客行為。
  • 建議第十四條增訂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應恪遵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
  • 建議第二十條降低罰鍰上限至二十萬元,並主張漁業從業人員若誤入核心區且無重大違規,經勸導駛離後應不予處罰。
  • 建議第二十九條施行細則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及原住民機關定之。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六條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應尊重、維護、保存傳統用海智慧等海洋文化資產,保障與傳承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文化及權益。
  • 強調「會同」與「會商」在法律效力上的重大差異,主張涉及重大事項的第六條應採用「會同」。
  • 質疑第二十條關於「進入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即處罰的合理性,認為海洋沒有圍籬,一般漁船難以判斷界線,應以誤入經勸導後不離開才處罰。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針對原住民權益,主張應在總則中明訂保障條款,而非僅在增列第九條處理,並希望將相關文字放在總則第五條。
  • 對於第六條行政單位同意採用「會同」表示接受。
  • 建議第二十一條增訂但書,保障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生活所需之利用行為不在此限,特別提及花東阿美族及達悟族的海洋祭儀需求。
  • 放棄增訂第七條之一的修正動議。

黃捷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七條審議會組成應納入保育團體代表,以確保重要團體參與。
  • 建議第二十條將再犯嚇阻期從一年提高至三年,以強化對再犯者的嚇阻力。
  • 針對第二十條罰則,建議可只保留「誤入經勸導後不離開」才處罰的條款,簡化處罰要件。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七條審議會組成納入保育團體代表,並建議若要列舉就多放幾個。
  • 支持許宇甄委員第十三條對休閒採捕的規範,但建議將其文字納入立法說明,並提議移除「販售之限制」中的「販售」二字,以避免法律上產生可販售的誤導。
  • 協助協調第七條保留條文,促成各委員達成共識,並建議作成附帶決議,擴大民間參與,並要求主管機關在甄選專家學者時提高有專業背景成員的比重。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七條審議會組成應更明確納入原住民族代表、漁民代表與保育團體,認為這三方是必須要有的。
  • 認為第八條若對所有相關部會都採「會同」,恐讓經濟部、交通部等更強勢部門產生更大行政阻力,建議維持「會商」,並明確保障漁民與原住民族的參與權。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第七條審議會若有三分之一否決權已足夠,不需再增加更多代表比例,否則會影響代表性。
  • 認為第八條若採「會同」漁政單位,農業部反而不好替漁民講話,因劃設保育區與漁民捕魚是不同概念,建議維持「會商」。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詢問審議會預計人數,認為需先知道人數才能更清楚討論組成比例與實際運作。
  • 認為第七條審議會若有三分之一否決權已足夠,不需再增加更多代表比例。
  • 共同提案附帶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本法通過後,辦理族人說明會及生態監測資訊公開等事項。

相關人員回應

黃向文 副主任委員 海洋委員會

  • 針對第四條許宇甄委員的建議,表示海洋保護區細部規劃在第二章已有詳細說明,建議第一章「總則」維持行政院版本。
  • 針對第六條許宇甄委員及鄭天財委員的建議,同意將「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納入條文,以處理涉及多方權益的議題。
  • 針對第七條審議會組成,建議維持官方與非官方代表各二分之一,並以三分之二多數決來保障漁民與原住民的否決權,同時建議原住民及漁民團體代表總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開放討論是否加入保育團體。
  • 針對第八條許宇甄委員建議「會同」漁政機關,強調「會商有關機關」已包括漁業單位,且漁會意見可透過農業部反映,建議維持「會商」以確保法制秩序及行政效能。
  • 針對第十三條許宇甄委員對休閒採捕的規範,認為現有第一項(休閒活動限制)與第三項(採捕器具限制)已可達到目的,建議將細節納入立法說明。
  • 接受第十四條許宇甄委員增訂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應恪遵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的建議。
  • 同意第十九條採用「會同」並納入漁會,因其涉及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與漁業部門權責。
  • 針對第二十條罰則,建議將罰鍰下限從十萬元調降至五萬元,並增列處罰要件為「進入核心區」、「誤入經勸導後不離開」或「一年內曾勸導又再犯」,以避免因不清楚而誤入的處罰。
  • 針對第二十一條,同意將罰鍰下限調修至三萬元,並接受高金素梅委員增訂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生活所需利用行為的但書。
  • 針對第二十二條,同意將罰鍰下限調降至一萬元。
  • 針對第二十三條,建議維持院版罰鍰(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因其涉及規避、妨礙調查與觀測,與商業開發行為較相關。
  • 針對第二十九條施行細則,強調本法主管機關為海委會,建議維持院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基於主管機關職權及行政效能考量。
  • 針對高金素梅委員提出的附帶決議第4案,建議將「三個月內」改為「六個月內」,並將「各縣市」改為「濱海原住民族地區」,以符合實務執行需求。

管碧玲 主任委員 海洋委員會

  • 總體說明保留條文主要分為會商/會同、罰則、審議會及賠償四大區塊。
  • 解釋會商與會同的法秩序原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相符應採「會商」,僅涉及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權責時才採「會同」。
  • 說明第六條(保護區總體治理)與第十九條(復育與放流)因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權責,故可採「會同」;原住民部分則建議增列第九條處理,其效力甚至比會同更強。
  • 強調審議會中採三分之二多數決已充分保障漁民及原住民的否決權,且政府作為負責單位,希望維持法秩序,避免過度擴大非官方比例。
  • 針對第八條「會同」問題,解釋該條業務屬海洋保育機關權責,若強制會同所有相關機關,將導致行政程序繁瑣,政府機器難以運轉。
  • 針對第十三條休閒採捕「販售之限制」措辭,擔憂其可能讓現狀合法化,建議將相關內容放在立法說明或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制定管理規範。
  • 指出第二十條行政單位修正版本在文字結構上存在問題,建議技術性改寫以釐清處罰要件。
  • 強調保育計畫(如白海豚保育計畫)行之多年已成熟,會商即可讓行政機關有效運作,不需會同。

謝志明 副司長 法務部

  • 針對第八條許宇甄委員建議將「全國性漁會刊物」納入公告管道,說明其已涵括在現有項目中,立法體例上不需特別標出,可考慮放在立法理由或附帶決議。
  • 針對第十三條「販售之限制」措辭,解釋「限制」通常指原則許可但例外不准,若寫入可能誤導立法者同意販售,建議避免使用此字眼,或將內容放在立法理由。
  • 針對第二十九條施行細則應否「會同」訂定,說明施行細則具執行性,通常由主管機關訂定以提升行政效能;除非多個機關核心業務高度重疊,才會採「會同」的例外作法。
  • 認為第十三條第一款與第三款文字已足以涵蓋許委員對休閒採捕的擔憂,若仍不放心,可強化立法理由說明。

劉福昇 組長 漁業署

  • 針對第八條「會同」漁政單位,說明海洋庇護區主要由海委會劃設,若漁政單位也「會同」,可能造成權責競合問題,建議維持「會商」。
  • 表示漁業署在會商時會積極詢問漁會及漁民團體意見,並強烈表達給海委會。

相關後續

  • 增訂第四條之一,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 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納入「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第七條經協商後達成共識,照修正動議通過,並作成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在甄選審議會代表時,儘量提高有專業背景的民間成員比重。
  • 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採用「會商」有關機關,並刪除最後一項。
  • 第九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十二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十三條許宇甄委員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四款部分列入立法說明,並作成附帶決議要求海委會在制定子法時納入相關管理規範。
  • 第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納入「進行調查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應恪遵正當法律程序,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方式為之」。
  • 第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納入「會同」有關機關及漁會。
  • 第二十條條文修正通過,針對罰鍰下限、處罰要件進行調整。
  • 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調降罰鍰下限,並增訂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生活所需利用行為的但書。
  • 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調降罰鍰下限為一萬元。
  • 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 討論事項「海洋保育法草案」均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由主席吳召集委員琪銘於院會討論時做補充說明。
  • 通過 8 案附帶決議,包括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目標接軌、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應載明事項、建置海洋保護資料庫、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法案說明會、完成我國海域生態調查、達成保護海洋目標、管理海域休閒活動亂象、擴大民間參與審議會等。

原始資料

公報
1135902
卷/期/冊
113/59/2
發布日期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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