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覆議國會改革法案:聚焦程序爭議與憲政權責
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6-19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審查行政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及「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條文提出的覆議案。行政院長卓榮泰詳述覆議理由,主要指出修法程序違反民主原則、內容侵害憲法權力分立、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及備詢違憲、調查聽證權過度擴張、人事同意權行使窒礙難行,以及藐視國會罰則不明確等問題。多位立法委員就覆議理由與行政院長進行激烈辯論,質疑行政院對修法過程的認知與對憲政分際的理解,並強調國會改革的必要性與合憲性。本次會議為覆議案審查的首日,後續將繼續進行。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函請覆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及「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條文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及第三案)
核心議題
- 行政院提請立法院覆議其三讀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與「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條文,主要理由為相關修法內容及審議程序涉嫌違反憲法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並可能侵害人民權利。
- 會議主要針對行政院提出的覆議理由進行廣泛討論與質詢,包括修法程序的合法性、總統國情報告與質詢的合憲性、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的界限、人事同意權的審查期限,以及藐視國會罪的構成要件與罰則明確性。
相關爭議
- **審議程序是否符合民主原則**:行政院主張修法程序未落實實質審議及討論,限制少數委員發言機會,有「未議而決」的瑕疵。立法委員則反駁,指出修法經過多次委員會審查、公聽會及朝野協商,並有多條民進黨團版本通過,認為行政院指責立法程序乃傲慢之舉。
- **總統國情報告與質詢的合憲性**:行政院認為要求總統定期國情報告及即時回答問題,違反憲法「得聽取」規定,紊亂行政權分工。立法委員引用總統賴清德選前言論及憲法增修條文,主張總統有義務赴立法院報告並接受諮詢,質疑行政院選後立場前後不一。
- **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的擴張**:行政院質疑立法院調查範圍擴張至「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且要求法人、團體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強制配合,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未符司法院釋字585號等解釋意旨。立法委員則強調調查權為國會固有權力,為監督政府、清查弊案所必需,並指出修法已設有保密義務與司法救濟途徑。
- **人事同意權審查期限的合理性**:行政院認為人事同意權案規定「不得少於1個月」但未設最長審查期間,恐導致重要職位懸缺,影響機關運作,且課予被提名人具結義務與罰則不符比例原則。立法委員反駁,舊法並無任何審查期限限制,新法僅設下限,且強調審查期有助於充分審核,並質疑行政院自身對NCC委員提名的拖延。
- **藐視國會罪與虛偽陳述罰則的明確性與合憲性**:行政院主張藐視國會行為(如反質詢、隱匿資訊)及公務員虛偽陳述的定義不明確,不具可預見性,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且刑事處罰逾越釋字585號解釋。立法委員則批評行政院散布「懷疑即可課刑責」的假訊息,強調刑責需經司法機關認定,並引用美、德等國會對虛偽陳述的刑罰規定,認為此為政府人員應負的責任。
- **國家機密保護與行政特權**:行政院擔憂擴權法案可能導致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被迫公開。立法委員則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2條及第59條之5已明定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質疑行政院對法條內容的誤解。
- **行政院提出覆議的正當性與權力分立**:立法委員質疑行政院在未收到條文前即表態覆議、以黨意優先、並指責國會程序,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國會自律原則。行政院則回應其覆議是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民權利,並有法學專家支持其對修法違憲的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反駁行政院關於修法「沒有實質討論」的指控,列舉了13次院會及委員會審查與協商的過程。
- 引用過去民進黨主張國會聽證調查權的影片,質疑行政院「昨是今非」的立場。
- 澄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已明確界定調查範圍,並排除訴訟中或審判中案件,並非「無差別調查民眾」。
- 說明證人於聽證會作證需經主席同意攜帶律師,且百姓無刑責,僅政府官員有刑責。
- 指出人事同意權審查期修正為「不得少於1個月」,而原條文並無期限限制,反駁「無期限審查」的說法。
- 強調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的公務員虛偽陳述刑責,需經法院處理,並非立法院直接判刑。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指責行政院散布「懷疑公務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的假訊息,強調刑責認定需經檢察官起訴及法院判決。
- 引用美國及德國刑法中對國會虛偽陳述的處罰規定,質疑行政院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論述。
- 指出現行人事同意權條文並無審查上限,質疑行政院認定新法「無限期審查」的邏輯,並提及過去人事案審查期過短的問題。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覆議案,認為擴權不是改革,民主不能放水,並引述民調數據顯示多數民眾支持覆議。
- 反駁在野黨稱民進黨過去8年國會改革交白卷的說法,列舉民進黨曾推動國會改革,包括正副院長議事中立、國會直播及公民旁聽等。
- 批評藍白強推擴權法案的程序不正義,包括委員會、黨團及朝野協商缺乏實質討論,以及院會表決停止討論、沒收發言權等問題。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長卓榮泰對賴清德總統民調下滑的態度,認為其不願回應是給全國人民看的態度。
- 反駁行政院指責立法院修法「沒有實質審議與討論」,指出44條通過條文中,有12條是民進黨團版本,4條是三黨共同版本,僅1條為國民黨團獨立版本,強調已尊重少數。
- 指出公聽會由吳宗憲及民進黨鍾佳濱委員主持,反駁行政院對審議過程的不了解。
- 質疑行政院對人事同意權審查期「不少於1個月」的疑慮,指出現行法令並無任何人事同意權的期限限制,認為行政院說法是推翻現行法令。
張啓楷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對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及諮詢的立場,引用賴清德總統選前言論,指行政院說法與總統自相矛盾。
- 呼籲行政院找回民進黨「民主進步」的初心,引用林濁水、蘇煥智、游盈隆等民進黨人士過去支持國會改革的言論及民調數據,指民進黨現在反改革。
- 批評民進黨過去在公投法逕付二讀、前瞻預算包裹表決等行為,指責行政院對立法院程序的指責為「綠能,你不能」。
- 強調國會改革是為人民追求真相,揪出政府弊案,如超思進口蛋、高端疫苗等,希望讓陽光射進來。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覆議案,認為立法院送出的是「制定得很差的法律」,希望透過覆議讓法律有機會重新審視。
- 指出美國國會議員無質詢官員制度,英國內閣制下閣員亦是國會議員,強調我國憲法設計下立法委員與行政官員地位不同。
- 質疑「藐視」國會定義模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並指出其主持的公聽會討論民進黨團版本後被封殺。
- 批評羅智強委員版本抄襲民進黨2016年版本,但卻刪除其中律師陪同、保密義務等周延條款,導致新法內容更差。
- 指出「宣誓」用詞在法律上不符我國宣誓條例用途,應為「具結」,並強調未具結則無罰則,顯示修法粗糙。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感謝張啓楷委員澄清總統赴立法院報告問答合憲,感謝洪孟楷委員澄清修法討論充分,感謝黃國昌委員澄清「懷疑即可課刑責」為假消息,感謝傅崐萁委員澄清人事同意審查期限問題。
- 指責民進黨政府在社維法63條1項5款(散布謠言)案件中,濫權移送大量民眾,但多數未被裁罰,批評民進黨政府是「恐懼的總和」。
- 強調國會改革法案對說謊官員的刑責由法院審判,聽證調查不服亦有行政法院救濟,反駁行政院關於缺乏司法救濟的論點。
- 指出民進黨過去曾提案刪除社維法63條1項5款,理由是「即使是謠言,亦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護」,質疑行政院現今立場與其黨內同志矛盾。
- 強調國會改革聽證調查設有多重門檻(拒絕證言權、113位立委決議、司法救濟),反觀民進黨政府「查水表」更具濫權性質。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覆議案,認為修法是「假改革之名,事實上是擴權」,將對社會及人民造成傷害。
- 指出修法將立法院變成檢察官,藍白多數將扮演檢察官角色。
- 擔憂數位身分證等涉及國家機密資料,在擴權法案下可能被迫公開,危及國家安全。
- 關切潛艦國造等國防機密可能因主席認定而被迫公開,以及配合國家政策的廠商可能面臨調查罰款。
- 認為財劃法及花東三法等法案將嚴重侵害行政院對國家布局的能力,排擠地方預算。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指出國防部顧立雄部長對修法內容有誤解,強調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2條及第59條之5已明確規定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仍應保密。
- 質疑行政院長對覆議案通過的信心,並詢問若覆議案遭否決是否會請辭,認為提出覆議是重大的政治動作,應負政治責任。
- 播放數位身分證調閱資料「95%以上被槓掉」的影片,質疑現行制度下立法院難以有效行使監督權,強調國會改革旨在強化監督功能。
- 引用台灣民意基金會民調,指出雖然有51%民眾支持覆議,但同時聽證會、藐視國會罪和同意權行使等子項目贊成比例皆超過五成,認為行政院應傾聽民意,而非污名化國會改革。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引用政治受難者數據,強調即使少數人權受侵害,國家也應保護,反對藍白擴權法案可能恣意影響人民權利的條文,呼籲以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為出發點。
- 認同無人反對國會改革,但反對程序不正義、立法倉促粗糙的擴權惡法,呼籲立法院同仁團結重回委員會逐條討論爭議法條。
- 請行政院長說明為何立法院三讀法案會連法律基本要件都不符,認為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有重大瑕疵。
- 指出吳宗憲委員對「反質詢」的解釋是「先判了再說」,批評這種立法態度缺乏法律素養和明確性。
- 引用民調數據顯示多數民眾支持覆議,且國民黨及民眾黨支持者亦有約四成支持,呼籲行政院長向議場外及全台民眾傳達訊息。
- 對面對黨意而違背自身良知的委員表示遺憾,呼籲委員勇敢面對自己和歷史。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認同立法院享有固有調查權,並引用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及英、德、法、美、日等先進民主國家皆有調查權的歷史,強調本次國會改革旨在恢復立法院職責,健全政府運作。
- 批評行政院指責立法院議事程序傲慢,認為程序爭議屬國會自律範圍,應由大法官釐清而非行政機關介入。
- 指出舉手表決是議事規則合法方式,不應成為覆議理由,質疑行政院未來是否要干預立法院所有表決方式。
- 質疑行政院長卓榮泰對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義務的理解,認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必須」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向立法院報告,而非「得」來或可拒絕,批評行政院不尊重民意。
- 批評行政院對人事同意權的覆議理由荒謬,認為重要人事審核要求提供正確學經歷及犯罪前科是基本防範,而非縱容詐騙。
- 認為國會改革法案是對過去8年行政專制及政府弊端的反撲,呼籲行政院應與民眾站在一起。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指出釋字第585號解釋對國會調查權設有行政特權等限制,且權力衝突時應先協商,協商不成再由司法機關審理,但本次修法並未納入這些解決機制,導致違憲。
- 強調釋字第325號解釋已將調查權歸屬監察院,且監察院調查權亦受限制,不得侵害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但本次修法卻要求司法機關提供偵查中案件副本,大喇喇違憲。
- 指出修法雖規定保密義務,但官員若拒絕回答機密事項需經主席同意,若主席不同意仍可能面臨行政裁罰或刑責,造成公務員兩難。
- 批評立法委員在行使調查權時若洩密,可主張言論免責權,即使被判刑亦可繼續擔任立委,而公務員卻可能因此喪失資格,權力不平衡。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引用民調顯示民眾支持國會改革,質疑行政院覆議是與民意對著幹,悖離民意。
- 批評行政院長在未收到條文前即表態覆議,顯示其以黨意為優先,將自己視為民進黨秘書長而非行政院長,漠視民意。
- 指出行政院長對立法院議事程序指指點點,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國會自律原則,且無法具體說明哪條議事規則被違反。
- 質疑行政院長對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義務的理解,強調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必須」報告,而非「得」來或可拒絕,批評行政院不尊重民意。
- 強調國會改革法案是對過去8年行政專制的反撲,若覆議案被否決,總統應依憲法公布法案,院長應副署,否則將是違憲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卓榮泰 行政院院長
- 表示本次覆議基於維護權力分立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因修法有違反憲法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等窒礙難行之處。
- 主張修法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未落實實質審議及討論,限制少數意見發表,有「未議而決」的嚴重瑕疵。
- 認為總統定期國情報告及備詢規定,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得聽取」之規定,紊亂行政權分工。
- 指出立法院調查權範圍擴張至「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未符司法院釋字第585號等解釋,且強制人民配合調查,有恣意調查、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 擔憂人事同意權審查期無最長規定,恐影響憲法與法定機關職權行使,且課予被提名人具結義務與罰則,不符比例原則。
- 認為藐視國會罰則(反質詢、隱匿資訊、虛偽陳述)定義不明確,不具可預見性,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且刑事處罰逾越釋字第585號解釋所限的罰鍰範圍。
- 強調覆議是憲法程序,希望立法院能重新審視條文,以深化民主、理性和諧溝通,共同維護憲政體制及保障人權。
- 回應質疑時,強調重視法律內容而非數字,認為修法過程缺乏尊重少數,且程序不完備的法律難以執行。
- 對於「懷疑即可課刑責」的指控,澄清刑法明確性原則要求有待證事項,且最終判決由法院認定,非立法院。
- 重申言論自由是最高價值,但不認同散布謠言,認為應有相關法律規範。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說明數位身分證調閱小組會議中,招標文件與合約書涉及商業機密部分依主席裁示可塗黑遮蔽,但有委員在調閱後對外洩露部分內容,表示納悶。
- 強調內政部已提供所有文件與公文,塗黑部分是技術服務建議書的附件,屬商業機密,質疑對外揭露資料以偏概全。
顧立雄 國防部部長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指出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者可免予答復。
- 擔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條第2項規定,拒絕答復需經主席同意,恐讓主席判斷是否為機密,違反國防機密特權,造成洩密破口。
鄭銘謙 法務部部長
- 說明質詢與調查不同,質詢非檢方辦案,刑法偽證罪針對特定犯罪事實,而質詢內容廣泛,若輕易課以刑責,將造成寒蟬效應,戕害政務推動。
- 指出我國為五權憲法國家,調查權主要屬監察院,國會調查權依釋字第585號解釋僅為補充性權力,最多科處罰鍰,且應有法律協助保障被調查者。
- 強調德國憲法體例與我國不同,且德國並未將質詢作為入罪理由。
- 說明釋字第585號解釋對行政特權、司法專業判斷等設有保障,若立法院調查權與行政特權衝突,應先協商,協商不成由司法機關審理,但本次修法未處理此爭議解決機制,違反解釋意旨。
- 指出釋字第325號解釋已明定監察院調查權亦受限制,不得侵害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本次修法要求司法機關提供偵查中案件副本,顯然違憲。
- 擔憂公務員若為守護國家機密而拒絕回答,可能因主席不同意而面臨行政裁罰或刑責,若回答則可能觸犯洩密罪,陷入兩難;且若公務員被判刑可能喪失公務員資格。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為行政院覆議案的第一日審查,將於6月20日(星期四)繼續召開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
-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將提請院會進行表決,決定覆議案是否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6001
- 卷/期/冊
- 113/60/1
- 發布日期
- 2024-07-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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