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新住民法案、詐欺防制與海洋保育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6-12
LawTrace 法律歷程:新住民基本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及「海洋保育法草案」等多項重要法案。會議對詐欺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予以保留或修正通過,宗教不動產條例第5條修正通過,海洋保育法則有多條文修正通過並提出多項附帶決議。特別是「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與「新住民基本法草案」進行逐條討論,針對法案名稱、專責機關、語言學習、人才資料庫等核心議題進行廣泛辯論,部分條文達成共識修正通過,部分則因爭議保留,並決議將等行政院版草案送達後併案協商,預計於本會期完成三讀。
討論事項一
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黨團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提出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旨在建立更完善的詐欺犯罪防制機制。
- 討論內容涵蓋電信事業對非本國籍用戶預付卡服務的管理、限制高風險用戶申請電信服務、電信事業未依規定核對身分或提供服務的罰則、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未盡責任的罰則,以及加重詐欺犯罪的刑責等。
相關爭議
- 多項關鍵條文保留: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七條等條文予以保留,顯示委員間仍有顯著分歧或需進一步協商。
- 台灣民眾黨黨團部分提案不予採納:其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節節名、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等提案未獲採納。
立法委員發言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說明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提案要旨。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提案要旨。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出具體方案,鼓勵民間以創新科技投入反詐作為,以落實詐欺防制法案。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相關機關就草案第43條加重刑罰事由,明確揭示其僅為量刑規定之加重變體,不具構成要件品質,以避免司法認定困難。
- 提案要求政府應致力於 119 年以前達成保護至少 30% 海洋之目標,並強化海洋保育執法量能。
- 提案要求海洋委員會應將生態監測資訊對外公開,並於擬訂海洋庇護區劃設前召開公聽會邀請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適時補充原鄉及偏鄉警力,以因應本法施行後所需警力,維護民眾權益。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本法通過 3 個月內,在原住民族地區加強辦理法案說明會,並提交期程報告至委員會。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行政院應設中央詐欺詐騙犯罪防制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兼任召集人,並定期追蹤管考及對外公告執行成果。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答復說明。
林宜敬 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答復說明。
黃文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秘書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答復說明。
李憲明 行政院打擊詐欺辦公室主任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答復說明。
黃厚銘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答復說明。
徐錫祥 法務部政務次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答復說明。
陳信旗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七條等條文予以保留。
- 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六條、第二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節節名、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三節節名、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三章章名、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四章章名、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五章章名、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等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等條文經修正後通過。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節節名、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不予採納。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吳琪銘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通過 5 項附帶決議,內容包括鼓勵創新科技投入反詐、明確加重刑罰條文的司法認定立場、補充原鄉偏鄉警力、加強原住民族地區法案說明會,以及設立中央詐欺詐騙犯罪防制會報。
討論事項二
審查「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張嘉郡等、吳琪銘等、王美惠等、林岱樺等及陳亭妃等提出的「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五條條文照委員吳琪銘等、委員張嘉郡等、委員陳亭妃等提案通過。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吳琪銘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黨團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提出的「海洋保育法草案」,旨在建立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劃設海洋庇護區、執行海洋生物復育,並規範相關罰則,以維護海洋生態及生物多樣性。
- 主要討論內容包括海洋庇護區的劃定與管理、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的訂定與檢討、以及違反相關保育規定的罰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海洋委員會參照國際趨勢,積極統合協調相關機關,促進海洋保護區劃設,並定期檢討保育成效,以與國際目標接軌。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在擬訂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時,應載明計畫範圍、目標、規劃圖、生態資源調查分析、分區規劃及管理、財務與人力實施計畫等事項。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建置海洋保護資料庫與專屬網頁,並定期更新,以利資料完備建置與追蹤。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海洋委員會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本法通過後,在 6 個月內於原住民族地區各縣市辦理至少 3 場次相關法案說明會,並增加適宜之族語宣導人員。
- 提案要求海洋委員會統整所屬海岸巡防機關執行量能,責請海洋保育署規劃海洋保育相關課程,協助執法人員接受專業訓練並定期回訓。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 5 年內完成我國海域生態調查並公開,其後每 5 年進行調查以更新資料。
- 提案要求政府應致力於 119 年以前達成保護至少 30% 海洋之目標,並要求海洋委員會應將生態監測資訊對外公開,且於擬訂海洋庇護區劃設前召開公聽會。
- 提案要求海洋委員會統整所屬海岸巡防機關執行量能,責請海洋保育署規劃海洋保育相關課程,協助執法人員接受專業訓練並定期回訓。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為保育海洋生物資源及管理海域休閒活動,應針對休閒採捕所獲資源利用的亂象,依本法權責訂定管理規範。
- 提案建議海洋委員會依海洋保育法第 7 條組成審議會時,應以法律規定之組成比例為最低基準,再盡可能擴大民間之參與。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等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增訂第四條之一,規定海洋庇護區劃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部分,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海洋基本法規定辦理。
- 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等條文經修正後通過。
-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第三十四條、委員羅廷瑋等提案第三十四條、委員羅美玲等提案第二十九條、委員莊瑞雄等提案第二十九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五條、委員賴瑞隆等提案第二十八條及委員吳琪銘等提案第二十九條等不予採納。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吳琪銘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通過 8 項附帶決議,內容包括促進海洋保護區劃設、明確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內容、建置海洋保護資料庫、加強原住民族地區法案說明會、完成海域生態調查、達成海洋保護目標、訂定休閒採捕管理規範,以及擴大民間參與審議會。
討論事項四
審查「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及「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至七)
核心議題
- 審查多位委員及黨團提出的「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及「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旨在建立保障新住民權益的法律框架,涵蓋生活適應、教育文化、就業、社會福利、媒體近用及公共參與等面向。
- 核心辯論聚焦於法案應定位為「新住民基本法」(位階較高)或「新住民權益保障法」(作用法),以及是否應設立專責機關、如何定義新住民、語言學習與認證、人才資料庫的建立、文化發展區的設置,以及行政院版草案的審查時程。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委員對於法案應定名為「新住民基本法」或「新住民權益保障法」存在分歧,影響法案位階及內容。
- 專責機關設立與層級:是否應設立獨立的「新住民事務委員會」或提升現有「協調會報」層級,以及其職權範圍和預算編列方式,內政部建議提升至司級單位。
- 新住民定義範圍:委員提案對新住民的定義涵蓋外籍配偶、歸化國民、外籍生及專業人員等,與現行政策及國際通念有所差異。
- 新住民語言認證:教育部及內政部認為由台灣政府辦理他國語言認證不符國際慣例且有困難,建議移除相關條文。
- 人才資料庫建立:有委員主張應建立「新住民專業人才資料庫」以利適才運用,但有委員擔憂涉及個資侵犯及標籤化問題,行政部門亦表示執行上存在疑慮。
- 文化重點發展區:提案建議設立北、中、南、東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但有委員(如羅美玲)認為新住民散居且來源多元,設立特定區域恐不實際,且可能成為「蚊子館」。
- 行政院版草案審查時程:部分委員主張應等待行政院版草案送達後再併案審查,以確保法案完整性;另有委員則認為委員會應持續審查,不應因行政院版本延宕。
- 法案內容細緻度:委員對於法案條文應概括性涵蓋或具體列舉各項措施存在不同看法,如蘇巧慧委員建議概括性寫法以保留未來解釋空間。
立法委員發言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強調新住民權益議題從蔡英文總統執政時期即受關注,至今未實現,應在賴清德總統任內推動。
- 主張立法與行政應互相尊重,委員會已交付審查,立法委員應對自己提出的版本進行討論,不應無限期等待行政院版本。
- 認為委員會逐條審查可加速行政院版本提出,形成良性互動。
- 指出法案名稱(基本法或權益保障法)及連動條文的決定,可能需要政治性決定,建議在黨團協商時處理。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提案保障在台約 65 萬新住民的權益,指出新住民常遭受歧視且資源缺乏,導致難以融入社會。
- 強調政府應周全新住民政策、法令及制度,系統性調整以促進新住民融入台灣社會,提升國家多元競爭力。
- 主張政府應「盡力」提供多語言版本的基本資訊,以利各國新住民完整了解,並認為若辦理績效良好應予獎勵。
- 支持將「我國語言」而非「華語言」納入語言學習條文,以擴大涵蓋範圍。
邱鎮軍 立法委員
- 提案強調新住民是台灣第三大族群,對延緩少子化有助益,應保障其基本權利、實現社會公平,不受歧視與不公平對待。
- 主張制定新住民基本法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履行國際義務,並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
- 建議設置北、中、南、東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以保存語言文化,並任用新住民導覽人員。
黃捷 立法委員
- 建議應遵照上次會議決議,等待行政院儘速提出新住民相關草案後,再排上議程進行審查,並希望新任部長說明立場。
- 提案修正動議,強調新住民協調會報應入法,並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專家學者、新住民代表及跨部會地方代表組成。
- 對於「新住民學術研究」及「新住民人才資料庫」的具體內容和用意表示疑問,並建議將條文中「國家語言」改為「我國語言」以避免混淆。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新住民最終會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不應被「標籤化」,應鼓勵其融入台灣社會,而非過度強調其母國語言認證。
- 對「新住民人才資料庫」入法表示強烈反對,認為此舉可能違反人權,建議可在立法說明中提及,但不應強制入法。
- 建議將羅美玲委員提案中「家庭之子女」的輔導措施,將「學校」拿掉,改為協助其「適應生活」,並建議將「避免遭受歧視」的文字移除。
- 建議將條文中「新住民語言播音」移除,因多國語言播音在公共領域執行困難,應著重於語言諮詢服務。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草案,認為其能更完整保障新住民在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之前的過渡期權益。
- 肯定內政部劉世芳部長上任後在短時間內提出草案的執行效率。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批評過去政府對新住民議題不夠重視,導致法案延宕,強調現在應把握機會為新住民創造更多環境。
- 主張即使新住民取得身分證,仍需輔導,設立法案旨在保障協助有需要者,而非標籤化。
- 支持建立「新住民事務人才」資料庫,認為有助於找到各行業的專業新住民人才,如翻譯,以利適才適用。
- 建議新住民法案應先出委員會,若行政院版草案於協商前送達,召委可再召集逐條討論。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建議委員會應繼續逐條審查現有版本,加速程序,並將爭議點降到最低,待行政院版送達後直接併案協商。
- 提案修正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條文,建議應設置「專責單位或單一服務窗口」,而非強制設立「新住民行政局」,以給予地方彈性。
- 主張應發展「新住民知識體系」並「培養新住民專業人才」,認為學術研究有助於台灣社會了解新住民文化與政策。
- 建議將語言環境條文中的「應」改為鼓勵性質,並移除「播音」要求,以減輕政府壓力,但保留獎勵措施。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澄清自己上一屆已提出新住民權益保障法,強調所有委員對新住民的關心,但希望行政院能提出更完善的綜合版本。
- 質疑「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的實用性,認為新住民散居且來源多元,不像客家或原住民有固定聚落,恐難以推行且可能造成「蚊子館」。
- 堅持政府應建立統一的通譯人員培訓及執業制度,以解決目前通譯服務混亂的問題,尤其在司法通譯方面,但考量行政單位執行困難,暫時同意移除此條文。
- 提案第九條(後修訂為第九條之一)強調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家庭諮詢、婚姻教育、育兒教育等服務,並於各縣市設置「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
- 建議在語言學習條文中將「中文教育」改為「我國語言教育」,並強調政府應「努力」提供多語言服務。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建議等待行政院版草案,確保法案完備且不排擠原住民、客家族群權益,避免草率推動不周全的法案。
- 支持在行政院版草案送達後,委員會再進行逐條審查,以確保法案品質。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新住民法案無政治考量,應共同成就,並建議行政院版草案應於 6 月 20 日通過院會送立法院,並於 6 月 28 日付委審查,目標 7 月 16 日前完成三讀。
- 呼籲朝野放下對立,建立新夥伴關係,透過溝通解決問題,強調此為民生法案,不應爭功諉過。
- 建議委員會應等待行政院版草案併案審查,避免因版本名稱不一及條文爭議而造成立法困難。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委員會應按既定議程審查法案,不應受行政院版本進度影響,避免未來行政院遲延版本導致委員會無法討論。
- 認為委員會應針對各委員版本進行實質討論,並將意見納入會議紀錄。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將語言學習條文改為「學習國家語言」,並提供新住民子女教育和生活協助。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議應爭取讓行政院版草案併案進入委員會逐條比對審查,尤其若法案定位為「基本法」,其高位階需要更周延的討論。
- 從立法技術角度分析,認為委員會審查可確保條文內容的對應與完整性,避免直接送黨團協商導致條次受限或內容拼湊。
- 指出「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年久失修,應全面檢視,並提及目前正在催生「反歧視法」。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表示內政部已將新住民權益保障相關草案送至行政院,將儘速請行政院排入院會審查。
- 解釋內政部版本傾向「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而非「新住民基本法」,因基本法可能與港澳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產生法律競合問題。
- 主張設立專責機構(而非跨部會委員會)於內政部下,提升層級至司級,負責統籌並確保政策執行績效,並將現有新住民發展基金(10億元)升級。
- 說明由政府辦理他國語言認證不符國際慣例且有困難,建議移除相關條文,但可協助消除語言隔閡。
- 承諾若法案通過,將修訂相關子法或配合行政院的反歧視法,解決現行「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年久失修的問題。
- 對於「新住民專業人才資料庫」入法表示疑慮,認為可能涉及個資問題且執行困難。
鐘景琨 移民署署長
- 建議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應提升層級,由院長召集主持,避免疊床架屋。
- 贊成新住民社會經濟調查應每 5 年辦理一次,而非 2 年,以觀察較顯著的變化。
- 對於「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的設立表示困難,因新住民非集中居住且來源國多元,不宜強制設立。
- 對於「新住民語言認證」表示政府辦理有困難,但學習支援沒有問題。
- 對於「統一的通譯人員培訓及執業制度」表示有困難,因各領域(司法、醫療、教育)通譯專業性不同。
- 對於「應予獎勵」條文表示行政機關本於權責即會辦理獎勵,尊重委員決定。
- 建議將「政府應鼓勵推動新住民與其母國連結之措施」中的「應」改為「鼓勵」,以增加彈性。
- 建議將媒體近用權條文修正為「政府應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節目或影音,並得予獎勵或補助,以保障新住民媒體近用權」。
- 對於「新住民專業人才資料庫」入法表示疑慮,認為涉及個資且行政機關難以界定何謂人才。
戴群芳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建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應回歸預算法第 21 條由行政院定之,無需在新住民法案中重複訂定。
- 建議基金來源無需特別凸顯政府撥補,可參考蘇巧慧委員版本,僅賦予基金設置的法源依據。
顏寶月 教育部副司長
- 說明教育部提供華語學習資源助新住民融入,但由台灣政府辦理他國語言認證不符國際慣例,建議移除認證條文。
- 澄清學校內設置的是「新住民學習中心」(補助性質,非常設),與移民署的「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及各縣市依家庭教育法設立的「家庭教育中心」(for全民)性質不同。
- 建議將條文中「大學院校」修正為「大專校院」。
鍾錦季 勞動部副署長
- 提案修正工作權保障條文,建議鼓勵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就業媒合及輔導取得技術士證,並移除「職場諮商」及「專門職業資格」等字眼,以符合勞動部職權及考試院權責。
翁千惠 考選部專門委員
- 說明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需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求,若有用人機關提出需求,考選部將依法配合研議新增類科事宜。
張雅惠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專門委員
- 建議新住民專責機關應優先強化現有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功能,並考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不宜以作用法規定機關組織。
- 建議地方政府設置新住民行政局或文化重點發展區應尊重地方自治權責,不宜強制入法。
- 建議國家考試增訂新住民事務相關類科應由主管機關內政部通盤考量用人需求,不宜強制入法。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建議法律文字中「俾便」可改為「以利」,並將「完整了解」修正為「了解」或「理解」,以符合法律用語習慣。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保留,待黨團協商決定。
-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等條文予以保留,待黨團協商處理。
- 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關於新住民支持政策的檢討與改進)照委員羅美玲提案通過。
- 增訂第六條之二條文(關於新住民社會經濟調查及結果公布)照委員羅美玲提案修正通過。
- 第七條條文(關於新住民發展基金的設置)照蘇巧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第九條條文(關於新住民語言學習及教育協助)經修正後通過,移除「認證」及「特殊教育」字眼,並統一使用「我國語言」。
- 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關於新住民家庭諮詢及家庭服務中心)照委員羅美玲提案修正通過。
- 第十一條條文(關於無障礙語言環境及通譯服務)經修正後通過,移除「播音」要求,並將獎勵改為「得予獎勵」。
- 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關於新住民基本資訊提供及多語言服務)經修正後通過。
- 第十二條條文(關於新住民與母國交流管道)經修正後通過,將「政府應推動」改為「政府應鼓勵推動」。
- 第十三條條文(關於新住民工作權保障)經勞動部建議修正後通過,移除「職場諮商」及「專門職業資格」。
- 第十四條條文(關於新住民社會支援)經衛福部建議修正後通過,保留第一項並刪除第二項。
- 第十五條條文(關於新住民媒體近用權)經修正後通過,強調鼓勵媒體製播節目並得予獎勵補助。
- 第十六條條文(關於新住民公共參與)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委員蘇巧慧等及委員邱鎮軍等提案通過。
- 第十七條條文(關於施行日期)經修正後通過,改為「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通過 2 項附帶決議,要求移民署儘速改善「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中對不諳中文新住民不友善的條款,並要求內政部就業管部分定期盤點反歧視相關法案及行政命令。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的條文、條次、引述條文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討論事項新住民法案等 7 案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經黨團協商。
- 本案於院會討論時,由高金素梅召集委員作補充說明。
- 行政院應於 6 月 21 日前將相關草案函請本院審議,主席將於院會交付逕付二讀後併案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6101
- 卷/期/冊
- 113/61/1
- 發布日期
- 2024-07-0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