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與科技偵查立法:聚焦辯護筆記權、偵查不公開及科技工具規範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6-12
LawTrace 法律歷程:刑事訴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多項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因應憲法法庭判決確立偵查中辯護人筆記權、科技偵查工具入法(專法或專章之爭議)、以及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法制化。會議中,委員們就電子設備輔助筆記、GPS事後通知、偵查洩密等問題與司法院、法務部進行激烈討論。最終,部分條文照行政院版通過,多數爭議條文則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刑事訴訟法中,偵查階段辯護人筆記權的範圍與救濟程序,以及GPS、M化車等科技偵查手段的合法化與規範方式。
- 會議亦探討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落實問題,並權衡人權保障與打擊犯罪效率之間的平衡。
相關爭議
- 科技偵查立法體例爭議:司法院及行政院主張以專法規範科技偵查,認為其特殊性及未來擴充彈性較大;多位立法委員則傾向將科技偵查納入刑事訴訟法專章,主張其與現有強制處分性質相同,有利法律體系整合。
- 偵查不公開法制化與執行成效:立法委員羅智強、吳宗憲、傅崐萁等強烈質疑法務部現行偵查不公開內控機制失效,要求將偵查不公開法制化並加重洩密責任;法務部則認為現行作業辦法已足夠,但可檢討修正。
- 辯護人使用電子設備筆記範圍:司法院對此表示尊重,法務部則禁止具錄音、錄影或傳送功能的電子設備,僅允許純粹筆記功能,但未明確規範,引發是否造成實務爭議的擔憂。
- GPS追蹤事後通知義務:法務部主張24小時內GPS追蹤因對人權影響較小,不需事後通知;立法委員莊瑞雄則強調所有對基本權利的干預都應有事後通知與救濟機會,以符合人權保障原則。
- 偵查中律師筆記被禁止後的處理:當律師被禁止筆記仍偷偷記錄時,檢察官如何處理已記下的內容,以及其法律授權基礎為何,司法院與法務部坦承現行法規可能授權不足,需進一步釐清。
- 法官保留與偵查效率:部分科技偵查手段採法官保留原則,引發法官人力負擔及偵查程序延宕的擔憂,警政署也提及律師可能濫用聲請程序干擾偵訊。
- 司法官涉詐欺案之清查與究責:立法委員黃國昌揭露有法官、檢察官涉入詐欺集團,質疑法務部與司法院對內部人員不法行為的清查與究責態度,要求徹查相關案件及責任歸屬。
立法委員發言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1,主要針對筆記權部分,因應憲判字第7號判決,並提出電子設備輔助筆記及法官保留問題。
- 關切律師濫用制度可能導致偵查暫停及時間拖延的問題。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強調打詐立法或修法的時效需求,以因應社會期待,並認為科技偵查應兼顧事實發掘與人權保障。
- 就網路流量紀錄調取,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針對通知、救濟及加強監督等程序訂定授權子法,並承諾建立外部監督機制。
- 關切科技偵查專章中偵查空間定義的問題。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批評現行「偵查不公開」已成司法笑話,偵查洩密案件頻傳卻無檢察官遭起訴,要求將偵查不公開法制化。
- 質疑法務部內控機制公信力崩盤,不信任其在科技偵查中能保障人民隱私,要求GPS與網路流量紀錄應有事後通知、救濟、資料銷毀及損害賠償機制。
- 要求法務部提供108年至112年底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虞的7,255件案件檢討資料。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主張科技偵查應訂定於刑事訴訟法專章,而非另立專法,以確保人權與發現真實並重,並批評司法院怠惰。
- 認為GPS在緊急狀況下可由檢警主動發動48小時內使用,但須有足夠論述,非急迫狀況及超過2天後仍需法官保留。
- 強調事前法官保留、事後通知當事人、救濟管道及資料銷毀的重要性,並批評法務部偵查不公開成效不彰。
- 要求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警政署及個資會籌備處,於3個月內提交科技偵查資料管理的內稽內控機制報告。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關切辯護人筆記權的內涵,特別是使用電子輔助設備進行筆記的合法性與規範問題,認為應在立法中明確規範以避免爭議。
- 指出司法院與法務部對電子輔助筆記的態度存在模糊地帶,法務部僅授權檢察官個案判斷,可能導致爭議。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在GPS追蹤24小時內免通知的堅持,認為所有干預基本人權的偵查手段都應有事後通知與救濟程序。
- 引用德國立法例,強調在賦予偵查機關強大權力時,應更審慎考慮人權保障,避免「抄一半」的立法導致違憲爭議。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詢問司法院對於科技偵查應採專法或專章的立場,並關切法官保留與審查機制是否周全,以及如何降低濫用可能性。
- 贊同沈伯洋委員提案,認為辯護人筆記權應擴及電子設備輔助記錄,符合現代工作習慣,並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明確規範此類設備的使用。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揭露有法官、檢察官涉入詐騙集團案件的具體案例,質疑法務部與司法院對內部不法行為的清查與究責不力。
- 要求法務部徹查檢察官鼓勵男友參與詐團律師團、利用內部系統查詢資料,並在庭上包庇男友辯護的詐欺犯(未論累犯)等情事。
- 要求司法院徹查涉嫌藏匿詐團現金的司法官所有經手詐欺案件,確認有無交集。
- 質疑現行通保法第11條之1在使用者資訊調取上,檢察官需法官票、警察卻可直接調取,造成「一國兩制」的荒謬現象,要求法務部提供實務運作資料以利修法補強。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科技偵查以專法立法,認為其在時程、體例及實務需求上更具優勢,有助於快速打擊詐騙。
- 強調立法院調查權為輔助性權力,須與憲法職權相關,不得無限上綱,且偵查中案件不得調閱卷證。
- 質疑立法院增設調查官的必要性與合法性,認為此為國會擴權法案的延長賽,應讓公民社會持續討論。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修正草案中,檢察官如何即時判斷辯護人符合限制或禁止事由,以及限制後要求被告另選辯護人可能導致的實務操作困難。
- 認為現行法規已足以限制不當辯護行為,增訂相關條文恐有疊床架屋、治絲益棼之嫌,傾向支持司法院原版未增訂第三、四項的立場。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詢問民航局關於遙控無人機的防範與反制措施,特別是針對博愛特區、機場及離島領空入侵的科技阻擾與干擾設備問題。
- 關切科技偵查採法官保留原則可能加重法官過勞問題,要求司法院應站在本位主義爭取人力,並在逐條審查中適時提出意見。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不明確,立法監督不足,應提升至法律位階。
- 認為科技偵查法應訂定於刑事訴訟法專章,而非另立特別法,並批評法務部理由僅為打詐專案服務。
- 主張律師筆記權因保障被告訴訟權,應有特殊扣押規定,採法官保留以平衡發現真實與防禦權保障。
相關人員回應
吳三龍 司法院秘書長
- 代表司法院報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主要因應憲法法庭判決,增訂遲誤期間回復原狀、偵查中辯護人筆記權及禁限處分救濟。
- 主張科技偵查應以專法處理,有助於建立專屬法律體系,因應科技特殊性並保留擴充可能。
- 認為行政院版草案中科技偵查的法官保留範圍及審查機制已足夠保障人民隱私權,且已規範事後通知、救濟及資料保管銷毀機制。
- 對於辯護人使用電子設備輔助記錄表示尊重。
- 強調司法院立場為保障人權,該通知的應儘量通知。
- 坦承法官人力吃緊,但科技偵查專法對法官人力影響不大,會持續爭取員額。
李釱任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司法院與行政院在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上已達共識,特別是第245條的修正重點。
- 解釋科技偵查專章若置於刑事訴訟法,需盤整現有條文,但實質衝突不大,主要為用語調整。
- 解釋空中偵查可回歸其他科技偵查條文涵蓋,並認為其定義不夠明確,但對長時間監看非隱私空間的規範必要性持開放態度。
- 對於律師筆記被禁止後仍記錄的處理,坦承現行法可能授權不足,建議增訂明確法源依據進行扣押,但不涉及內容存否。
- 對於違反證據能力的問題,認為應回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原則,而非絕對排除。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報告法務部對科技偵查及偵查中筆記權的立場,回應憲判字第7號要求,完善被告訴訟權。
- 主張科技偵查相關規範宜規定於科技偵查及保障法,因其立法模式具彈性,能快速回應科技發展。
- 回應偵查不公開問題,承認成效不如外界期待,但強調現行有作業辦法,可檢討修正,並承諾網路流量子法將納入監督機制。
- 針對GPS追蹤24小時內免通知的規定,解釋其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小,為平衡人權保障與事實發現。
- 對於辯護人使用電子設備筆記,強調若設備具錄音、錄影、傳送功能則禁止,純筆記功能則由檢察官個案判斷。
- 回應律師筆記被禁止後仍記錄的問題,表示若符合刑事訴訟法扣押標的,檢察官可扣押,但涉及律師與被告秘密特權,需審慎處理。
- 對於證據能力,認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個案權衡,不宜絕對排除。
- 承諾將委員質詢意見轉交桃園地檢署處理檢察官涉詐欺案,並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林信雄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報告現行法規已不敷實務所需,實施科技偵查具必要性,有助於提升偵查效率,打擊犯罪。
- 強調科技偵查入法有助於偵查手段與人權間的權衡,可明確規範法官保留原則。
- 回應律師濫用筆記權可能導致偵查中斷的疑慮,指出部分律師可能與犯罪集團勾結,技術性干擾偵訊,影響偵查行動進行。
耿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工作小組執行秘書
- 說明遙控無人機工作小組主要負責民用航空法規範的無人機管理事項,包括註冊、飛航活動申請等。
- 解釋防範無人機入侵禁航區(如博愛特區、機場)有主動(電子圍籬)與被動(定位干擾)兩種科技方式,但自行組裝無人機難以管制。
- 指出保護機場範圍的設備成本約千萬元以上,確認技術上可行,並承諾未來將與國防部討論離島無人機防範問題。
相關後續
- 增訂刑事訴訟法第70條之1條文,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乙案行政院版通過。
- 增訂第11章之1章名,以及第153條之1至第153條之12、第245條、第245條之1、第416條等所有條文,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 法務部需於3個月內會同司法院、警政署及個資會籌備處,提交科技偵查資料管理的內稽內控機制完整配套報告予吳宗憲委員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
- 委員翁曉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6101
- 卷/期/冊
- 113/61/1
- 發布日期
- 2024-07-0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