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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居留折抵與社福權益

經濟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6-17

LawTrace 法律歷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立法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主要討論外國專業人才在臺學歷折抵永久居留年限,以及增訂長期居留外籍人士社會福利權益等議題。儘管部分委員對放寬定義及對本國勞工影響表達疑慮,國發會強調人才競爭急迫性。最終第12條及增訂第21條之1通過,第14條則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及第五案相關)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2條,使其規定與入出國及移民法保持一致,避免條文重複。
  • 會議中也延伸討論現行法規是否足以吸引產業所需人才,以及另立「新經濟移民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相關爭議

  • 現行法規攬才誘因不足:邱志偉及賴瑞隆委員認為現行攬才法規誘因及強度不足,建議另立更全面性的「新經濟移民法」以涵蓋中高階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
  • 新經濟移民法對本國勞工影響:謝衣鳯委員對「新經濟移民法」可能影響本國勞工就業及與現行新住民法案衝突表達保留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2條以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使法規適用一致化。
  • 質疑現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誘因與強度不足,無法滿足產業人才需求。
  • 強調另立「新經濟移民法」的必要性,認為其版本應更全面涵蓋中高階人才,並質問國發會是否有提部版草案的計畫。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第12條修正案,並呼應邱志偉委員對「新經濟移民法」的訴求。
  • 認為「新經濟移民法」能更具策略性地補充中高階人力,向國際宣示臺灣對人才的重視,並提供人才長期在臺發展的機會,有助於應對少子化對經濟的衝擊。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支持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以應對AI運用及新南向合作的人才需求。
  • 對「新經濟移民法」持保留意見,認為需考量對本國勞工及現行新住民法案的潛在影響與衝突。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強調「新經濟移民法」是為搶奪國際人才而非影響本國就業,應區分清楚避免誤解。
  • 批評行政部門在人才法規處理上「頭痛醫痛、腳痛醫腳」,應一次性整合各部會需求,快速應對國際人才競爭潮流。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詢問現行永久居留續留期間條件是否不足,導致無法透過高教招生搶國際人才。
  • 詢問臺灣與日、韓等鄰國在人才吸引條件上的比較,以及是否有國際案例可參考。
  • 關切「新經濟移民法」是否會對本國畢業生就業造成衝擊與壓力。

相關人員回應

劉鏡清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 支持修正第12條,將重複條文回歸入出國及移民法辦理。
  • 強調政府施政優先照顧本國人民就業,但臺灣面臨國際激烈人才競爭及少子化導致的人力缺口。
  • 指出日本J-Skip方案高端人才不到1年可取得永居,臺灣目前需2至3年,競爭力落後,需修法跟進。
  • 認同整合性規劃白領、藍領、綠領人才法案的必要性,將請相關部會向行政院報告,探討如何提升國家人才競爭力。

相關後續

第12條條文依照邱志偉委員與賴瑞隆委員的提案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二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四案及第五案相關)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4條,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在臺灣取得學位後,其在學期間可折抵申請永久居留年限的規定,以增強臺灣對人才的吸引力與留才效益。

相關爭議

  • 放寬定義對本國就業市場的潛在影響:鄭天財委員擔憂現行「專業工作」定義過廣,放寬學歷折抵年限可能影響本國各行各業(如教師)的就業機會,要求國發會提供更全面的評估報告。
  • 攬才急迫性與審慎評估的平衡:多位委員強調全球人才競爭激烈,臺灣應盡快放寬條件以留住人才;鄭天財委員則認為放寬應更謹慎,特別是針對學士學位的折抵,需充分考量對本國人才的衝擊。
  • 法令未及時應對國際情勢:陳亭妃委員批評政府在人才吸引法規修正上反應遲緩,未能及時掌握國際趨勢,導致委員需提案補足,呼籲加速修法進程。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外國專業人才」定義過廣,涵蓋多種「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及大專院校教師等,擔憂放寬學歷折抵年限可能影響本國勞工及畢業生就業。
  • 指出原住民大專院校在學率差距擴大,對放寬學歷折抵可能影響在地就業及就學表達疑慮。
  • 要求國發會及相關部會提供放寬學士學位折抵年限的評估數據與報告,認為應更謹慎評估影響。
  • 強調若僅針對臺灣缺乏的特定專業人才,將全力支持,但目前條文定義過廣,應整體衡量。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副學士學位納入可折抵1年永久居留年限的範圍,認為這有助於留住臺灣培養的特定技能人才。
  • 參考邱議瑩委員及賴瑞隆委員的版本,支持學歷在學時間折抵的修正方向。

范雲 立法委員

  • 詢問羅美玲委員提案中,副學士學位折抵年限的具體適用情況,特別是與學士學位是否合併計算的問題。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認為放寬學歷折抵年限是重要的攬才誘因,且不影響本國就業,批評行政部門動作太慢,應快速掌握先機。
  • 強調本案與本國人才就業權益無關,是為提升對國外人才的誘因,不應被誤導。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強調全球都在搶人才,臺灣應放寬居留條件以留住專業人才,這不會影響本國一般就業市場。
  • 認為放寬居留權限能鼓勵優秀人才選擇來臺,強化臺灣企業競爭力,並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 建議依共識版本通過,包括博士折抵2年,碩士、學士、副學士折抵1年,以展現臺灣積極攬才的決心。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支持放寬攬才門檻,特別是針對AI及資安人才,但對鄭天財委員提出的疑慮表示認同。
  • 擔憂放寬後可能影響公私立大專院校教師、高中外語教師及雙語學校學科教師的就業,認為國發會需進一步研擬考量。
  • 建議國發會考量修法後可能對國內教師就業市場造成的衝擊。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詢問國發會,若依委員版本通過修正,預計能額外募集多少專業人才,要求評估放寬後的人才增量。
  • 強調羅美玲、邱議瑩、賴瑞隆委員的版本大致相近,主要在於增列碩士、博士及副學士的折抵年限。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強調這些條文不會對就業市場造成新的衝擊,因為適用對象是已在臺工作者。
  • 指出臺灣若不留住培養的人才,形同為他國訓練勞工;強調全球化下人才快速流通,應盡快通過。
  • 呼籲鄭天財委員考慮條文通過的急迫性,認為數據報告已清晰,不應再保留。

相關人員回應

劉鏡清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 贊同委員提案,支持博士學位折抵2年,碩士、學士或副學士學位折抵1年,以跟上亞洲其他國家的人才競爭。
  • 說明目前每年因學歷折抵而留下的外國專業人才數量極低,但對企業而言,留住人才至關重要,可避免人才流失至他國與臺灣競爭。
  • 指出臺灣預計到2030年人才缺口達40萬,目前供給量僅26萬餘,即使放寬仍難補足缺口,強調社會需求。
  • 澄清「專業人才」定義依企業需求而定,且有評點制(需達70分以上)可作為控制機制,降低對本國勞工衝擊的機率。
  • 強調目前外籍專業人才僅佔總專業人才的6%,尚未達到與本國勞工搶工作的程度。
  • 舉例說明企業因找不到人將研發部門外移至美國,對國家是巨大損失,呼籲委員支持修法留才。

相關後續

第14條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待擇期再進行協商。

討論事項三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1條之1,允許在臺灣長期居留並有貢獻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適用我國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服務的社會福利,以保障其權益並展現人道關懷。
  • 討論重點在於如何明確界定適用範圍,確保社會福利資源的有效運用,同時避免擴及非目標群體。

相關爭議

  • 社會福利資源的範圍與限制:陳亭妃委員關切修正條文的範圍性,詢問衛福部如何確保能實質幫助需要者,同時不擴及其他範圍,影響健保或醫療資源。
  • 資格撤銷後的權利終止:楊瓊瓔委員強調需明確規定,若永久居留許可被撤銷或廢止,其身心障礙及長照服務權利應終止適用,但因回復或取得國籍者不在此限,以避免鼓勵非法。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讓在臺居留超過10年、有工作、繳稅,甚至有家庭的外籍人士,能適用我國社會福利。
  • 援引法國友人案例,強調長期在臺貢獻者在年老或患病時應享有社會福利,這對攬才及人道關懷都至關重要。
  • 表示此修正條文已與相關單位協調,無爭議,希望盡快通過。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關切修正條文的範圍性,詢問衛福部如何確保能實質幫助需要者,同時不擴及其他範圍,避免影響健保或醫療問題。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支持此提案,指出許多在臺學習技術並與產業合作的外籍人才,雖已成家但未能取得相關資格。
  • 提出修正動議,特別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長照服務法的適用細目寫清楚,並明確規定若永久居留許可被撤銷或廢止,相關服務權利應終止適用,但因取得國籍者不在此限,以避免鼓勵非法。

相關人員回應

吳希文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副司長

  • 說明修正條文已清楚明定,身心障礙者需經專業團隊鑑定評估,身心失能者需符合長照服務法第8條之1第4項規定。
  • 表示這能兼顧吸引人才與社會福利資源的有效運用。
  • 確認若永久居留許可被撤銷或廢止,其適用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或長照服務法的權利也將終止適用。

相關後續

  • 增訂第21條之1條文依照邱委員與楊委員的修正動議文字通過。
  • 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相關法制用語。

原始資料

公報
1136401
卷/期/冊
113/64/1
發布日期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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