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精進公聽會:聚焦原民參政權與罷免門檻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7-03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公聽會,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實務現況進行精進討論。會議核心議題包括原住民族不在籍投票可行性、投票秘密保障、立法委員缺額補選制度,以及 2016 年修法後罷免門檻過低與就職未滿 1 年罷免條款的適用爭議。多位專家學者、立法委員及部會代表提出多元觀點與修法建議,部分議題涉及憲政原則與社會共識,最終決議將所有發言及書面資料彙整成報告供全體委員參考。
討論事項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實務現況精進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針對原住民族參政權的保障,包括不在籍投票的實施方式、投票秘密的維護、原住民立法委員缺額補選制度的調整,以及原住民參與一般選區選舉的資格問題。
- 同時,會議也聚焦於檢討現行罷免制度,特別是 2016 年修法後罷免門檻的合理性,以及公職人員就職未滿 1 年不得罷免條款的解釋與適用範圍。
相關爭議
- 罷免門檻合理性:現行罷免門檻被質疑過低,可能導致「少數否決多數」或成為政治報復工具;反對者認為提高門檻將限縮人民監督公職權利。
- 就職未滿 1 年罷免條款解釋:爭議在於《選罷法》第 75 條「就職未滿 1 年者不得罷免」的限制,是針對罷免「程序啟動」(提議與連署)還是「罷免結果產生」。
- 原住民族不在籍投票實施順序與方式:內政部建議優先實施全國性公投不在籍投票,再推動對人的選舉;原民會支持先行辦理原住民不在籍投票作為試金石,但對方式與專法或修法持尊重態度。
- 原住民立法委員缺額處理:現行規定需同一選區缺額達 1/2 始得補選,被質疑剝奪原住民族參政機會;多數意見傾向比照區域立委出缺即補選,但需考量選務成本。
- 原住民參與一般選區選舉:現行規定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需具原住民身分,若欲參與區域立委選舉,可能需放棄原住民身分,此議題涉及參政權益調整與社會共識。
- 罷免連署程序嚴謹性:現行連署方式寬鬆,易生錯假連署或代簽名問題,影響民主選舉精神;但提高門檻(如附身分證影本)恐侵犯隱私權並增加公民團體執行難度。
- 新罷免修法適用性:若提高罷免門檻,是否適用於當屆立委或進行中的罷免案,引發自肥、因人設事及違憲疑慮,有學者建議應有日出條款或適用於下一屆。
立法委員發言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認為 2016 年修法後罷免門檻過低,導致罷免易成為政治鬥爭、報復工具,浪費國家社會資源。
- 主張罷免比當選容易是畸形制度,少數民意否決多數民意不合理。
- 建議修法明確規範就職未滿 1 年不得啟動罷免提議與連署程序。
- 呼籲新增同意票數須超過被罷免人當選票數,以符合公平正義。
- 指出罷免連署規範不夠嚴謹,導致有心人亂抄名冊,損害民主制度信譽。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指出中選會投開票所規劃不良,導致原住民選舉人投票意向易被間接識別,損及投票秘密。
- 強調原住民立委缺額需達 1/2 始得補選的規定荒謬,剝奪原住民族參政機會,應立即補選。
- 認為原住民身為公民應可參選各級民意代表,不應被排除在一般選區外或被迫放棄原住民身分。
- 強力支持原住民不在籍投票先行,認為可解決投票秘密、遺任限制及節省補選行政費用等問題。
- 呼籲內政部及中選會儘速研議原住民不在籍投票先行方案,實質保障憲法賦予原住民族的參政權益。
黃捷 立法委員
- 認為臺灣的罷免制度應因應國家需求設計,而非單一提高門檻。
- 質疑單一提高罷免門檻是為特定政黨量身定做,粗糙且缺乏正當性。
- 主張罷免成功與否在於能否成功動員多數中間選民,以及被罷免人自身的表現,而非僅看政黨對決。
- 指出自身罷免案經驗顯示,虛假內容的罷免理由不會被多數民眾認同。
- 強調罷免門檻是公共議題,但不能淪為特定政黨解套的工具,避免變成「鳥籠罷免」。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認為討論罷免門檻需釐清當選民意基礎與罷免的信任投票性質。
- 指出單一選區公職人員罷免門檻常低於當選門檻,而複數選區民意代表罷免門檻遠高於當選門檻,顯示不一致。
- 建議罷免設計應考慮區分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以及單一選區與複數選區。
- 提出可借鑒美國加州州長罷免制度,同時進行是否罷免與接任人選的投票,以解決選舉經濟問題。
陳柏惟 前立法委員
- 認為罷免不應被視為毒蛇猛獸,若理由正當(如怠忽職守),應給予人民罷免機會。
- 指出罷免過程中存在錯假連署問題,且特定政黨發起的罷免案錯誤率高。
- 提及罷免導致公職人員空窗期,影響正常職務履行。
- 強調罷免募款不受政治獻金法管理,對反罷免方不公。
- 批評提高罷免門檻是國會擴權,且歷史上高投票率的罷免案仍困難,不應以當選票數門檻要求罷免。
張博洋 高雄市議員
- 支持罷免謝國樑,但認為此時機點國民黨提出修法,有為特定人士解套之嫌,應擱置或適用下一屆。
- 建議修法應討論罷免方政治獻金專戶的合法性,以解決公民團體募款困難。
- 主張若增加連署書個資嚴謹度,需明確規範個資保護,甚至由公部門收受。
- 認為罷免制度應針對單一選區、複數選區及行政首長分層分級設計,不應一概而論。
- 呼籲各黨團應有充裕時間提出各自版本並充分討論,而非單一黨團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吳堂安 內政部常務次長
- 針對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不在籍投票,建議優先實施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對人的選舉宜俟公投實施後再推動。
- 認為移轉投票方式較具社會共識,且基於選務作業可行性與投票秘密維護。
- 指出《公職選罷法》第 57 條允許選委會分設原住民投票所,無需修法即可保障投票秘密。
- 對原住民立法委員缺額應比照區域立委立即補選的提案表示尊重,但需考量選務經費成本。
- 對增列原住民立委出缺遞補制度持保留態度,建議參考地方民意代表規定辦理。
- 對開放原住民參與一般選區選舉,建議維持現行規定,因涉及參政權益調整且社會未具充分共識。
- 就職未滿 1 年不得罷免條款,認為現行規範已明確,指須就職滿 1 年始得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無修正必要。
- 強調所有修法議題均需社會高度共識方能推動,內政部將整理歸納各方意見。
鍾興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
- 原則支持先行辦理原住民不在籍投票,尤其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以全國為範圍,選票單一,在配套規劃兼顧信任度與可行性前提下。
- 對於不在籍投票類型與專法或修法方式,尊重法令主管機關權責。
- 基於信任度與公正性,建議以移轉投票方式保障原住民投票秘密,因其可行性及實施方式較為國人接受。
- 支持原住民立法委員缺額補選應比照區域立委,刪除缺額達半數限制,以提升原住民族參政權保障。
- 對於原住民參與一般選區選舉是否需放棄原住民身分,建議徵詢法令主管機關意見,因涉及國家選舉制度調整。
- 強調凡能進一步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且選務機關能妥適執行之政策及方案,原民會原則上均予支持。
余淑𡝮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處長
- 指出總統副總統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不在籍投票,事涉選罷法修正,屬內政部權責。
- 認為不在籍投票實施需凝聚共識、具選務可行性、不影響選舉公正性及選民信賴。
- 建議優先以移轉投票方式實施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對「人」的選舉則俟公投實施後再評估。
- 強調移轉投票由本人、親自、於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可有效維護投票秘密及公平性。
- 表示為保障原住民秘密投票,中選會持續努力合併僅 1 位原住民選舉人的投票所,未來將加強與原民會合作徵詢意願並整併投票所。
謝志明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
- 對於不在籍投票的政策決定、行使方式及實務執行,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權責及立法院決定。
- 關於實施不在籍投票應另訂專法或修正相關法規,認為立法體例上均可行,尊重主管機關權責及立法院決定。
- 關於投開票所規劃、行政措施精進及法律政策判斷,尊重內政部及中央選舉委員會權責及立法院立法政策決定。
- 對於原住民立法委員缺額處理是否檢討,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權責及立法院決定。
- 對於原住民參與一般選區選舉是否需放棄原住民身分,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權責。
- 針對罷免權法定門檻設計問題,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及立法院之政策決定。
- 關於《選罷法》第 75 條解釋適用及修法必要性,尊重內政部及中央選舉委員會權責與立法院立法政策判斷。
相關後續
- 所有出列席人員的發言及提供的書面資料將刊登公報,並另外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所有出列席人員參考。
- 內政部將整理歸納各方意見,但所有修法議題仍有賴社會高度共識方能繼續推動。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6501
- 卷/期/冊
- 113/65/1
- 發布日期
- 2024-07-1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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