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偏鄉教育與國民體育法修正案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6-24
LawTrace 法律歷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國民體育法、學生輔導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7次會議繼續審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及「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針對偏鄉教育條例,委員們就師資培育、學校認定、久任誘因及行政減量等議題提出廣泛討論,因意見分歧且教育部需提供更多資料,全案保留擇期再審。國民體育法修正案則聚焦於促進性別平等及學生運動員保險保障,其中性別平等條文獲通過,學生運動員保險部分經文字修正後通過,並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持續研議相關政策。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相關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偏遠地區學校的師資穩定性、教師培育與留任機制、學校認定標準、行政負擔減輕,以及教學場所安全性等議題。
- 委員們就現行條例實施成效、修法方向及教育部應提供的配套措施進行廣泛討論。
相關爭議
- 代理教師轉正與師資培育量能:委員提案透過全額補助師培課程讓偏鄉代理教師轉正,但教育部擔憂此舉將導致師資儲備過剩(預估4,705人),且無法保證教師久任偏鄉。
- 偏鄉學校認定標準與總量管制:委員質疑現行偏鄉學校認定採「總量管制」限制,導致部分符合條件的學校無法被認定為偏鄉,影響資源分配。
- 久任獎金誘因不足:委員認為現行久任獎金制度(服務滿8年給7萬元)誘因過低,不足以留住人才,且應擴大適用對象至護理師、社工師、行政人員等。
- 行政減量與跨部會協調:委員指出偏鄉學校行政負擔過重,且中央部會常未經教育部同意即發文至學校,造成困擾,但修法版本未觸及此問題。
- 法案修訂缺乏全面性評估與意見蒐集:多位委員強調在修法前,教育部應提供全面的檢討報告、舉辦公聽會或座談會,並與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充分溝通。
- 建築物使用執照與安全問題:針對偏鄉學校教學場所缺乏使用執照的問題,委員要求解套,但教育部擔憂安全疑慮且涉及跨部會權責,不建議修法處理。
- 課程多元性與預算考量:委員建議偏鄉課程應納入非學科(如遊戲、閱讀),但教育部表示需增加每年20億元預算,且修法前需更周延評估。
立法委員發言
范雲 立法委員
- 擔憂全額補助師培班可能導致師資過剩且無法保證教師久任偏鄉。
- 建議教育部應先提供偏鄉代理教師比例、流動率、現行解方及整體檢討報告。
- 主張修法應全面性思考,而非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呼籲教育部應對條例上路6年來的執行成效進行通盤檢討,並與地方政府及團體討論師資不足問題。
- 強調修法前需有更多資訊,並建議教育部應積極提出整體通盤檢討報告。
- 希望教育部能召開全國綜合性盤點會議,做出綜合性檢討報告。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關切偏鄉教師流動率高的原因複雜,不應僅從單一面向解決。
- 要求教育部提供完整報告說明現行經費投入成效,並評估修法對現場的影響。
- 建議教育部應盤點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未取得建造執照的問題並提供協助。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認同為偏鄉爭取資源的精神,但強調修法需符合財政紀律,並呼籲教育部積極統籌資源。
- 對師培人數評估與管控可能受修法影響表示擔憂。
- 指出委員提案要求提高預算編列,需教育部整體盤整國家資源運用。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法討論流於形式,因教育部未提出版本且未觸及社區支持系統、行政減量、學校分級標準等核心問題。
- 強調需有更多專家學者、老師及兒少代表的聲音,並應進行相關公聽會或座談會。
- 質疑教育部關於偏鄉學校建物問題的跨部會討論是否足夠,擔憂地方政府不認帳。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未對偏鄉條例進行全面性滾動檢討,且未與地方及團體充分討論。
- 關切新增預算修正案的財政支應能力,並強調師資配置應更適切。
- 呼籲教育部在第三期執行前規劃檢討及期程,並提供完整數據供委員參考。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建議廣納更多聲音,因偏鄉學校樣態各異,應舉辦座談會或公聽會。
- 擔憂代理教師轉正後能否久任,並建議參考衛福部公費醫師綁約10年的做法。
- 指出偏鄉老師本已不足,若增開多樣科目恐加重老師負擔。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指出偏鄉師資及行政人員流動率高問題嚴重,建議應透過行政機關盤點,並要求教育部提供全國性意見蒐整及行政對策資料。
- 針對第12條建議將人數限制改為「人數稀少」以解套偏鄉學校困境。
- 主張久任獎金應擴大適用範圍至學校所有教育人員,包括幹事、工友、舍監、營養師等。
- 希望教育部能做更充分討論,並期待自己的版本能併案討論。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認為改善偏鄉教育需付諸行動,不應止於意見發表,建議直接進入實質審查。
- 支持增加正式教師,但理解其困難度,強調需有實質誘因配套留住人才。
- 批評久任獎金誘因不足,平均每月729元毫無吸引力。
葉元之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開缺政策未能解決偏鄉無人願去的問題。
- 關切偏遠學校認定標準的「總額管制」問題,呼籲應打破限制,採實質認定。
盧縣一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師培人數統計細項,特別關心山地原住民地區代理教師員額。
- 希望離島地區代理教師能獲得全額補助。
相關人員回應
張廖萬堅 教育部政務次長
- 對於委員意見表達歉意,並承諾儘速提出有效對策解決偏鄉師資流動率問題。
- 表示偏鄉教育條例自107年實施第一期至今,每年投入金額已高達26億元,顯示高度重視。
- 將協調地方政府儘量開正式缺,以降低偏遠地區高達20%甚至27%以上的代理教師比例。
- 承諾將努力在半年內提出院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 表示將會儘速提出有效對策,讓偏遠地區學校能真正解決師資流動率偏高的問題。
彭富源 國教署署長
- 說明偏鄉代理教師比例高達20%以上,部分地區(如蘭嶼)更高達36%。
- 強調已打破全縣平均代理率的計算方式,要求各校代理率須在8%以下。
- 承諾將與地方政府努力增加正式教師缺額,這兩年已開出9,500個缺。
- 表示將偏鄉學校的創生、社區、家庭支持納入考量,以提供更多配套協助。
- 針對第12條建物問題,表示涉及土地、使照及消防等跨部會確認,考量安全不建議直接修法,將行政協助個案。
- 針對第16條課程多元化建議,表示非常贊同,但估計每年需外加20億元經費,需更周延評估。
- 針對第19條全國會議,表示現行已採多次、分區方式處理意見蒐集,認為比一次性大型會議更利於因應台灣多元偏鄉情形。
相關後續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有修正草案因缺乏共識及教育部需提供更多資料,全案保留,擇期再審。
- 教育部承諾將針對偏遠地區學校自2017年至2024年間的師資流動率變化提供詳細報告。
- 教育部承諾將針對偏鄉學校專職及兼職教師人力編制、薪資結構及業務內容辦理公聽會,並提出全面檢視現行法規修正方向的報告。
- 教育部政務次長張廖萬堅承諾將努力在半年內提出院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國民體育法」相關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主要聚焦於國民體育法中,如何促進運動參與的性別平等,並健全學生運動員及國家代表隊選手的保險保障機制與後續服務。
- 委員們就性別平等條文的落實、學生賽事保險範圍、國手失能保障及就業輔導等面向提出修法建議。
相關爭議
- 性別平等條文宣示性與具體落實:委員支持增訂性別平等條文,但擔憂其僅具宣示性,未有具體強制措施(如體育團體理事性別比例),要求體育署應積極制定配套並落實。
- 學生運動員保險範圍與項目:委員提案將學生賽事保險入法,要求涵蓋訓練、熱身及交通過程傷害,並包含生活補助金;保險局則指出商業保險無此設計,且高額保障可能影響保險公司承作意願。
- 國手保險理賠額度與薪資相當:委員主張國手保險理賠應與合約薪資相當,並提供長期醫療照顧及就業輔導;體育署則表示商業保險難以設計此類保單,將以行政規則及預算補足差額。
- 政策保險制度的建立:委員要求政府啟動政策保險研議,保障各級學校運動選手;法制處則指出運動保險商品不成熟,政策保險需更完整評估,甚至可能需專法運作。
立法委員發言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肯定柯召委提出促進運動性別平等條文,認為能保障女性運動員權益。
- 支持學生運動員參賽訓練團體保險,但建議生活補助金需更詳細評估,且行政契約保險形式可能虧損龐大。
- 主張國手保險理賠額度應與合約薪資相當,並提供因傷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及就業輔導服務。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支持性別平等修正條文,並要求體育署強制規定各單項協會進行性別教育,落實不適任教練退場機制。
- 支持學生運動員保險,但建議應納入高層級訓練風險,並持續推進運動科學落實基層以保障學生運動員。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支持性別平等條文,但認為運動性平不能僅是宣示性,要求體育署提供女性參與運動白皮書指標達成率資料。
- 支持國手權益保障,並以霹靂舞選手孫振為例,強調國手整體權益提升不能停止。
- 呼籲各單項選手都應獲得相關照顧,並支持將國手失能保險入法。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支持促進運動參與性別平等,但提醒體育署不能只有宣示性質,應在運動推手獎中新設性平推動有功人員特別獎。
- 針對學生運動員保險,建議體育署開相關研究標案,讓更多人參與討論保險費用制度設計。
- 指出淋浴設施不足是造成缺乏相關文化的原因,要求體育署應更積極提供設施。
- 要求體育署建立國家代表隊投保保單及理賠查察機制,避免協會放生選手或無法理賠狀況,並邀請保險及運動員權益專家與會。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認同並支持促進運動性別平等條文,建議在相關設施上應考量廁所、淋浴空間比例及隱私。
- 指出國手永久失能險300萬元額度不足,建議體育署與保險公司協議增加額度。
- 關切短期失能險補助期間僅2年,若失能超過2年國手保障不足,希望給予國手足夠安全感。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全國賽事及學生聯賽保險制度入法,強調應由政府擔起保護選手責任,而非家庭或後援會募款。
- 強調學生選手在賽事前的交通、暖身、訓練過程受傷應納入團體傷害保險保障。
- 主張國手保險應讓選手充分感受政府支持,並提供就業輔導服務。
- 呼籲體育署應更支持霹靂舞等街舞單項運動發展。
范雲 立法委員
- 百分之百贊成性別平等文字修正,但遺憾具體作法(如體育團體理事性別比例達三分之一)未被排審,認為這違反CEDAW建議。
- 支持國手保險保障,認為合約薪資與理賠金額相當仍可能不足,應給予更好的、合理的保障。
葉元之 立法委員
- 支持促進運動性別平等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張廖萬堅 教育部政務次長
- 原則上同意促進運動性別平等條文,並將擬訂更細部、真正實行的細則。
- 對於學生運動員保險,方向與委員建議一致,但文字上需修正,並建議刪除「生活補助保險金」項目,因學生身份較為特殊。
- 針對國手保險,表示基本方向可接受,但考量商業保險保障不足及設計困難,將透過政策要點及辦法輔助,補足保險差額。
- 建議第二十條之二、第二十條之三暫不增列,改以附帶決議方式辦理。
鄭世忠 體育署署長
- 已先行文各協會,要求下一屆選舉各委員會單一性別代表須高於三分之一,並將努力爭取理事部分亦達標。
- 前瞻計畫已投入4億多元改善運動場館廁所,並將持續努力改善淋浴設施。
- 已指示業務單位盤點女性運動白皮書指標達成率,將書面報告提供委員會。
- 針對學生運動員保險,建議將範圍限縮在綜合運動賽會與聯賽,並確認保險涵蓋報到後熱身訓練等過程。
- 針對國手保險,說明已依委員臨時提案訂定「教育部體育署補助國家代表隊培訓或參賽短期失能保險給付與薪資差額要點」給予選手保障。
- 表示將積極與中華奧會爭取女性委員比例提升。
- 承諾推手獎特別獎中確有性平選項,若有推薦將納入審查。
李嵩茂 教育部法制處處長
- 說明保險是風險管理與分攤,需符合實務運作,國內運動保險發展較慢,商品開發有困難。
- 指出訓練期間保險較難確定,因訓練場所標準難以界定。
- 表示若商品架構與國外再保險連結有困難,即使納入政策保險也難完全解決問題,需金管會評估。
- 建議第二十條之二、第二十條之三可給教育部及主管機關更多空間,以進一步研議完整配套方案,再考慮立法。
王綺華 金管會專門委員
- 說明團體傷害保險中無「生活補助保險金」設計,保險公司開發商品需相關資訊,執行上會有困難。
- 指出商業保險對高端醫療費用會有保額限制,且高額保障可能影響保險公司承作意願,因運動保險屬小眾市場,較難符合大數法則。
相關後續
- 「國民體育法」第五條修正條文(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照案通過。
- 「國民體育法」第二十條之一修正條文(學生及運動教練投保團體傷害保險)經文字修正(刪除「生活補助保險金」)後通過。
- 「國民體育法」第二十條之二及第二十條之三修正條文暫不增列,改以附帶決議方式辦理。
- 「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國家代表隊保險及後續服務)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一:政府應於1年內啟動政策保險研議,保障各級學校運動選手。
- 通過附帶決議二:教育部辦理學生體育賽會保險時,應要求保險內容包含學生報到後熱身、訓練等過程受到傷害時之保障(刪除交通)。
- 通過附帶決議三:體育署應研議1年內建立國家代表隊投保之保單及理賠查察機制,並邀請保險專家及運動員權益專家與會。
- 國民體育法已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柯召集委員志恩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6601
- 卷/期/冊
- 113/66/1
- 發布日期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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