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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首長任命、委員職務與自治權責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6-2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原民會主委的任命方式、任期限制、山原與平原輪流擔任機制,以及族群委員是否改為無給職等議題。多位立委質疑修正案的合憲性及對少數族群的影響,行政機關則強調憲法規定與行政一體原則。會議也觸及原住民就業、禁伐補償及平埔族正名等相關議題。最終,討論事項未及處理部分,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的任命方式、任期保障、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的規定,以及族群委員是否應改為無給職等議題進行審查。
  • 討論核心在於如何強化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政策統合能力、確保各族群權益平衡,並探討修正案與現行憲政體制及行政一體原則的潛在衝突。

相關爭議

  • 主委任命權與憲法衝突:鄭天財委員提案主委任命需經具原住民身分之地方民意代表同意,行政院及多位委員認為此舉與憲法第56條規定行政院長人事任命權及責任政治原則有扞格。
  • 主委任期保障:提案建議主委任期4年,不得連任,但行政部門及多位委員認為政務官應隨政策團隊進退,不應有固定任期保障。
  • 山原平原輪流擔任主委:提案要求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主委,部分委員認為有助平衡,但行政部門及部分委員質疑此劃分已不合時宜且可能過於狹隘,應適才適用。
  • 族群委員無給職:提案將族群委員改為無給職,原民會及多位委員認為將嚴重影響業務推動深度與廣度,削弱其溝通橋樑角色,且其職責非僅顧問性質。
  • 主委兼任政務委員:高金素梅委員提案主委兼任行政院政務委員,認為有助跨部會協調,人事總處則認為原民會已有委員會性質的協調功能,且機關首長原則應專任。
  • 少數族群代表性:多位委員擔憂若主委任命需地方民代同意,可能導致人口數較多的族群壟斷話語權,使少數族群聲音被邊緣化或資源排擠。
  • 原民會預算使用爭議:黃國昌委員質疑前主委個人成果專刊耗費145萬元公帑,涉嫌自我宣傳;許宇甄委員質疑199萬元假牙宣導品(USB風扇、LED燈)不符長者實用性,造成浪費。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是合憲的,符合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的精神。
  • 主張主委由山原與平原輪流擔任,因兩者狀況不同,可避免長期由單一族群擔任,以平衡各族群照顧。
  • 認為主委任期4年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選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等案例可循。
  • 主張主委任命經地方原住民民代審查同意,類似獨立機關委員任命,且馬英九時代曾有自治暫行條例草案先例。
  • 批評過去8年原民會未善用族群委員,且未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土海法等重要法案。
  • 要求行政院儘速核定0403震災花蓮部落旅遊振興計畫3,000萬元經費。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原民會前主委夷將·拔路兒花費145萬元公帑出版個人成果專刊《原權推手 承先啓後》,認為是拍馬屁文化且違反政府政策文宣規定。
  • 指出該專刊125頁中,上百頁用於個人生平介紹和照片,僅24頁提及原民會施政成果,且內容與8年成果專刊重複。
  • 要求原民會於2週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說明是否違反規定、誰應負擔費用,以及未來是否會再發生類似事件。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質疑鄭委員提案中主委「輪流擔任」的定義及「地方民代同意權」的具體同意方式,認為可能導致選任範圍狹隘,排除學者專家。
  • 指出行政院長的人事任命權是憲法賦予的行政權,提案修法可能違憲,削弱行政權。
  • 認為強制輪流擔任或地方民代同意,可能挑撥原住民族群間情緒,且不利於適才適所,應守護優秀人才為原住民族服務的機會。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對主委「輪流擔任」條文的實務操作表示困惑,因政務官無固定任期,可能造成頻繁變動。
  • 指出憲法中「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區分已受質疑,未來平埔族納入更將使此制度治絲益棼。
  • 強烈質疑中央行政院二級機關首長任命需經地方民代同意的合憲性與法理基礎,認為目前無此先例且極為不合理。
  • 要求原民會提供各族群在101位地方民代中的具體分配數據。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政務官不應有任期保障,若主委有4年任期保障,可能導致做得不好也無法下台,不利於原住民權益。
  • 質疑主委任命需經地方民代同意的合理性,認為會造成責任政治混亂。
  • 擔憂此同意權機制會導致人數較少的原住民族群在投票中沒有機會,其聲音被邊緣化,甚至永遠無法擔任主委或受到照顧。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指出主委任命需經地方民代同意,加上任期制,將嚴重侵害行政院長的人事任命權,且比內閣制更為擴大。
  • 擔憂100多位地方民代無法完全代表16族群的聲音,可能導致人口數多的族群主導,影響其他族群權益。
  • 主張原民會委員應維持有給職,因其在部落與原民會間扮演重要溝通橋樑角色,有實質工作職責。

黃捷 立法委員

  • 強調主委人事同意權的修正版本涉及憲法第56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與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原則相違背。
  • 擔憂若由地方民代同意任命,可能導致人口數多的族群壟斷主委選任,使少數族群權益被忽視。
  • 反對政務官有4年任期保障,認為政務官應隨時有退場準備,負責任政治。
  • 呼籲修法應符合憲法精神,不應越改越不公平、不民主,且應照顧少數族群。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認同干預主委人選有違責任政治,主委任命應回歸行政院長提名,以維持行政一體。
  • 認為主委兼任政委若有助於院內橫向溝通,應納入其他族群委員會一併考量。
  • 主張原民會16位委員應維持給薪,因其工作需上山下海、跨鄉鎮服務,改為無給職將導致好人才難尋且影響溝通橋梁功能。
  • 建議原民會積極溝通,確保16族權益公平兼顧,並請原民會研議活化宜蘭大同鄉思源派出所(寂寞派出所)閒置空間,帶動原鄉觀光,於1個月內提出詳細計畫。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主委任命需經地方民代審查同意,可能造成責任政治混亂,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體制將受衝擊。
  • 認為該提案對於原住民族自治而言,範圍和幅度過小,不夠魄力,且與現行體制不合,會造成施政紊亂。
  • 關切憲判字第17號判決後,平埔族正名可能對現行山原、平原立委席次造成衝擊,呼籲原民會思考如何保障平埔族政治權益,避免不平等。
  • 提醒原民會對修法案應有更具高度的看法,不能僅以「不曉得怎麼調整」回應。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重申憲法保障人民不分種族法律一律平等,且經全民選出之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官員,應公平對待各族群。
  • 質疑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任命若需地方民代同意,其正當性與憲政原理是否相符。
  • 建議原民會會同農業部等機關,研議「林下經濟」C方案,鼓勵原住民在領取禁伐補償的林業用地上,進行符合規定的經濟開發利用,以增加收益並兼顧生態,並要求下年度計畫中提出具體方案。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主張原民會主委應兼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以提升跨部會整合功能,尤其在推動賴總統的平埔族正名政策時,因其涉及龐大預算、族群與國土規劃,更需此職務協助協調。
  • 質疑原民會編列199萬元預算製作USB電風扇、LED電燈作為長者假牙補助業務宣導品,認為不符長者實用性,是浪費公帑,要求原民會檢討。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就業面臨高勞力密集、低薪(平均月薪少9,037元)、失業率下降緩慢、找不到適合工作等困境。
  • 要求原民會分析原住民找不到工作的原因,包括是否存在歧視,並與勞政單位合作提供學習機會,避免僅從事無法累積專業技術的勞力工作。
  • 提醒原民會應區分臨時性與長期性工作,真實反映原住民就業問題,並關注15到24歲及55歲以上原住民的職涯規劃需求。
  • 要求原民會於2個月內提供改善原住民就業狀況及提高競爭力的配套措施書面報告。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主張原民會主委應兼任政務委員,因原民會業務包羅萬象,涉及教育、文化、經濟、觀光、產業、土地、海域等,跨部會協調需求極高,比國發會、國科會更甚。
  • 認為政務委員身分能提供更好的職務基礎,以爭取優化法案並進行跨部會協調,加速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如自治法、土地及海域法、生物多樣性條例)的進展。
  • 批評人事行政總處認為原民會業務單一的見解不成立,要求原民會與其多溝通,為原住民權益發聲。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認為原民會主委應熟悉原民所有族群與部落,並能溝通無礙,以順暢推行政策,因此單純由行政院長提名任命可能不足。
  • 支持主委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認為此舉更公平,能平衡照顧各族群,避免單一族群長期擔任。
  • 建議原民會跳脫固有框架思維,從原住民自治角度思考,如何在不違憲前提下實現地方民代審查同意主委任命,以促進原民自治。
  • 要求原民會提供近3年補助新竹縣五峰鄉與尖石鄉觀光景點及「Wah!幾散竹東」原民藝文中心的經費資料,並持續支持後者發展。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對修正案涉及侵害憲法規定的人事任命權、立法侵害行政權表示疑慮,認為可能開創違憲惡例。
  • 質疑主委強制由山原、平原輪流擔任可能落入傳統統治框架迷思,戕害16族主體性。
  • 反對主委任命由地方議會議員及鄉鎮市長審查同意,認為會混淆中央地方權責,史無前例。
  • 主張原民會委員應維持有給職,因其有實質政務推展與執行必要,非僅諮詢性質,以確保工作穩定性與合理支持。
  • 支持專法推動反歧視,認為應擴大面向統一規範所有反歧視行為,而非僅透過主委兼任政委來達成反族群歧視目標。

林倩綺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自治是長期目標,呼籲原民會跳脫「被殖民與被框架」的思維,從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的寬廣空間思考原住民特殊性,爭取最大利益與主體性。
  • 支持主委兼任政務委員,認為有助於在更高層次統合各部會資源,解決原住民族事務的複雜多元困境,提升行政能耐。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審議法案是典型的原住民自治議題,並支持原住民自治的長期目標。
  • 詢問對主委由山原、平原輪流擔任的主張,以及由原住民自己選出主委或組成最高議會的看法。
  • 指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經釋字第810號解釋違憲,要求2年內修正,但至今已超過2年8個月仍未完成修法,批評原民會推動不力,要求加把勁推動修法進度。

相關人員回應

鍾興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

  • 對於主委任命需地方民代同意、固定任期及山原平原輪流擔任等提案,認為與憲法第56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行政一體、責任政治)有扞格之虞,且可能狹隘選才。
  • 指出原民會成立28年來組織運作順暢,主委任命秉持適才適用原則,山原平原均曾擔任。
  • 認為族群委員改為無給職將嚴重影響業務推動深度及廣度,且削弱其作為部落與原民會溝通橋樑的重要角色。
  • 對於主委兼任政務委員,表示尊重人事總處意見,但承認若有機會,對跨部會協商會有助益。
  • 承諾將檢討前主委個人成果專刊的公帑使用問題,並於2週內提交書面報告。
  • 同意研議活化宜蘭大同鄉思源派出所(寂寞派出所)閒置空間,並於1個月內提出會勘及規劃報告。
  • 說明原住民失業率與全國平均差距不大,但承認仍有工作技能不足、資訊掌握不夠等問題,承諾將加強人才培力,並與勞政單位合作瞭解企業歧視情況。
  • 確認原民會已成立工作小組,針對平埔族正名設專法,並有甲乙兩案進行諮詢討論,但坦承涉及修憲及行政區劃分等複雜議題,需更多共識。
  • 承諾將努力研擬「林下經濟」C方案,鼓勵原住民在禁伐補償林地上進行符合規定的經濟開發利用,並在下年度計畫中呈現。
  • 承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已超過釋字第810號解釋要求的2年期限,承諾將努力推動修法進度。

李靜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副處長

  • 依憲法第56條規定,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目前無地方民代同意的規定,此提案與現行憲政制度扞格。
  • 對於原民會主委兼任政務委員,指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原則上機關首長應專任,且國發會與國科會兼任政委是因其在國家施政計畫及科研計畫審議上有較多資源分配權限,原民會已有跨部會協調功能,維持專任不影響其二級機關層級及職務推動。

李珮瑄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科長

  • 說明原住民失業率為3.53%,與全體民眾3.48%差距不大,且近年已逐年下降。
  • 指出原住民找不到工作原因包括生活圈機會少、就業資訊不足及工作技能不足。
  • 說明企業未足額進用原住民繳納代金的廠商平均每年約500至600家,代金維持2億至3億元。
  • 解釋雙北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無效的理由是牴觸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
  • 說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已於去年9月及今年2月送進立法院審議,但承認已超過釋字第810號解釋要求的2年修正期限。

高文斌 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發展處專門委員

  • 說明原民會對五峰清泉溫泉及觀光旅遊有補助,相關資料可提供給委員辦公室。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未及處理部分,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黃國昌委員要求原民會就前主委個人成果專刊公帑使用爭議,於2週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說明是否違反規定、誰應出錢及經費可否報銷。
  • 陳俊宇委員要求原民會針對宜蘭大同鄉思源派出所活化案,於1個月內與縣政府及鄉公所聯絡會勘,並提出詳細規劃報告。
  • 吳宗憲委員要求原民會於2個月內提供改善原住民就業狀況及提高競爭力的配套措施書面報告。
  • 委員黃建賓、高金素梅、傅崐萁、翁曉玲、王美惠、吳琪銘、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36701
卷/期/冊
113/67/1
發布日期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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