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司法聯席會議成立「鏡電視弊案調查小組」:程序與實質爭議並行
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7-03
立法院交通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討論成立「鏡電視申設及後續弊案爭議調查專案小組」及運作要點草案。會議焦點集中於聯席會議召開的程序合法性及調查權行使的合憲性爭議。儘管在野黨委員強烈質疑會議程序與法源依據,主席仍裁示通過成立調查小組,並選出召集人,同時修正了提案名稱與運作要點部分文字。
討論事項一
討論成立立法院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鏡電視調查專案小組」及運作要點草案等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 依據修正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討論成立「鏡電視申設及後續弊案爭議調查專案小組」及其運作要點草案。
- 釐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審查鏡電視申設、審照、換照及營運等監理決策過程,有無遭受政府不當介入或涉及不法。
相關爭議
- 聯席會議召開的合法性:多位委員質疑主席召開聯席會議未經院會決定或召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違反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3條規定,主張會議不合法。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適用性:有委員指出該法案正由憲法法庭審理釋憲,質疑以此法源召開會議的適當性與合憲性。
- 調查範圍與權力分立:委員關切調查是否涉及偵查中案件,可能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侵害司法權。
- 一事不二議原則:有委員認為交通委員會已成立調閱小組,再成立調查小組有違一事不二議原則。
- 第13條「得」字的解釋爭議:主席方主張第13條「得」字表示報請院會決定並非強制性,且不適用於非法律案或預算案的調查小組;反對方則認為「得」字仍需符合後續報請院會決定的條件。
- 聯席會議召開未尊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委員指出召開聯席會議未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協商,造成排案困擾,缺乏尊重。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本次聯席會議未經院會交付或報請院會決定,違反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3條,主張會議不合法。
- 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正由憲法法庭釋憲,以此法召開會議有違憲之嫌。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要求主席說明聯席會議召開的程序合法性,強調需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3條規定。
- 關切調查案件若在偵查中,可能涉及權力分立問題,要求主席闡明。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強調聯席會議召開需有院會決定或召委報請院會決定,並要求出示院會議事錄作為依據。
- 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規定,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
- 認為已成立調閱小組,再成立調查小組違反一事不二議原則。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臨時改變議程召開聯席會議的程序合法性,要求主席說明召開依據。
- 強調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3條明確規定聯席會議需經院會交付或召委報請院會決定。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主張立法院作為法制機關應依法行政,若聯席會議強行進行將是違法會議。
- 質疑主席對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3條的解釋,認為後半段「得由召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仍應遵守。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聯席會議不合程序、不合法,建議主席裁決停止會議。
- 呼應林俊憲委員,強調聯席會議需經院會通知與同意,而非召委單獨決定,批評會議缺乏尊重與程序正義。
徐富癸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會議不只破壞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3條,也公然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規定。
- 呼籲主席明確指示,避免交通委員會成為笑話。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認為成立調查小組是依照現行有效施行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民進黨無需害怕。
- 主張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3條僅規範法案或預算案的聯席審查,不適用於本次調查專案小組,且修法前調閱小組無聯席案例。
- 強調修正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一事不再議的規定,且「調查」與「調閱」不同,故成立調查小組不違反相關規定。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醒委員需完整閱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其中第二段明確規定「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澄清本次調查並非要調閱偵查中的卷宗,駁斥刻意帶風向指控侵害檢察官職權。
- 解釋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3條使用「得」字,而非「應」字,因此不能將其解釋為強制性要求報請院會決定。
林國成 立法委員
- 表示過去曾參與聯席會議,並無院會交付,僅為召集人互相尊重,且聯席會議決定後會提報院會。
- 強調總統公布的法案即生效,即使正在釋憲,仍可依法行事。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提案成立「鏡電視申設及後續弊案爭議調查專案小組」,旨在釐清NCC在鏡電視申設、審查、換照及營運階段決策過程有無遭受政府不當介入。
- 說明因調閱小組功能不彰,文件被貼黑條,故有成立調查小組的必要。
- 提案「鏡電視申設及後續弊案爭議調查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共17點,供聯席小組討論訂定。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支持成立調查專案小組,建議將提案案由中「附加條件」修正為法律專業用語「許可處分之附款」。
- 建議運作要點第14點將「職權行使法」修正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將「議決」修正為「規定」,以符合該法第59條之2規定需經院會決議。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建議在運作要點第一點中增加成立調查小組的目的,即針對NCC審查鏡電視過程、外力介入狀況有無不法進行調查,並依此檢討「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陳雪生 主席
- 回應委員對聯席會議合法性的質疑,認為目前職權行使法並無不得以聯席會處理的規定,且本次為提案而非法律案或預算案。
- 強調修法前調閱小組也沒有聯席委員會的案例,準此規定辦理。
- 解釋「調查」與「調閱」僅一字之差,且「法無禁止即可為」。
- 說明成立調查小組的必要性,因調閱小組功能不彰,文件被貼黑條,無法看到實質內容。
- 重申將謹守法律規定,偵查中的文件與資料不得調查、調閱。
相關後續
- 成立立法院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鏡電視申設及後續弊案爭議』調查專案小組」。
- 通過「鏡電視申設及後續弊案爭議』調查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並經文字修正。
- 推舉吳宗憲委員為專案小組召集人。
- 本次會議決議函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6901
- 卷/期/冊
- 113/69/1
- 發布日期
- 2024-07-2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