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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05條修正草案審查:聚焦約定利率與融資亂象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7-0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民法第205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融資公司巧立名目規避年利率16%上限的問題。會議討論聚焦於將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費用納入利率計算的法理爭議、修法可能對債務人及商業交易的影響、以及融資業者的監管問題。法務部與司法院對修法方向表示支持但建議審慎考量其廣泛影響,並承諾將持續研議。委員們也提出強化融資業行政監理及制定專法的呼籲,並觸及矯正機關權益與詐騙新型態等議題。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修正《民法》第205條,以遏止融資公司業者透過巧立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名目,規避現行年利率16%的法定上限,並探討這些費用是否應納入約定利率範圍。
  • 會議同時關注融資公司亂象對經濟弱勢者的剝削,以及現行法規與行政監管不足的問題,並觸及矯正機關人員權益與新型態詐騙等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利息與違約金性質差異:法務部認為違約金與利息性質不同,提案將違約金納入利息計算可能影響其定性、法律效果及時效,並恐限縮法院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違約金的空間。
  • 「相關費用」定義模糊:提案將「相關費用」納入計算,但實務上費用種類繁多,難以界定哪些應納入,恐影響合法交易。
  • 契約無效的法律效果:提案規定超過利率上限導致「該契約無效」,法務部擔憂若指整個契約無效,債務人可能須立即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對債務人是否有利需再斟酌。
  • 修正條文適用範圍:現行民法第205條適用範圍廣泛,若修正條文僅適用於「借貸契約」,恐有掛一漏萬之虞,例如融資租賃契約的適用性。
  • 與民法第206條的適用關係:法務部與司法院皆指出,現行民法第206條已規定債權人不得巧取利益,若通過修正第205條,兩條文間的適用關係需釐清,避免重複或架空。
  • 融資公司監管不足:多位委員指出融資租賃業缺乏專責法規與主管機關,現行自律規範無罰則且業者遵守度低,導致亂象叢生,呼籲政府應提升監管強度或制定專法。
  • 利率上限與典當業法規落差:委員質疑民法借貸利率上限16%與當鋪業法允許的30%之間存在巨大落差,認為應檢討特別法規定的合理性。

立法委員發言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認為應修法明定違約金與相關費用總和不得超過16%,以避免融資業者巧立名目剝削債務人。
  • 強調弱勢債務人難以透過司法途徑主張權利,法律條文應提供明確依據。
  • 呼籲法務部積極爭取矯正機關夜間執勤人員的深夜危勞津貼與危險加給,並盤點改善獄所設備。
  • 要求法務部對規避利率上限的亂象進行有效管理。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認同修正民法第205條以杜絕融資業者收取不合理高利,但質疑法務部對修法提出的多項審慎考量理由,要求法務部儘快提出更周延的院版或部版法律案。
  • 指出融資公司放款亂象已演變為社會問題,尤其對初出社會年輕人造成債務負擔。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支持監所管理員納入深夜危勞津貼補助範疇,並提升危險加給,認為相同工作條件應有相同待遇。
  • 指出台灣民法16%的利率上限與當舖業法30%的利率上限存在巨大落差,與德國、日本等國相比顯得不合理,呼籲檢討當舖業的利率規定。
  • 肯定提案委員修法初衷,但提醒法務部應更謹慎評估修法對各產業的衝擊及法律競合問題,並廣泛徵詢業界意見。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關切新型態詐騙利用公司帳戶作為人頭帳戶的問題,要求法務部提早研議對策並與金管會合作預防。
  • 支持修法加強規範民間金融公司,但對法務部與司法院針對民法第205條與第206條之間關係的疑慮表示理解。
  • 批評金管會對租賃公司融資業務僅採自律規範,缺乏罰則且業者遵守度低,呼籲提升監管強度,並建議待法務部盤整法規後再進行審查。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作為提案人,說明修法目的為防止融資公司巧立名目規避16%年利率上限,並明定超過上限的契約無效,且規費、違約金應納入計算。
  • 舉例說明融資租賃業者透過「機車貸30萬」及「汽車超貸」等話術與包裝,實質上進行高利貸與詐騙,使受害者債務越滾越多。
  • 呼籲行政院法務部與金管會應在《洗錢防制法》修正後,推行融資租賃業的定型化契約,要求融資公司揭露風險、錄音錄影並定期查核,以強化行政監管。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法僅治標,治本之道在於如何有效監管融資租賃業,指出目前融資租賃業處於「無法可管或無人在管」的狀態。
  • 批評金管會與經濟部對融資租賃業的監管職責不清,導致融資公司對大額交易零申報,形同縱容「影子銀行」坐大。
  • 呼籲政府應有肩膀,不能只管半套,應積極研擬融資專法,明訂主責機關,以提供合理安全的借貸環境。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指出三大融資公司資金成本極低,卻向民眾收取高達26%甚至40%以上的利率,形成「地上錢莊」的暴利現象。
  • 質疑法務部對將規費、管理費、違約金等納入利息計算的保留意見,建議若不內含,則應考慮將法定利率上限從16%調降至12%。
  • 要求法務部釐清哪些項目可內含、哪些應排除,並慎重考慮利率調降空間,以確保修法能有效約束巧立名目的行為。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認為國會擴權法案的釋憲案應尊重憲法法庭獨立審議,避免政治干預,並指出大法官迴避已有明確法規可循。
  • 針對選罷法修法提高罷免門檻,主張應採對人民有利的解釋,保障公民政治權利,不應擴充委員自利自肥。
  • 強調修法是為保障消費者,但更重要的是強化融資業者的行政監理,建議應以專法或專章從源頭管制,並參考國際金融監理機關的做法。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融資公司業者因缺乏專責法規與主管機關,導致亂象叢生,金管會與經濟部互踢皮球,政府怠惰不作為。
  • 列舉手機超額借貸、舊機車借30萬元、車貸免頭款、不實「先買後付」等亂象,質疑相關單位不介入管理。
  • 要求各單位正視融資公司用不實廣告、巧立名目吸引借貸者,質疑其行為是否構成圖利詐騙,並呼籲政府應於今年底提出融資專法草案,明訂主責機關。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先買後付」模式導致非金融業者規避法定利率上限,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質疑行政院為何未研擬「融資公司法」。
  • 關切民法第205條修法可能對非金錢標的契約(如物權移轉)及現有定型化契約造成大量無效的衝擊,建議在施行日期上有所緩衝或在法律效果上做出區分。

相關人員回應

黃世杰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認同委員提案杜絕巧立名目的立法美意,但指出將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納入約定利率範圍需審慎考量,因其與利息性質不同,且可能影響民法第252條法院酌減違約金的空間。
  • 表示「相關費用」範圍難以界定,且提案若導致整個契約無效,債務人恐須立即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對其是否有利需再斟酌。
  • 說明修正條文的適用範圍廣泛,若僅限於借貸契約恐有掛一漏萬之虞,若適用於全部應付利息之債則可能影響其他契約類型。
  • 強調修法牽涉層面甚廣,已函詢各機關意見以審慎評估,並將研議如何在條文或立法理由中處理與民法第206條的關係。
  • 承認矯正機關戒護比高、人力不足及部分建築老舊問題,已向行政院請增員額,並將全面盤點設備。
  • 承諾將全力協助矯正同仁爭取深夜危勞津貼與提高危險加給,並準備相關資料向行政院提出。
  • 表示將與金管會研議新型態詐騙利用公司帳戶的問題,從行政管制面加強預防。
  • 回應黃國昌委員關於拘票效期及新北地檢署縱放洗錢大戶行政調查進度問題,表示將促請高檢署儘快調查,並轉達警政署提供網路流量紀錄建置費用明細的要求。
  • 承諾將向高檢署反映徹查軍人防彈背心弊案,嚴懲不法,不受關說影響。

侯立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主任秘書

  • 說明目前租賃公司非金管會主管的金融機構,但基於社會期待,已請臺北市租賃公會針對「先買後付」(BNPL)業務訂定自律規範。
  • 坦承自律規範無罰則,且部分業者未能確實遵守,認同有必要提升對融資公司的監管強度。
  • 表示金管會負責融資租賃公司在《洗錢防制法》下的洗錢防制業務,將與法務部會商處理相關問題。
  • 首次聽聞委員提及「一輛機車貸30萬」及「汽車超貸越欠越多」的運作模式。

陳秘順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副署長

  • 表示經濟部主要依公司法管理全台70多萬家公司,未針對融資租賃業訂定利率規範,認為民法已有利率上限規定。
  • 首次聽聞委員提及「一輛機車貸30萬」及「汽車超貸越欠越多」的運作模式。

陳星宏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

  • 確認融資公司巧立名目收費導致的消費爭議常見,並表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消保法》要求明確揭露信用與利率。

周玫芳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書面報告指出,民法第205條應容許債權人以約定利率合理控制金錢債權風險,超過法定利率部分無效,但未超過法定利率部分宜認為有效。
  • 書面報告表示,將違約金文字置入民法第205條是否妥適需斟酌,因違約金與利息性質不同,且借貸還款亦有合理成本費用,宜設除外規定以求衡平。
  • 書面報告指出,民法第206條規定「巧取利益」已可涵蓋融資公司巧立名目規避法定利率限制的情形,若為求明確,在第205條例示費用種類時,應考量與利息性質不同之費用可另外收取。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就「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報告及詢答完畢。
  • 議程討論事項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林思銘、翁曉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37001
卷/期/冊
113/70/1
發布日期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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