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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修正草案續審:聚焦組織、薪資與專業職能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7-04

LawTrace 法律歷程:學生輔導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續審「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正式化、專業輔導人員薪資待遇、職能範圍界定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等。多位立法委員對行政院延遲提出版本表達譴責,並就專業化與待遇提升提出諸多質疑與建議。會議最終部分條文獲初步共識,但組織正式化與薪資調整等關鍵議題仍待進一步討論並將併行政院版本續審。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學生輔導法中多項條文的修正進行逐條審查,特別聚焦於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學輔諮中心)的組織定位、專業輔導人員的薪資待遇與職務範圍,以及少年矯正學校的適用範圍等關鍵議題。
  • 討論內容旨在強化校園輔導資源,提升專業人員的穩定性與服務品質,以因應學生日益複雜的心理健康需求。

相關爭議

  • **學輔諮中心正式化與組織彈性爭議**:立法委員普遍主張將學輔諮中心正式化以確保穩定性及提升待遇;行政部門則以中央與地方組織法規限制、機關員額數額限制及可能影響專業人員聘用彈性為由,傾向維持任務編組,建議以「常設化」取代「正式化」。
  • **專業輔導人員薪資待遇提升**:立法委員強烈要求提高專業輔導人員薪資及專業加給,指出其薪資與其他專業人員有顯著落差,導致人才流失。行政部門雖認同問題,但表示薪資調整需跨部會(教育部、衛福部、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協商,無法直接入法,建議透過附帶決議推動。
  • **行政院版草案延遲提交**:多位立法委員嚴厲譴責行政院,指責其在多次承諾後仍遲遲未提交學生輔導法修正草案的院版,影響審查進度與國會權益。
  • **學輔諮中心主管專業資格認定**:對於學輔諮中心主管應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擔任的定義,有委員質疑將「曾任輔導主任」納入恐稀釋專業性,因部分主任可能缺乏足夠輔導背景。
  • **專業輔導人員職務範圍**:有委員建議將「服務資源諮詢」從專業輔導人員職務中移除,避免其職責過廣淪為「總機」,並要求更明確界定「危機事件」的處理範疇。
  • **少年矯正學校適用範圍**:法務部建議學生輔導法應增列排除條款,允許少年矯正學校相關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避免與現行更優渥的輔導編制疊床架屋。
  • **專業督導機制定義**:對於學輔諮中心「協助規劃輔導教師之專業增能、研習及督導工作」中的「督導」定義不清,委員擔憂可能引發業務權責爭議,要求明確化或延後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行政院遲遲未送出學生輔導法修正草案院版,質疑其效率與誠意。
  • 建議第四條第二款將「支援」改為「提供」,並在第七款明確界定「危機事件」服務內容為「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連結之直接或間接服務」。
  • 強調薪資提升對於穩定專業輔導人員、避免人才流失的重要性,並提出具體薪資級距建議納入附帶決議。
  • 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及內政部說明學輔諮中心正式化與薪資調整的可能性。

范雲 立法委員

  • 呼籲增加學輔資源以維護學生身心健康與校園安全,並希望教育部能提出院版草案。
  • 質疑少年矯正學校納入學生輔導法的適用範圍,要求教育部與法務部說明適用細節。
  • 主張學輔諮中心主管應由專業工作者擔任,並建立主任督導及專業證照加給制度,以提升薪資、降低人員流動率。
  • 建議將「曾任輔導主任」從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定義中刪除,以確保專業領導。
  • 建議將「統籌調派專業輔導人員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提前至第四款,以反映其重要性。

葛如鈞 立法委員

  • 譴責行政院遲未送出學生輔導法草案,認為藐視國會,要求教育部說明。
  • 主張學生輔導應以學生為中心,家庭與社區評估應依個案需求判斷。
  • 要求增設行政人力以減輕專業輔導人員的行政負擔,使其能專注於輔導工作。
  • 支持將薪資提升建議納入附帶決議,並呼應花蓮縣學輔諮中心對薪資落差的陳情。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學輔諮中心的核心任務描述更完善,包含輔導諮商、資源連結、醫療轉介等。
  • 要求限定學校專輔人員的服務範圍,避免被要求處理專業以外事務。
  • 質疑教育部版本中「支援」教師及家長專業諮詢服務的對象與定義,要求明確化。
  • 對於學輔諮中心辦理輔導教師研習與督導工作,主張應改為協助性質,尊重各自專業分工。
  • 質疑立法說明中「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包含「曾任輔導主任」的定義,擔憂模糊專業界線。
  • 關切「專任聘用」人員的福利與退休金制度,要求更詳細說明。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強調學輔諮中心正式編制的重要性,認為其比常態任務編組更穩定,有助於提升薪資待遇。
  • 主張正式編組不必然全為公務人員,可有彈性,但應給予主任、督導及專輔人員合理的行政職務與專業證照加給。
  • 擔憂長期不足額聘任與高離職率將影響學生輔導的穩定性與持續性。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第四條第四項增列「職能治療師」為專業輔導人員,以協助處理學生身體傷害相關輔導需求。
  • 強調薪資是整部學生輔導法的重中之重,如果薪資無法留住人才,法案將失去意義。
  • 支持透過附帶決議處理薪資問題,以求法案能順利出委員會。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堅持第四條正式化應入法,認為教育部擔心實務困難而非修法技術不可行,應再努力克服。
  • 支持調高專輔人員薪資待遇,要求教育部試算具體薪資幅度,並提出自身腹案。
  • 認為教育部在薪資議題上努力不足,連地方實際狀況都未充分了解,難以說服人事總處。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認同正式化是必要方向,但要求署長清楚說明正式化對永續與專業可能造成的影響。
  • 主張部分輔導主任雖無輔導專業背景,但憑藉長期經驗累積,其專業性不應被排除。
  • 強調修法不應只聚焦經費,而是要補足專業輔導人力,並提高薪資待遇以留住人才。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主張學校輔導應以專業為主,並需有固定編組才能長期發揮輔導功效。
  • 認為最終目標是實現專業輔導與固定編組,即使中央與地方分擔有待討論。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建議教育部可參考數發部專業人才聘用方法,以解決約聘人員薪資與穩定性問題。

吳春城 立法委員

  • 強調青少年學生自殺率逐年攀升,輔導工作刻不容緩。
  • 認為委員不分黨派支持修法,但教育部整合不足,應加強對薪資等議題的回應。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行政院版草案與委員會版本併案審查,以加快審查進度。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下次會議提供清晰說明,關於「專任聘用」人員實質上可獲得的照顧與福利。

相關人員回應

吳林輝 司長 教育部

  • 說明在法令修正前,教育部已提前4年規劃國小專任輔導老師在2027年到位,國中專任輔導老師在2025年到位,並已透過預算補助將大專院校專業輔導人員師生比從1:1200提升至1:900。
  • 表示已完成學生輔導法相關準備並報送行政院審查中,延遲是因行政院需謹慎考量各方意見及經費籌措。
  • 同意將第四條第二款「支援」改為「提供」,並在第二款中加入「嚴重自我傷害學生」;同意刪除第四款中「服務資源諮詢」;同意第七款明確化為「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連結之直接或間接服務」。
  • 解釋學輔諮中心定位為學校輔導工作的專業支持網絡,故原用「支援」是為避免取代學校角色。
  • 說明學輔諮中心正式化在法律上存在困難,因受中央行政組織基準法及地方制度法限制,需騰出機關數與員額。
  • 承認專業輔導人員薪資確實較低,與專任輔導老師有約1萬元差距,但調整會牽動社安網,需教育部、衛福部、人事總處共同討論。
  • 同意將第九款「及督導」三字刪除,並將「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定義中的「曾任輔導主任」刪除,或透過子法規範其所需實務經驗。

鄭英耀 部長 教育部

  • 補充說明學生輔導法議題廣受各界關心,教育部一直努力溝通協調,以回應共同關切的方向。
  • 表示法務部原則上支持少年矯正學校遵循學生輔導法規範,但部分條文可依特別法處理。
  • 指出行政院版本已直接回應委員關切,將國小輔導老師師生比從1:24降至1:20,國中從1:15降至1:12,高中維持現行運作。

汪南均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矯正學校輔導編制與人力優於現行學生輔導法規定,輔導範疇與分工亦有差異。
  • 建議第一條增列「或少年矯正學校相關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並在第三條增列排除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二項關於家長代表之規定,以避免疊床架屋。
  • 尊重委員會對第二條條文體例的決議。

李嵩茂 處長 法制處

  • 建議第二條應採用提會討論版本,因其對應學校與主管機關較明確。
  • 解釋法制作業中,多個事項連結詞的使用方式,建議第三條修正為「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與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二項」。

王崇斌 處長 人事處

  • 說明薪資待遇結構因身分屬性而異,公務人員才有主管加給或專業加給,約聘僱人員則用月酬標準,直接入法會與待遇法令扞格。
  • 指出聘僱人員待遇標準可依工作內容調整薪點,現行規定可處理。
  • 說明組織彈性,現行條文保留正式單位或任務編組彈性,明定正式單位會失去彈性,並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衝突。
  • 表示附帶決議可作為行政單位調整待遇的指導原則,但直接入法會失去彈性。

劉立方 專門委員 內政部

  • 報告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組織設立及管理屬自治事項,學輔諮中心正式化應由地方政府本於自治權責自行決定。

懷敘 副人事長 人事行政總處

  • 說明教育部草案保留組織彈性,不代表不能成為正式組織。
  • 指出正式組織的主管待遇會回歸公務人員職務列等,而任務編組主管不需公務人員資格,提供思考彈性。
  • 表示專業輔導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薪資可由行政院直接處理,不需入法。
  • 說明已將心理輔導員薪點比照社工調整,因兩者皆需專業證照,且前提即為具備證照,與衛福部鼓勵後天取得證照的加薪計畫不同。
  • 解釋督導人員回任專業輔導人員的情況較少見,且其薪點已高於一般專輔人員。
  • 重申「正式化」意指成為政府機關,人員需具公務人員資格,職稱、官等、職等皆受規範,與聘用人員體系不同。

彭富源 署長 國教署

  • 表示教育部版本已明確規範學輔諮中心主管為專業人員,支持專業領導。
  • 比較正式化與常設任務編組,認為正式化若採公務員制,可能因高考資格限制導致進用率降低,影響專業發揮。
  • 強調常設任務編組在永續性上不輸正式組織,且可保有進用彈性。
  • 指出教文委員會的附帶決議在過去非常有效,能達成委員提升待遇的意旨。
  • 承諾會出85%至90%的經費補助地方政府,以協助提升薪資。
  • 初步同意第四條第二項中加入「專任聘用」四字,以保障人員穩定性。

張廖萬堅 次長 教育部

  • 建議待行政院版本通過後,與委員會審查結果併案協商。

相關後續

  • 第一條「學生輔導法」修正條文,增列「少年矯正學校相關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後,修正通過。
  • 第二條「學生輔導法」修正條文,依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 第三條「學生輔導法」修正條文,移除林月琴委員將幼兒納入的提案,並將「少年矯正學校得不適用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二項關於家長代表之規定」納入,照提會版本通過。
  • 第四條「學生輔導法」修正條文,第二款將「支援」改為「提供」,並在第二款中加入「嚴重自我傷害學生」;刪除第四款中「服務資源諮詢」;第七款明確化為「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連結之直接或間接服務」;第九款刪除「及督導」三字,並將「曾任輔導主任」從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定義中刪除。
  • 學生輔導法已部分審查完竣,未及審查部分將於下週一繼續審查。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以書面答復。
  • 行政院已於今日通過學生輔導法修正草案院版,下週一將併委員會提案版本一同審查,以增加協商共識度。
  • 有關提升專業輔導人員薪資待遇的附帶決議,將待下週一會議繼續討論,並考慮會同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進行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137001
卷/期/冊
113/70/1
發布日期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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