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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審查:聚焦原住民權益與罷免連署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7-08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多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主要議題涵蓋原住民立委補選與遞補、不在籍投票、投票所設置、競選費用補貼,以及罷免連署查對機制與偽造刑事責任。提案委員未說明要旨,相關部會提交書面報告。會議最終因現場混亂,經委員提議後停止發言並散會,所有討論事項均未有實質進展。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修正提案,核心議題聚焦於保障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權益(如立法委員出缺補選、不在籍投票、投票所設置、競選費用補貼),以及強化公職人員罷免案連署的查對機制並增訂相關偽造刑事處罰。
  • 內政部、中選會、司法院、法務部就委員提案提出意見,主要考量選務公平性、財政影響、現行法規適用性及對人民權利影響等面向。

相關爭議

  • 原住民立委補選與遞補:委員提案主張原住民立委出缺即應補選或遞補,以保障代表性;中選會及內政部則考量全國選區的選務經費、與地方民代遞補制度的一致性,以及是否衍生後續效應,建議審慎評估。
  • 原住民不在籍投票:委員提案增列原住民選舉人得申請移轉投票;中選會及內政部建議優先待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穩健實施後再行審慎推動,並考量對現有制度及投開票方式的影響。
  • 原住民投票所設置:委員提案建議單獨設置投票所以避免投票意向暴露;內政部與中選會擔憂可能造成選舉人需赴兩地投票的不便、改變投票習慣,並涉及選舉人名冊編造變更。
  • 競選費用補貼:委員提案將原住民及離島立委競選費用補貼調高至 50 元;內政部與中選會考量國家財政負擔及是否引發其他公職候選人援引公平性問題。
  • 罷免連署查對與刑事處罰:委員提案增列身分證發證日期作為查對項目並增訂偽造連署刑事處罰;中選會及內政部認為發證日期非民眾常用且記憶的資料,要求填寫恐增加連署困難,影響人民權利,且現行個資法與刑法已可處罰。法務部亦建議釐清「罰鍰」性質與行為態樣區別。

立法委員發言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針對選罷法的連署條件,指出坊間存在往生者連署或抄名冊等問題,希望能夠好好討論。
  • 建議可考慮檢附身分證影本或吳秉叡委員提案的方案,以避免不肖者蒐集個資操弄罷免制度。
  • 因現場混亂,提議停止發言。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針對原住民立委補選,尊重委員提案,但需考量全國選區補選的選務經費成本。
  • 關於原住民立委遞補,建議應與地方民意代表遞補機制規範一致,並指出當選人於就職前無職可辭。
  • 對於原住民不在籍投票,認為涉及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建議待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穩健實施後再行審慎推動。
  • 關於原住民投票所單獨設置,尊重中選會意見,但提醒可能造成原住民選舉人需赴兩地投票的不便及選舉人名冊編造問題。
  • 針對競選費用補貼調高,需併同國庫收支考量,並審慎評估是否促使其他公職候選人援引公平性。
  • 對於罷免案連署增列身分證發證日期查對,尊重中選會意見,但現行法規已可裁罰偽造情事,有無另為規範有待審酌。

陳朝建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關於原住民不在籍投票,認為對「人」選舉之不在籍投票宜俟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實施後再行評估,需凝聚共識、選務可行性及維護選舉公正性。
  • 關於原住民立委補選,原則可行,但需考量全國選區辦理所需大量人力物力資源。
  • 對於原住民立委遞補,需考量是否衍生後續效應,以及落選與遞補事由是否具因果關係,避免遞補氾濫。
  • 針對原住民投票所設置,雖可保障投票秘密,但可能影響選舉人投票意願,且涉及選舉人名冊分別編造及無法於同一投票所完整行使選舉權。
  • 對於競選費用補貼調高,涉及國家整體財政負擔增加,仍須審酌。
  • 關於罷免連署增列身分證發證日期查對,認為該資料非一般民眾常用且記憶,恐增加連署困難,影響人民參與罷免權利,並指出發證日期可能因補領或換領而不同,不宜作為查對刪除事由。

劉素如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對於所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包括原住民立委補選、不在籍投票、競選費用補貼、遞補規範、投票所設置及罷免提議連署查對機制等,均表示事涉選舉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
  • 建議釐清吳秉叡委員提案中第 98 條之 2 條文「罰鍰」是否為「罰金」之誤寫。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針對吳秉叡委員提案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8 條之 2 關於偽造、假冒罷免提議連署的刑事處罰,指出司法實務上已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及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追訴論處。
  • 建議釐清草案內容中「偽造」、「假冒」行為態樣區別及「罰鍰」性質應屬行政罰等部分,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 對於草案其餘內容,表示事涉主管機關與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部敬表尊重。

相關後續

  • 委員提案說明要旨,多位提案委員未到場或不說明。
  •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及相關部會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會議因現場混亂,經許宇甄委員提議停止發言,主席宣告停止發言並休息,會議最終散會,未對討論事項做出任何決議或實質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37201
卷/期/冊
113/72/1
發布日期
2024-08-05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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