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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人力配置、專業倫理與輔導機制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7-08

LawTrace 法律歷程:學生輔導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持續審查多項「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範疇涵蓋學生輔導諮詢會組成、兒少最佳利益原則、三級輔導機制、專任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的員額編制、薪資待遇、專業督導、輔導資料處理、輔導空間及專業倫理等議題。多位立法委員就各條文提出具體修正建議與質詢,行政部門則就法規可行性、預算考量與實務操作進行回應。最終,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但多項核心爭議條文如第四、五、七條之一、第十、十一、十二、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則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全面檢討與修正學生輔導法,以強化學生輔導體系的人力配置、專業化程度、服務範圍及相關法規的明確性,確保學生身心健康與權益。
  • 主要討論面向包括學生輔導諮詢會的組成與專業代表性、兒少最佳利益原則的落實、三級輔導機制的彈性運用、專任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的員額編制與待遇、專業督導制度建立、學生輔導資料處理、輔導空間改善、以及專業倫理規範的強化。

相關爭議

  • 學生輔導諮詢會納入職能治療師:羅廷瑋委員主張應納入職能治療師,強調其在心理復健的重要性;教育部則認為諮詢會定期召開可能造成職能治療師實務負擔,且列舉專業不易周全,建議於立法說明或處遇性輔導中提及,最終保留。
  • 兒少最佳利益與心理師法限制:范雲、陳培瑜等委員主張明定在特定情況下,專業輔導人員對未成年學生諮商可不受心理師法第19條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限制,以保障兒少權益;衛福部則認為心理師法已具彈性,且排除限制可能掛一漏萬或引發法律爭議,最終保留。
  • 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委員們普遍要求降低班級數配置比例(如國小20班、國中12班、高中10班置1人),教育部院版雖有調整但與部分委員期待有落差;范雲委員提議兼任行政職務時應補足應聘員額,教育部認為實務執行有困難,最終保留。
  •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配置:委員們力求降低主管機關所轄學校數配置比例(如15校以下置1人),教育部院版為20校以下置1人,並將大校駐校專輔人員規定移除,改由輔諮中心統籌調度,以應對少子化衝擊並提升調度彈性,但委員們認為15校配置僅增58人且偏遠地區需求高,應予採納,最終保留。
  •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法制化與薪資:委員們力求輔諮中心正式化,提升專業輔導人員薪資待遇;內政部與教育部解釋現行已是「法定常設性任務編組」,正式機關有員額限制且公務員薪資彈性小,難以全面正式化,委員們強調薪資提升與專業權責的重要性,最終保留。
  • 學生自殺死因回溯調查機制:陳培瑜、范雲等委員主張將學生自殺死因回溯調查機制入法,以系統性研究了解成因並作為政策參考;教育部認為實務執行有困難且現有機制已涵蓋部分回顧,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辦理,最終保留。
  • 專業倫理規範入法:陳培瑜、范雲等委員主張將「其他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的專業倫理規範入法,認為現行教師法、心理師法等不足以涵蓋;教育部認為現有法規已足夠,難以單獨為教育系統另訂法律效果,最終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建議學生輔導諮詢會相關專業人員應包含職能治療師,強調其在心理衛生領域的重要性。
  • 主張將專任輔導老師編制提升至國小20班、國中12班、高中職10班置1人。
  • 建議保留第五條(學生輔導諮詢會)至院會協商,以討論職能治療師納入問題。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主張學生輔導諮詢會應符合輔導需求的代表性、專業性與多元性,建議增加「前款以外之學者專家」及特教老師、學生代表。
  • 建議修正第六條三級輔導文字,打破過去需循序漸進的模式,使學生能即時進入最適合的輔導級別。
  • 認為處遇性輔導應針對嚴重適應困難或遭遇危機事件的學生,持續校內輔導外,經評估需校外資源介入或追蹤處理。

范雲 立法委員

  • 希望學生輔導諮詢會能保障專業輔導人員的參與,並就職能治療師納入問題建議在條文說明中處理。
  • 支持第五條之一納入兒少最佳利益原則,並明定心理師對未成年學生諮商在特定情況下可不受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
  • 主張第十條應增訂兼任行政職務時補足應聘員額的規定,以避免輔導人力下降。
  • 關切第十一條大校駐校專輔人員規定被移除,認為大校有駐校需求且輔諮中心統籌權力已可解決管轄問題。
  • 建議第十四條應增加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的專業督導機制,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實施辦法。
  • 支持將學生自殺死因回溯調查機制入法,強調從社會系統性因素進行研究,而非僅限於個案層面。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支持學生輔導諮詢會清楚列出相關專業人員,並納入學生代表及特殊教育教師。
  • 主張第六條三級輔導應移除具有時間順序的字眼,並將「行為偏差」增列至介入性輔導,以強化及早發現、及早介入。
  • 強調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非臨時性組織,應正式化或常設性任務編組,且人員待遇應參照正式編組規範,並給予3年緩衝期。
  • 建議第十四條下修輔導行政人員職前/在職訓練時數,並明定接受督導屬於在職進修形式,以避免流於形式。
  • 主張第十一條應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40班以上設置專業輔導人員1人,主管機關所轄校數15校以下設置1人。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五條之一納入兒少最佳利益原則,並同意排除心理師法第19條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限制,以避免家暴或兒虐加害者阻礙輔導。
  • 主張第六條三級輔導不應套用時間順序,應強調問題行為的多樣性與複雜性,並將處遇性輔導結合多元資源。
  • 建議第七條增設督導機制,以提升老師與心理師的專業增能。
  • 支持第十一條將專業輔導人力配置標準調整為40班以上學校置1人,主管機關所轄學校數15校以下置1人。
  • 感謝院版刪除義務輔導人員文字,並建議兼任專業輔導人力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
  • 支持學生自殺死因回顧研究,強調其非個人議題,而是廣泛的結構與社會性議題。

葛如鈞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五條之一強化學生輔導應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並以學生為中心。
  • 認為第十一條增加專輔人員的經費困難是推託之詞,強調孩子是國家未來,相關支出是投資。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2個月內瞭解國內外科技導入學生輔導工作的現況,並於其後3個月內研議導入科技運用的規劃,包含線上預約心理輔導機制。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強調兒少最佳利益原則,並主張心理師法第19條限制應排除,避免家長不願孩子接受輔導而影響兒少權益。
  • 主張第六條三級輔導應為同時性而非固定階段性,並明定第六條之一教職員對於輔導的配合義務。
  • 建議第七條納入物質濫用、網路成癮、自殺意念、自殺企圖等學生常見問題樣態,以提升現場教職員基本認知。
  • 主張第九條應另訂學生輔導資料子法,以更細緻規範敏感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避免二次傷害。
  • 關切第十條專任輔導教師師資培育量能與品質,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提出規劃。
  • 關切第十一條專業輔導人員配置的學生基數計算、偏鄉條例適用及大校專輔人員移除問題。
  • 主張第十一條之一專業督導條文應入法,將「得」改「應」、「至多」改「至少」,以強化落實。
  • 主張第十六條輔導空間應入法,確保學生晤談隱密性與可親近性,避免學校僅以行政辦公空間為主。
  • 主張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應入法,強化「其他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的專業倫理規範,避免因缺乏認知導致輔導分裂或傷害。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認為心理師法第19條「個案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已具彈性,不宜明文寫「不受心理師法第19條限制」。
  • 建議第六條介入性輔導應保留現行條文「重複發生問題行為」字樣,以涵蓋不嚴重但反覆發生的行為。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醒教育部應落實第十一條大專院校專輔人力配置,避免法律訂定後學校未能確實執行。
  • 認為第六條三級輔導不應嚴格劃分學生狀況與時序,因學生問題複雜難以歸類。
  • 支持學生自殺死因回溯研究,認為對症下藥才能有效減少自殺問題。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關切現行師資培育錄取率下滑,詢問教育部如何確保輔導品質與師資來源。
  • 建議針對偏遠地區學校與輔導業務繁重區域,應重新考量資源配置與專業度,並提出附帶決議補充專業人力。
  • 支持學生自殺、自傷原因回溯研究,認為應更了解學生自殺原因以強化輔導力量,並指出自傷有時會產生集體效應。
  • 建議鼓勵取得執照的輔導教師給予獎勵。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關切緊急個案的定義與處置,以及家庭輔導在介入性輔導階段的啟動機制。
  • 肯定第十一條大專校院專輔人員師生比調降至1比900。
  • 堅持第十一條高中以下專輔人員配置應以15校以下設1人為標準,因其增加人數不多但效益顯著。
  • 支持將自殺意念納入第七條輔導對象,因青少年自殺率連年攀升問題嚴重。
  • 支持第七條之一系統性回顧青少年自殺死因,認為教育部應配合衛福部共同研議。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呼籲教育委員會盡速達成共識,避免議案拖延導致輔導人才流失,並應給予輔導人員公平對待。

相關人員回應

吳林輝 司長 教育部

  • 回應第五條職能治療師納入諮詢會,認為處遇性輔導已涵蓋職能治療,諮詢會不宜列舉過多專業,建議於立法說明引述。
  • 回應第五條之一心理師法限制,衛福部建議採行政院版本,認為心理師法已具彈性,且排除限制恐掛一漏萬。
  • 說明第六條修正精神為釐清三級輔導非時間順序,而是依學生輔導需求樣態處理,並支持實驗教育學生輔導附帶決議。
  • 回應第七條督導機制,認為應由主管機關負責,建議在第十四條討論。
  • 說明第十條專任輔導教師配置,院版已有所進步,並考量少子化衝擊,強調適量質優、多元培育管道。
  • 說明第十一條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配置,移除55班駐校規定是為統籌調度,4500-5000人配置是為因應少子化衝擊,避免每年減少人員。
  • 指出目前22縣市中多數已將專輔人員收歸輔諮中心統籌運用,此修法符合多數縣市期待。
  • 回應第十一條之一專業督導入法,認為子法已有規範,但若入法建議將「得」改「應」、「至多」改「至少」,並指出薪資起點較高可能造成地方經費壓力。
  • 回應第十六條輔導空間問題,表示教育部正主動檢討設置基準,並高度認同委員提案,將納入基準修訂,但強調改善需資源投入及中央地方協力溝通,不建議快速入法。
  • 回應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專業倫理入法,認為專業倫理已架構於教師法、心理師法、社工師法等,難以另訂教育系統專屬法律規範。

洪嘉璣 專門委員 衛生福利部

  • 建議第五條之一採行政院版本,認為心理師法第19條第2項是行政規定,立意在強化告知同意義務,並非一律限制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表示實務上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主要涉及民法親權爭議,但若個案本人同意且符合最佳利益,心理師介入應無問題。
  • 重申心理師法是明定應經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並非特別針對未成年人限制「應」告知法定代理人。

彭富源 署長 國教署

  • 說明實驗教育學生輔導資源,有學籍者可使用學校資源,無學籍者應由縣市輔諮中心提供,並承諾3個月內宣導,6個月內研議落實機制。
  • 回應第十條兼任行政職務補足員額問題,解釋小校主任可由一般老師擔任,專任輔導老師專心輔導工作,若直接入法補足員額會衝擊整體員額規範,建議子法給予補助經費處理。
  • 說明輔諮中心正式化議題,強調將其拉為平行於科,提升專業權責與經費獨立性,並指出公務化恐降低現有83%進用率,需重新考高考,認為這非專輔夥伴真正想要的。

武曉霞 司長 師資司

  • 說明第十條師資培育規劃,目標提前至116學年度補足專任輔導教師,將透過多元管道如增加公費生、進修學分班、中等教師證流通小教等方式補足人力。
  • 強調師資培育需兼顧適量質優,並考量大量輔導老師進入教學現場的磨合問題,故採院版模式。
  • 回應兼任行政職務問題,認為行政缺不固定,需考量實際運作,若直接入法補足員額恐衝擊員額規範。

王崇斌 處長 教育部人事處

  • 說明第四條附帶決議中退撫制度問題,表示正式編制人員適用公教退撫法律,聘僱人員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無須另訂退撫制度,建議第五項不增訂。

李崇茂 處長 法務處

  • 說明第四條輔諮中心組織,強調法律明定「應設中心」即為法定組織,不會消失,現行多採「法定常設性任務編組」運作,有法律保障。
  • 解釋「正式編組」通常指獨立機關或機關內正式單位,涉及公務人員編制與員額限制,彈性較小,與任務編組概念不同,不建議不增訂此項。

劉立方 專門委員 內政部民政司

  • 說明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對一級機關數量有管制,直轄市局處組織多已用滿,若增加法制化要求成立獨立機關,恐排擠地方其他用人需求。

鄭英耀 部長 教育部

  • 承諾第十一條之一專業督導條文,將「得」改為「應」,「至多」改為「至少」。
  • 表示對輔導工作高度關切,並將在後續協商中給予最大支持,提升人力。

相關後續

  • 第三條附帶決議(幼兒輔導規範)修正後通過,教育部會同地方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規劃針對幼兒及其教師與家長之輔導規範、機制及資源。
  • 第六條修正通過,明確三級輔導非時間序列,並將「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納入介入性輔導,且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遇緊急個案得轉介處遇性輔導。
  • 第六條附帶決議(實驗教育學生輔導資源)修正後通過,教育部協同相關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強化宣導現有輔導規範,6個月內會同地方政府研議精進落實機制。
  • 第七條修正通過,第三項已納入「自我傷害」作為輔導需求學生對象,並增列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少年輔導委員會等字句。
  • 第九條修正通過,增訂「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之第三項,並修正學生輔導資料處理之應遵循事項。
  • 第九條附帶決議(學生輔導資料子法)配合辦理,要求教育部另訂學生輔導資料相關子法。
  • 第十條附帶決議(專任輔導教師師資培育規劃)修正後通過,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師資培育規劃。
  • 第十一條之一修正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至少」每7人擇1人擔任督導人員,未滿7人者「應」擇1人擔任。
  • 第十四條修正通過,將「專業督導」納入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的方式,並調整詞序。
  • 第十五條不予採納增訂獎勵辦法,因現有相關計畫已具獎勵功能。
  • 第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但附帶決議(輔導空間設置基準)配合辦理,要求教育部於6個月內修訂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
  • 第二十四條修正通過,將「第一條至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葛如鈞委員附帶決議(科技導入學生輔導)修正後通過,要求教育部於6個月內研議逐步導入科技運用之規劃。
  • 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之一、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等條文保留,需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137201
卷/期/冊
113/72/1
發布日期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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