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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核電延役、核安與核廢爭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7-10

LawTrace 法律歷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多項「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要聚焦於核電廠延役的必要性、核能安全、核廢料處置及社會共識等議題。立法委員與行政官員就電力供需、核電廠現況、乾貯設施進度及潛在風險進行激烈辯論。最終,委員會決議不進入逐條審查,將另定期繼續審查此法案,並要求相關機關書面答復質詢內容。

討論事項一

審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討論是否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以解除核電廠運轉執照屆期前5至15年提出換照申請的限制,為核一、核二、核三廠的延役提供法源彈性,以應對臺灣的電力需求、淨零碳排目標及國際能源趨勢。
  • 會議也深入探討核電延役所涉及的核能安全風險、核廢料處理困境、社會共識凝聚、以及現行核電廠的除役進度與成本效益等關鍵問題。

相關爭議

  • 核電延役的必要性與急迫性:部分委員主張臺灣面臨缺電困境、AI產業電力需求增加及淨零碳排目標,應保留核電選項並延役;行政部門及部分委員則認為臺灣不缺電,跳電與停電是線路問題而非缺電,且核電重啟需耗時5至10年,緩不濟急。
  • 核廢料處理困境:多位委員及官員指出臺灣核一、核二廠濕式貯存已滿,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延宕,低階與高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場址皆無解方,質疑在核廢問題未解決前討論延役的合理性。
  • 核能安全與地質風險:有委員指出核三廠正下方有活動斷層,質疑其安全性,並引用日本能登半島地震案例說明複合式災害下核電廠的潛在風險;核安會則強調安全是前提,並表示核三廠建廠時並不知有此斷層。
  • 修法是否干涉專業審查:部分委員提案要求主管機關「不得以屆期時限拒絕換發申請」,核安會主委明確表示無法接受此類寫法,強調核安審查必須基於專業,且無法承擔未經安檢即核發執照的責任。
  • 社會共識與民意:支持延役的委員引用民調指逾64%民眾支持修法,認為社會已有共識;反對延役的委員則強調核安、核廢及公聽會程序未完備,質疑在未充分討論下修法的正當性,並提及公民團體抗議。
  • 國際經驗與臺灣國情差異:支持延役的委員引用日、韓、美等國核電延役案例,質疑臺灣為何不能;反對委員則強調臺灣地質、人文、社會條件與核廢料問題的獨特性,不能直接套用他國經驗。
  • 延役成本與經濟效益:有委員質疑核電延役所需數千億元成本,是否仍符合「便宜電價」的說法;台電則表示延役成本高昂,且核廢料處置的不確定性是最大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是為替民進黨政府解套,讓核能成為乾淨能源選項,以應對缺電及全球暖化。
  • 核能發電佔地少、穩定且便宜,國際多國已重啟或延役核電,臺灣不應自廢武功。
  • 修法僅移除延役限制,主導權仍在行政院,希望台電重新申請,核安會秉持專業評估安全性。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臺灣各地頻繁停電,能源問題已達關鍵時刻,立法委員有責任反映民意推動核電延役。
  • 核電延役有助於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並確保AI產業發展所需的穩定電力供應。
  • 美麗島電子報民調顯示逾64%民眾支持核電延役修法,顯示社會已有共識,且核三廠周邊居民亦支持延役。
  • 行政院應啟動核電延役的行政程序,確保臺灣供電充足。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對總統府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討論內容不清楚,且綠能供電穩定性仍需搭配儲能。
  • 桃園地區頻繁停電、跳電,甚至影響醫院及機場,政府應正視供電不穩問題,而非歸咎小動物或線路老舊。
  • 核安會應明確說明修法後核三廠是否會自動延役、有無核安疑慮,並確認核安會仍掌控安全審查權。
  • 核三廠1號機仍有燃料儲存空間,若修法通過,應具備延役條件與空間。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各部會對核能議題互踢皮球,經濟部、國發會、核安會皆稱非主管機關,導致核能成為三不管地帶。
  • 指出即便修法通過,若台電不主動提出延役申請,法案仍將被動躺置,主動權在經濟部。
  • 批評核電廠除役進度緩慢,核一廠除役耗時6、7年,核二、核三除役計畫仍卡關,與非核家園目標相悖。
  • 要求政府說明核廢料中期暫貯存場址的進度,以及非核家園推動小組第七次會議何時召開。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強調核能安全、核廢處理和社會共識三大要件未完備前,不應透過修法要求繼續使用核電,堅決反對外行立法干涉專業核能安全審查。
  • 指出核管法中40年運轉期限及5至15年換照申請期是基於安全性考量,且過去台電延役申請曾因安全評估不足而撤回,顯示審查需時。
  • 批評國民黨委員提出核電延役修法是「穿越時空打臉馬前總統」的非核家園政策,並質疑核電延役的經濟效益,因檢修與更新耗費龐大時間與預算。
  • 強調臺灣是全世界唯一核電廠營運40年後仍未興建核廢乾貯設施的國家,核廢料處理是使用核電的前提,若無法處理,討論延役毫無意義。

葛如鈞 立法委員

  • 質疑核安會報告對核電延役立場模糊,僅稱「敬表尊重」,並要求官員對未來可能停電負責。
  • 批評核安會報告修正後立場倒退,且延役時程估計從2至3年變為3至5年,甚至5至10年,缺乏科學依據。
  • 引用日本、義大利重啟或延役核電的國際趨勢,質疑臺灣為何逆向而行,未研究他國經驗。
  • 強調科技巨頭關心電力穩定,臺灣發展AI產業不能缺電,呼籲執政黨破除「非核家園」神主牌,理性務實討論法案。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發會對非核家園發展方向不重視,並強調非核家園是環境基本法的終極目標,不應變動。
  • 區分跳電、停電與缺電,認為前兩者與電力調度及管制缺失有關,而非總體電力不足。
  • 指出核電即使重啟也無法解決電力調度、新式電網發展慢、再生能源落後等問題,且啟動至少需5年,緩不濟急。
  • 強調核廢料最終處置與核電廠運轉安全無法完善,台電也無延役規劃,因此修正法案沒有必要性。
  • 呼籲不應倉促修法,應強化電力系統韌性、發展多元綠能與智慧電網,並規劃碳費、推動節能減碳政策,而非爭論核電。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不建議進入法條審查,認為核能安全影響下一代,沒有社會共識不應草率修法。
  • 強調跳電、停電不等於缺電,而是設備或線路問題,並指出再生能源占比顯著成長,供電將更穩定。
  • 批評馬英九政府8年僅核定1座電廠,交接時備載容量僅1.6%,而民進黨政府已努力維持10%以上。
  • 指出核廢料處理是基本問題,臺灣是唯一核電廠營運40年仍無乾貯設施的國家,核二廠因乾貯問題無法再運轉。
  • 強調安全至關重要,不能為因人設事而刪除安全申請期限,罔顧核能安全。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以公務車汰換年限比喻核電廠,強調40年老舊機組的安全性疑慮,並主張須經嚴謹安全檢查才能運轉。
  • 指出臺灣核一、核二濕式貯存已滿,核三空間有限,且爐心燃料棒無法取出,為全世界唯一核電廠40年燃料棒仍無法處理的國家。
  • 強調臺灣是全世界唯一核電廠40年仍無乾貯設施的國家,且高階、低階核廢料處置場址皆無解,質疑修法無法解決核廢問題。
  • 提及核三廠緊鄰恆春活動斷層,若發生事故恐影響高雄地區空氣、飲用水等,強調地震是隱憂,安全應優先。
  • 批評國民黨提案修法無公聽會討論,罔顧核能安全與人民生命,呼籲召委不應進入逐條審查,應傾聽民意。

范雲 立法委員

  • 強調臺灣是全世界唯一核電廠40年仍無乾式貯存場的國家,且中期貯存場無解方,最終處置場僅芬蘭試營運。
  • 指出低階核廢料長期存放蘭嶼,台電當年未告知蘭嶼人,且因金門、臺東地方政府拒辦公投而無法遷出,要求支持延役立委應向蘭嶼人下跪。
  • 批評國民黨總召傅崐萁擔任花蓮縣長時反對高階核廢料探勘,卻支持核四續建,顯示其雙重標準,不負責任。
  • 重申核廢料需10萬年才能完全安全,且臺灣核電廠興建時不知位於地震帶,安全審查恐難過關。
  • 質疑核電延役成本高達數千億元,核電已非便宜選項,呼籲國民黨委員面對核廢料問題,反對在問題解決前倉促審查法案。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夏季悶熱,過去曾發生815大停電,且有報告預警2025年可能大停電,批評政府能源政策缺乏檢討機制。
  • 強調核安會與經濟部皆稱尊重立法院決議,但須以安全為前提,並指出核能延役案例在全球非常多,非臺灣特例。
  • 澄清修法僅拿掉延役年限,並非強制使用核能發電,最終決定權仍在行政主管機關。
  • 關切中部地區因火力發電導致的空氣污染問題,認為其與核廢料問題同等重要,應一併檢討。
  • 引用李遠哲「核能雖有危險,但與人類滅絕相比是好選項」的言論,支持2050淨零碳排難排除核能選項,並提及新型核能(氫能、地熱)的發展。

葉元之 立法委員

  • 質疑核安會主委對童子賢及李遠哲支持核電延役的意見僅稱「尊重」而非支持或反對,批評其缺乏政務官的肩膀與立場。
  • 指出修法僅為解除核電延役申請的條件限制,最終延役仍需經核安會評估與台電申請。
  • 強調國際反核聲音已轉向,李遠哲、童子賢等專家皆指出核能對淨零碳排、能源需求及國安的重要性。
  • 引用美國核電廠延役經驗,指出延役審查約需2年,提醒政府若要使用核電,應及早準備。
  • 呼籲政府積極處理核一、核二乾式貯存槽興建問題,並解決核廢料永久處置場址,強調核廢料問題不因停役而消失,政府不應擺爛。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黨委員提案中「主管機關不得以屆期時限拒絕換發申請」的寫法,認為其強逼行政機關,不符行政與立法邏輯,且核安會無法承擔此重大責任。
  • 強調「沒有核安就沒有核電運轉」,核安不僅是概念,更包含機組設置、核廢料、人民共識等科學專業細節。
  • 指出美國、法國等國延役核電是因成本或資源限制,且其核廢料處理與設備老化問題仍存在,與臺灣的地理環境、人文社會條件存在國情差異,不能直接套用。
  • 重申修法無法解決核廢料處置與社會共識等問題,這些議題長路漫漫,仍待商榷與溝通。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批評國民黨委員提案版本文字定義不明確,質疑立法品質粗糙,且提案委員未說明清楚具體內容。
  • 指出羅智強委員版本若通過,核一、核二廠皆可申請延役,呼籲新北市立委應正視核廢料堆積問題。
  • 強調臺灣現有三座核電廠興建時皆未經過環評評估,而延役應比照新建電廠進行環評,質疑國民黨修法未處理配套問題。
  • 澄清本次修法僅針對已運轉40年的老舊核電廠,與核融合、新型核電等新式核能無關,呼籲務實評估核電廠所在地及核廢料問題。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指出民意已轉變,逾60%民眾贊成務實處理核電延役,不應將此議題視為藍綠惡鬥。
  • 引用國際趨勢,韓國、日本、美國等多國已延役核電,以核養綠、務實減碳,並滿足AI產業等電力需求。
  • 強調美國有85座核反應爐在運轉40年後申請再延役20年,其中57座已超過40年,顯示延役是國際常態。
  • 批評臺灣主動立法阻斷務實發電工具,是自廢武功,不利迎向AI產業及淨零碳排挑戰,呼籲政府以務實長遠觀點看待修法。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指出核三廠正下方有活動斷層,且建廠時並不知情,質疑其安全性,批評在野黨討論延役時未嚴肅面對此風險。
  • 引用日本能登半島地震案例,說明地震複合性災難下,核電廠疏散、避難及輻射監測可能面臨的困境,強調這些實際場景應作為參考。
  • 質疑在未討論具體災害應對方案前,匆忙放寬核安管制法規的行為,並強調若災害發生,無人能負責。
  • 呼籲核電政策可討論,但核安議題不應輕忽,要求委員會審慎處理,並請核安會秉持專業立場發言。

鄭天財 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核安會及台電應秉持專業,評估核電廠延役的可行性,不論修法與否,都應主動檢視已運轉40年的核電廠。
  • 指出核一、核二、核三廠已屆或超過40年,且已知有地震帶、核廢料貯存空間不足等問題,核安會應專業判斷是否可延役。
  • 要求核安會應向立法院提出檢視與評估報告,並將核廢料貯存問題與核電延役一併考慮,詢問地方政府意願。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確認政府「非核家園」政策未改變,核三廠仍將依計畫停機。
  • 重申李遠哲「核電有缺點,但與全人類滅絕無法相比」的觀點,強調減碳的重要性。
  • 批評政府對李遠哲及童子賢等專家的核能建議充耳不聞,呼籲行政官員應以更高的高度檢討錯誤的能源政策。

相關人員回應

陳東陽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

  • 核電延役需尋求社會共識,涉及核能安全、核廢處理等問題,需審慎評估、充分討論。
  • 現行核管法規定運轉執照屆期前5至15年提出換照申請,是參考美國作法,考量審查及改善所需時間,此期限合理。
  • 核一、二廠已進入除役階段,核三廠執照即將屆期,依法必須停止運轉;核一、二廠用過燃料池已近滿貯,核三廠空間有限,乾式貯存設施必須興建啟用。
  • 核電廠延役需檢視安全性和可行性,核安會將嚴格執行安全審查及現場視察,確認符合安全要求才會同意換照,審查期程約3至5年。
  • 核安會對委員所提核管法第六條修正草案敬表尊重,但審查基於專業與安全,沒有簡約判斷程序,延役屬重大事項,宜以法律具體規定。
  • 若修法通過,核三廠不會自動延役,台電仍須向核安會申請並經審查,確保安全無虞才能發照。
  • 核安會無法接受「主管機關不得以屆期時限拒絕換發申請」的寫法,認為責任太重大。
  • 臺灣是全世界唯一核電廠運轉40年燃料棒仍無法處理且未有乾貯設施的國家,主要因地方政府態度及民意問題。
  • 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目前估計需10萬年才能完全安全,目前僅芬蘭在試營運。
  • 核三廠建廠時不清楚有恆春活動斷層,地震是潛在威脅,核安會對耐震有處置,但天然災害具不可預測性。
  • 核一、二廠除役進度受乾貯設施卡關影響,核二廠若乾貯未解決,無法再運轉;核三廠停機後重啟,因停機6、7年,安全檢視密度需更強,有一定難度。
  • 核安會是獨立機關,無特定立場,但所有決策皆以安全為前提。

連錦漳 經濟部常務次長

  • 尊重大院審議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歐盟將核能納入永續融資項目,但條件是在2050年前確立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且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要能開始運作,臺灣目前面臨選址無法源、遭民眾抗爭等問題。
  • 核能機組再運轉除修法外,核廢料最終處置需有配套措施,選址條例的立法及修法應同時討論,有序推動。
  • 再運轉需進行安全總體檢、設備汰換更新等,將配合核安會審查。
  • 核電使用社會仍有不同意見,再運轉一定要取得社會共識。
  • 跳電與饋線跳脫不是缺電,而是設備問題,缺電應是整個區域停電。
  • 核電重啟最快需5年,若需重置設備可能達10年以上,對電力補充緩不濟急,規劃能源供應不能依賴不確定性高的核電。
  • 台電目前沒有規劃核電廠申請換發執照或繼續運轉,因現行法律不允許。
  • 經濟部預計在7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電力供需報告。

曾文生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近期停電案例多發生在備轉容量率高時,與供電不足是兩回事,主要為線路問題,桃園因人口成長快,饋線負載超載。
  • 台電進行任何延役工作前,需先做安全自我檢查,客觀條件能否做是關鍵。
  • 核一、二、三廠除役皆需經過安全、環評等多項行政程序審查,所需時間非台電能單方面決定。
  • 核二廠環評已通過,但需乾貯設施實施才能除役,乾貯審查過程已逾10年。
  • 非核家園小組會議無法單獨決定中期暫貯存場址,因涉及地方公投等問題,核電使用要有始有終。
  • 核電廠延役的成本,參考國外案例約需數千億元,包含多項設備更新與安全維護。
  • 台電面臨核廢料最終處置的不確定性,用缺電邏輯討論核電無法讓核電在安全前提下做選擇。
  • 經濟部評估未來8年用電成長量將高於300億度,電力供需報告將於月底前提出。

鄭永銘 國家發展委員會產業發展處簡任技正

  • 非核家園的目標是環境基本法的終極目標,國內能源政策目前也以此方向處理。

相關後續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關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會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不進入逐條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37301
卷/期/冊
113/73/1
發布日期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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