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聚焦防賭、性平與運動員權益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7-11
LawTrace 法律歷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多項「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強化運動賽事防賭機制、提升企業捐贈租稅優惠、確保運動員性別平等與勞動權益,以及體育署升格為運動發展部之規劃。會議中委員就瓊斯盃女籃同工不同酬、禁藥檢測爭議、動滋券成效等提出質詢,行政部門則回應相關政策立場與執行進度。最終,部分條文獲初步共識,多項爭議點與附帶決議將送黨團協商或由主管機關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旨在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發展,核心討論包括加強防賭機制、提供租稅優惠、保障運動員勞動權益及推動性別平等。
- 會議亦觸及運動禁藥防制、運動員組訓與福利、以及體育署升格為運動發展部等相關政策議題。
相關爭議
- 防賭機制範圍與法規明確性:委員提案將防賭範圍擴大至非運彩投注標的之職業與業餘賽事,但法務部與體育署擔憂「業餘賽事」定義不明確及授權公告的刑罰明確性問題。
- 運動員出場費性別不平等:籃球協會瓊斯盃男籃與女籃出場費不同,雖經體育署要求後女籃獲激勵獎金補齊,但委員質疑此舉仍非實質性別平等,且協會以商業價值區分國手不當。
- 運動禁藥防制中心治理:委員質疑禁藥防制基金會的獨立運作與政府監督機制,特別是在WADA規範、經費使用(如董事長薪資)及體育署人員被拒於會議之外等問題。
- 國營事業運動員勞動權益:台啤及台電球隊球員未全面納保勞健保,長期以委任契約運作,委員要求應以定期契約保障勞動權益,但相關單位考量成本與運作模式。
- 運動員工會輔導與經費:委員主張體育署應積極輔導運動員工會成立並提供人事及業務費用補助,但體育署傾向以要點而非入法方式處理,並擔憂干涉工會獨立性。
- 企業捐贈租稅優惠:財政部公告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的加成減除金額需計入基本所得額,導致企業稅負可能未減,委員質疑此舉架空修法美意,財政部則稱是依法律規定且適用於所有租稅優惠。
- 體育署升格與改革進度:委員質疑體育署在處理性騷擾、體罰等個案的緩慢與回應態度,以及升格為運動發展部後能否有效改變體育界組織文化與基層運動員權益保障。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承諾未來國際盃賽事球員出賽費應一致,並立即督促各單項協會落實性別平等。
- 關注詐騙集團利用運彩中獎單變造進行詐騙,要求體育署與運彩公司改善查詢機制,顯示實際中獎金額以防堵詐騙。
- 主張擴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防賭罰則適用範圍,納入主管機關認定的非運彩投注標的賽事,如職籃、企業排球聯賽及學生聯賽,以遏止假球歪風。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體育署對擴大防賭範圍至非運彩賽事提出「空白授權」疑慮不當,認為體育署應有權力條列賽事以維護公平性。
- 關切國家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的治理問題,包括選手錯失藥檢、基金會運作不符WADA規範、體育署監督權受阻及經費使用疑慮。
- 要求體育署在推動升格為體育暨運動發展部時,應確保論壇能真正反映社會共識,而非僅動員特定人士。
葛如鈞 立法委員
- 支持國小附設幼兒園學童飲用牛奶計畫,但關切鮮乳配送冷鏈、食安、經費不足及學童飲用自主性(提供豆奶選項)等配套問題。
- 要求體育署確保巴黎奧運代表團的食衣住行、後勤與中繼站安排妥當,特別是選手商務艙待遇與冷氣供應。
- 質疑體育署對電競運動的消極態度,要求釐清受關注的國際電競賽事名單及制定電競選手補助標準,而非僅限於亞奧運項目。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瓊斯盃女籃出賽費同工不同酬事件,認為籃協以激勵獎金補足差額仍不符實質性別平等,並要求體育署積極督導單項協會改革。
- 質疑112年度青春動滋券領取率及使用率偏低,要求體育署研議策進方案以提升成效。
- 關切高中試辦身心調適假上路後,教育部是否有規劃配套措施,如學校輔導室追蹤關懷與提供諮詢資源。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關切巴黎奧運選手村冷氣供應狀況,要求確保台灣選手能有舒適的環境。
- 批評瓊斯盃女籃出賽費男女不平等事件,強調不應以商業考量作為薪資報酬標準,並要求體育署督促單項協會落實運動平權。
- 指出科技產業對運動產業捐款不足,質疑是否與基本所得稅額規定有關,呼籲透過跨部會協調鼓勵更多科技業投入。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肯定體育署升格為運動發展部的方向,但指出體育界存在組織文化問題,批評體育署對性騷擾、體罰等個案處理緩慢且回應不實。
- 主張應修法保障國營事業運動員的勞動權益,要求台啤與台電球員應以定期契約納保勞健保,並不得藉此對球員有不利作為。
- 質疑財政部對企業捐贈運動產業的租稅優惠公告,認為其架空修法美意,導致企業捐贈誘因降低。
- 強調運動員工會對運動產業發展的重要性,要求體育署積極輔導工會成立並提供實質協助,不應僅限於補助既有工會的翻譯費用。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譴責瓊斯盃女籃出賽費同工不同酬,強調違反CEDAW精神及性別平等,要求體育署加速盤點女性參與體育白皮書並具體落實於單項協會。
- 支持體育署爭取勞動部預算協助運動員籌組工會,以維護職業運動選手權益。
- 關切巴黎奧運後選手退役轉銜計畫,要求體育署設定更高的目標以提升選手進入下一屆奧運的比例,並加強新興奧運項目的場地建置與選手培訓。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家語言發展法實施後,國小本土語師資不足、學生頻繁轉換語別導致學習成效不佳等教學現場困擾,要求教育部協助減輕學校壓力。
- 深切認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防賭精神,但質疑加重刑責是否真能杜絕假球,並強調跨部會合作防堵的重要性。
- 再次譴責瓊斯盃女籃出場費同工不同酬,認為籃協以「激勵金」名義補足差額仍不妥,要求體育署研議減扣補助款以示監督。
- 關切巴黎奧運期間可能發生法國機場罷工,要求體育署透過駐外單位確保選手行程不受影響,保障賽前訓練與調適時間。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針對臺北市幼兒園性侵案的行政調查檢討,特別是教育局未及時公布幼兒園名稱、未停職狼師的疏失,並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 支持修法保障國營事業運動員勞動權益,要求台啤與台電為球員投保勞健保。
- 支持將輔導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納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認為工會對運動發展及選手權益保障至關重要,並譴責瓊斯盃女籃同工不同酬是性平倒退。
- 建議體育署升格後應擴大兒少體育概念,將學校體育與社區俱樂部等輔導機制一併納入討論,推動全民普及化運動。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關切臺北市幼兒園性侵案中,媒體報導限制導致家長不知情而持續送園,要求教育部檢討中央與地方通報機制,並明確公布涉案機構資訊以防堵危害。
- 譴責瓊斯盃女籃出賽費同工不同酬,不認同籃協以商業考量解釋,要求體育署主動引導並盤點其他名目協助女籃。
- 要求財政部與教育部就企業捐贈運動產業租稅優惠議題進行跨部會溝通,以促成修法美意。
- 關切職籃合併失敗結果,呼籲體育署協助整合籃球產業資源,提升產業發展上限。
范雲 立法委員
- 強調瓊斯盃女籃出賽費同工不同酬已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國際運動宣言,要求體育署應有懲罰機制,如扣減補助款。
- 質疑泳協奧運選手遴選過程的黑箱作業與積分計算爭議,要求體育署加強監督單項協會,並要求署長未來直接與選手溝通的時間不得低於與協會領導。
- 批評體育署對鼓勵運動員工會成立的報告文不對題、敷衍了事,要求提出具體目標與方法,並將相關條文保留入法。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籃協對瓊斯盃男女籃出場費差異的聲明,認為其「實質平等」論述荒謬,要求體育署於9月1日前提出運動平權精進作為報告。
- 肯定體育署為巴黎奧運選手租用移動式冷氣,並要求提高帕運金牌獎金至600萬元,以鼓勵帕奧選手。
- 質疑青春動滋券領取與使用率持續偏低,要求體育署檢討宣傳、領取手續、使用誘因及合作店家分佈問題,並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 關切「班班有牛奶」政策的食安與品質問題,要求教育部主導與地方政府、學校及團膳業者溝通,確保政策安全有效實施。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肯定台灣職業運動發展,但強調需加強體育賽事防賭機制與公平性,避免假球重創運動產業。
- 再次譴責瓊斯盃女籃出賽費不公,要求體育署主動引導各協會落實兩性平權,並在補助國際賽事時納入要求。
- 要求體育署如期在3個月內提出防賭機制法制化報告,特別是防賭信託基金的規劃。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強調職業運動產業化發展的重要性,以提升入場人數並減少球團虧損,應借鏡日韓經驗推動職業足球發展。
- 要求體育署加速體育暨運動發展部成立進度,並在組織籌劃中更務實地與運動產業結合。
- 關切巴黎奧運中華隊選手的安全與舒適度,要求體育署重視細節,確保選手能全力應戰。
林倩綺 立法委員
- 分析發展職業運動應具備的7項條件,認為台灣現有條件不完整,呼籲體育署抱持積極心態促成,為運動發展部奠定動能。
- 肯定體育署支持女子足球木蘭聯賽從6隊擴展至8隊的承諾,但要求公開公告周知並解決球員流動與強度問題。
- 指出木蘭聯賽制度不清、教練團干預球員選擇、長期集訓限制等問題,要求體育署於9月底前提交報告並召開相關會議討論轉會期程與球員權益。
- 建議保障球員有至少1個月的轉會期間,並確保賽事能在年底前辦理完畢,避免行政失能犧牲球員。
葉元之 立法委員
- 釐清巴黎奧運選手村冷氣供應狀況,確認大會有開放租用移動式空調,並要求體育署持續爭取足夠數量以保障所有隊職員。
- 質疑瓊斯盃籃球賽出場費男女不平等事件,批評籃協決策過程造成球員及社會觀感傷害,要求體育署對籃協進行處置並防止再發生。
- 關切職業球員組工會後是否適用勞基法,要求勞動部釐清職業運動業的勞動關係認定標準,以保障球員權益。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強調運動賽事防賭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保護範圍,而非交由運彩業者決定,以保護選手和比賽公平性,避免現行法規空窗。
- 指出以公告方式授權主管機關管制特定對象或客體範圍,符合刑罰立法例,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建議在防賭條文中移除「職業與業餘」等不必要的描述,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運動競技賽事為核心,使構成要件更精煉。
- 主張針對意圖營利的非法防賭行為,應考慮加重刑度設計。
范雲 立法委員
- 要求體育署應將協助運動員組成工會納入具體鼓勵與協助措施,並明定推動目標值,以落實改善運動員勞動環境,並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
- 要求體育署依《國民體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與「2014年布萊頓暨赫爾辛基女性與運動宣言」精神,積極督導各特定體育團體建立實質平等之出賽費、獎金與薪資等發放制度,並於2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要求體育署未來應明確將不得有違反核心價值(如兒少權益、體罰霸凌零容忍)人士擔任體育署補助或委辦賽事的工作人員,作為扣減或追回該賽事一部或全部行政給付之條件。
- 要求體育署務必於最後一場次的「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暨體育運動發展部規劃」論壇派請相關管理職出席,以彰政府重視與民眾對話之誠意。
相關人員回應
張廖萬堅 教育部政務次長
- 認同國家代表隊球員出賽費應給予且應一致,承諾將發文要求各單項協會採取一致立場,並檢討若再發生性別不平等事件將扣減補助款。
- 表示已與運彩公司協商,將於7月20日後在網頁提供運彩中獎金額查詢功能,以防堵詐騙集團利用變造中獎單詐騙。
- 支持擴大防賭罰則適用範圍的立法精神,同意將國內職籃、企業排球聯賽及學生聯賽納入保護,但需與司法院、法務部研商刑罰明確性。
- 說明國小附設幼兒園學童飲用牛奶計畫由農業部主導,教育部負責配送數量調查與提供豆奶等替代方案,並將努力協調配送問題。
- 表示巴黎奧運選手村已租用50台移動式冷氣,可供選手使用,並強調所有選手、教練皆搭乘商務艙,後勤保障無虞。
- 支持體育署升格為運動發展部,將加強全民運動普及化及運動產業發展,並承諾檢討體育署對委員質詢的回應態度及個案處理進度。
- 針對企業捐贈運動產業的租稅優惠,支持提高誘因,但財政部考量稅損與基本所得額問題,將繼續爭取。
- 同意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國營事業運動員勞動權益問題,體育署將檢視並要求國營事業企業球隊依決議進行。
- 同意輔導運動員工會成立,將以訂定輔導要點方式處理,並邀請工會代表及民意代表共同協商要點內容。
鄭世忠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
- 針對瓊斯盃女籃出賽費爭議,表示已第一時間要求籃協更正,並發聲明強調國家隊同一個盃賽不應有男女差別,未來將透過政策引導各協會落實性別平權。
- 坦承112年度青春動滋券領取與使用率不滿意,認為高中生運動參與度不足是根本問題,未來需加強校園外運動推廣,並持續思考動滋券使用範圍。
- 說明巴黎奧運代表團後勤已安排妥當,租用50台移動式空調,確保選手有冷氣,並持續爭取更多數量。
- 回應電競世界盃賽事為商業性質,非奧會體系賽事,體育署不主動掌握,但亞奧運電競選手會與其他運動種類獲一致公平對待,並將請協會列出關注的國際電競賽事名單。
- 說明帕運金牌獎金已進入部法規會審查,預計在帕奧前完成修正,將提高至600萬元。
- 表示在單項協會委員會聘任方面已要求單一性別至少三分之一,並持續與協會溝通選舉性別平等議題。
- 說明已啟動2028及2032奧運潛優計畫,並籌編3億元備戰,希望提升選手進入奧運比例。
- 針對女子足球木蘭聯賽擴隊,表示目前市場球員強度與人數不足,但支持擴隊方向,將公告周知各縣市政府,並於9月底前提交報告討論賽事結構、轉會期程與球員權益。
- 表示職籃合併失敗是尊重商業考量,但仍希望積極促成整併或達成市場協議,不排除未來台灣大賽的可能性。
- 說明防賭機制已在內部開會,將針對運動產業條例中防賭條文的法制問題進行研商,並會邀請法務部代表共同討論。
倪麗心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 說明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的加成減除金額需計入基本所得額,是依法律規定且適用於所有產業發展的租稅優惠,旨在確保企業有效稅率不低於12%,暫緩實施有法制困難。
- 建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實施僅2年多,已見成效,建議再多觀察,維持現行條文。
許根魁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門委員
- 說明只要是勞工,不論是否適用勞基法,都可以組織工會,勞動部有相關鼓勵及獎勵辦法。
- 針對運動員團體,若非依工會法成立的工會,在行使團體協約或勞資爭議處理等職權上可能不受勞動三法規範,強調勞動三法僅規範工會部分。
- 表示勞動部針對契約認定有一致性看法,不論定期或不定期契約,若牽涉個案可提供協助。
蔡瑩潔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科長
- 說明過去部分行業排除勞基法適用是因窒礙難行或已有既有權益保障規範,但若理由消失則會適時檢討納入,以保障勞工權益。
林士傑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說明台啤籃球協會目前受臺灣菸酒公司補捐助,費用全數用於球員訓練與僱用,協會幹事不支薪服務,球隊運作已20多年皆採委任契約。
- 表示若政府趨勢改為僱傭關係,公司會配合,但需考量成本增加與投保資格問題,建議若不修法,則尊重附帶決議內容。
胡文中 經濟部司長
- 表示經濟部原則上支持修法,即使條文不修,也會處理國營事業球員的勞健保問題,會向人事單位爭取名額並以勞動部可接受的方式處理。
- 說明過去球員都有勞健保,但練習生以委任關係存在,未來將爭取名額,以符合勞動部規定。
李嵩茂 教育部法制處處長
- 說明運動自治原則下,國際競賽規則與人員規範多由體育組織自行處理,鮮少以公權力介入刑罰。
- 指出委員提案的防賭條文可能將單純違反規則的行為也納入處罰,且「業餘運動」定義廣泛,可能涵蓋校際比賽,在刑罰明確性上存在疑慮。
- 提醒柯委員提案中「投注標的賽事外經公告的運動賽」與「非法妨害投注標的」的構成要件可能混淆,前後意義不一致。
- 表示暫緩實施基本所得額公告需有法律依據,財政部擔心法制問題。
汪南均 法務部參事
- 表示尊重主管機關及大院關於妨害運動賽事競技公平納入刑責的決議,但對「職業與業餘運動競技賽事」定義過於廣泛,授權規定需更明確以符合刑罰明確性原則。
- 指出現行刑法詐欺罪(5年以下)及賭博罪(3年以下或罰金)已可處罰相關行為,委員考量刑度是否太輕。
- 提醒委員提案的刑度級距可能不符刑法體例,建議應衡平訂定。
相關後續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一第一項修正通過,第二項免予增列,但增列3個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財政部與經濟部應督導臺灣菸酒公司及台電公司,針對台啤籃球協會所轄球員及台電育樂會轄下之體育幹事部分,於半年內以定期契約方式,完成明載雇主之勞、健保責任之合約修訂,並不得藉此對球員有不利益的作為,俾保障球員勞動權益。
- 附帶決議:體育署應於3個月內邀請相關部會與單位共同會商,釐清「職業運動業」之適用範圍,並將相關定義提供勞動部與相關部會參考。
- 附帶決議:賦稅署應具體整理受財政部111年公告影響之捐贈狀況,提供教育文化委員會參考,並於1年內邀請體育署及相關適用本法之營利事業單位與專家學者共同會商,討論有無必要暫緩實施相關公告。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二全案保留,待下次會議繼續協商,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成立及運作」已達共識,第二項將為下次協商重點。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第一項(防治運動賭博政策、信託基金機制及法治教育)照案通過,第二項(罰則部分)保留,待下次會議繼續協商,教育部須提出相對應版本。
- 委員范雲所提臨時提案第1案(協助運動員組成工會),修正為2個月內提出報告後通過。
- 委員范雲所提臨時提案第2案(督導體育團體建立實質平等之出賽費、獎金與薪資制度),配合辦理。
- 委員陳培瑜等所提臨時提案第3案(強化體育署對零容忍事項之要求落實),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 委員陳培瑜等所提臨時提案第4案(體育署應派管理職出席體育部升格論壇),遵照辦理。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已全部審查完畢,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送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柯召集委員志恩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7401
- 卷/期/冊
- 113/74/1
- 發布日期
- 2024-08-0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