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棄保潛逃、司法關說與防逃機制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7-11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多項「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增訂棄保潛逃罪、妨害司法公正罪及司法關說罪進行討論。委員們普遍支持修法以遏止權貴棄保潛逃及司法關說亂象,法務部次長說明行政院版草案研議進度與面臨的法理爭議,並承諾加速審查。會議中也針對科技防逃成效、護照註銷機制及公務員危勞津貼等議題進行質詢。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刑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增訂棄保潛逃罪、妨害司法公正罪及司法關說罪,以解決權貴犯罪棄保潛逃、關說司法等問題,並強化脫逃罪刑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 會議亦討論現行防逃機制的不足,包括電子監控設備使用率低、護照註銷成效不彰,以及檢方偵查人力與詐欺案件量暴增的挑戰。
相關爭議
- 棄保潛逃罪的構成要件:法務部認為應以積極逃亡、藏匿事證為前提,而非僅以傳拘未到、發布通緝為要件,避免過度處罰因郵遞失誤等非積極逃亡者。
- 罪刑相當原則:委員質疑將輕罪被告的棄保潛逃行為處以重刑,可能導致後罪重於本罪,或與藏匿人犯等罪刑度失衡。
- 棄保潛逃後本案無罪是否仍處罰:法務部主張棄保潛逃應獨立處罰,避免被告因逃亡導致本案證據滅失而獲不起訴/無罪,卻同時免除棄保潛逃刑責,變相鼓勵逃亡。
- 司法關說罪的範圍:委員建議擴大處罰範圍,納入對承辦法官、檢察官之「長官」的關說,以及「請託」、「施壓」等行為,以周延保護司法廉潔。
- 行政院版草案延宕:多位委員質疑法務部自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後,行政院版草案歷經11次審查會議仍未送出立法院,進度緩慢,恐有怠惰或決心不足之嫌。
- 科技防逃成效不彰:電子監控設備預算高但使用率低,警政署對被告未報到反應時間過長,質疑防逃機制形同虛設。
- 護照註銷的實質效果:雖然有註銷護照機制,但缺乏統計數據證明此舉能有效緝回外逃犯,質疑其實質效益。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刑法第163條之1及163條之2,針對棄保潛逃者科以刑責(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並對自首或自動到案者減免其刑。
- 指出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已決議增列棄保潛逃罪,但法務部研議多年未提具體方案,導致判刑定讞之權貴罪犯棄保潛逃,嚴重斲傷司法威信。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承諾至今7年,妨害司法公正罪及棄保潛逃罪仍未完成立法,導致權貴犯罪「判得慢、跑得快」,嚴重威脅司法公正性。
- 指出關說司法、棄保潛逃的亂象讓權貴享受特權,應立即立法遏止。
- 質詢法務部,具保僅擔保到庭,若被告違反法院命令(如串證、滅證),具保金是否應沒收,以確保刑事司法權落實。
- 要求法務部儘速公布修正後的88會館行政調查報告,因原報告內容虛偽不實,影響檢察機關公信力。
- 呼籲法務部積極支持監所管理員納入深夜危勞勤務津貼支給表,為其爭取正當權益。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強調關說司法在台灣竟是無罪的最大司法笑話,導致有權判生、無權判死,破壞司法公信力。
- 舉例邱太三前法務部長關說檢察官、柯建銘總召司法關說等案例,證明關說司法橫行卻無刑責。
- 倡議增訂棄保潛逃罪與妨害司法公正罪,以守護司法正義,避免罪犯逃逸。
- 質疑行政院版草案歷經11次審查仍未通過,延宕司法改革。
- 建議重新檢討註銷護照程序,賦予法院主動註銷權力,減少行政機關冗長作業,提升效率。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詢問憲法訴訟法中機關爭議案件與法規範審查的適用對象,並探討暫時處分對法律適用可能造成的影響。
- 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統計各階段(偵查、審判、執行)失聯被告人數,作為修法依據。
- 支持法務部意見,不以「發布通緝」作為棄保潛逃罪的唯一要件,應考量積極逃亡意圖。
- 建議未來具保時應同時扣押護照,並要求司法院統計具保後未扣護照的案例,以防被告潛逃國外。
- 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利用電子腳鐐等科技工具,加強判決確定後至發監執行期間的防逃機制。
- 支持棄保潛逃罪立法,即使本案最終無罪,若被告因拖延、拒不到庭導致偵審困難,其脫逃行為仍應處刑。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監所人員危勞津貼的態度反覆,要求以黃世杰次長7月3日承諾為準,儘速向行政院提案。
- 對在野黨版本將脫逃罪與棄保潛逃罪刑度設為相同(3年)感到不解,認為存在輕重失衡問題,因脫逃罪本刑僅1年以下且90年未修,應考量人性。
- 指出藏匿人犯刑期僅2年以下,而被告自我藏匿卻可能判3年,有違比例原則。
- 擔憂刑法修正若未區分案件輕重,可能傷及無辜,導致輕微案件被告因棄保潛逃而面臨比本刑更重的刑責,造成荒謬結果。
- 呼籲修法應集思廣益,避免民粹立法,務必審慎考量罪責平衡與法律謙抑性,並善用科技防逃工具。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肯定修法目的為完備妨害司法公正法制,回應民眾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 指出朱國榮等經濟犯棄保潛逃僅沒收保證金,成本過低,反映現有防逃機制不足。
- 詢問法務部科技設備監控(如電子腳鐐、手機報到)的使用成效與擴大使用計畫,並提醒科技日新月異可能面臨AI規避監控的風險。
- 要求法務部說明其研擬的棄保潛逃草案與委員提案的差異,特別是構成要件與不罰規定。
- 強調刑罰非唯一手段,加重罰責不一定是最好方法,應精進防逃機制,而非僅靠修法。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自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後,行政院版草案歷經7年、11次審查會議仍未送出立法院,要求法務部說明延宕原因。
- 認為延宕原因應是涉及歐陸法系不自證己罪原則與美國棄保潛逃概念的融合、罪刑相當原則、構成要件明確性及比例原則等法理爭議,而非故意怠惰或拖延。
- 建議委員會等待法務部行政院版草案送達立法院後,再併案審查,以確保修法的周延性與完整性。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認同法務部立場,認為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及棄保潛逃罪是刑事政策問題,且符合國人期待。
- 肯定法務部研擬的草案版本周詳,對棄保潛逃、妨害作證、非法使用卷證及不法關說等行為均有明確規範。
- 質疑行政院版草案卡關11次,要求法務部儘速說明行政院核定及會銜司法院的期程,並希望半年內能送抵立法院。
- 反駁將沒收具保金與刑責視為雙重處罰,或輕罪被告棄保潛逃導致後罪大於前罪的學術見解,認為這些觀點不夠務實,忽略現實情況。
- 呼籲法務部與行政院溝通,務實面對立法,將院版草案儘速送至立法院審查。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批判國會擴權法案摧毀憲政體制,但亦正面看待其促使社會凝聚與學習民主憲政的意義。
- 批評在野黨對憲法法庭的攻擊與詆毀,強調憲法法庭程序嚴謹,並非針對特定政黨。
- 主張妨害司法公正罪修法應全方位、系統性地進行,不應只做半套,應涵蓋湮滅證據罪、訴訟外目的使用證據罪及藐視法庭罪等。
- 建議擴大司法關說罪的打擊範圍,納入對法官、檢察官「監督長官」的「請託、關說、施壓」行為,以自我課責並防範政治力介入司法。
- 同意給予法務部合理時間提出院版草案,以求修法周延而非求快,並將持續監督。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指出多位重大經濟犯(如朱國榮、羅福助、井天博)棄保潛逃,凸顯台灣成為有錢人犯罪天堂,因交保金額相對其犯罪所得過低且無刑罰。
- 強調目前有5萬多名通緝犯,其中一半在起訴後逃脫,每月上百人脫逃,現行防逃機制無效,棄保潛逃罪立法刻不容緩。
- 質疑科技監控預算高達3,811萬8,000元,但112年僅受理22件,設備閒置,成效不彰,要求法務部提出改善措施。
- 質疑護照註銷防逃效果不佳,過去3年無人因護照註銷被緝獲,要求法務部提供詳細數據並研議其他防逃方式。
- 要求警政署在2週內提出朱國榮案的檢討報告與改善措施,針對被告未按時報到應立即反應,並清查定期報到被告數量與建立SOP。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揭露詐騙集團(如ACE王牌交易所主嫌姜建良)滲透主流媒體及政府平台(經濟部YT宣傳),甚至與三立集團子公司合資、製作節目,質疑政府打詐不力。
- 要求檢調毋枉毋縱,持續追查詐團滲透案件,包括三立集團內部有無內應,並要求經濟部進行行政調查,釐清官員是否勾結或失職。
- 強調打詐應無紅線,不能有內部壓力阻礙偵查,以回應人民對政府打詐的期待。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內重大犯罪被告棄保潛逃僅沒收保證金,無刑責,現行規範不足,尤其在5萬多名通緝犯中有一半是審判或執行階段逃脫。
- 要求法務部明確說明棄保潛逃罪草案的預計送案時程,強調社會大眾對此高度期待,政府應有KPI時程指標,給予人民安全感。
- 關切全國地檢署詐欺案件暴增,導致檢察官案件量增長四成以上,詢問檢察官助理人力增補進度,要求加速進用以提升偵查能量。
相關人員回應
徐錫祥 法務部政務次長
- 法務部支持委員所提修正草案目的,確保國家司法權與刑罰權正確行使,維護司法公信力。
- 法務部已研提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11次審查會議,已形成具體共識,目前在行政院進行文字修正,預計本週五送回行政院,目標半年內送抵立法院。
- 針對脫逃罪,法務部草案方向與部分委員相同,主張提高刑度,但第二項刑度提高幅度需再討論以符合罪責相當性。
- 針對棄保潛逃罪,法務部認為應以積極逃亡、藏匿事證為前提,不應僅以發布通緝為構成要件,且主張棄保潛逃應獨立處罰,不因本案結果而免責,以防變相鼓勵逃亡。
- 針對司法關說罪,法務部深表贊同,但建議擴大構成要件,納入法官審查強制處分、檢察官實行公訴等職權,並考量對承辦法官、檢察官「長官」關說的處罰必要性。
- 說明行政院版草案延宕7年是因歐陸法系不自證己罪原則與美國棄保潛逃概念融合的法理爭議,以及罪刑相當、明確性、比例原則等問題需整合各方學者意見,非怠惰。
- 法務部已建立科技防逃平台,法官可裁定電子腳鐐等替代羈押措施,以防止潛逃。
- 承認科技監控使用率有待加強,將努力宣導、訓練,並持續優化系統,減少不必要告警。
- 證實已發函註銷326人護照,但目前無統計數據證明因註銷護照而緝獲歸案的人數。
- 承諾對88會館行政調查報告將會後儘速送交立法院,並表示北檢已分案持續追查ACE王牌交易所詐欺案,法務部不會干預。
朱嘉川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司法院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在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下,增修妨害司法公正相關規定的刑事政策決定。
- 針對棄保潛逃罪,建議將行為主體描述調整為「經命具保……之人」,並斟酌將構成要件設為「逃亡、藏匿」,避免僅因傳喚未到即科刑可能過苛。
- 指出將輕罪犯納入棄保潛逃罪處罰,可能導致刑度過苛,且加重刑責要件(如「涉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在實務認定上恐有疑義,可能導致大多數個案不適用加重規定。
- 針對「違反處分命令罪」,建議審慎評估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所列8款事項是否均適合列為處罰要件,並明確規範「制止」的形式、主體及程序,以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 指出妨害作證罪中「恐嚇」行為的刑度可能較「騷擾」為輕,似有輕重失衡之虞,建議斟酌。
- 同意法務部意見,認為將脫逃罪刑度提高至3年以下,有助於平衡與棄保潛逃罪的矛盾點。
- 表示科控目的在防逃,不宜以所犯罪名或情節作為判準,建議改為「依被告逃亡之風險程度」,並考量暴力犯罪與一般犯罪的區隔。
- 承諾與法務部研議修正「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並在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林貽俊 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組長
- 移民署依刑事訴訟法及移民法規定,配合司法機關通知辦理限制出境及禁止出國事宜。
- 表示本次刑法修正草案內容不涉及禁止出國相關規定,移民署予以尊重,將持續配合司法機關辦理禁止出國事宜。
- 指出註銷護照是外交部權責,但若被告護照被扣押,將有助於限制其在國外行動。
蔡坤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 警政署配合辦理被告防逃(如定期報到、科技設備監控)及查緝通緝犯,並訂有相關作業規定。
- 承諾若刑法修正草案公布施行,警政署將依條文內容積極調查偵辦。
- 承認朱國榮案中,被告4天未報到才通知法院是疏失,已內部檢討並通令未來未遵期報到應立即反映。
- 承諾在2週內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措施,並清查定期報到被告數量,建立SOP。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一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經修正後通過,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與行政院積極溝通,讓行政院版草案儘速通過並送進立法院審議。
- 臨時提案第二案(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修正)經修正後通過,要求司法院研議修正該辦法,以被告逃亡風險程度為判準,並考量暴力犯罪與一般犯罪的區隔,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議程討論事項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7401
- 卷/期/冊
- 113/74/1
- 發布日期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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