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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殯葬管理條例與都市計畫法修正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0-07

LawTrace 法律歷程:殯葬管理條例、都市計畫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殯葬管理條例」及「都市計畫法」修正草案。殯葬條例旨在擴大公立殯葬設施免費使用對象至中低收入戶,但內政部、財政部及主計總處對此案的財政衝擊與社福重疊性持保留態度。都市計畫法修正案則聚焦於容積移轉代金用途彈性及審議時效,行政部門傾向維持現行規範。會議決議兩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並要求內政部協調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辦理經費事宜。

討論事項一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將公立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的免費使用對象,從現行的低收入戶擴大至中低收入戶,以減輕經濟弱勢家庭的喪葬負擔。
  • 核心議題也包含相關經費應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支應,以及如何避免與現行社會救助法中喪葬補助重複。

相關爭議

  • 財政負擔與地方權責:內政部與財政部、主計總處指出,擴大免費對象將導致地方政府歲入大幅減少(預估新增免收金額約 2.1 億元),且此為地方自治事項,中央不宜逕行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意見分歧。
  • 與社會救助法重複:衛福部及內政部認為社會救助法已提供喪葬補助,殯葬條例若再提供免費服務,恐造成重複補貼,違反預算規範。
  • 「免收」與「補助」定義爭議:行政部門強調「免收」意指地方政府收入減少,而非中央提供「補助」經費,兩者在財政處理上有所不同。
  • 全國標準一致性:部分委員主張應由中央統一標準並支應經費,以解決各縣市因財政能力差異導致的福利不均問題,並避免民眾跨縣市遷戶籍以享優惠。
  • 鄰避設施所在地壓力:部分鄉鎮公所因設有殯葬設施,若免費範圍擴大將進一步減少其收入,恐造成不公平感。

立法委員發言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公立火化場及納骨塔免費使用對象擴大至中低收入戶,以減輕弱勢家庭的喪葬壓力。
  • 引用雲林縣已將中低收入戶納入免費對象的先例,希望將此善心推廣至全國。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主張統一全國中低收入戶使用殯葬設施的補助標準,避免因戶籍地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 指出目前約有 26 萬 2 千多位中低收入戶未納入本法免費範圍,且喪葬費用對其構成極大負擔。

丁學忠 立法委員

  • 提案將中低收入戶納入殯葬設施免費範圍,比照低收入戶待遇。
  • 分享擔任鎮長期間,虎尾鎮已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甚至邊緣戶提供火化及入塔免費服務的經驗。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提案將中低收入戶納入「艱苦人條款」,協助更多弱勢族群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最後一哩路。
  • 建議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統一編列支應,以減輕縣市政府負擔,並指出中央曾對中低收入戶額外補發津貼的先例。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央政府是否有足夠人力審核地方政府的補助申請,並認為若中央全額補助將遏制地方自治精神。
  • 強調社會救助法已有喪葬補助,若殯葬條例重複規範恐造成地方行政紊亂及重複補貼問題。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呼籲內政部應鼓勵各地方政府推廣樹葬等環保葬法,參考臺北市提供獎勵金的做法。
  • 強調政府應協助地方政府解決殯葬福利問題,不應讓民間慈善團體承擔過多負擔。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指出殯葬管理條例為地方自治事項,若中央立法強制免費將逾越地方權責,並造成地方財政負擔。
  • 以高雄市火化費用為例,說明各縣市費用及補助標準不同,統一免費將導致全臺公塔制度混亂。

黃捷 立法委員

  • 認為委員提案版本與現行社會救助法規定有明顯矛盾,恐導致重複補助及執行困難。
  • 強調應在修法時具體而且負責任地規劃,確保最直接有效地幫助弱勢,而非僅擴大範圍。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彙整各縣市對中低收入戶殯葬優惠的現行做法,以作為法條審查的討論基礎。
  • 指出各縣市標準不一可能導致民眾跨縣市遷戶籍以享優惠,造成鄰避設施所在地壓力不平衡。
  • 呼籲中央應將本次修法視為檢討契機,並在財政上給予地方政府支持,以制定全國統一且配套完整的制度。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認為社會救助法與本次修法目的不同,不應混為一談,強調對「艱苦人」的救助不應被視為重複補貼。
  • 質疑內政部報告未具體說明各縣市意見,並要求內政部估算納入中低收入戶後全國新增的免收費用(約 2.1 億元)。
  • 呼籲內政部應主導整合地方意見,並考慮中央補貼免收額度,以體恤「艱苦人」。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政府照顧經濟弱勢有其必要,但擴大免費對象需審慎評估,因現行社會救助法已提供喪葬協助。
  • 委員提案將中低收入戶納入免費對象,將造成中央及地方政府重大財政支出,且地方政府意見不一,執行恐有疑慮。
  • 強調「免收」與「補助」為不同預算科目,若中央吸收費用,將涉及財政收支劃分與社會救助法重複補貼問題。
  • 承諾內政部將與衛福部及地方政府協調,制定規範,若能達成共識且不重複補貼,則不反對照顧弱勢的方向。

林清淇 內政部宗教及禮制司司長

  • 目前低收入戶免費使用公立殯葬設施為強制性規定,中低收入戶則由部分縣市依財政狀況自行實施,標準不一。
  • 認為若中央立法強制並補助,將逾越地方權責,且可能與社福補助重疊,執行上難度高,人力絕對不足。
  • 表示已徵詢 22 個縣市意見,約有三分之二反對,三分之一同意有條件納入,條件包括僅同意火化免費、建議減半或限制對象等。

李杏芬 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

  • 擴大免費範圍將減少地方政府財源,若由中央編列預算則增加歲出,依財政紀律法第 5 條規定,需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來源。
  • 說明中央政府財政為統收統支,超徵稅收亦屬例行性收入,需經立院審議才能執行,不會特別指定用於特定項目。

蘇昭如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

  • 原則上支持委員提案擴大協助經濟弱勢族群的殯葬事項,減輕其負擔。
  • 說明社會救助法第 16 條已授權地方政府依財力提供喪葬補助,且第 21 條亦有急難救助規定,已存在協助管道。
  • 指出衛福部主管的社會救助法提供的是喪葬「補助」,與殯葬條例的「免收」在體例上不符,且殯葬業務及經費已從社政移至民政主管。

李培源 主計總處簡任視察

  • 重申殯葬設施管理為地方自治事項,所需經費應由地方政府自有財源優先編列,不宜由中央編列預算補助。
  • 強調依財政紀律法第 5 條,法律案若大幅減少歲入或增加歲出,需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來源,而此案目前缺乏明確財源。
  • 指出衛福部主管的社會救助法已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喪葬補助,若殯葬條例再行規範恐導致作業複雜化。

相關後續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 6 案,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 通過臨時動議,將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標準由地方政府定之。
  • 內政部需在 2 個月內協調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辦理相關經費事宜,委員會將擇期再次排案審查,屆時可能聯席衛環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都市計畫法」中關於容積移轉代金用途的彈性化(納入興闢費用及擴大適用範圍至同一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區),以及都市計畫審議期限的合理化。
  • 核心議題也包括如何平衡都市發展、公共設施取得與維護,以及地方政府在都市計畫制定上的自主權限。

相關爭議

  • 容積代金用途擴大爭議:多位委員提案將容積代金用途從「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擴大至「興闢」工程與相關作業費用,並擴大取得範圍。內政部反對,認為這將排擠取得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經費,影響地主權益,並可能造成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不足。
  • 審議時效與地方逕行發布:廖先翔委員提案放寬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限並增訂逾期視為通過或核定條款。內政部認為都市計畫影響人民權利甚鉅,審議需充裕時間,不宜限期逕行發布,建議維持現行嚴謹審議規定。
  • 縣市施行細則制定權限:林沛祥委員提案授權縣市政府自行訂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以利都更獎勵。內政部反對,認為容積獎勵應全國一致規範,避免監察院曾糾正的容積管理失控問題。
  • 城鄉發展不均:多位委員(如王育敏、黃健豪、楊瓊瓔)指出縣市合併後,容積移轉代金制度僵化導致城鄉發展不均,偏鄉難以吸引投資,呼籲中央應賦予地方政府更大統籌運用權限,打破行政界線。

立法委員發言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興闢」納入容積移轉規範,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代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
  • 指出現行規定導致取得的公保地常閒置,增加管理成本,未能有效提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加劇都市核心與邊陲發展落差。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將容積移轉範圍擴大至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興闢」,並授權地方政府妥適運用代金。
  • 強調現行法規不利地方統籌推動公共建設,影響臺中市升格直轄市後的均衡發展,應符合實事所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主張容積移轉代金制度過於僵化,應允許跨區使用,以促進縣市合併後城鄉平衡發展。
  • 呼籲內政部多聽取地方政府意見,不應僅由中央辦公室思考來反對修法,應賦予地方政府統籌運用的彈性。

廖先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及第 82 條,放寬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限至 1 年,並增訂逾期未審畢可由函報機關逕行發布。
  • 指出內政部審議時效常嚴重超逾法定 120 天,不符民主政治權責關係,導致地方建設案件卡關。

林沛祥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都市計畫法第 85 條,建議將施行細則制定權統一放權給各縣市政府,以促進都更意願,尤其針對人口密集、老屋比例高之非六都城市。
  • 認為現行規定變相限制地方自治施政空間,與地方制度法精神背道而馳,不利因地制宜的都市發展。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主張容積移轉代金不應受限於單一都市計畫區,應將直轄市視為同一都市計畫區,開放代金跨區使用。
  • 指出現行規定導致公保地取得後常因缺乏闢建經費而閒置,應開放地方政府更多權限,提升公共設施興建效率與城市均衡發展。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關切「合法建築物」定義不一導致人民權益受損,建議內政部應統一合法建築物定義,並設計全國一致的範圍標準,以利都更推動。
  • 指出現行函釋與自治條例導致雙北合法建築物認定標準差異大,影響都更認定與人民權益感受。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支持容積移轉代金應專款專用於「同區域」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以確保容積增加地區的公共設施能同步改善。
  • 以臺中市為例,指出代金收入高達 223 億元卻僅取得 4.47 公頃土地,大量代金未支出,若放寬限制恐導致公共設施環境惡化。

黃捷 立法委員

  • 認為都市計畫法現行修法意見恐背離容積移轉代金「徵收公保地」的立法初衷,應研擬其他可行方式。
  • 呼籲國土署應督促地方政府制定具體代金使用期程,確保代金用於取得公保地,落實土地正義。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要求國土署提供各縣市容積代金收受與運用狀況資料,以了解地方政府面臨的困難。
  • 認同容積移轉代金應限於「同一計畫區內」使用,但建議可討論在審酌地方困難後,允許部分比例用於建設,增加彈性。

廖先翔 立法委員

  • 指出都市計畫法明定每 5 年通盤檢討,但實務上難以達成,審議時間冗長影響民眾權益。
  • 建議部都委會應充分尊重市都委會意見,主要檢視其審議過程有無重大缺失,而非重新審議所有細節,以加速審議時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土計畫法上路後,都市計畫區內原鄉部落既有建物合法化問題,要求國土署協助解決。
  • 指出阿里山鄉達邦、特富野部落因位處都市計畫區,導致無法申請原民會補助興建文化聚會所,要求國土署協助解決此編定不符問題。

廖偉翔 立法委員

  • 質疑租屋補貼作為「百萬租屋家庭」目標之一,但租屋實價登錄資料不足且去識別化,未能實現市場透明化。
  • 關切社會住宅興建進度,指出中央自己完工招租戶數極少,並要求內政部承諾在 4 年任期內完成 25 萬戶社宅目標。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對於容積移轉代金用途擴大,傾向維持現行條文規範,避免跨區或跨地方使用,以防破壞原有的都市規劃公平性。
  • 指出臺中市有 156 億元代金剩餘,顯示未能有效取得私有公保地,若代金移作他用將違反公平原則。
  • 強調「百萬租屋家庭扶助計畫」包含租金補貼、包租代管及直接興建社宅,並非僅指社宅,承諾務實推進居住正義。

吳欣修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署長

  • 都市計畫擬定與變更涉及廣泛議題,人民陳情案冗長影響審議時效,不宜在審議未完成前由地方逕予公布或限期內政部決定。
  • 反對放寬容積移轉代金用途,認為將排擠取得私有公保地經費,影響地主權益,且若擴大範圍將衍生公平性問題。
  • 贊同徐巧芯委員提案刪除都市計畫法中歷史建築容積移轉規定,因文化資產保存法已增訂相關條文,避免重複。
  • 反對授權縣市政府自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以突破容積獎勵規定,強調容積獎勵應全國一致規範。
  • 承認國土計畫法上路後面臨原住民房屋合法化與都市計畫區內部落既有建物合法化問題,承諾將與原民會及縣市政府加速合作檢討。
  • 說明租屋實價登錄已去識別化並採學區制公布,將來會考慮將屋齡、電梯等資訊納入問卷以優化透明度。
  • 指出中央興建社宅將以每年 1.5 萬至 2 萬戶速度發包開工,目標在 2030 年達成 13 萬戶,其餘由地方配合。

林清淇 內政部宗教及禮制司司長

  • 說明寵物殯葬業務目前由農業部主管,動物屍體歸屬廢棄物,國土署尚未收到農業部針對寵物殯葬設施土地變更的討論或需求。

相關後續

  • 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議案,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 內政部需針對地方政府在均衡發展上的困境,進行專案研議與討論,並就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的培訓方案與 KPI 提供詳細書面資料。
  • 內政部承諾月底前書面回應集會遊行法研議進度與修正方向。
  • 國土署需整理各縣市容積代金收受與運用狀況資料,作為後續修法討論基礎,並與農業部研議寵物殯葬設施的土地使用分區問題。
  • 內政部將與衛福部加速研議將依托咪酯提升為二級毒品,以遏止毒品危害。

原始資料

公報
1137901
卷/期/冊
113/79/1
發布日期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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