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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死刑判決影響:法令檢討與修法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0-0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邀請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及衛福部就死刑相關法令檢討與修正進行專題報告及質詢。會議聚焦於死刑判決的嚴謹程序、最嚴重犯罪情節定義、精神障礙者處置及37名死刑犯的後續影響,各方對判決意旨是否造成「實質廢死」及修法方向存在重大分歧。

討論事項一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示相關法令之檢討與修正專題報告及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對死刑制度的影響,包括限縮死刑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及「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條件,並檢討《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監獄行刑法》及《精神衛生法》等相關法令的修正方向。
  • 核心議題涵蓋偵查中強制辯護、第三審強制辯護與言詞辯論、死刑判決一致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或執行死刑等程序與實體限制,以及對現有37名死刑犯的處置與假釋問題。

相關爭議

  • 判決是否為「實質廢死」:多數立法委員認為判決設立過多嚴苛條件,等同實質廢死,傷害司法正義;司法院及部分委員則強調判決旨在「慎死」而非廢死,強化程序嚴謹性。
  • 「最嚴重犯罪情節」定義模糊:委員質疑其抽象性及實務適用困難,特別是隨機殺人或偶發性犯罪是否符合此要件,擔憂導致法官無所適從及判決不一。
  • 死刑判決「一致決」制度:委員批評此要求獨步全球,逾越立法權,衝擊現行多數決制度,且憲法法庭自身判決卻未要求一致決,有雙重標準之嫌。
  • 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執行死刑:委員擔憂此規定可能被犯罪者濫用為「免死金牌」,對精神鑑定醫師造成醫學倫理挑戰,且鑑定醫師人力不足。
  • 37名死刑犯的後續處置:委員高度關切這些死刑犯可能因非常上訴被撤銷判決後獲釋,或因假釋門檻問題提前出獄,嚴重影響社會安全與被害者權益。
  • 偵查中強制辯護的資源與效率:委員質疑偵查階段引入強制辯護將大幅增加司法院法扶預算負擔,並可能拖延偵查時效,影響司法效率。
  •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修正導致醫事鑑定停擺:委員指出該條文要求醫事鑑定具名及到庭說明,導致醫界不願配合鑑定,造成醫療糾紛案件審理程序停擺,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死刑判決一致決制度的合理性與國際先例,認為憲法法庭逾越立法權。
  • 擔憂「情節最嚴重之罪」定義抽象不明,法官未來將無所適從。
  • 質疑憲法法庭判決未要求自身一致決,有雙重標準。
  • 關切37名死刑犯終審判決是否為一致決的調查進度,要求司法院儘速提供報告。
  • 質疑國民法官法不要求死刑一致決與憲判意旨矛盾。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闡明「情節最嚴重」概念源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非大法官創制。
  • 認為憲判字第8號判決是「慎死」而非「實質廢死」,旨在使死刑判決程序更嚴謹。
  • 肯定法官造法是憲政體制的一部分,無所謂前所未見。
  • 關注37名死刑犯的救濟要件與檢視進度,強調個案救濟可能性。
  • 強調受刑能力鑑定對精神科醫師的醫學倫理挑戰,要求相關部會嚴謹規範。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肯定憲法作為最高法律的拘束力,大法官有權解釋憲法。
  • 認為憲判字第8號判決是讓死刑判決「更困難」,而非廢死。
  • 支持法律正當程序應更嚴謹,以避免冤錯。
  • 認為法務部與司法院在死刑議題上立場不同是正常現象,應堅持各自職責。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肯定憲法第78條及憲判決的拘束力,認為憲判是「嚴格、嚴密宣判死刑與執行程序」,並未廢死。
  • 關注37名死刑犯非常上訴後若撤銷原判決,法務部是否會促請羈押或施以強制治療。
  • 要求法務部研議修法,將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層級化或排除假釋,並適用於37名死刑犯。
  • 質疑37名死刑犯過去收容期間是否可折抵刑期,主張不應折抵。
  • 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研究主要國家對受死刑宣告者受刑能力鑑定、重刑犯假釋程序及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制度的作法,並於年底提交期末報告。

謝龍介 立法委員

  • 批評大法官「實質廢死」卻無勇氣明言,是「變鬼變怪」、「落漆」。
  • 質疑憲判字第8號判決對「故意殺人」不等於「最嚴重犯行」的解釋,認為將使鄭捷等隨機殺人犯得以免死。
  • 擔憂37名死刑犯將不會被執行死刑,傷害人民對司法正義的期待。
  • 要求司法院儘速於半年內將《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調憲判字第8號判決是「慎死」而非「廢死」,旨在使死刑判決程序更為嚴謹審慎。
  • 批評將憲法判決結果作為阻擋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政治操作。
  • 要求司法院、法務部儘速提出《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監獄行刑法》等相關配套修法草案。
  • 主張避免冤獄、建置制度防堵犯罪人逃避刑責、推動無期徒刑假釋制度層級化。
  • 強調37名死刑犯在判決撤銷前仍處收容狀態,不會被釋放,且反對收容期間折抵刑期。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嚴厲譴責大法官「踐踏民意」、「實質廢死」,呼籲立法委員拒絕配合修法。
  • 擔憂37名死刑犯非常上訴後可能獲釋,並指出法院是否羈押超出法務部及司法院權限。
  • 引用師鐸獎女師姦殺案為例,指控最高法院已受憲判影響,將預謀犯罪認定為偶發性犯罪而改判免死。
  • 斷言賴清德總統任內不會執行任何死刑,挑戰法務部打臉。
  • 批評大法官判決對隨機殺人不被認定為「最嚴重犯行」的荒謬性。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法官判決雖未宣告死刑違憲,但實質上已達成廢死效果。
  • 質疑司法院過去已討論過強制辯護等議題卻未修法,直至憲判才強制要求。
  • 擔憂大法官判決所設條件(如一致決)將造成實務運作困難,且評議簿保存期限可能導致難以查證。
  • 質疑憲判僅針對4種死刑罪名提出程序保障,其他88種死刑罪名是否適用?
  • 批評偵查中強制辯護將大幅增加法扶預算(預估至少1億5,000萬元),並拖延偵查時效,浪費納稅錢。
  • 認為大法官判決已顛覆罪責理論,特別是精神障礙者在就審及執行時不得判死刑的規定。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肯定憲判字第8號判決重點在於讓審判程序更嚴謹,而非廢死。
  • 強調修法應考慮被害者心情及立場,回應民意,鞏固司法信任。
  • 支持法務部研議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層級化,甚至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以嚴懲重大犯罪。
  • 要求法務部儘速將修法版本送至國會審查,期望在本會期或下會期提出。
  • 關切提高假釋門檻可能導致監獄超收問題,建議增建監所並採個別化矯正規劃。
  • 強調應提高犯罪者實質服刑時間以達嚇阻效果,同時改革獄政系統,解決戒護人力不足問題。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認為大法官判決是「實質廢死」,未來將導致矯正署成立「長照中心」浪費納稅錢。
  • 引用師鐸獎女師姦殺案為例,指責因大法官釋憲結果,五度判死者最終獲免死金牌,司法正義蕩然無存。
  • 質疑大法官判決擴大精神疾病作為逃死理由,即使犯罪時正常,審判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亦可逃死,是「免死金牌」。
  • 指出司法精神醫學專科醫師數量稀少且逐年減少,擔憂鑑定困難。
  • 要求法務部及司法院針對精神疾病逃死問題提出書面報告及初步因應方案。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批評部分政客對法律胡說八道,誤導民眾,要求政府官員正視並澄清法律規定。
  • 指出死刑犯非常上訴被撤銷判決後,回歸普通法院審理可能因不符羈押要件或羈押期限而獲釋,造成社會不安。
  • 反駁法務部關於假釋可適用新法的說法,強調假釋應適用行為時法律,否則將造成監獄大亂。
  • 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重罪羈押仍需有逃亡或串證之虞,不能僅以重罪為唯一理由。
  • 建議法務部與內政部警政署討論,研擬對未被羈押而回到社會的死刑犯的因應作為。
  • 認為大法官判決對精神障礙的認定是「訴外裁判」,超出刑法第19條範圍,無法理解。
  • 強調死刑存在是為保護眾生,而非嗜殺,是為了讓犯罪者為其業障付出責任。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批評大法官解釋嚴重破壞司法體制,導致社會人心惶惶,是「毀憲亂政」。
  • 質疑「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最重大之罪」定義模糊,導致法官無所適從,並引用女教師姦殺案為例,指隨機殺人被認定非最嚴重而改判無期徒刑。
  • 質疑大法官判決將精神狀況納入定讞後執行前考量,等同讓死刑犯可主張「沒有能力接受」而逃避執行。
  • 質疑死刑判決「一致決」直接侵犯《法院組織法》第105條多數決規定,要求司法院儘速查明37名死刑犯判決是否符合一致決。
  • 批評法務部部長對37名死刑犯假釋問題的回應,認為修法溯及既往將引發國際爭議,要求提供所有死刑犯的收押及收容期間資料。
  • 認為憲法法庭大法官「造法、玩法、弄法」,「無恥、無能」,傷害全國國人安全與司法正義。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指出社會普遍認為大法官解釋是「實質廢死」,並引用師鐸獎女師姦殺案為例,質疑司法正義已死。
  • 質疑政府對民眾恐慌的回應不足,政府部門應保護人民。
  • 指出目前監獄受刑人以毒品犯和詐欺犯最多,且再犯率高,擔憂臺灣成為犯罪天堂。
  • 關切監獄超收問題,尤其北部地區超收嚴重,要求法務部提出精進方案。
  • 強調冤獄應透過強化訴訟避免,而非以此推論死刑執行有問題。

廖偉翔 立法委員

  • 認為大法官判決新增「八道生死門」,等同實質廢死,讓社會譁然。
  • 質疑犯罪者在審判或監獄中身心異常即可逃死,且長期監禁下身心狀況異常是常態,擔憂此規定被濫用。
  • 質疑「最嚴重犯罪情節」定義模糊,舉姦殺、吊死母子、燒死人、殺警等案例,認為這些應屬最嚴重犯罪,但判決卻未明確。
  • 擔憂憲法判決將使犯罪成本有上限,讓治安敗壞,製造檢警與司法院矛盾。
  • 批評大法官判決「滿紙荒唐、人民一把心酸淚」,頒給罪犯「免死金牌」,讓社會對公平正義失去信心。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對「最嚴重犯行」的解釋是「甩鍋」給法官,且導致死刑判決更加困難。
  • 批評大法官判決過度保障加害者人權,卻未考量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穩定與人心安定的重要性。
  • 質疑判決將隨機殺人認定為非最嚴重犯行,與社會認知不符,認為隨機殺人對治安危害更大。
  • 批評大法官「擴權」,一群無民意基礎者掌控司法權力,侵害社會對司法系統的公信力。
  • 關切37名死刑犯可能通通提起非常上訴,且最終可能不被執行。
  • 強調應明確訂定標準並依法執行,以真正捍衛人權,而非為壞人找巧門、漏洞。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擔憂大法官解釋將使臺灣是非不分,殺人償命的基本原則被浮動標準取代。
  • 引用新北毒販駕車撞死員警案,質疑依大法官釋憲,該毒販可能不會被判死刑。
  • 質疑國民法官法在死刑判決中,若職業法官不同意,國民法官的意見將被忽略,削弱國民法官制度的意義。
  • 呼籲司法院應有態度,不能僅以大法官說什麼就算什麼,應彌補釋憲造成的漏洞,讓法律制度往更好的臺灣邁進。

相關人員回應

黃麟倫 司法院代理秘書長

  • 表示憲判字第8號判決並未宣告死刑違憲,僅設定「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及「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前提下合憲。
  • 說明憲判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及《法院組織法》,包括偵查中強制辯護、第三審強制辯護與言詞辯論,以及死刑判決合議庭一致決。
  • 澄清死刑一致決是指最終實體確定裁判的法院,而非各審級皆須一致,國民法官法中職業法官需一致決。
  • 表示「最嚴重犯罪情節」需由個案法官綜合判斷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並非單一條件。
  • 承認《刑事訴訟法》第208條修正後,醫事鑑定具名要求導致醫界不願鑑定,將與衛福部及醫審會進一步溝通,並研議修法解決。
  • 說明37名死刑犯判決是否為一致決的查證工作正在進行,因卷宗保存期限問題,需儘速調查。
  • 強調死刑剝奪生命不可挽回,故要求最嚴密程序,並引述冤獄案例說明慎重必要性。

鄭銘謙 法務部部長

  • 法務部堅定主張死刑合憲,尊重憲法法庭判決結果,並基於依法行政將遵守判決意旨。
  • 已籌組應變小組,並於10月1日與司法院召開會議,積極檢視並研擬修正《刑法》、《監獄行刑法》等實體法規。
  • 將研提《刑法》修正草案,符合憲判意旨,針對行為時、審判時有精障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
  • 研擬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層級化規範,並主張針對故意殺人或殺人未遂判處無期徒刑者,應排除假釋適用。
  • 將修正《監獄行刑法》,增訂受刑能力規範,確保受執行人確有接受刑罰能力。
  • 與司法院共同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包括偵查中強制辯護、第三審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以及停止執行死刑事由。
  • 承諾對37件死刑舊案依法妥適處置,在法院撤銷確定判決前依法收容,並將案卷檢送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 承諾若非常上訴撤銷死刑確定判決,將建議法院裁定羈押,並要求檢察官具體論告羈押必要性,若不羈押則施以科技監控及定期報到。
  • 要求檢察官嚴謹蒐證,對重大暴力犯罪從嚴追訴處罰,審酌個案情節向法院具體求處死刑,並全面檢視暴力犯罪行為態樣。
  • 主張收容期間不應折抵刑期,亦不應計入假釋門檻期間,並研議修法解決此問題。
  • 表示將委託研究國外對受死刑宣告者受刑能力鑑定、重刑犯假釋程序及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制度,預計年底提出報告。

鄭淑心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代理司長

  • 說明衛福部依「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逐步健全司法精神鑑定制度,包括訂定鑑定指引、精進偵查中鑑定機制、提升鑑定品質及培植鑑定人才。
  • 表示精神科醫師在鑑定受刑能力時,主要任務是判斷個案是否能理解死刑判決理由與執行,提供醫學專業知識。
  • 承認鑑定醫師可能面臨倫理挑戰,但強調醫學專業判斷應客觀。

周輝煌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說明目前全國監所總收容人數未超收,但北部地區(臺北監獄、看守所、桃園監獄、宜蘭監獄)有約2成的超收情形。
  • 表示將透過機動調整移監、北部移往南部等方式因應超收,並預計八德外役監及彰化看守所增建後可增加收容空間。
  • 說明目前監所注重收容人權,實施一人一床、一人1坪,導致空間壓縮。
  • 表示監所會加強老人次專科門診,與醫療院所合作,並參酌日本經驗照顧老年受刑人。

李釱任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司法院已與醫事司討論《刑事訴訟法》第208條醫事鑑定具名問題,並派法官向醫審會委員說明。
  • 表示將進一步溝通,並考慮透過科技方法詰問鑑定人,以避免肉搜問題。

相關後續

  • 司法院將會同相關機關協商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388條、第389條及第465條,以及《法院組織法》第105條與《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以符合憲判意旨。
  • 法務部已研擬修正《刑法》及《監獄行刑法》草案,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並會銜司法院,力求在本會期或下會期送交立法院審議。
  • 法務部將持續盤點實體法規,研提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層級化規範,並主張針對故意殺人或殺人未遂判處無期徒刑者,應排除假釋適用。
  • 法務部已將37件死刑案卷全數檢送最高檢察署,由檢察總長依法嚴謹審核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 法務部承諾若死刑確定判決被撤銷發回更審,將促請法院裁定羈押,並要求檢察官具體論告羈押必要性,若不羈押則將依法提起救濟並施以科技監控等防逃措施。
  • 司法院將儘速調查37名死刑犯最終審判是否為一致決,並函復本委員會所有委員。
  • 法務部已委託大學機構研究國外對受死刑宣告者受刑能力鑑定、重刑犯假釋程序及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制度,預計年底提出期末報告。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38001
卷/期/冊
113/80/1
發布日期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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