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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會組織法修正審查:主委輪替與族群委員有給職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0-0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聯席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聚焦於主任委員輪流擔任機制及族群委員是否應改為無給職。立法委員們就族群委員的代表性、薪資合理性及遴選制度的公平性展開激烈辯論,部分委員指控現行制度淪為酬庸。最終,關於族群委員無給職的第四條修正案經表決通過,全案將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關於主任委員的產生方式(特別是山地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的提議),以及第四條關於族群委員是否應改為無給職及其遴選制度的公平性問題。
  • 會議深入探討了現行族群委員遴聘制度的代表性、專業性與是否涉嫌酬庸,以及其工作性質與薪資合理性。

相關爭議

  • 主任委員輪流擔任爭議:鄭天財委員提案由山地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主委,以平衡長期失衡的任命現況並確保各族群權益。但多數委員反對,認為此舉強化了憲法中具爭議的山原/平原區分,恐造成分化且立法技術上難以精確規範,同時也可能過度干預行政院的人事權。
  • 族群委員無給職爭議:高金素梅、羅智強、牛煦庭、黃國昌等委員主張將族群委員改為無給職,指控現行有給職制度淪為酬庸,遴選過程不透明、缺乏由下而上的代表性,且有立委助理或樁腳擔任的情況,每年花費國家高達 2,200 萬元。
  • 族群委員職責與薪資合理性:吳思瑤、黃捷、沈發惠、陳俊宇、鍾佳濱等委員反對將族群委員改為無給職,強調這些委員經嚴謹程序遴聘,工作性質等同正職公務人員,服務範圍廣大,剝奪薪資將影響其功能,且現行制度是歷史沿革,不應因個別爭議而全盤否定。
  • 遴選制度公平性:高金素梅委員引用 2020 年噶瑪蘭族及 2024 年卡那卡那富族抗議案例,質疑原民會遴選制度不公,未能反映部落會議的意願,導致族群代表性不足。
  • 機要人員與族群委員定位:鍾佳濱委員指出,族群委員的聘期隨主委異動,形同機要人員,且原民會主委可任用 19 至 29 名有給職族群代表,遠超其他部會首長僅 5 名機要人員的限制,此為特殊優待立法例。
  • 政黨對決與法案討論:羅智強委員將族群委員議題與民進黨苛扣原住民禁伐補償連結,並批評執政黨酬庸,引發沈發惠委員不滿,認為其將法案討論提升至政黨衝突,無助於實質討論。
  • 提案委員修正動議:鄭天財委員原提案中,關於主任委員提名需經具原住民身分地方民意代表行使同意權的規定,因可能違憲而自行提出修正動議刪除,此舉在會議初期獲得部分委員肯定,有助於聚焦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原提案中關於主委提名需經地方民意代表同意的部分已刪除,以避免憲法爭議。
  • 提案主委由山地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是基於原民會成立以來長期觀察,認為平地原住民主委任期過長,導致對各族群了解存在落差。
  • 呼籲委員尊重原住民族立委對原住民族內部事務的提案,尤其是非違憲且能節省公帑的修法。
  • 認為族群委員的現行制度已失去族群代表性及原住民族自治的理想,故不得不提案將其改為無給職,並願意承擔此壓力。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族群委員改為無給職,比照客家委員會及總統府原轉會的無給職委員制度。
  • 批評族群委員遴選制度不公、不透明,且酬庸性質過高,未處理 2020 年噶瑪蘭族及 2024 年卡那卡那富族對族群委員遴選的抗議。
  • 指出族群委員月薪達 81,540 元,相當於專門委員或副處長層級,但其功能僅限跑婚喪喜慶,而非由部落推舉,缺乏代表性。
  • 強調禁伐補償是補償性質而非補助,政府應依法補償。
  • 建議修憲廢除山地與平地原住民的名稱區分,回歸團結。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政府苛扣原住民禁伐補償 3 萬元,卻將族群委員制度變成酬庸,月薪高達 81,540 元。
  • 批評族群委員遴選制度不公,有立委助理擔任族群委員的疑慮,缺乏由下而上的代表性。
  • 主張應將資源用於部落會議等基層組織,而非用公帑養人,支持將族群委員改為無給職。
  • 要求第四條應進行表決,不應送協商。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禁伐補償應針對禁伐政策本身,而非以原住民身分區分補償金額,強調政策應一致。
  • 對鄭天財委員原提案中主委提名需經地方民意代表同意的創意表示不妥,認為不應排除平埔族擔任主委的資格,並肯定鄭委員將此部分刪除。
  • 主張在有共識後才能有效討論,不成熟的提案會浪費時間。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批評羅智強委員將法案討論提升至政黨對決,無助於實質討論,質疑其未仔細閱讀法案內容。
  • 肯定鄭天財委員刪除主委同意權的修正動議,認為其可能違憲。
  • 對主委由山地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的提議有疑慮,認為此區分在憲法學理上具爭議,且可能分化原住民,技術上亦難達成公平目的。
  • 澄清族群委員有給職制度自民國 85 年原民會成立即有,非民進黨所訂,反駁酬庸指控。
  • 認為族群委員的薪資問題應從人員管理和職責落實檢討,而非直接改為無給職,因原民會並非自治機關,其委員定位與一般任務編組不同。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反對限制委員發言次數,強調重視原住民族權益應充分討論。
  • 捍衛族群委員制度,指出其自 1996 年成立即有,經嚴謹遴聘程序,委員肩負服務原住民族的廣泛任務,工作性質如同正職公務人員,不應被貼上「酬庸」標籤。
  • 主張應維持族群委員的有給職,以確保其合理收入與職能發揮。
  • 反對主委輪流擔任的修法,認為這會走回錯誤的歷史脈絡,強化山地與平地原住民的區分,且不宜以立法權剝奪行政權的人事任命權,建議可採附帶決議提醒行政部門兼顧。
  • 強調法案討論應重品質與效率,而非條文數量的多寡。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強調委員會應充分討論以提升立法品質,而非直接表決。
  • 主張原住民族議題應由全體委員共同討論,因為法律對所有國民一體適用。
  • 將有給職的族群委員視為首長機要人員,其聘期隨主委異動,旨在協助主委執行業務和蒐集各族群意見,並規避機關總員額法對機要人員的限制。
  • 反對主委輪流擔任,認為這會深化山地與平地原住民的區分,不符合國家團結人民的要旨,且在法律技術上難以落實公平原則。
  • 建議原民會提供歷任主委任用族群委員的統計表,包括族群身分,以評估制度是否具族群偏差及公平性。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質疑族群委員的產生機制缺乏「由下而上」的原則,實務上是「派誰就派誰」,缺乏地方正當性。
  • 指出族群委員月薪 8 萬多元與縣市議員相當,但未經選舉或國家考試,質疑其合理性。
  • 批評族群委員制度有立委助理擔任的疑慮,淪為執政黨栽培政治人才的工具,主張應改為無給職或全面檢討遴聘機制。
  • 建議將族群委員的經費轉用於部落會議等基層組織,以更符合下情上達的精神。

黃捷 立法委員

  • 認同聘用委員應具代表性,但質疑將委員改為無給職是否能達成促進族群權益的目的。
  • 認為若因對個別委員有意見,應檢討遴聘機制或個別評比,而非一刀切將所有委員改為無給職,這對用心付出的委員不公平。
  • 指出族群委員制度不分黨派行之有年,他們為原住民事務付出勞心勞力,應獲得合理報酬,改為無給職可能構成勞動剝削。
  • 對主委輪流擔任的提議有疑慮,認為這會強化二元對立,造成族群分化,且主委應具備了解各族群文化的能力,而非特定身分別。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對族群委員制度花費國家鉅額公帑(16 位委員年花 2,200 萬元,每人每年 135 萬元)感到震驚。
  • 質疑遴聘要點不嚴謹,資格僅要求「熱心族群服務」,且審查會議僅 15 人審 1 小時,未見履歷表僅看名單,毫無專業性可言。
  • 揭露多位族群委員為民進黨委員服務處處長、後援會執行長、助理或選舉失利者,指控其為「酬庸」或「養樁腳」工具。
  • 堅持第四條應進行表決,反對送協商,認為酬庸問題明確,無需再討論。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支持主委及副主委由山地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認為這符合公平性與代表性,能落實原住民族自治精神,避免長期由單一族群擔任的不公平感。
  • 呼籲委員支持鄭天財委員和高金素梅委員的提案。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支持主席對大體討論時間的限制,認為會議應充分且有效率。
  • 支持主委由山地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認為此修法反映了過去主委施政未能一致照顧兩族群的問題,有助於行政資源的公平分配。
  • 若條文仍有爭議,建議送政黨協商。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同意登記發言,但反對限制委員發言次數,強調法律修正應充分討論。
  • 對區分山地與平地原住民感到不妥,認為更應重視原住民各族的權益均等照顧,而非輪流擔任主委。
  • 建議討論如何更好地保障原住民各族群權益,而非僅區分山原與平原。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認為將原住民族分為山地與平地是漢人加諸的產物,不應再次寫入現代法條,強調各族群的獨特性應被尊重。
  • 主張主委應具備全盤了解十幾族原住民特性、脈絡與歷史的能力,不應受限於特定族別,無論人數多寡,只要具備此能力即可擔任。

黃委員捷 立法委員

  • 認同鄭天財委員提案的本意是回歸原住民自治精神,但在條文設計上可能與目的背道而馳。
  • 認為區分平地與山地原住民族的參政權爭議已久,將其加入法條可能造成二元對立和族群分化。
  • 主張主委應具備了解各族群歷史脈絡與文化的能力,而非僅符合平地或山地身分別,以實現轉型正義與公平目的。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認為將主委區分山地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可能不妥,應更著重主委的能力,避免忽略對所有族群的全面關心。
  • 擔心輪值制度可能加劇整體原住民的對立。
  • 對族群委員改為無給職有疑慮,認為無給職可能導致委員形同虛設,無法有效關心各族群議題。
  • 建議應檢討人員管理和約束辦法,落實對有給職委員的考核與管理,而非直接改變薪資制度。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認為無論山地或平地原住民,只要有能力且能為原住民服務,都應有機會擔任主委,不應設定限制。
  • 對族群委員制度若有不佳之處應改進,但不應因少數委員表現不佳而全盤刪除有給職,建議找出更好的解決方案。
  • 強調主委職責艱鉅,需了解和關心每一族群,應以服務品質為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鍾興華 常務副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族群委員支領薪水自原民會民國 85 年成立時即已明定。
  • 今年族群委員的審查會議於 7 月 5 日召開,由 15 位委員審查 1 小時,會議中僅看到名單,未提供履歷表。

相關後續

  •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經討論後,本條予以保留。
  •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經表決,贊成者 11 人,反對者 9 人,本條照兩位提案委員的條文通過,即將族群委員改為無給職。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交院會公決。
  • 本案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委宗憲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及部分文字與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38201
卷/期/冊
113/82/1
發布日期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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