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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職安、資訊權與吹哨者保護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0-16

LawTrace 法律歷程:消防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8案。會議核心討論包括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建立吹哨者保護機制、提升職業安全衛生保障,以及擴大危險物品與大型倉儲的管理範圍。多項條文經討論後達成共識照院版通過或不予修正,但關於吹哨者保護強度、大型倉儲納管、諮詢會組成及性別比例等關鍵條文,因意見分歧而暫予保留,待下次會議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聚焦於強化消防人員的資訊權行使、資訊揭露義務、建立完善的吹哨者保護機制,以及提升消防人員的職業安全衛生保障,並擴大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倉庫的管理範圍。
  • 同時討論加重對未落實自主管理導致災害的企業罰則,以敦促企業重視風險管理,減少社會成本。

相關爭議

  • 吹哨者保護強度爭議:立法委員主張應比照勞基法或其他行政法規,明定對吹哨者不利處分無效、提供法律扶助及減輕或免除刑責;內政部則認為現行院版已納入獎勵機制,強度過高恐增加消防機關行政負擔,且勞資關係應由勞動部主管法規統一規範。
  • 大型倉儲納管範圍:牛煦庭委員建議將非化學品的「一定規模以上倉庫」(如美福、家樂福大火案例)納入消防法管理範圍;內政部則解釋現行「儲存場所」已涵蓋,且化學品資訊已透過環境部化學雲整合,認為維持院版條文即可。
  • 消防人員職安諮詢會組成:立法委員建議諮詢會成員應明確涵蓋消防基層非主管人員,並將「公務人員協會代表」限縮為「消防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以確保能反映第一線實務經驗;消防署則傾向維持彈性,於辦法中規範,並指出目前公務人員協會已涵蓋消防人員。
  • 安全防護小組性別比例:立法委員洪孟楷及徐欣瑩提議安全防護小組應有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以保障女性消防員權益;消防署則表示目前女性基層消防人員比例僅約10%,強制三分之一比例恐難以實踐,特別是在小型縣市。
  • 災害事故調查會啟動要件:立法委員認為現行僅限於「災害搶救」導致的傷亡啟動調查過於狹隘,應擴大至「其他勤務」導致的重傷、死亡或暫時全失能事故;消防署則說明已訂定分級分層調查機制,涵蓋各類事故,但立法委員仍認為應入法明確規範。
  • 加重罰則與停業處分:立法委員提議針對屢次違規者應按次處罰,並增訂情節重大或三次未改善者強制停業;內政部則考量各類場所違規樣態多元,部分場所(如集合住宅)不宜逕予停業,且現行法規已有處罰及斷水電等措施,主張維持彈性由地方政府個案判定。
  • 義勇消防人員保障經費來源:立法委員許宇甄關切義勇消防人員納入健康檢查等保障時,經費來源不應全由財政困難的地方政府買單,建議中央應提供協助;消防署則表示會研究中央預算協助空間,並已針對裝備器材提供補助,但互助共濟機制因警察機關已廢止且義消繳費困難,故不予增訂。

立法委員發言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旨在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大型倉儲(如美福、家樂福大火案例)比照化學品工廠納管,課予資訊透明義務,強化自主風險管理,以減少火災社會成本並保障消防人員安全。
  • 強調應將「不利處分無效」條款納入吹哨者保護,避免流於道德勸說,並引用水污染防治法等先例,認為在個別行政法中訂定無問題。
  • 對於第21條之1,認為行政院版未解決一般大型倉儲的納管問題,應明確納入非化學品的大型倉儲,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逐步認定納管規模。
  • 針對第35條,主張應將未立即提供書面或雲端資訊、未派資訊專人協助救災等行為列入罰則,因果關係明確,應加重處罰以降低消防同仁救災壓力。
  • 在第37條罰則部分,建議明確化屢次不改善的停業次數(如三次),以強制停業,但不影響對情節重大者的一次停業裁量權,並建議先從營業場所開始處理。
  • 就第42條之1,澄清「或」與「及」的法律解釋,並支持將「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
  • 對於第43條,認為拒絕提供資料者應受罰,若無資料則不罰,增列條文能使規範更完整。

黃捷 立法委員

  • 聚焦於吹哨者保護、消防員資訊權及健康保障條文,建議吹哨者保護應要求主管機關回報案件處理進度並提供法律扶助,以強化後盾。
  • 要求消防機關定期對消防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特別關注女性消防員,建議懷孕及產後2年內可依醫師建議調整職務,促進母性健康。
  • 在第21條之1,強調資訊應定期更新並上傳至可即時取得的平台,以保障消防員資訊權,即便文字上保持彈性,精神仍須保留。
  • 肯定消防署就女性消防人員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2年之勤務調整與健康保護措施的修正建議。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提案建立消防人員職業安全衛生制度性保障框架,維護執勤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並透過互助共濟激勵士氣。
  • 主張完善危險物品場所工作者之揭弊保護條款,增訂吹哨者不利處分無效、法律扶助及減輕或免除其刑,認為其他法規已有先例,消防法更應保障吹哨者以預防災害。
  • 建議擴大災害事故調查會之啟動要件,納入災害搶救以外之其他勤務導致消防員重傷、死亡或暫時全失能的情況。
  • 要求確定反覆違規者按次處罰,並增訂勒令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要件,防止危害因子潛藏。
  • 強調應將公務員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保障,避免切割政府責任。
  • 在第25條之3,建議安全防護小組應考量性別因素,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確保女性消防員聲音被重視。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旨在為具公務人員身分的消防人員建立職業安全衛生制度性保障,因其不適用勞工職安法,且現行公務人員防護辦法不足以滿足其特殊職務需求。
  • 主張加重罰款,特別是針對違反資訊權(第43條之1)、消防設備(第37條、第40條)及危險物品違規(第42條),認為應提高罰鍰上限至100萬元以具嚇阻作用。
  • 建議將部分職業消防人員適用的安全規定擴大適用於義勇消防人員(義消),以照顧義消的安全與健康。
  • 不贊成在安全防護小組中強制設定三分之一的女性比例,認為恐有實務困難。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同意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員工向主管機關舉發危險物品存放安全機制,支持可行且有進步的方案。
  • 連署提案第21條之1,要求除了備置平面圖外,火災發生時應有專人到場協助救災,並增加定期上傳資訊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路平台。
  • 肯定國民黨團對性別比例的提案,但考量消防署男女性別比例9比1的現況,建議協調斟酌。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針對第15條吹哨者保護,提案若舉發人因揭露行為經查證屬實但犯妨害秘密或背信罪者,應免除其刑,以鼓勵揭露不法。
  • 針對第21條之1,強調平時備置的搶救必要資訊應「即時修正」或「隨時更新」,以確保火災時資訊的最新性;並質疑管理權人是否有能力主動調度救災所需重機械,建議刪除此義務。
  • 在第25條之1諮詢會組成上,建議消防機關代表應以「現職非主管人員為限」,且應統一「職務安全衛生」與「安全衛生」的用詞。
  • 在第25條之3安全防護小組,建議基層消防人員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一,並認為公務單位女性人員不少,三分之一性別比例應可達成。
  • 提案第47條應自公布日後6個月內施行,以給予未成立公務人員協會的單位時間成立或運作。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強調108年已修法保障第一線消防人員三權(退避權、資訊權、調查權),明揚大火顯示三權未落實,故再次提案修法,要求完整提供資訊並指派專人協助救災。
  • 建議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針對第15條吹哨者保護,提出修正動議,參照勞基法第74條規定,將不利處分具體明文化,包括主管機關應於60日內書面通知勞工處理情形,以使措施更清楚,保障雙方權益。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認為第27條之1啟動災害事故調查機制的要件過於嚴苛與狹隘,主張將「其他消防勤務」納入,並認為立法應更明確,以利中央與地方處理消防事故調查機制。
  • 關切義勇消防人員納入健康檢查等保障的經費來源,認為不應全由地方政府買單,建議中央應協助。
  • 對於第35條罰則,詢問消防署現行法規中是否有相對應的條文可處理委員提案的第六、七款情境。
  • 針對第43條,認為其與第27條之1災害事故調查會條文有連動關係,應一併處理。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支持第28條第三項保障義消人員福利,但質疑第一項增訂「其他相關事項」文字的必要性,認為義消服務項目應明定清楚,避免增加額外義務。
  • 詢問「其他相關事項」是否與賴清德總統的全社會防衛韌性有關,並要求消防署解釋過去與現在義消裝備及服務內容的具體差異,若無法解釋清楚則主張維持原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蕭煥章 署長 消防署

  • 針對第9條,建議維持原條文,以保留地方政府執行的彈性。
  • 在第15條吹哨者保護方面,認為院版已是新的立法例,建議先推動,後續再逐步強化,且勞資關係問題應由勞動部主管法規處理。
  • 解釋第15條之6,現行條文「製造、儲存及處理」三者合計達管制量30倍即需保安監督,比國民黨團提案的「或」個別達30倍更嚴格,建議維持現行嚴格版本。
  • 針對第16條,說明特搜隊任務屬性特殊,由消防署指揮中心調度,無須另設指揮中心,建議維持原條文不加「構」。
  • 在第21條之1資訊權方面,說明消防署正整合119指揮中心系統、國土署建築物資訊及環境部化學雲資訊,各部會已規定化學品資訊更新頻次,建議維持現有化學雲機制,並有中程計畫更新設備與現場資訊掌握。
  • 回應第25條之1諮詢會組成,表示將在訂定管理辦法時注意基層非主管人員的組成,並澄清中華民國公務人員協會已成立,可派代表參與。
  • 針對第25條之3安全防護小組性別比例,指出基層消防人員女性比例約10%,強制三分之一可能對地方縣市造成困難,建議在立法說明中鼓勵但非強制,以保持彈性。
  • 在第25條之8,提出修正文字,明確要求各級消防機關應考量性別、年齡、身心狀況等因素提供適當環境與防護設備,並對女性妊娠或分娩後未滿2年消防人員提供勤務調整或健康保護措施。
  • 關於第27條之1災害事故調查會,說明已訂定分級分層事故調查機制,涵蓋各類狀況,並將經驗累積納入年度報告,中央與縣市將共同處理,重大事故由中央處理。
  • 就第28條義勇消防人員保障,同意將義消納入職安保護條文,並將其納入健康檢查等保障,會研究中央預算協助空間,但對於增列「其他相關事項」文字,解釋因義消服務類型擴大(如無人機、山域、水域救援),需涵蓋更多情境以確保權益,與總統的全社會韌性防衛無直接關係。
  • 針對第35條第六、七款刑事罰則,表示與法務單位討論後認為涉及罪刑法定原則及因果關係認定困難,建議由其他行政處罰措施執行。
  • 在第37條罰則部分,認為現行條文已允許對情節嚴重者立即停業,委員提案強制三次後停業反而可能延遲處罰,且需考量集合住宅等場所的特殊性。
  • 對於第42條罰鍰上限,表示去年已修法提高額度,且處罰對象與行為多元,維持衡平性,不建議再提高至100萬元。
  • 在第42條之1,同意將「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但認為「負責人及行為人」比「或」更嚴格,應維持現行規定。
  • 關於第43條災調會資料提供,說明實務上公務機關會函請上級協助,重大案件有檢察官協助,資料提供尚可因應,建議維持現行機制。
  • 針對第46條之1互助共濟事項,說明警察人員相關辦法已廢止,且消防人員福利互助與義消繳費困難,故不建議增訂。
  • 同意第47條施行日期照行政院版通過。

劉世芳 部長 內政部

  • 回應牛煦庭委員關於第21條之1大型倉儲納管問題,澄清院版「一定規模以上化學品之倉庫、實驗室及儲存場所」中的「儲存場所」已涵蓋一般大型倉儲,並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其規模。
  • 針對第15條吹哨者保護,表示消防法的精神是確保消防業務不受隱瞞,院版已明定雇主不得不利處分並提供獎勵金,認為現行法在處理上較可行,拉高強度恐排擠消防員行政業務,且解僱與否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
  • 說明第21條之1將倉庫、實驗室納入管理,其主管機關將會商經濟部、教育部等共同主管,以確保全面性。
  • 強調消防署已獲得行政院中程計畫支持,將逐年更新設備,並建置現場通信指揮車、定位資訊等,以強化資訊掌握,確保消防員資訊權。

林毓堂 副署長 勞動部

  • 說明勞動基準法第74條已有規定,勞工申訴雇主違反勞基法時,雇主不得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且雇主為前述行為者「無效」。

廖江憲 參事 法務部

  • 澄清第42條之1中「負責人及行為人」的法律解釋,指兩者皆為處罰主體,意為連帶處罰。

黃秀琴 處長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說明目前中央已成立20個部會層級公務人員協會,地方有15個縣市成立協會,各縣市政府公務人員均可參加,包含消防人員。
  • 表示保訓會已擬具「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草案,增訂高風險職務防護專節、監督檢查機制及諮詢會等,未來消防法通過後,消防人員職安事項將優先適用消防法,未規定者適用安衛辦法。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第21條之2、增訂第三章之一章名、第25條之2、第25條之4、第25條之5、第25條之6、第25條之7、第25條之9、第40條、第42條之3、第43條之2、第47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9條、第15條之6、第16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25條之8關於女性消防人員妊娠或分娩後健康保護條文,依消防署修正意見通過。
  • 第42條之1關於「按次處罰」部分,依消防署修正意見通過。
  • 第15條、第21條之1、第25條之1、第25條之3、第27條之1、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2條、第43條、第43條之1暫行保留,待下次會議繼續審查。
  • 第25條之10不予增訂。
  • 第46條之1不予增訂。
  • 召委要求消防署於下次會議前,針對保留條文與委員進行溝通,並重新整理修正條文,以利聚焦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138301
卷/期/冊
113/83/1
發布日期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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