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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大法官人數與施行日期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0-21

LawTrace 法律歷程:憲法訴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憲法訴訟法」第4條及第95條修正草案。核心爭議為將大法官「現有總額」改為「法定總額」15人,以及修正條文應即刻施行。反對方擔憂修法將癱瘓憲法法庭、剝奪人民救濟權,並要求優先審查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及召開公聽會。提案方則強調修法旨在健全憲法法庭制度,提升憲法裁判嚴謹性。會議最終決議兩條文停止討論並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討論事項一

憲法訴訟法第四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憲法訴訟法第4條,旨在將大法官「現有總額」明確定義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法定總額」15人,以確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能涵蓋多元意見並提升裁判公信力。
  • 同時審查第95條,要求修正條文自公布日起即刻施行,以避免新法施行延宕。

相關爭議

  • 修法是否癱瘓憲法法庭:反對方認為將「現有總額」改為「法定總額」將導致大法官人數不足時無法開會,癱瘓憲法法庭,影響人民權利救濟;提案方則認為是健全制度,避免少數大法官專斷裁判。
  • 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審查時機:反對方主張應優先審查大法官人事同意權,補足大法官缺額,再討論憲法訴訟法修正;提案方認為修法與人事案應脫鉤,立法院有權嚴格審查提名人選。
  • 召開公聽會之必要性:反對方多次要求召開公聽會,廣納學者專家及社會各界意見;提案方則認為已充分討論,無需再開,並指責要求公聽會是拖延議事。
  • 修法動機與憲政危機:反對方質疑修法是因不滿憲法法庭對國會擴權案及死刑案的判決,意圖侵害司法權;提案方反駁是為健全制度,並指責總統提名不適任人選才是問題。
  • 施行日期「公布即實施」的影響:提案方主張即刻實施;反對方及司法院認為立即實施將造成實務運作困難,影響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權益及子法配套準備。
  • 修法條文與現行法規的矛盾:反對方及司法院質疑第四條修正將與憲法訴訟法第12條(迴避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產生矛盾;提案方則認為迴避大法官仍應扣除,不影響分母計算。
  • 國外立法例的適用性:雙方就引用國外憲法法院設有最低開會人數規定的適用性,爭論其制度差異及臺灣大法官任期交錯制的特殊性。

立法委員發言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意圖癱瘓憲法法庭,影響人民權利,是立法權凌駕司法權,且修法前應先審大法官人事同意權。
  • 主張應召開公聽會,廣納法律專業人士及社會團體意見,避免少數委員決定重大憲政修法。
  • 指出憲法訴訟法新制實施後,絕大多數案件是人民聲請,癱瘓法庭將剝奪人民最終救濟手段。
  • 強調美國、德國等民主國家大法官人數雖較少或分庭審理,但其裁決公信力未受挑戰,反駁極端案例不存在。
  • 批評提案委員對修法條文內容不了解,且修法將與憲法訴訟法第12條產生嚴重扞格,造成憲政危機。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未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備詢,以釐清立法院與司法院在「總額」認定上的雙重標準。
  • 指出憲法法庭受理案件以人民聲請佔比最高,癱瘓法庭將侵害人民及公務員權益。
  • 強調歷史上大法官「現有總額」定義的演變,並非一開始即為「法定總額」,且立法院自身職權行使法亦採「現有總額」精神。
  • 批評修法涉及雙重標準,大法官適用「法定總額」,立委釋憲卻仍採「現有總額」;且修法將導致第12條迴避規定無法適用。
  • 主張修法應召開公聽會,並質疑第95條「公布即實施」將對人民權益造成衝擊,缺乏緩衝期。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在程序上不完備,部分相關條文已逕付二讀,而核心總額問題卻在此審查。
  • 強調修法恐癱瘓憲法法庭,並指出國外大法官生成方式與臺灣不同,不應直接類比。
  • 反駁大法官判決應以民意為基礎的說法,強調大法官依專業而非民意做決定。
  • 批評提案方預設大法官人事案不會通過,製造「少數大法官決定」的假議題。
  • 指出提案方連討論內容(第4條與第30、43條的區別)都搞不清楚,顯示準備不足。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指控國民黨提案旨在癱瘓憲法法庭,是將對個案的不滿惡搞政府制度,呼籲懸崖勒馬。
  • 強調現行修法將影響憲法訴訟法中10個涉及「現有總額」的條文,包括迴避、評議、受理等。
  • 重申應先審查大法官人事同意權,若皆不適任再修法不遲,避免本末倒置。
  • 指出憲法法庭判決絕大多數攸關人民權益,癱瘓法庭將剝奪人民最終救濟手段。
  • 批評提案方將大法官會議歷史與修法目的混淆,且司法院報告已明確指出修法將造成窒礙難行。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支持翁曉玲委員提案,認為大法官解釋結果違反民意(如廢死),門檻應提高。
  • 指責大法官已「被民進黨搞臭」,成為「圍事的大哥」,捍衛民進黨利益而非皇后貞操。
  • 主張修憲門檻高,大法官審判憲法亦應有高門檻,回到法定15人基礎。
  • 批評行政院在禁伐補償條例預算編列上不依法行政,造成朝野僵局。
  • 呼籲社會支持修法,使大法官憲法法庭步上正軌。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旨在健全憲法法庭制度,明定大法官現有總額為15人,避免少數大法官專斷裁判,維護憲政秩序。
  • 反駁修法將癱瘓憲法法庭,認為是維護人民釋憲聲請權,讓憲法裁判更嚴謹。
  • 指出大法官可能因缺額、迴避等因素導致審議人數不足,極端情況下可能僅少數大法官做成判決。
  • 批評司法院報告誤導,將大法官與民意代表總額混為一談,且錯誤解讀修法與第12條迴避規定的關係。
  • 呼籲總統應提名適任人選,立法院將嚴格把關,若提名人選不適任,總統應重新提名。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批評民進黨將大法官視為「超夢」,為政黨利益服務,並以數學推算證明少數大法官決定判決的可能性。
  • 質疑大法官審判是否需要民意基礎,認為立法院同意大法官人選即為民意展現,大法官不應脫離民意。
  • 指控大法官對人民聲請釋憲案駁回率高達九成,而對政府機關聲請則百分之百受理,存在雙重標準。
  • 強調修法是為彌補法律漏洞,避免鼓勵總統亂提名人選,確保大法官兼具多元性與嚴謹性。
  • 批評民進黨委員對國外立法例的引用有誤,且對憲法訴訟法條文理解不清。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肯定翁曉玲委員修法方向,旨在避免少數、狹隘觀點決定憲法裁判,確保多元性。
  • 強調大法官人數設為15位是為涵蓋更多法律見解,修法是為填補立法漏洞,使憲法法庭組成達到一定人數。
  • 認為大法官人事審查與憲法訴訟法修法不應扞格,總統應儘速提名適才適任的大法官,立法院將實質審查。
  • 反駁民進黨指控國民黨拒審人事案,表示是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釋憲案未出爐,導致適用新舊法爭議。
  • 指出大法官應具備學術專精、超然獨立、重視民意及操守良好,反對無學術專精者擔任大法官。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代理秘書長職稱問題,強調司法院應守法,不應無法律基礎設置代理職位。
  • 指出地方法院未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暫免訴訟費用,侵害被害人權益,要求司法院通告各級法院注意。
  • 針對憲判字第8號關於死刑「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的解釋,質疑其抽象性與不確定性,以及憲法法庭未來是否要求一致決。
  • 引用美國、日本、南非、韓國等國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均有最低開會人數要求,強調這是制度性問題,非毀憲亂政。
  • 批評司法院報告單薄,缺乏比較法援引,且回應應具司法院的高度,而非隨不明發言起舞。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指出依現行法規,極端情況下可能僅3位大法官同意即可做出憲法判決,修法旨在避免此漏洞。
  • 批評憲判字第8號大法官對羈押要件理解不清,導致實務界困擾,凸顯大法官專業多元性的重要性。
  • 糾正吳思瑤委員引用德國憲法法庭制度的錯誤,強調德國分庭制下,單庭人數與我國情況不同。
  • 認為本次修法並非嚴格要求,甚至比鄰近國家寬鬆,反駁「癱瘓憲法法庭」的說法為扣帽子。
  • 強調法律應應付未來可能發生的所有案例,而非僅限於過去曾發生的例子。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大法官解釋憲法,人數至關重要,修憲門檻高,但大法官判決卻不尊重人民決議。
  • 以111年憲判字第17號平埔族群認定案為例,指責少數大法官決定與國大修憲民意相悖。
  • 認為憲法訴訟法人數規定非常重要,避免少數人決定影響憲法明定的原住民族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黃麟倫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回應目前聲請釋憲案98%以上來自人民,絕大部分涉及基本權利,修法癱瘓憲法法庭將阻礙人民救濟。
  • 表示憲法訴訟法以外的法制中,「現有總額」通常排除缺額與辭職,若修法將兩者混同,法制一致性需斟酌。
  • 指出目前並未發生少數2-3位大法官決定重要憲政議題的極端情形。
  • 擔憂修法可能導致憲法法庭無法運作,已受理的138件案件恐無法及時審理或判決,影響急迫案件的人民權利。
  • 說明憲法訴訟法採多數決是因應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共識,旨在解決舊制門檻過高導致案件懸而未決的問題。
  • 表示大法官人事提名非司法院職掌,但希望新任司法院長能順利產生,以推動司法政策及重要人事決策。
  • 指出憲法訴訟法第4條修正將與第12條迴避規定產生矛盾,迴避與辭職/過世在計算上應有區別。
  • 說明第95條施行日期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是為配套子法準備時間,立即實施將造成艱困。
  • 強調大法官做成決議應以專業對憲法本旨認知為依歸,不應完全以民意多寡為考量。
  • 承認美國、韓國、法國、德國等國憲法法院設有最低開會人數要求,但各國背景與制度有差異,且多有延長任期或暫代職權的配套規定。

相關後續

  • 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停止討論並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 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停止討論並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院會討論時,由吳宗憲召委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38701
卷/期/冊
113/87/1
發布日期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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