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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實施爭議與配套研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0-24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公聽會討論「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該法預計於 2025 年 5 月上路所引發的實施爭議、地方政府執行困難、農地劃分亂象、配套法規未完備及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影響。與會者就延期實施、財產補償、劃設標準及跨部會協調等議題提出多元觀點。行政部門強調其進步性與必要性,承諾持續溝通與完善配套。主席要求行政單位加速補強溝通,並將會議資料送交全體委員參考。

討論事項一

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國土計畫法」預計於 2025 年 5 月 1 日全面上路所面臨的各項爭議與實務挑戰,包含地方政府執行困難、農地劃設標準不一、配套法規不完善,以及對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的影響。
  • 會議也針對國土計畫的實施期程是否應展延、農民及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保障與補償機制、以及如何平衡國土保育與地方發展需求等核心議題進行深入探討。

相關爭議

  • 實施期程爭議:部分委員與地方代表主張國土計畫法應展延實施 2 至 6 年,因配套法規不全、地方溝通不足及縣市功能分區圖未完成;學者及環保團體則認為不應延期,強調國土永續不能再拖,延期恐鼓勵農地違章並造成行政成本浪費。
  • 農地劃設與補償:雲林縣等農業縣市反映農 1 劃設面積過大,影響地方發展,要求中央制定一致劃設標準並設立農業權特別基金予以合理補償;農業部則認為農地用於農業而非炒作,無對價關係,現行已有獎勵措施而非補償。
  • 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原住民族立委及代表質疑國土計畫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可能存在衝突,要求優先解決原住民土地及海域劃分問題,並確保既有建物合法化與自治空間;原民會則表示已積極推動相關子法與土地調查,並持續與內政部協商。
  • 配套法規與溝通不足:多位委員及地方代表指出,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多項子法尚未完全公布,導致地方政府及民眾對法規內容一知半解,影響執行與溝通效果;內政部則強調已發布 14 項子法,其餘 9 項將於年底完成,並積極與地方溝通拜會。
  • 土地使用彈性與個案變更:部分委員認為國土計畫法缺乏個案變更機制,5 年一次的通盤檢討週期過長,阻礙地方產業發展;學者則指出國土計畫鼓勵整體規劃,並非完全排除變更,且通盤檢討可隨時啟動,不應以此作為延期理由。
  • 山區平地居民權益:台 18 線產業聯盟理事長反映,山區平地居民土地常被劃入國保 1 區或農 3 區,限制居住權與發展權,相較原住民族部落缺乏彈性,要求平等對待。
  • 違規工廠與既有興辦計畫:有委員指出,國土計畫法實施後,農地違規工廠及已依區域計畫法提出但未完成程序的興辦計畫可能全部作廢,製造社會動亂,要求政府應有配套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國土計畫法劃設 81 萬公頃宜維農面積,限制農地變更,損害農民權益且未獲合理補償,影響農業縣發展及人口外流。
  • 要求中央應有統一的農 1、農 2 劃設標準,避免雲林縣農 1 面積過大(占全國 21.8%),應比照屏東縣標準減少限制。
  • 農業部補償方案及子法遲未公告,導致基層農會反對如期上路,修法展延勢在必行。
  • 政府應編列預算給予農民合理補償,比照光電業者租金(1 公頃 1 年 40 萬元)補償辛苦耕種的農民。
  • 提案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修正草案,希望施行日期展延 2 年,讓中央完善配套、地方充分溝通。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國土計畫法引發土地使用與社會影響爭議,多數縣市無法如期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提報,影響當地農業發展,呼籲暫緩實施。
  • 法律劃定國土保育區和農業發展區,可能影響地方土地使用權,特別是對原住民土地及農地,應考量地方文化和社會特點。
  • 非都市土地重新劃分可能引發土地炒作問題,政府應更加謹慎。
  • 本黨團立場是產官學各界應充分溝通,不主張延後實施與否,但政府需謹慎考量地方需求與社會影響。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國土計畫法立意良好但配套不足,子法未齊備、農業部堆疊式補助措施遲未公告,行政機關不作為耽誤法案推動。
  • 主張農業權應納入國土計畫法,因糧食安全是全國責任,不應由特定縣市犧牲,建議近程納入財政劃分權重、中程加入農業移轉權、遠程推動農業發展權入法。
  • 國土法應成立農業權特別基金,提供財產補償,並挹注農產專區、產業園區發展及農民補償。
  • 建議中央統一規劃農業發展權移轉制度,由農地不足縣市向負擔過重縣市購買,實現土地公平正義。
  • 鑑於農業權未獲充分保障、配套措施未完善且民眾疑慮多,建議國土法原訂期程應展延,讓中央地方充分溝通。

黃仁 立法委員

  • 國土計畫法與原基法各法條可能存在衝突,應先完成原住民土地及海域劃分法,澈底解決原住民族土地問題。
  • 國土計畫法條文必須明確律定原住民族土地、傳統領域及原住民原保地問題。
  • 質疑行政院將縣市國土計畫法完成期限改為「一定期限」,恐成無限期延長。
  • 提出 13 項關於國土計畫法對原住民土地影響的疑慮,包括傳統領域與海域、功能分區劃設、居住正義、自治權、建蔽容積率、傳統文化建築、耕作慣屬專區、特定區域計畫、地價稅及造林禁伐補償資格等。
  • 建議國土計畫法延後 6 年實施,讓地方因地制宜,統一彙整意見後再推行。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國土計畫法規劃應更貼近民眾、民意及地方需求,以臺南七股三股里農地劃設爭議為例,說明地方需求未能被滿足。
  • 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進度嚴重落後,有 9 個國民黨執政縣市尚未繳交,中央應有時間整合。
  • 建議國土署可考慮都市型的縣市先行上路,分批推動。
  • 天災對土地利用影響需長期評估,以臺南凱米颱風災損農地為例,指出分區規劃應更精準,避免與實際情況不符。
  • 關切地方產業發展(如臺南大新營區科技產業S廊帶)與國土功能分區規劃的銜接,認為臺南市北區 71.2% 土地無法變更將影響產業發展。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國土新法倉促上路將影響民眾權益,現行法案引發全民大反彈,內政部應提出配套解決民怨,而非製造更多問題。
  • 國土功能分區圖延遲繳交是現況,且功能分區劃分未能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農業發展地區規定過於嚴苛。
  • 批評國土計畫法缺乏個案變更機制,5 年一次通盤檢討週期過長,是「神的法案」、「專制的法案」,沒收地方首長權益。
  • 指出非都市計畫內農地上工廠將全部化為烏有,已依區域計畫法提出但未完成程序的興辦計畫及土地變更,其權益恐全部喪失,批評政府製造動亂。
  • 建議由行政院主責協調各部會,給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性,重新檢視功能分區劃設,優先保留原生聚落現況並以新法認定建築面積,同時建議廢止期限,讓臺北市、金門縣、連江縣、嘉義市等都市計畫區先行實施。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國土計畫法推動面臨政策節奏與配套失靈,許多地方政府反映配套法制未完備、法令競合未解、子法未公告,導致執行困難與基層溝通障礙。
  • 現行區域計畫轉軌缺乏緩衝機制與落日條款,造成大量土地變更案湧入地方政府,使其癱瘓而無法有效溝通。
  • 跨部會政策缺乏配套,政府未能有效抑制土地炒作,且農業政策多以補貼為主,缺乏完整且有未來性的興利方案,導致農地農用缺乏誘因。
  • 執政黨應對國土計畫法有明確態度,行政院應從院的高度提出更完善的跨部會配套措施,兼顧理想與民意,解決地方政府面臨的諸多問題。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國土計畫法立意良善,但實質落實時與地方溝通不足,未在乎人民感受,導致法案即將上路卻反彈聲浪大。
  • 質疑內政部官員未親自深入各縣市(如嘉義縣阿里山山區)聆聽鄉民意見,導致分區圖送出後仍有諸多疑慮。
  • 鄉親反映套圖資料年代比例尺與精緻度有誤差,政府未實地丈量,直接以套圖結論劃定國保區,剝奪土地權益。
  • 建議內政部應溝通再溝通,納入在地居民聲音,並因地制宜,為嘉義縣阿里山等特殊地方制定配套措施,平衡產業發展與國土保育。
  • 強調居住權是基本權益,應考量山區居民世代生活、茶葉咖啡種植及青年返鄉發展前景,確保其基本生存權利不被剝奪。

游顥 立法委員

  • 國土計畫法雖立意良好,但因民眾對細節不了解、爭議未解,地方民意普遍希望暫緩實施,以減少爭議。
  • 有 9 個縣市未能第一時間繳交功能圖,因擔心繳交後產生更多爭議,南投縣未來都市發展空間不到 3%,情何以堪。
  • 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完成比例僅 60.87%,地方政府難以完整配合,部長雖稱暫緩 2 年爭議仍在,但應利用此期間將爭議降至最低。
  • 南投縣山坡地占全縣 95%,建議將國保地範圍內農用部分改劃為農 3,無危害水保的林業用地也應設為農 3。
  • 南投縣在觀光發展及申請使用執照方面受影響,原住民微型聚落 3 棟原則應適時檢討,考量 2 棟生活習慣。

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國土計畫法對原住民而言是百年大計,盼望解決土地合法化問題,政府承諾 2016 年 5 月 1 日前建物所在的原住民土地要合法化。
  • 原民會與內政部已編列經費進行部落土地調查,發現有 14 萬棟建築物蓋在非建地上,期待功能分區能使土地合法化。
  • 雖有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一生一次規定,但建物合法化需面對水保、消防、結構安全鑑定、污水處理及罰款等,補照費用高達 130 萬元,質疑其合理性。
  • 主張政府應提供 2016 年 5 月以前、以後及未來預備興建素地的用地合法化策略,並編列國土永續基金協助。
  • 要求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儘速公布,內政部應尊重原民會及學者專家意見,強調國土計畫應儘速上路,但配套措施需即刻規劃。

相關人員回應

董建宏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國土計畫法是重要的國家空間治理法案,相較區域計畫法更進步,能有效規範空間管理、促進土地合理發展,並解決原民土地及住宅、農業空間分布等問題。
  • 內政部將與原民會積極合作,透過法令解決原民區域權益保障及居住環境問題。
  • 內政部將與農業部合作討論農民權益問題,國土計畫法有助於檢討農業空間分布與使用狀態,並將產製儲銷體系納入農業空間運作。
  • 內政部同仁自 2016 年立法以來,持續與各地方政府積極溝通討論,包括全國、縣市國土計畫制定及分區套圖。
  • 圖資會定期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討,確保依最新資料套疊,透過人造衛星拍攝確保點位更精緻完整。
  • 個人、部長及署長已多次拜會地方首長進行討論,承諾會持續溝通,審慎聆聽各方意見並評估,推動法案更完善。

杜張梅莊 原住民族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

  • 國土計畫法是土地利用法規規範,主要處理土地利用空間規劃,許多問題需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
  • 國土計畫法立法內容已連結原基法精神,第 23 條明定落實原基法第 21 條,並在立法說明中提及尊重原住民族土地利用規模及第 31 條精神。
  • 原民會已推動自治區法,有幾個族群正在進行專案會議諮詢,待結論後自治法才能明確處理。
  • 針對黃仁委員提出的 13 項疑慮,將會後整理詳細書面資料回應。
  • 原民會自 2016 年國土計畫法實施後,已成立推動辦公室,舉辦部落培力 15 場、座談 12 場、原鄉說明會 110 場、教育訓練 27 場,並補助原鄉部落土地調查。
  • 原民會已盡力進行說明,要求族語輔助說明,且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範草案已於 8 月送內政部,並召開 5 次協商會議。
  • 國土計畫法讓原住民有機會翻轉,因區域計畫法限制原鄉 60 年來發展停滯,期待國土計畫法能讓原鄉翻轉,希望如期推動,並於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會銜內政部發布使用規範。

胡忠一 農業部政務次長

  • 農業政策的資源投入與農業發展地區劃設結果無對價關係,農地是用來從事農業而非炒作。
  • 農業部長期關注農民對農業、環境保護、自然生態及糧食安全的貢獻,給予相關獎勵措施而非補償,無所謂農業權問題。
  • 現行已提供農民三保一金、稅賦優惠、低利政策性貸款、公共基礎建設(農路、水路、灌溉溝渠、山坡地防治)等協助。
  • 堆疊式給付架構持續討論並執行,編列於農業發展基金、受進口損害基金、農村再生基金,涵蓋農地對地給付、糧食安全給付、生態環境給付、設施設備補助、金融支持及公共基礎建設 6 大方面。
  • 國土計畫法劃設後,農 1 仍視為最優良農業區,農 2 為重要生產基地,農 3 依地區特性給予協助,各縣市劃設總面積與預期接近。
  • 農業部已準備好在 2025 年 4 月 30 日後順利推動國土計畫法,包括堆疊式給付、補助及輔導措施。
  • 強調國土計畫法有助於國家未來及後代子孫,確保生態保育、糧食安全及農村生活幸福安樂。

相關後續

  • 主席要求行政單位在接下來的時間裡加速補強溝通,解決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及民眾的疑問與問題,建立共識。
  • 主席表示未來將繼續暢通社會管道,包括地方政府,讓他們有機會參加立法院修法的討論。
  • 所有出列席人員的發言與提供的書面資料,以及高金素梅委員、涂權吉委員所提書面資料,與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的書面意見,除刊登公報外,將另外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以及所有出列席人員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138702
卷/期/冊
113/87/2
發布日期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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