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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題報告:破除偵查大公開與人權保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0-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司法院、法務部、NCC等單位列席說明現行法制與執行作為。多位立法委員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落實成效提出強烈質疑,批評媒體洩密頻繁、懲處案例稀少,並關切特定案件偵辦資訊外洩對司法公信力的衝擊。會議最終作成決議,要求法務部提出檢討精進報告,並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作為偵查不公開示範機關。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

核心議題

確認上次會議(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內容,其中包含對「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的審查決議。

相關爭議

上次會議針對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的審查,有多項動議提出停止發言、停止討論、延長會議時間,以及將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顯示委員間對程序與實質內容存在明顯分歧。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上次會議議事錄經宣讀後確定。
  • 憲法訴訟法第四條及第九十五條修正草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吳宗憲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二

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 (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探討如何有效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以平衡犯罪偵查需求與人權保障,並檢討現行偵查程序中資訊洩漏的問題與改進方案。
  • 各偵查及輔助機關(司法院、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局、警政署、NCC)就其職責範圍內,針對偵查不公開的法制面、行政面、業務面措施進行報告。

相關爭議

  • 偵查不公開執行不力:多位立委指出現行偵查不公開形同虛設,媒體經常披露偵查細節,與官方報告稱嚴格遵守形成「平行時空」。
  • 懲處案例過少:立委質疑法務部檢討數千件偵查不公開疑慮案件,卻僅有極少數人員受處分,且無檢察官被懲處,引發包庇同仁及違反經驗法則的質疑。
  • 洩密源頭不明:儘管各機關否認內部洩密,立委質疑偵查資料(如監聽譯文、金主名單、帳戶細節)頻繁外洩至特定媒體,要求查明洩密源頭並追究責任。
  • 毒品列管效率與量刑輕重:黃國昌委員質疑依托咪酯列管效率慢,及毒駕累犯一再輕判易科罰金,未能有效嚇阻犯罪。
  • 媒體自律與NCC職責:立委批評NCC對媒體報導司法案件的自律機制功能不彰,會議紀錄未及時公開,換照審查未納入違規紀錄,以及對不實報導的查處速度和標準不一。
  • 政治力介入司法:部分立委指責有政治人物利用委員會質詢場合,針對特定偵辦中個案進行政治攻防,干涉司法獨立,成為偵查不公開的最大破口。
  • 偵查不公開規範範圍與修法:立委建議擴大偵查不公開規範對象,涵蓋中間人、上級長官及法院人員,並將規範提升至刑事訴訟法位階,而非僅限於作業辦法。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指責各機關偵查不公開報告與現實脫節,政論節目常披露偵查細節,如同通靈。
  • 質疑依托咪酯列為三級毒品效率慢,並呼籲儘速升級為二級毒品。
  • 批評毒駕累犯多次輕判易科罰金,未能達到矯治或預防效果,導致家庭破碎。
  • 質疑NCC對於媒體報導不實的自律機制功能不彰,並點出特定媒體新聞倫理委員會對「滾床單」定義的荒謬性。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毒品犯罪率居高不下,監獄毒品犯比例高達 4 成多,現行毒品防制策略可能錯誤。
  • 指出法務部針對偵查不公開的處罰案例極少,五年僅 15 件,且多為司法警察,檢察官無一受罰,質疑其查處成效。
  • 強調偵查不公開旨在保障嫌疑人權利、維護偵查順利及當事人名譽,不當洩漏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
  • 認為偵查不公開規範已完善,問題在於執行面未能有效抓到洩密者,導致社會對司法不信任。
  • 呼籲法務部正視偵查大公開現象,不能任由偵查資訊任意揭露,影響司法公正。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指出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主管機關為司法院,司法院應掌握相關單位所訂定的作業要點。
  • 強調偵查不公開目的為確保公平審判、維護偵查順利及保障訴訟關係人名譽、隱私及安全。
  • 批評法務部檢討偵查不公開案件數量雖增加,但實際處分人數過少,僅 1 人受處分,破案率過低。
  • 關切特定媒體對社會矚目案件的偵查內容進行大量報導,質疑資訊洩漏來自內部。
  • 呼籲所有政治人物應嚴肅看待偵查不公開,不分黨派,避免將其作為政治攻防工具。

謝龍介 立法委員

  • 質疑羈押案件定罪率雖高,但仍有判無罪案例,強調無罪推定原則。
  • 批評媒體報導偵查細節甚至監聽譯文,顯示內部洩密問題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
  • 指出其控告的台南案件偵查不公開,質疑司法辦案有雙重標準。
  • 舉報某涉及多案、曾為執政黨高層的交保人士有潛逃風險,要求法務部採取保全措施。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質疑偵查不公開原則未落實,社會矚目案件偵辦內容仍被報導,導致社會質疑。
  • 詢問檢察機關新聞發布是否嚴格遵循發言人制度,以及採訪地點和禁制區劃設的執行狀況。
  • 建議盤點檢察機關硬體設施,改善隱蔽性,特別是囚車道,以保障被告名譽。
  • 要求警政署檢討監察院糾正,並說明如何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媒體貼近拍攝嫌疑人或洩漏照片。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追問西班牙通緝犯奧納德的遣返和護照註銷程序,以及如何讓滯留海外的被告回台接受偵查。
  • 指出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範的保密義務對象不包含被告、證人及媒體,導致資訊洩漏的灰色地帶。
  • 詢問記者是否有拒絕透露消息來源的權利,以及法務部對此的查處措施(如傳喚記者作證、裁罰)。
  • 建議司法院研議修訂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將新聞工作者納入得拒絕證言的範圍,以平衡新聞自由與偵查不公開。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指控法務部檢調單位在柯文哲案件中「玩貓玩老鼠」,涉嫌政治追殺,嚴重凌辱偵查不公開原則。
  • 列舉多則媒體報導的柯文哲案偵查細節(如冷錢包、金主名單、資金流向、鹹濕簡訊),質疑洩密源頭來自檢調內部。
  • 批評部長對洩密問題的回應為「相信檢察官」卻「不干涉、不指導、不了解、不查察」,形同無作為。
  • 強調洩漏偵查秘密屬刑事犯罪,而非僅行政範疇,要求法務部積極追究刑事責任,而非僅行政處分。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表示社會大眾普遍認為偵查不公開是「笑話一則」,尤其在柯文哲案中,認為檢方與特定媒體合作,造成輿論審判。
  • 質疑媒體報導的偵查進度準確性,認為這不是洩密「打死也沒人相信」。
  • 批評法務部對洩密事件的調查和懲處不力,NCC 對媒體不實報導的查處也消極不作為。
  • 指控法務部與鏡週刊「綁在一起」,透過特定媒體操作,對特定人士進行輿論定罪,損害司法公正。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批評部分在野黨委員假藉偵查不公開議題,在委員會中進行政治攻防,介入個案,摧毀司法公信力。
  • 回溯國民黨歷史上「法院是國民黨開的」言論,強調民進黨執政後致力於司法改革,洗刷司法不公陰霾。
  • 指出司法信任度雖有提升,但因政治力介入而波動,認為政治力是偵查不公開的最大破口。
  • 舉例黃國昌委員洩漏周榆修被約談內容,反駁其對偵查不公開的指責,認為是政治力介入司法的負面案例。
  • 譴責中國國台辦對台灣司法案件說三道四,進行認知作戰,強調台灣司法獨立不容干涉。

林國成 立法委員

  • 質疑京華城案從調查局移交廉政署的傳聞,部長否認。
  • 批評法務部與 NCC 在偵查不公開議題上的表現,認為部長的司法聲譽受損。
  • 指出三立電視台自稱「養線 7 年」及鏡週刊的報導,認為偵查不公開形同虛設,人民已不相信。
  • 檢舉苗栗地檢署處理外籍勞工車禍死亡案,質疑檢察官因受害者為外勞而草率簽結,要求部長徹查,捍衛司法公正。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關切法務部承接促轉會任務,研擬修改促轉條例中識別及處置威權統治時期加害者專章的進度。
  • 強調白色恐怖受難者蔡焜霖爺爺「想知道是誰殺了我朋友」的追問,凸顯台灣轉型正義中加害者辨認的不足。
  • 敦促法務部加快立法腳步,在今年第四季前完成部版專章的對外預告,以回應受難者及其家屬對真相的期待。
  • 肯定調查局邀請白色恐怖受難者向訓員演講,並要求調查局持續推廣正確史觀的內部教育,誠實面對歷史。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自述曾因媽媽嘴案被誤指違反偵查不公開,強調不實指控對人權的傷害。
  • 以鄭文燦案為例,說明其擔任檢察官時如何嚴守偵查不公開,即使離職後也從不洩漏偵查內容。
  • 駁斥將立委質疑偵查資料外洩稱為「干涉個案」的說法,強調質疑洩密與干涉辦案是兩回事。
  • 指出檢察官論壇上檢察官對「檢媒一體」亂象及偵查不公開執行不力的批評,呼籲法務部正視內部心聲。
  • 批評特定媒體持續洩漏偵查資料,且檢方高層未受處分,對守法檢察官不公,損害檢方信任度及執政者形象。
  • 提醒部長違反偵查不公開屬犯罪行為,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犯亦成立犯罪,不能以「不是我」為由推卸責任。
  • 要求警政署改善派出所偵訊環境,降低記者接觸風險,並重申偵查不公開是共識,應確實落實。

張啓楷 立法委員

  • 引用檢察官論壇內容,指出基層檢察官對「檢媒一體」亂象及法務部無作為的不滿,認為已使檢察官失去人民信任。
  • 質疑部長雖稱相信檢察官,卻未正視內部反省聲音,並對媒體報導偵查細節的準確性提出質疑。
  • 批評北檢對「三立記者經營檢調 7 年」的說法僅澄清了事,未追究責任,被檢察官諷為「北檢自導的大爛劇」。
  • 建議法務部檢察司應檢討教育訓練,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舉辦公聽會與座談會,挽救檢察官形象。
  • 要求 NCC 加快處理媒體不實報導的檢舉案,並確保查處標準一致,以維護媒體環境公正性。

相關人員回應

黃麟倫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偵查不公開原則係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授權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司法院為其主管機關,但實務執行面尊重法務部。
  • 指出偵查不公開原則目的為有效追查犯罪、落實無罪推定及保護隱私權,但非絕對,有例外情形,如公共秩序維護及新聞自由平衡。
  • 說明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律師在特定情況下有閱卷權,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事項可限制。
  • 表示司法院已將偵查中案件字別納入不公開範圍,並配合法務部要求將偵查中提審案件裁定設定為不公開。
  • 承諾將會同法務部,針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未明確規範的對象(如法官、上級長官、中間人)進行具體化研議。
  • 回應記者不透露消息來源的權利受人權公約保障,但不在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拒絕證言範圍內,若拒絕作證可裁罰。

鄭銘謙 法務部部長

  • 說明法務部持續精進偵查不公開原則,透過完備法制面(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實施方案、洩密罪納入證人保護法)、強化行政面(督導、教育訓練)及精進業務面(例稿指引、檢討措施)等具體作為。
  • 表示法務部贊成將依托咪酯升級為二級毒品,已函請各機關提供資料,目標年底前完成。
  • 否認有干涉個案或將京華城案移交廉政署,強調對檢察官個案偵查秉持不干預、不介入、不指導立場。
  • 承認偵查不公開執行有壓力,但對偵查團隊有信心,不認為有洩密,並指出接觸偵查內容者眾多,不能直接歸咎檢調。
  • 說明媒體報導可能存在捕風捉影或以訛傳訛,法務部會要求檢察機關分案了解並適度澄清不實報導。
  • 表示法務部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案件會嚴辦,近幾年有 15 件處分案例,且已發函司法院建議偵查中裁定不公開。
  • 承諾將研究律師法等相關規範,通盤考量偵查不公開範疇,並檢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註銷護照的具體作法,一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翁柏宗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說明 NCC 透過三律共管機制管理廣電事業,要求業者將偵查不公開及無罪推定原則納入自律規範。
  • 表示已函請電視公學會轉知業者於報導司法案件時應遵守事實查證、公平原則、無罪推定及偵查不公開等自律規範。
  • 指出衛星廣播電視法明訂新聞媒體應建立自律機制、受理申訴並定期報告,且新聞報導不得違反事實查證。
  • 承諾將持續督促廣電媒體落實司法人權保障,謹慎處理司法報導,並辦理媒體專業素養課程強化從業人員意識。
  • 說明 NCC 已受理 414 件與柯文哲案相關的申訴案,並依標準作業流程處理中,尚未做出決定前不會公布結果。

馮成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 說明廉政署已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訂定多項內部要點,如「辦理刑事案件落實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新聞處理及聯繫作業要點」等。
  • 指出廉政署已成立檢討小組及督導小組、劃定採訪禁制區、設立發言人統一對外發言,並定期檢討新聞案件及公告執行情形。
  • 報告自 108 年第 4 季至 113 年第 3 季,共召開 16 次檢討小組會議,討論 47 案,迄今廉政署同仁均無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

吳以公 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 強調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是保障人權及確保案件偵破的關鍵,可保護偵查成果、避免猜測並落實無罪推定。
  • 說明調查局在「犯罪調查作業手冊」及「新聞處理及聯繫執行要點」中明確規範偵查不公開原則,包括偵查程序、內容、心證均保密,不得帶媒體辦案。
  • 指出新聞發布需事前審查、經局長核准、符合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並去識別化,且統一由新聞發言人發布。
  • 表示調查局透過教育宣導、定期召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及督導小組,並對違反同仁嚴懲不貸,已移送懲戒多件。
  • 承諾將賡續強化教育宣導、檢討督導,制定因應措施杜絕公務機密刺探與洩漏,並加重處分違反者,嚴格執行人員進出及媒體採訪管制。

陳永利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說明警政署持續加強違失案件查處,由刑事警察局組成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監看刑案新聞處理情形並交查。
  • 表示已系統性檢討歷年缺失,於 113 年 9 月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強化新聞防處機制與處分規定。
  • 指出將督促各警察機關落實要點,強化保密措施(增訂安排解送人犯動線、遵守通訊軟體規範)、劃設採訪禁制區、規範發布內容與程序,並建立重懲共責制度。
  • 強調將持續透過違失查處、要求落實規範、定期教育訓練,強化警察人員偵查不公開意識,以兼顧公共利益及人權保障。
  • 說明刑事單位原則上在偵詢室進行筆錄,派出所若無偵詢室則要求記者不能進入,承諾將提供書面資料說明修正要點細節。

相關後續

  • 法務部應於 2 個月內提出檢討及精進偵查不公開的報告,內容應包含案件起訴後得公開的新聞檢討報告項目,適度揭露檢討過程、結論,而非僅統計數字。
  • 法務部應研議全國各地檢及所屬偵查機關強化「適法性監督」,針對「已偵結」之案件,除各機關檢討小組外,建立高等檢察署之覆核機制。
  • 法務部應研議各偵查機關檢討小組審議案件時,若有陳情人(檢舉人),是否請陳情人或所委任之人到會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將審議結果及理由以書面告知。
  • 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做為貫徹「偵查不公開」制度之示範機關,劃設採訪禁制區,落實門禁,將拜訪之外界人士(包括媒體記者)進出管制區登記,並設記者接待室,獨立於檢察官辦公空間處所,及建立其他防範違反偵查不公開制度之具體措施。
  • 請法務部擇期考察全國各檢察署檢察長對偵查不公開的檢討落實情況。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將資料交給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林思銘、陳冠廷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李奇書面意見一併列入公報紀錄。

原始資料

公報
1138801
卷/期/冊
113/88/1
發布日期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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